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饼类糕点及其制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饼类糕点及其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065
决定日:2019-11-12
委内编号:1F2499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53580.5
申请日:2015-01-27
复审请求人:浙江德辉食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文娟
合议组组长:王文庆
参审员:石军
国际分类号:A23G3/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常规配比选择以及工艺试验可以得到的,而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认为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53580.5,名称为“一种饼类糕点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浙江德辉食品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1589734A,公开日为2009年12月02日)和对比文件2(CN102696732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03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8段(即说明书第1-5页)和2017年10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饼类糕点,其特征在于包括三层结构,最内层的馅为肥膘肉,糖,核桃仁、花生仁、杏仁中一种或几种;中间层为具有植物油的若干层酥制面皮;最外层为巧克力;
所述饼类糕点按质量百分比其组份为:巧克力占20~25%,面皮占35~49%,植物油占5~10%,肥膘肉占15~25%,核桃仁、花生仁、杏仁中一种或几种占10~20%,糖占1~5%;
所述饼类糕点的制作方法包括如下步骤:A、和面,取面粉适量加入50℃~60℃适量温水,加入适量碳酸氢钠,搅拌均匀,使之成为温度在30~35℃的面团;B、醒发,将面团在常温下保持15~30分钟,面内呈蜂窝状即可;C、擀面,将面团揉透压实至无粗孔,或是直接采用机械压实至无粗孔;D、抹油酥,将面团摊平成面皮,在面皮表面涂抹上食用的植物油,再在植物油上均匀撒上少许面粉,抹均匀即可;E、卷曲或折叠分层,将面皮卷曲或折叠成若干层后压平;F、和馅,将肥膘肉切成肉丁,将烤熟的核桃仁、花生仁、杏仁中一种或几种压碎至呈一定大小的颗粒状,将肉丁与压碎的颗粒状的核桃仁、花生仁、杏仁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均匀;G、成型,通过手工或通过成型机将馅包在面皮中呈小包子形状;H、烤熟,在烤箱中在180~350℃之间的温度下烤至表面呈金黄色止;I、烘酥,在100℃~120℃温度下烘干至水份保持在0.1~0.8%;J、外层喷涂:先在糕点外面喷浇一层熔化的巧克力,然后再进行迅速冷冻即可。”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酥饼的制作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原料还包括花生仁、核桃仁、杏仁的一种或几种及巧克力,不包括其余辅料,并限定了各组分配比。(2)糕点的制备方法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糕点的最外层喷涂巧克力涂层。对于区别(1),花生仁、核桃仁、杏仁为饼类糕点内馅普遍使用的原料,而其余辅料可以根据糕点的口感取舍。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巧克力蟹婆饼,将巧克力融化后涂在包裹有蟹黄和蟹肉的饼的最外层,快速涂层冷却,给出了在饼类糕点外涂巧克力层的启示。对于区别(2),温水加入适量碳酸氢钠是和面的惯用手段。将面卷曲成若干层后压平,烤熟的果仁压碎成颗粒再与肉丁混合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糕点的形状可以选择调整,喷浇是涂巧克力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迅速冷冻。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浙江德辉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共1页、1项),所做修改为:删除“或是直接采用机械压实至无粗孔”和“或通过成型机”的文字,增加“切成0.3-0.5cm的肉丁”和“烘1.5至2小时”的内容。认为:①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本申请的三层饼结构,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口感香甜、酥、松且具有果仁味的饼类糕点。②本申请原料及配比不仅口感好,而且食用健康,肥膘肉的质量百分比为15-25%与其他原料复配不会有油腻的口感而且不会增加食用者的胆固醇;本申请的原料会增加糕点的热性,所述配比使糕点属于温性,适用于各种人群。③本发明的烘干时间1.5-2小时能够保持糕点的酥脆和水分,喷涂巧克力,平整度好、粘结性好不易脱落。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饼类糕点,其特征在于包括三层结构,最内层的馅为肥膘肉,糖,核桃仁、花生仁、杏仁中一种或几种;中间层为具有植物油的若干层酥制面皮;最外层为巧克力;
所述饼类糕点按质量百分比其组份为:巧克力占20~25%,面皮占35~49%,植物油占5~10%,肥膘肉占15~25%,核桃仁、花生仁、杏仁中一种或几种占10~20%,糖占1~5%;
所述饼类糕点的制作方法包括如下步骤:A、和面,取面粉适量加入50℃~60℃适量温水,加入适量碳酸氢钠,搅拌均匀,使之成为温度在30~35℃的面团;B、醒发,将面团在常温下保持15~30分钟,面内呈蜂窝状即可;C、擀面,将面团揉透压实至无粗孔;D、抹油酥,将面团摊平成面皮,在面皮表面涂抹上食用的植物油,再在植物油上均匀撒上少许面粉,抹均匀即可;E、卷曲或折叠分层,将面皮卷曲或折叠成若干层后压平;F、和馅,将肥膘肉切成0.3-0.5cm的肉丁,将烤熟的核桃仁、花生仁、杏仁中一种或几种压碎至呈一定大小的颗粒状,将肉丁与压碎的颗粒状的核桃仁、花生仁、杏仁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均匀;G、成型,通过手工将馅包在面皮中呈小包子形状;H、烤熟,在烤箱中在180~350℃之间的温度下烤至表面呈金黄色止;I、烘酥,在100℃~120℃温度下烘1.5至2小时,烘干至水份保持在0.1~0.8%;J、外层喷涂:先在糕点外面喷浇一层熔化的巧克力,然后再进行迅速冷冻即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酥饼,分为两层结构,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巧克力蟹婆饼公开了在蟹肉饼的最外层涂巧克力涂层,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酥饼的口感有动机在糕点外涂覆巧克力。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加入肥肉馅,坚果是酥饼中经常添加的馅料,各原料的配比可以根据酥饼的口感进行调整得到。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100-120℃烘干至水分在0.1-0.8%,在此基础上,具体的烘干时间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巧克力融化后涂在饼的最外层冷却,因此本申请涂覆巧克力后带来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对比文件1制作过程也是手工或机械,本申请烤熟和烘干温度均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肉丁的尺寸可以进行一般调整,也并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主要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饼分成三层结构,馅料原料不同,外层喷涂巧克力,和面时加入了碳酸氢钠,没有加入麦芽糖,并限定了各组分的配比。②糕点的制备方法略有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外层喷涂巧克力涂层的饼类糕点。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花生仁、核桃仁、杏仁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制作饼类糕点常用馅料;梅干菜、盐和味精也可以根据口味的需要进行取舍;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巧克力蟹婆饼,也包括有三层结构。和面时加入碳酸氢钠是常规技术,不加入麦芽糖则饼皮没有甜味;各组分的配比可以结合产品的口味需求和加工实际通过常规实验得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和面时的水温和面团的温度都是常规选择,可以通过碳酸氢钠的溶解实验以及面团的温度和发酵效果实验确定;肉丁的大小为常规尺寸;对比文件1公开的酥饼烘干温度和烘干后的含水量与本申请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通过实验确定烘干的时间。已知喷涂和蘸料涂层是常规的涂层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替换,冷冻和冷却都是让巧克力涂层凝固的常用方法。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原料选择和加工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对比文件2具有蟹肉蟹黄馅料层、饼皮层、巧克力涂层,可见该饼具有三层结构,这与本申请相同。果仁是糕点中普遍使用的馅料,能提供果仁香味,巧克力可以提供香甜的口感,植物油和面饼多次擀压经过烘烤能形成酥松的饼皮,这些都是常识内容。②没有证据证明肥膘肉的质量百分比为15-25%时与其他原料复配就不会有油腻的口感而且不会增加食用者的胆固醇,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关于糕点的热性和温性的相关记载。③对比文件1公开的烘干温度和烘干后饼的含水量与本申请完全相同,因此本申请的烘干时间是可以通过实验确定的;本领域工具书《实用食品加工新技术2》(丁纯孝、周奇文编译,中国食品出版社,1987年04月第1版,第187-188页)中海味巧克力复合食品的制法公开了可以将原料埋在巧克力原料中,干燥固化制得巧克力复合食品,也可以在产品表面喷涂巧克力原料干燥制得巧克力复合食品,只要冷却巧克力即可固化。可见喷涂和蘸料涂层都是常用的巧克力涂层方法,没有证据显示本申请的喷涂巧克力平整度好、粘结性好不易脱落,说明书中也没有相关记载。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的三层结构,对比文件2使用了蘸料涂层,巧克力的粘结性差,本发明在酥皮外喷涂巧克力没有被公开,不属于惯用手段。②本发明采用15-25%的肥膘肉与其他原料配比不会有油腻的口感,果仁的混合能够提升糕点的口感。本发明的烘干时间能够保证糕点的酥脆和水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仅陈述意见,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为:申请日2015年0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段(即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2018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常规配比选择以及工艺试验可以得到的,而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认为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不具有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饼类糕点,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酥饼,其具体制作工艺为:1、和面:在面粉中加入食品添加剂、水、麦芽糖,进行混合并搅拌均匀。2、醒发:将和好的面在常温下保持15~30分钟,用刀切开面团,面内呈蜂窝状即可。3、揉压或滚压面:采用手工揉面后用面杖将面压实至无粗孔,或是直接采用机械滚压至面实无粗孔。4、起酥:先将面摊平,在表面涂抹上食用的植物或动物油,再在表面增加适当的面粉,使表面成糊状,再把面折叠后压平,然后重复上述过程若干次,一般在3至6次。5、和馅:将动物肥肉切成肉丁,加入适量的霉干菜,再根据需要的口味,配上盐、味精、白糖等辅料,搅拌均匀。6、成型:用手工或机械,将馅与面制作成型。7、插孔;在成型的半成品表面插若干孔。一般有三个孔以上。8、烤熟:放入烤箱,温度保持在180~350℃之间,烤至表面呈金黄色止。因经过插孔工序,在烤的过程中就不会出现气体膨胀现象,因此饼就薄。9、烘干:放入烘箱,温度保持在100~120℃,烘干至水份保持在0.1~0.8%。10、冷却:在常温下自然冷却即可(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2页,具体实施方式)。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饼分成三层结构,馅料原料还包括花生仁、核桃仁、杏仁的一种或几种、没有梅干菜、盐和味精,中间层为若干层酥制面皮,外层喷涂巧克力,和面时加入了碳酸氢钠,没有加入麦芽糖,并限定了各组分的配比。②糕点的制备方法略有不同,包括:限定了和面时的水温和面团的温度、限定了肉丁的大小为0.3-0.5cm、包馅后呈小包子形状、限定了烘酥时间、烘烤后在糕点外面喷浇一层熔化的巧克力再进行迅速冷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外层喷涂巧克力涂层的饼类糕点。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花生仁、核桃仁、杏仁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制作饼类糕点常用馅料,可以提供脆香的口感;梅干菜、盐和味精也可以根据口味的需要进行取舍,当不加入时,则不具备相应的口味,这些都可以根据产品特点常规取舍;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巧克力蟹婆饼,也包括有蟹肉蟹黄馅料层、饼皮层、饼皮外涂巧克力层的三层结构(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8段)。和面时加入碳酸氢钠是常规技术,有利于面团的醒发,不加入麦芽糖则饼皮没有甜味;各组分的配比可以结合产品的口味需求和加工实际通过常规实验得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和面时的水温和面团的温度都是常规选择,可以通过碳酸氢钠的溶解实验以及面团的温度和发酵效果实验确定;肉丁的大小0.3-0.5cm为常规尺寸;对比文件1公开的酥饼烘干温度和烘干后的含水量与本申请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通过实验确定烘干的时间;对比文件2公开的蟹婆饼的制作时也是将馅料包入饼皮像包包子一样,烘烤后放入巧克力酱中,快速涂层,取出后冷却灭菌而成。本领域已知喷涂和蘸料涂层是常规的涂层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替换,冷冻和冷却都是让巧克力涂层凝固的常用方法。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原料选择和加工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 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①对比文件1虽未公开本申请的三层结构,但对比文件2具有馅心、饼皮和蘸料涂层,实际已经形成了三层结构,可见具有三层结构的饼为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合议组提供的背景技术文件中已经公开了,喷涂和蘸料是涂覆巧克力的常用方法,没有证据显示本申请的产品巧克力涂层的粘结性更好。②采用肥膘肉与其他原料配比如何不会有油腻的口感,果仁的混合如何能够提升糕点的口感,这是根据常识通过配比实验可以得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酥饼烘干温度和烘干后的含水量与本申请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通过实验确定烘干的时间,这些操作实验都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范围。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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