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指压式脉诊仪的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093
决定日:2019-11-12
委内编号:1F2716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16339.7
申请日:2016-03-01
复审请求人:上海中医药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桂林
合议组组长:谭晓波
参审员:杨静萱
国际分类号:A61B5/02;G06F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16339.7,名称为“一种指压式脉诊仪的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中医药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6项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指压式三部脉象采集关键技术研究》,许家佗 等,《全国第十三届中医诊断学术年会论文汇编》,第1-7页,公开日期为2012年07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04224138 A,公开日期为2014年12月2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5;2018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指压式脉诊仪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步骤S1,采用一带有多个指套传感器的脉诊仪采集得到受采集者手指寸关尺三部的浮中沉电压输出信号;
步骤S2,所述脉诊仪将所述浮中沉电压输出信号传输给计算机;
步骤S3,所述计算机将所述浮中沉电压输出信号转化成浮中沉取脉压力值,并将所述浮中沉取脉压力值与一个预设的浮中沉取脉压范围进行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对所述浮中沉取脉压力值进行相应的操作;所述比对结果为当得到的浮中沉取脉压力值属于预设的浮中沉取脉压范围内时,该数据为有效数据,存储所述有效数据便于后续进行相应的操作;
步骤S4,将所述步骤S3中保留下来的有效浮中沉取脉压力值根据设定的时间变化生成脉象图,所述设定的时间为每个浮中沉取脉时间都是6秒;所述计算机保存所述比对结果以及对所述浮中沉取脉压力值进行操作后得到的操作结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压式脉诊仪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1包括:
步骤S11,通过所述脉诊仪上相应的所述指套传感器,采集得到所述受采集者手指单按寸关尺三部的第一电压输出信号;
步骤S12,通过所述脉诊仪上相应的所述指套传感器,采集得到所述受采集者手指总按寸关尺三部的第二电压输出信号;
步骤S13,输出包括所述第一电压输出信号和所述第二电压输出信号的 所述浮中沉电压输出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指压式脉诊仪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2包括:
步骤S21,放大所述第一电压输出信号以及所述第二电压输出信号;
步骤S22,将放大后的所述第一电压输出信号和所述第二电压输出信号包括在所述浮中沉电压输出信号中,并通过USB通信端口传输给所述计算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压式脉诊仪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3包括:
步骤S31,分别识别包括在所述浮中沉电压输出信号中的所述第一电压输出信号和所述第二电压输出信号;
步骤S32,将根据经过识别的所述第一电压输出信号和所述第二电压输出信号,转化形成相应的浮中沉取脉压力值;
步骤S33,判断所述浮中沉取脉压力值是否在所述预设的浮中沉取脉压范围中:
若是,则保留所述浮中沉取脉压力值;
若否,则删除所述浮中沉取脉压力值。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指压式脉诊仪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4包括:
步骤S41,在预设的时段内,将所述步骤33中保留的所述浮中沉取脉压力值转化成依据时间变化的脉象图;
步骤S42,保存所述浮中沉取脉压力值以及对应的所述脉象图以作为所 述操作结果,以及保存所述比对结果。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压式脉诊仪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的浮中沉取脉压范围包括:浮取脉压范围、中取脉压范围以及沉取脉压范围;
所述浮取脉压范围为[0mmHg,45mmHg],所述中取脉压范围为[45mmHg,90mmHg],所述沉取脉压范围为[90mmHg, ∞]。 ”
驳回决定主要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步骤S3,计算机将所述浮中沉取脉压力值与一个预设的浮中沉取脉压范围进行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对所述浮中沉取脉压力值进行相应的操作;比对结果为当得到的浮中沉取脉压力值属于预设的浮中沉取脉压范围内时,该数据为有效数据,存储所述有效数据便于后续进行相应的操作;步骤S4,将步骤S3中保留下来的有效浮中沉取脉压力值根据设定的时间变化生成脉象图,设定的时间为每个浮中沉取脉时间都是6秒;计算机保存比对结果以及对浮中沉取脉压力值进行操作后得到的操作结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获取合适的浮中沉取脉压力值。针对该区别,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将实际值与设置值进行比对来获取合适的取脉压力值的技术启示;而其他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上海中医药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为步骤S3和S4,对比文件1和2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涉及如何能够采集到最佳的脉搏信号,未涉及对采集的数据进行优化处理,该区别特征作用是优化数据库的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2或公知常识获得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计算机将浮中沉取脉压力值与一个预设的浮中沉取脉压范围进行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对所述浮中沉取脉压力值进行相应的操作;所述比对结果为当得到的浮中沉取脉压力值属于预设的浮中沉取脉压范围内时,该数据为有效数据,存储有效数据便于后续进行相应的操作;以及计算机保存比对结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滤除并丢弃明显无效的浮中沉取脉压力值数据。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浮中沉取脉压力值的参考取值范围;此外,在生理参数采集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采集到的数据与预设的参考取值范围进行对比,滤除明显的噪声或采集不当得到的不合理数据,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指压式脉象信息采集与分析装置PDS-1三部脉诊仪及其控制方法已经基本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即指压式三部脉象的浮中沉取脉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仅在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生成脉象图前选取有效的浮中沉取脉压力值。其次,对比文件2并不是通过预设的浮中沉取脉压力范围来优化数据采集存储并获得有效数据,从而滤除明显的噪声或采集不当得到的不合理数据;但在生理参数采集领域,通过硬件和/或软件滤波去除噪声、或通过与预设范围进行比较来去除明显错误的数据均是惯用手段,实现了数据的优化处理和存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脉诊仪及其控制方法时,有动机去追求更优化的数据采集和数据存储,并且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浮中沉取脉压力值的参考取值范围的情况下,将计算机采集到的浮中沉取脉压力值与预设的浮中沉取脉压范围比对来实现该目的是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排序做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指压式脉诊仪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步骤S1,采用一带有多个指套传感器的脉诊仪采集得到受采集者手指寸关尺三部的浮中沉电压输出信号;
步骤S2,所述脉诊仪将所述浮中沉电压输出信号传输给计算机;
步骤S3,所述计算机将所述浮中沉电压输出信号转化成浮中沉取脉压力值,并将所述浮中沉取脉压力值与一个预设的浮中沉取脉压范围进行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对所述浮中沉取脉压力值进行相应的操作;所述比对结果为当得到的浮中沉取脉压力值属于预设的浮中沉取脉压范围内时,该数据为有效数据,存储所述有效数据便于后续进行相应的操作;
步骤S4,将所述步骤S3中保留下来的有效浮中沉取脉压力值根据设定的时间变化生成脉象图,所述设定的时间为每个浮中沉取脉时间都是6秒;所述计算机保存所述比对结果以及对所述浮中沉取脉压力值进行操作后得到的操作结果;
所述步骤4包括:
步骤S41,在预设的时段内,将所述步骤33中保留的所述浮中沉取脉压力值转化成依据时间变化的脉象图;
步骤S42,保存所述浮中沉取脉压力值以及对应的所述脉象图以作为所述操作结果,以及保存所述比对结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压式脉诊仪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1包括:
步骤S11,通过所述脉诊仪上相应的所述指套传感器,采集得到所述受采集者手指单按寸关尺三部的第一电压输出信号;
步骤S12,通过所述脉诊仪上相应的所述指套传感器,采集得到所述受采集者手指总按寸关尺三部的第二电压输出信号;
步骤S13,输出包括所述第一电压输出信号和所述第二电压输出信号的所述浮中沉电压输出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指压式脉诊仪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2包括:
步骤S21,放大所述第一电压输出信号以及所述第二电压输出信号;
步骤S22,将放大后的所述第一电压输出信号和所述第二电压输出信号包括在所述浮中沉电压输出信号中,并通过USB通信端口传输给所述计算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压式脉诊仪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3包括:
步骤S31,分别识别包括在所述浮中沉电压输出信号中的所述第一电压输出信号和所述第二电压输出信号;
步骤S32,将根据经过识别的所述第一电压输出信号和所述第二电压输出信号,转化形成相应的浮中沉取脉压力值;
步骤S33,判断所述浮中沉取脉压力值是否在所述预设的浮中沉取脉压范围中:
若是,则保留所述浮中沉取脉压力值;
若否,则删除所述浮中沉取脉压力值。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压式脉诊仪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的浮中沉取脉压范围包括:浮取脉压范围、中取脉压范围以及沉取脉压范围;
所述浮取脉压范围为[0mmHg,45mmHg],所述中取脉压范围为[45mmHg,90mmHg],所述沉取脉压范围为[90mmHg, ∞]。”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2没有公开步骤S41,在预设的时间内,将步骤S3中保留的浮中沉取脉压力值转换成依据时间变化的脉象图,保存浮中沉取脉压力值以及对应的脉象图以作为操作结果,以及保存比对结果。2)使用有效数据,缩小了数据的利用范围,提高数据准确性,优化了数据库数据;保留有效数据,删除无效数据并获得脉象图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是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3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5;2019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为基础作出的。
(二)、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指压式脉诊仪的控制方法,其中“所述步骤33”没有引用基础,考虑到步骤33是在权利要求4中进行的定义,由此在评述中将考虑权利要求4的相关附加特征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指压式脉象信息采集与分析装置PDS-1三部脉诊仪及其控制方法(参见第1页第1段-第7页第4段),包括:通过可调式三部脉诊指套及其中的传感器采集手指寸关尺三部的浮中沉电压输出信号(参见第1页第1段、第5页第4-5段、第7页第4段,图1);传感器选用的是压阻式传感器, 其由电压驱动产生正比于输入压力的毫伏等级的电压输出信号,传感器输入信号经差分电路、滤波电路、直流份量调零和交流份量的幅度调整, 经过A/D放大, 由USB通信端口传入PC计算机软件运行显示输出,计算机显示输出的为静态压力和动态脉搏波,具有取脉压力值等参数(参见第1页第1-3段);脉图采集方法分总按采集方法和单按采集方法,其中总按采集方法为同步采集,三指压力尽量调节在同一区段内,进行浮中沉取,每个波段记录6s并保存,由此单按采集方法为单部寸、关、尺分别进行浮、中、沉取,顺序为关、寸、尺,每个波段记录6s(参见第5页第2—32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临床诊脉压力浮中沉取为依据,对指压式三部脉诊仪压强值浮中沉范围进行界定,量化浮中沉取脉压力范围,将寸关尺的浮中沉取范围初步确定为浮取在0-45mmHg,中取为45-90mmHg,沉取为90mmHg(参见第5页第1段)。
将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S1、步骤S2,以及步骤S3中的“所述计算机将所述浮中沉电压输出信号转换成浮中沉取脉压力值”、步骤S4中的“根据设定的时间变化生成脉象图,设定的时间为每个浮中沉取脉时间都是6秒,计算机保存浮中沉取脉压力值进行操作后得到的操作结果”。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分别识别浮中沉电压输出信号中的第一和第二电压输出信号,将根据经过识别的第一和第二电压输出信号转化形成相应的浮中沉取脉压力值,将浮中沉取脉压力值与一个预设的浮中沉取脉压范围进行比对,根据比对结果对浮中沉取脉压力值进行相应的操作;比对结果为当得到的浮中沉取脉压力值属于预设的浮中沉取脉压范围内时,该数据为有效数据,存储有效数据,将保留的浮中沉取脉压力值转化成依据时间变化的脉象图,保存浮中沉取脉压力值以及对应的脉象图以作为操作结果便于后续进行相应的操作,否则将删除;以及计算机保存比对结果。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滤除并丢弃明显无效的浮中沉取脉压力值数据。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脉象图采集方法分总按采集方法和单按采集方法,其中总按采集方法为同步采集,三指压力尽量调节在同一区段内,进行浮中沉取,每个波段记录6s并保存,由此单按采集方法为单部寸、关、尺分别进行浮、中、沉取,顺序为关、寸、尺,每个波段记录6s。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单按采集方法和总按采集方法,在此基础上,通过脉诊仪上相应的指套传感器分别采集得到受采集者手指单按寸关尺三部的第一电压输出信号和总按寸关尺三部的第二电压输出信号是容易想到的;计算机识别出上述第一电压信号和第二电压信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单按和总按时的特点而很容易区别出的。其次,对于将浮中沉取脉压力值与预设浮中沉取脉压力值对比以保留有效数据、删除无效数据并获得脉象图,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指压式取脉的浮中沉范围的界定,以临床诊脉压力浮中沉取为依据,对指压式三部脉诊仪压强值浮中沉范围进行界定,量化浮中沉取脉压力范围,将寸关尺的浮中沉取范围初步确定为浮取在0-45mmHg,中取为45-90mmHg,沉取为90mmHg,即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浮中沉取脉压力值的参考取值范围;此外,在生理参数采集领域,每种生理参数都具有其对应的参考取值范围,在数据采集分析时,为了获得更准确有效的数据,也为了提高采集和分析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采集到的数据与预设的参考取值范围进行对比,滤除明显的噪声或采集不当得到的不合理数据。由此,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给出了浮中沉取脉压力值的参考取值范围的情况下,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计算机采集到的浮中沉取脉压力值与预设的浮中沉取脉压范围比对并存储有效数据和比对结果,从而使用保留的有效数据生成依据时间变化的脉象图。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选,复审通知书中基于对比文件1评述了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计算机将浮中沉电压输出信号转换成浮中沉取脉压力值并根据设定的时间变化生成脉象图,计算机保存浮中沉取脉压力值进行操作后得到的操作结果,而采集并识别第一和第二电压输出信号是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总按采集方法和单按采集方法容易想到的,由此将它们分别进行数据处理获得脉象图。其次,在生理参数采集领域,优化数据采集和数据库存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采集和处理数据时的常见需求,在生理参数采集时,通过硬件和/或软件滤波去除生理参数范围之外的工频噪声、运动噪声、或通过与预设生理参数范围进行比较来去除明显错误的数据均是惯用手段,这样才能得到更精确更有效的数据进行后续处理分析,也实现了数据的优化处理和存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脉诊仪及其控制方法时,有动机去追求更优化的数据采集和数据存储,并且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浮中沉取脉压力值的参考取值范围的情况下,容易想到将计算机采集到的浮中沉取脉压力值与预设的浮中沉取脉压范围比对来实现该目的。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脉象图采集方法分总按采集方法和单按采集方法,其中总按采集方法为同步采集,三指压力尽量调节在同一区段内,进行浮中沉取,每个波段记录6s并保存,由此单按采集方法为单部寸、关、尺分别进行浮、中、沉取,顺序为关、寸、尺,每个波段记录6s。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单按采集方法和总按采集方法,在此基础上,通过脉诊仪上相应的指套传感器,采集得到受采集者手指单按寸关尺三部的第一电压输出信号;通过脉诊仪上相应的指套传感器,采集得到受采集者手指总按寸关尺三部的第二电压输出信号;输出包括第一电压输出信号和第二电压输出信号的浮中沉电压输出信号,即权利要求2中的步骤S11、S12、S13,是很容易想到的。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由传感器输入信号经差分电路、滤波电路、直流份量调零和交流份量的幅度调整, 经过A/D 放大, 由USB 通信端口传入PC计算机软件运行显示输出,可见对比文件1对采集到的浮中沉电压输出信号进行了放大,并传输到计算机,在此基础上,对上述输出的第一电压输出信号和第二电压输出信号进行放大,将放大后的第一电压输出信号和所述第二电压输出信号包括在所述浮中沉电压输出信号中,并通过USB通信端口传输给计算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由于第一电压信号和第二电压信号分别对应于单按和总按时的情况,而单按是对寸关尺三部分别采集,总按是对寸关尺三部同步采集,计算机识别出上述第一电压信号和第二电压信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单按和总按时的特点而很容易区别出的,而将浮中沉取脉压力值与预设浮中沉取脉压力值对比以保留有效数据、删除无效数据并获得脉象图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评述。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临床诊脉压力浮中沉取为依据,对指压式三部脉诊仪压强值浮中沉范围进行界定,量化浮中沉取脉压力范围,将寸关尺的浮中沉取范围初步确定为浮取在0-45mmHg,中取为45-90mmHg,沉取为90mmHg。由此将该范围设置为计算机预设的浮中沉取脉压力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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