一种抗静电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抗静电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293
决定日:2019-11-12
委内编号:1F2643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68762.5
申请日:2016-08-30
复审请求人:厦门长塑实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冬
合议组组长:孟杰
参审员:赵艳
国际分类号:B32B27/34,B32B27/18,C08L77/00,C08K3/04,C08K5/098,C08K5/544,C08K3/36,B29D7/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68762.5,名称为“一种抗静电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厦门长塑实业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8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2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O2837474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26日)结合对比文件2(CN1O5802215A,公开日为2016年7月27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8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以及2018年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抗静电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及其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具有以下结构:抗静电层,芯层,防粘层;其中,抗静电层由以下质量百分比含量的材料组成:聚酰胺94.2~98.7%,纳米抗静电剂1~5%、分散剂0.1~0.3%、相容剂0.2~0.5%;芯层由以下质量百分比含量的材料组成:聚酰胺100%;防粘层由以下质量百分比含量的材料组成:聚酰胺99~99.5%,防粘剂0.5~1%。
所述的防粘剂为玻璃微珠、粘土、硅藻土、氧化镁、铝硅酸镁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的分散剂为三硬脂酸甘油酯、硬脂酸钡、硬脂酸锌、硬脂酸钙、硬脂酸镁、聚乙烯蜡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的相容剂为钛酸酯类偶联剂、锆酸酯类偶联剂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的抗静电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的抗静电层的厚度为2~8μm。
所述的一种抗静电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将对应于抗静电层A、芯层B、防粘层C的各层材料通过挤出机加热熔融、共挤出,使熔体经过T型模头挤出并在激冷辊上冷却成铸片,激冷辊的温度为20~35℃,铸片厚度90~350微米;
第二步,铸片经过40~60℃水浴预热,再经过60~75℃的水浴进行调湿处理,结束后将铸片表面水分吹干;
第三步,对铸片进行双向拉伸,横纵向同步拉伸的温度为170~200℃,拉伸倍率为倍率为2.8*2.8~3.2*3.2;
第四步,拉伸后的薄膜经过热定型处理,定型的温度为190~210℃;
第五步,收卷,得到所述的抗静电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静电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及其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纳米抗静电剂为石墨烯纳米片、石墨烯纳米纤维、纳米氧化石墨烯中的一种或其组合;优选石墨烯纳米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静电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及其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纳米抗静电剂的直径为1~5μm,厚度为0.3~1n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静电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及其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聚酰胺为尼龙6、聚己二酰己二胺、聚葵二酰葵二胺、聚十一内酰胺、聚十二内酰胺、聚己二酰丁二胺、聚葵二酰己二胺、聚十二烷酰己二胺、聚十二烷酰十二胺、聚己二酰间苯二胺、聚对苯二甲酰壬二胺、聚对苯二甲酰己二胺中的至少一种;优选尼龙6;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静电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厚度为10~40微米。”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的主要意见陈述如下:(1)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为在采用石墨烯作为静电剂的基础上,保持薄膜的高透光性和低雾度。对比文件2中分散剂以及硅烷偶联剂的作用仅是提到使石墨烯均匀分散,并未涉及改善薄膜透光性和雾度性能的说明。对比文件1中,同样采用了聚酞胺为基体材料,且为三层结构,当在单一的树脂基材上加入助剂后,其雾度性能将大幅度降低。本申请涉及的技术领域中,在树脂中添加助剂,如石墨烯等以增加抗静电性能后,其雾度将明显增加,其透光率也将显著降低;而本申请在薄膜厚度相同、表面电阻与对比文件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即使加入了纳米石墨烯以及其它助剂,其透光率仍能保持在90%以上,同时也能保持较低的雾度;并且引用了附件1(附件1:申请号为201310195096.7,发明名称为“一种柔性透明导电石墨烯薄膜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公开文本,复印件,共8页)和附件2(附件2:申请号为201610848516.0,发明名称为“透明抗静电膜”的公开文本,复印件,共13页)作为现有技术的佐证。(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提出,先在40-60℃进行水浴预热,再于60-75℃进行调湿处理,通过阶段式加热的方式,能够通过调湿消除了制品成型过程中产生的内应力、加快了制品结构形状尺寸稳定进程,使制品达到吸湿平衡,不容易产生吸湿变皱的现象;同时通过逐渐升温的方式,防止了树脂内部因石墨烯的存在而产生结晶不均匀的问题,保证了薄膜整体的优良透光性。而上述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也无法从其他对比文件中得到技术启示,更非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抗静电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其特征在于,具有以下结构:抗静电层,芯层,防粘层;其中,抗静电层由以下质量百分比含量的材料组成:聚酰胺94.2~98.7%,纳米抗静电剂1~5%、分散剂0.1~0.3%、相容剂0.2~0.5%;芯层由以下质量百分比含量的材料组成:聚酰胺100%;防粘层由以下质量百分比含量的材料组成:聚酰胺99~99.5%,防粘剂0.5~1%;
所述的防粘剂为玻璃微珠、粘土、硅藻土、氧化镁、铝硅酸镁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的分散剂为三硬脂酸甘油酯、硬脂酸钡、硬脂酸锌、硬脂酸钙、硬脂酸镁、聚乙烯蜡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相容剂为钛酸酯类偶联剂、锆酸酯类偶联剂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的抗静电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的抗静电层的厚度为2~8μm;
所述的一种抗静电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将对应于抗静电层A、芯层B、防粘层C的各层材料通过挤出机加热熔融、共挤出,使熔体经过T型模头挤出并在激冷辊上冷却成铸片,激冷辊的温度为20~35℃,铸片厚度90~350微米;
第二步,铸片经过40~60℃水浴预热,再经过60~75℃的水浴进行调湿处理,结束后将铸片表面水分吹干;第三步,对铸片进行双向拉伸,横纵向同步拉伸的温度为170~200℃,拉伸倍率为倍率为2.8*2.8~3.2*3.2;第四步,拉伸后的薄膜经过热定型处理,定型的温度为190~210℃;
第五步,收卷,得到所述的抗静电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
所述的纳米抗静电剂为石墨烯纳米片、石墨烯纳米纤维、纳米氧化石墨烯中的一种或其组合;
所述的纳米抗静电剂的直径为1~5μ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静电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其特征在于:厚度为0.3~1n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静电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聚酰胺为尼龙6、聚己二酰己二胺、聚葵二酰葵二胺、聚十一内酰胺、聚十二内酰胺、聚己二酰丁二胺、聚葵二酰己二胺、聚十二烷酰己二胺、聚十二烷酰十二胺、聚己二酰间苯二胺、聚对苯二甲酰壬二胺、聚对苯二甲酰己二胺中的至少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静电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厚度为10~40微米。”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经审查认为:(1)本申请中无法证明石墨烯在作为抗静电剂的同时能够保持薄膜的高透光性和低雾度,本申请中并未记载或提示加入石墨烯能够保持膜的高透光率和低雾度。并且,由上述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能够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技术方案中的产品由于具备了其中的成分和结构,其产品性能均会存在相应的效果,其中就会涉及到薄膜本身的抗静电性、透光性和雾度等一系列因素,因此其所获得的效果:在具有抗静电性的情况下保持良好的透光性和雾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另外,对于复审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其中采用的是石墨烯层和聚酰亚胺层,两者的类型差异较大,无法用于证明。对于复审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其公开日期为2017年7月7日,不属于现有技术,且其基体树脂与本申请中的差异也巨大。(2)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有些薄膜制品挤出成型之后需要进行后处理,后处理主要包括热处理和调湿处理。挤出制品成型后应在高于制品的使用温度10-20℃或低于塑料的热变形温度10-20℃的条件下保持一定时间进行热处理以消除内应力。有些吸湿性较强的挤出制品,如聚酰胺,在空气中使用或存放过程中会吸湿而膨胀,而且这种吸湿膨胀,为了加速吸湿平衡,需在成型后浸入含水介质加热进行调湿处理,在此过程中还可使制品受到消除内应力的热处理,有助于改善这类制品的性能(参见《高分子材料加工原理》,第225页,2014年12月)。在此基础上,利用水浴先预热再调湿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的主要意见陈述如下:(1)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是聚己二酰间苯撑二甲胺和尼龙6,与本申请的基体树脂也具有较大差异,若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能够作为评判本申请创造性的对比文件,也应当认同复审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的事实判断标准;对于附件2,虽然不能构成现有技术,然而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对比文件2是作为事实证明的证据,以说明本申请所具有创造性的事实,且相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2)本申请涉及的技术领域中,在树脂中添加助剂,如石墨烯等以增加抗静电性能后,其雾度将明显增加,其透光率也将显著降低;而本申请中在薄膜厚度相同、表面电阻对对比文件在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即使加入了纳米石墨烯以及其它助剂,其透光率仍能保持在90%以上,同时也能保持较低的雾度;(3)本申请在满足优异抗静电性,还能保持低雾度以及高透光率的显著效果,是采用特定分散剂(三硬脂酸甘油酯、硬脂酸钡、硬脂酸锌、硬脂酸钙、硬脂酸镁、聚乙烯蜡中的至少一种)和相容剂(钛酸酯类偶联剂、锆酸酯类偶联剂),配合直径为1~5μm的纳米石墨烯抗静电剂,并在设计的比例(聚酰胺94.2~98.7%,纳米抗静电剂1~5%、分散剂0.1~0.3%、相容剂0.2~0.5%)下,结合相应的制备工艺所获得的;上述技术特征的结合不仅能够帮助石墨烯在基体树脂中均匀扩散,还能在满足优异抗静电性,保持低雾度以及高透光率的显著效果;(4)本申请中不仅采用了纳米石墨烯作为抗静电剂,还在工艺中采用了“经过40~60℃水浴预热,再经过60~75℃的水浴进行调湿处理,结束后将铸片表面水分吹干”的阶段式调湿处理方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0月24日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6年8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2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抗静电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阻隔性薄膜,并具体公
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4段和第0050-0056段):高阻隔性薄膜是由第一表层1、芯层2、第二表层3组成的三层结构,即将第一表层1、芯层2、第二表层3的熔体通过共挤模头流延至激冷辊铸片,然后将上述铸片依次进行纵向拉伸和横向拉伸而形成。所述第一表层1按质量百分比含有 0-0.3wt%的爽滑剂、0-0.5wt%的开口剂、10-40wt%的MXD6和 59.2-90wt%的PA6切片;所述芯层2按质量百分比含有60-95wt%的 MXD6和5-40wt%的PA6切片;所述第二表层3按质量百分比含有 0-0.3wt%的爽滑剂、0-0.5wt%的开口剂、10-40wt%的MXD6和 59.2-90wt%的PA6切片。所述开口剂选自二氧化硅、碳酸钙、滑石粉、碳酸镁、碳酸钡、磷酸钙、氧化铝、二氧化钛、高岭土(即粘土的下位概念)中之一或其组合。按预定的质量百分比进行投料,完成熔融挤出、铸片、纵向拉伸、横向拉伸、收卷工序,最后得到高阻隔性薄膜。具体工艺如下:将爽滑剂、开口剂、MXD6和PA6切片按质量百分比进行投料,然后通过挤出机熔融挤出获得第一表层1的熔体;将MXD6和PA6按质量百分比进行投料,然后通过挤出机熔融挤出获得芯层2熔体;将爽滑剂、开口剂、MXD6和PA6切片按质量百分比进行投料,然后通过挤出机熔融挤出获得第二表层3熔体。将由上述步骤获得的第一表层1、芯层2、第二表层3的熔体通过共挤模头流延至激冷辊铸片,并将铸片依次进行纵向拉伸和横向拉伸。其中,上述纵向拉伸时的温度为75-80℃,优选80℃;上述横向拉伸时的温度为110-120℃,优选120℃。上述共挤模头可以为三层共挤模头。也可以将由上述步骤获得的第一表层1、芯层2、第二表层3的熔体通过共挤模头流延至激冷辊铸片,并将铸片在纵向和横向同时进行拉伸。将上述通过纵向拉伸和横向拉伸后获得高阻隔性薄膜进行收卷。
对于包含技术特征“防粘剂为粘土”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表层中还含有纳米抗静电剂1~5%、分散剂0.1~0.3%、相容剂0.2~0.5%,各层中的聚酰胺的质量百分比含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并对分散剂和相容剂的种类做了限定;限定了抗静电层的厚度、作为纳米抗静电剂的石墨烯类型以及纳米抗静电剂的直径;(2)限定了采用T型模头,并限定了激冷辊的温度和铸片厚度;限定了拉伸的温度和拉伸倍率;(3)限定了进行水浴预热、水浴调湿以及吹干水分;(4)限定了拉伸后进行热定型处理和定型温度。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薄膜的抗静电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石墨烯抗静电塑料,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4-0028段):一种石墨烯抗静电塑料,其包括树脂、石墨烯、阻燃剂、偶联剂、分散剂、抗氧剂和助剂。各组分在该石墨烯抗静电塑料中的质量百分数如下:树脂60%~90%,石墨烯1%~20%,阻燃剂5%~20%,分散剂1%~10%,抗氧剂0.5%~5%,偶联剂0.1%~5%(相容剂),助剂1%~10%。所述分散剂为一种表面活性剂,用于促进石墨烯的均匀分散。所述分散剂为脂肪酸类分散剂或/和石蜡类分散剂。所述脂肪酸类分散剂为乙撑基双硬脂酰胺、硬脂酸单甘油酯中的至少一种。所述树脂为聚碳酸酯、丙烯腈-苯乙烯-丁二烯共聚物、聚酰胺、聚苯硫醚中的一种。得到的所述石墨烯抗静电塑料中由于添加了石墨烯,石墨烯具有优异的导电性能,石墨烯均匀分散于所述墨烯抗静电塑料中,而形成较好的导电网络,从而可将静电迅速传导,使得石墨烯抗静电塑料所述具有良好的抗静电性能,而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聚酰胺中添加石墨烯使其具备良好的抗静电性的启示。而对于分散剂和相容剂的添加量以及各层中聚酰胺的质量百分比含量,根据需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分散剂,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选择与之类似的三硬脂酸甘油酯、硬脂酸钡、硬脂酸锌、硬脂酸钙、硬脂酸镁、聚乙烯蜡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相容剂,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硅烷,而钛酸酯类偶联剂、锆酸酯类偶联剂也为本领域公知的相容剂,具体选择其代替对比文件2中的偶联剂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该石墨烯的结构不限,其包括石墨烯纳米片、石墨烯微米片、石墨烯纳米带。在此基础上还选择石墨烯纳米纤维、纳米氧化石墨烯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纳米抗静电剂的直径,其为石墨烯常见的尺寸,具体选择为这个尺寸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薄膜的总厚为15μm,在此基础上具体对抗静电层对应的第一表层的厚度进行选择为2~8μm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采用T型模头进行加工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而为了使铸片进行冷却,选择合适的温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根据材料的性质,对拉伸的温度进行选择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为了控制最后所得的膜的厚度,对铸片的厚度以及拉伸倍率进行调整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选择合适的温度进行水浴调湿处理并在处理完之后吹干水分以提高薄膜的性能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在调湿之前进行水浴预热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为了使其最终定型,采用一定的温度进行热定型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其余的并列技术方案,玻璃微珠、硅藻土、氧化镁、铝硅酸镁也为本领域常用的防粘剂,具体采用这些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该石墨烯
的结构不限,其包括石墨烯纳米片、石墨烯微米片、石墨烯纳米带。所述石墨烯材料还可以选自厚度≤20nm,更优选地,厚度≤10nm的材料。在本实施例中,该石墨烯材料的厚度优选≤3nm,石墨烯材料越薄,柔韧性越好,越容易加工。对于抗静电剂的厚度,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厚度越薄越好,在此基础上具体选择为0.3~1nm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聚己二酰间苯二胺和PA6的组合(参见同上)。而其余的聚酰胺也为本领域常用的聚酰胺种类,且均具有很好的阻隔性能,在此基础上选择其它种类的聚酰胺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同上):高阻隔性薄膜的厚度可为15μm。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复审请求人提供的附件1和2中使用的基体树脂均为聚酰亚胺,该材质与本申请中的基体树脂聚
酰胺的性质不同,因此将本申请的产品与附件1和2的产品进行性能比较不具备说服力;而对比文件1中的基体树脂为PA6和MXD6,即聚酰胺,这与本申请的基体树脂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完全可以用来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2)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透明的聚酰胺的透光率可达90%以上,单原子层石墨烯具有很高的透光率,达98%;并且,由上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基体树脂与本申请中的相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能够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技术方案中的产品由于具备了其中的成分和结构,其产品性能均会存在相应的效果,其中就会涉及到薄膜本身的抗静电性、透光性和雾度等一系列因素,因此产品所获得的效果:在具有抗静电性的情况下保持良好的透光性和雾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3)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本申请采用特定分散剂和相容剂,配合直径为1~5μm的纳米石墨烯抗静电剂,并在设计的比例下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这在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此外,对于分散剂,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选择与之类似的三硬脂酸甘油酯、硬脂酸钡、硬脂酸锌、硬脂酸钙、硬脂酸镁、聚乙烯蜡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相容剂,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硅烷,而钛酸酯类偶联剂、锆酸酯类偶联剂也为本领域公知的相容剂,具体选择其代替对比文件2中的偶联剂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对于分散剂和相容剂的添加量,根据实际的应用需要进行调整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这些所获得的技术效果均可以合理预期;
(4)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有些薄膜制品挤出成型之后需要进行后处理,后处理主要包括热处理和调湿处理。挤出制品成型后应在高于制品的使用温度10-20℃或低于塑料的热变形温度10-20℃的条件下保持一定时间进行热处理以消除内应力。有些吸湿性较强的挤出制品,如聚酰胺,在空气中使用或存放过程中会吸湿而膨胀,而且这种吸湿膨胀,为了加速吸湿平衡,需在成型后浸入含水介质加热进行调湿处理,在此过程中还可使制品收到消除内应力的热处理,有助于改善这类制品的性能(参见《高分子材料加工原理》,第225页,2014年12月)。在此基础上,利用水浴先预热再调湿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采用的常规调整措施,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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