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家常异罐系列常温保鲜实在糕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250
决定日:2019-11-12
委内编号:1F2479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76595.2
申请日:2014-11-24
复审请求人:余美平 福州百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文娟
合议组组长:王文庆
参审员:石军
国际分类号:A23L1/16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常规选择以及工艺试验可以得到的,而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认为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76595.2,名称为“家常异罐系列常温保鲜实在糕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福州百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余美平。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TW200906312A,公开日为2009年02月16日)和对比文件2(CN101601481A,公开日为2009年12月16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即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2017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家常异罐系列常温保鲜实在糕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家常异罐是将来家庭常用的异形组合罐简称,本发明技术以家常异罐为主流也适合于传统罐头瓶作为产品载体产业化生产和制作常温保鲜实在糕产品;按传统方法和好的面装入家常异罐拧紧安全盖直接上蒸煮器具掌握上汽时间20-30分钟一气呵成;采用天然绿色的五谷杂粮为主要原料,取其干粉或水磨粉,不须发酵,可以调味或原味,总共加水量为干物质质量份的1:1-6,干粉或水磨粉只要用热水或开水烫成半熟使其不会沉淀为度,装入家常异罐拧紧安全盖直接上蒸煮器具掌握上汽时间20-30分钟一气呵成,家常异罐就是产品载体又是保护体,所以机动幅度较大,能够做到老少皆宜,嫩至相当豆腐脑,老至新鲜的窝窝头;采用天然绿色的五谷杂粮为主要原料,取其干粉或水磨粉,不须发酵,可以调味或原味,总共加水量为干物质质量份的1:1-6,干粉或水磨粉调至糊状,稀的原料在锅里小火煮成半熟使其不会沉淀为度,装入家常异罐拧紧安全盖直接上带有压力的蒸煮器具掌握上汽时间20-30分钟一气呵成;家常异罐系列食物与细菌处于绝缘状态,在没有任何添加剂的情况下是主食保质期最长的产品;常温保鲜实在糕可以趁热直接用调羹或其他餐具直接食用、冷却后也可以直接当零食食用,凉拌、热泡、当面食煮或炒为主食,常温保鲜实在糕产品相当于隔水炖食物,无烘烤、无油炸、保质保量地承载了食品应有的营养、味道、口感、新鲜度和干物质与水分比的稳定性,容易与其它味道和温度介质融洽,如开水加糖、开水加老干妈调味酱料、各式汤料作为温度载体,达到即泡即食,比方便面更方便、更健康的速食产品新物种;蒸熟的常温保鲜实在糕等自然冷却后的安全盖受罐内负压作用自动保护难分难离,食物与细菌处于绝缘状态,可以在常温下长时间保鲜,当需要开盖时只要以牙纹为支点向上轻轻撬动补充罐内空气,此时内外气压平衡打开比开易拉罐还容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家常异罐系列常温保鲜实在糕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在窝窝头配料基础上从配料、浓密度加以调整与延伸,使得产品不仅适合北方食客,还能够适合南方食客,以实在糕为中心开发交融南北饮食文化,适合上班族自带午餐、学生餐,营养餐。”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乳酪蛋糕罐头的制作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法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在调粉后将其放入家常异罐拧紧安全盖进行蒸煮得蒸糕,对比文件1则是在装罐后放入烤箱内进行烘焙、封罐密封从而得到乳酪蛋糕;原料选择以及调粉等具体工艺细节有所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不同风味和口感的罐头糕点。蛋糕和蒸糕均是深受消费者喜爱的本领域常见的糕点食品,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将蛋糕制成罐头糕点食品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制备得到罐头蒸糕。当选择制备蒸糕时,采用天然绿色的五谷杂粮粉为主要原料、取其干粉或水磨粉、不发酵、调味或者原味均是常规选择。为了制备得到一种蒸糕,将烘焙调整为蒸煮是容易确定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海参营养粥的制作方法,其中公开了将配料装入密封的罐体后进行蒸煮制备得到罐头粥的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装罐密封后再进行蒸煮的技术启示。对于罐的具体选择,家常异罐和传统罐头瓶均是装载内容物,盖上盖子可以实现相应密封、隔绝空气的作用。从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来看,其并未具体详述家常异罐的结构,不能看出家常异罐相对于传统罐头瓶有何特殊之处,也不能看出选择家常异罐相较于传统罐头瓶作为载体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上汽时间也可以根据熟化程度等需求常规确定,产品的口感、营养等也可以合理预期。权利要求1限定的各类食用方式,也是根据消费者食用喜好可以常规选择的。对于罐头食品来说,其罐内通常具有负压使得罐盖和罐体良好密封,一般不易于开盖,而以牙纹为支点向上轻轻撬动补充罐内空气直至内外气压平衡以方便开盖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而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产品配料选择原则、针对适用对象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的定位、目标消费人群等常规确定。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福州百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和余美平(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本申请是简单实用的隔水炖、以水调节密度的常温保鲜主食,与对比文件1的烘烤食品不同;②本申请的家用蒸煮器具异形组合罐能使得蒸煮器具的有限空间利用最大化。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蛋糕和蒸糕的制作方法、主要选用原料以及各自风味口感等特点为人们所熟知,对于蒸制食物来说,蒸制成品的口感、营养、风味等均可以合理预期。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配料装入密封的罐体后进行蒸煮从而保证营养和原味不流失以及卫生,且产品可在常温下长期保存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现有技术得到本申请的常温保鲜实在糕制备方法是显而易见的。申请人在历次意见陈述书中强调属于另案申请的家常异罐相较于传统罐头瓶可以实现易于开启、不破坏罐体等意想不到的效果,但其申请文件并未记载其具体结构,因此不能看出其在罐体、罐口结构设计和开启容易程度等与现有技术有何不同。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主要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所使用的原料是五谷杂粮干粉或水磨粉,限定了加水量为干物质质量份的1:1-6,稀的原料在锅里小火煮成半熟使其不会沉淀;②原料放入容器后是先密封再进行蒸煮得蒸糕,并限定了蒸煮的时间为20-30分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即食杂粮蒸糕。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采用五谷杂粮为原料制备蒸糕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手段,采用干粉或者水磨粉都是常用的原料形式,加水量与干物质的比例也可以通过加工实验确定,将原料与水混合均匀或者通过小火煮成半熟的形式以致不发生沉淀是保证产品品质均一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将食品原料带包装密封后蒸煮得到即食食品已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在《现代家庭食品营养与健康指南》一书中公开了一种蒸煮袋米饭,是把定量的米和水装入一种能耐高温的特殊塑料包装容器(蒸煮袋)内,经高温高压蒸煮杀菌,即成方便米饭。蒸煮袋也用于副食方便食品,传统食品,只要将所需食品的原料装入袋中,进行封口,再用高温蒸煮装置,经110-120℃的加热处理,即成为可以长期保存的无菌性快餐食品(参见《现代家庭食品营养与健康指南》,周国泰主编,北京科学普及出版社,1992年05月第1版,第403-404页)。具体蒸煮的时间可以根据产品的大小、熟化程度通过实验确定。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识进行原料选择和配比并通过常规工艺选择和实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产品配料在窝窝头配料基础上加以调整,以适合南北方食客,适合上班族自带午餐、学生餐,营养餐。出于产品开发考虑的口味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常识和市场需要可以想到进行配料调整以适应广大消费群体。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了隔水蒸熟的米饭主食,也给出了该蒸煮食品可以用于副食、特产制作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出于改变口味的需要,想到用五谷杂粮粉制作蒸糕食品。②采用现有技术中的蒸煮袋进行包装也是一种先加入原料和水再密封后加热蒸煮熟化的食品,其包装容器可根据产品特点设计成不同形状,同样可以达到充分利用蒸煮容器空间的技术效果。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本申请“总共加水量为干物质质量份的1:1-6”,达到了婴儿营养糊、病号半流质营养糊、老人适口营养糕,可以直接食用、冷却当零食、当面食主食。②该产品冷却后瓶口空气压缩空间是食用时加开水处,是蒸煮袋食品不具有的特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为:申请日2014年1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即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2017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常规选择以及工艺试验可以得到的,而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认为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不具有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常温保鲜实在糕制备方法,其实质内容是制备一种将五谷杂粮加水后放入罐体拧紧安全盖经过蒸煮而成的即食食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乳酪蛋糕罐头的制作方法,具体为:将蛋、糖、乳酪等原料搅拌打成面糊状,将面糊装入罐体内,将装有面糊的罐体送入烤箱內蒸烤成型,封罐(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食用方法、开启方法不属于制备方法的技术特征,不起到限定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所使用的原料是五谷杂粮干粉或水磨粉,限定了加水量为干物质质量份的1:1-6,稀的原料在锅里小火煮成半熟使其不会沉淀;②原料放入容器后是先密封再进行蒸煮得蒸糕,并限定了蒸煮的时间为20-30分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即食杂粮蒸糕。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采用五谷杂粮为原料制备蒸糕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手段,例如发糕、杂粮馒头等,采用干粉或者水磨粉都是常用的原料形式,加水量与干物质的比例也可以通过加工实验确定,将原料与水混合均匀或者通过小火煮成半熟的形式以致不发生沉淀是保证产品品质均一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将食品原料带包装密封后蒸煮得到即食食品已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在《现代家庭食品营养与健康指南》一书中公开了一种蒸煮袋米饭,是把定量的米和水装入一种能耐高温的特殊塑料包装容器(蒸煮袋)内,经高温高压蒸煮杀菌,即成方便米饭。它可以与副食混装,又能长期保存,携带方便。蒸煮袋也用于副食方便食品,传统食品,只要将所需食品的原料装入袋中,进行封口,再用高温蒸煮装置,经110-120℃的加热处理,即成为可以长期保存的无菌性快餐食品(参见《现代家庭食品营养与健康指南》,周国泰主编,北京科学普及出版社,1992年05月第1版,第403-404页)。可见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将食物原料与水混合后放入密封容器进行蒸煮获得即食食品的内容,而具体蒸煮的时间可以根据产品的大小、熟化程度通过实验确定。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识进行原料选择和配比并通过常规工艺选择和实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产品配料在窝窝头配料基础上加以调整,以适合南北方食客,适合上班族自带午餐、学生餐,营养餐。出于产品开发考虑的口味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常识和市场需要可以想到进行配料调整以适应广大消费群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①为了使产品适合婴儿、病人以及老年人食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的加工方式调整原料中干物质量和加水量,使产品形成糊状、半流质、糕状的特质,这只需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就可以实现,产品直接食用、冷却当零食、当面食主食这都属于食品的常规食用方法,。②产品瓶口空气压缩空间可以作为食用时加开水处,这是日常人们食用即食包装食品时普遍采用的方法,蒸煮袋食品虽然不具有这样的特性,其他带容器包装的食品都可以这样使用,对于食品产品加工来说,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带来的可以合理预期的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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