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组合式软组织水平牙种植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884
决定日:2019-11-12
委内编号:1F2711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19098.8
申请日:2015-11-20
复审请求人:吴大怡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忠丽
合议组组长:高懿颖
参审员:聂泽锋
国际分类号:A61C8/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但该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它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或常规选择,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19098.8、名称为“组合式软组织水平牙种植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申请人为吴大怡。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2篇对比文件和2篇参考文献:
对比文件1:CN 103550002 A,申请公布日为 2014年02月05日;
对比文件2:CN 103550005 A,申请公布日为 2014年02月05日;
参考文献1:CN 2640427Y,专利权人为河南省洛阳正骨研究所,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9月15日;
参考文献2:CN 202960726U,专利权人为杨治乐,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6月0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8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组合式软组织水平牙种植体,其特征在于:包括牙种植体的基台、植体根部和连接基台、植体根部的固定螺钉,所述植体根部设有外螺纹,所述外螺纹至少一边牙侧表面为粗糙面;所述植体根部的下部为截顶圆锥形,小端远离基台;所述粗糙面鱼鳞状,所述粗糙面包括凹坑,所述凹坑为半球状或碟形,所述凹坑呈串排布,凹坑为碟形时半径为0.2mm;所述外螺纹牙底为粗糙面;所述外螺纹的一边牙侧半角为25°,另一边为15°;所述粗糙面为经过酸蚀处理的粗糙面;所述植体根部顶部包括内六方形座,所述基台下部为倒圆台形,小端在下,基台底面中央设有与内六方形座适配的向下的六方形凸台;所述内六方形座底面设有轴向盲孔,所述基台设有与轴向盲孔同轴的通孔,所述固定螺钉与轴向盲孔、通孔均螺纹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软组织水平牙种植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台上部顶端向外倾斜,倾斜度为0-35度。”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外螺纹至少一边牙侧表面为粗糙面,所述粗糙面鱼鳞状,所述粗糙面包括凹坑,所述凹坑为半球状或碟形,所述凹坑呈串排布,凹坑为碟形时半径为0.2mm,植体根部的下部为截顶圆锥形,粗糙面为酸蚀处理后的粗糙面,外螺纹的一边牙侧半角为25°,本申请中的座为六方形座,凸台为六方形凸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由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由对比文件1的另一实施例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引用参考文献1和参考文献2作为本领域部分公知常识的佐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由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吴大怡(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仅陈述了意见,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任何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植体根部的下部为截顶圆锥形,小端远离基台;(2)所述粗糙面为鱼鳞状,粗糙面包括凹坑,所述凹坑为半球状或碟形,所述凹坑呈串排布,凹坑为碟形时半径为0.2mm;(3)所述外螺纹牙底为粗糙面;所述外螺纹的一边牙侧半角为25°,另一边为15°;所述粗糙面为经过酸蚀处理的粗糙面;(4)所述植体根部顶部包括内六方形座,所述基台下部为倒圆台形,小端在下,基台底面中央设有与内六方形座适配的向下的六方形凸台;所述内六方形座底面设有轴向盲孔,所述基台设有与轴向盲孔同轴的通孔,所述固定螺钉与轴向盲孔、通孔均螺纹连接。
区别技术特征(1)的技术效果在于:圆锥形的植体根部便于植入;在保证牢固度的情形下,可以使牙床深处的骨组织受到的损伤减小,减少感染的发生;圆锥形的植体根部在植入过程中,可以持续的增强植体根部侧壁与周围骨组织的结合力,有利于植体根部与周围骨组织的“骨性结合”。结合区别技术特征(4),其进一步的技术效果在于:植体基台与植体根部之间形成台阶止口,可避免在使用过程中,随着牙齿的长期咬合施压而造成整个牙种植体的纵向移位;从而更进一步的有利于植体根部与周围骨组织的骨性结合。
区别技术特征(2)、(3)结合在一起,能够最大限度的增强植体根部与周围骨组织的“骨性结合”;提醒注意的是,“凹坑”是指在“粗糙面”上的凹坑,即凹坑的内部和没有凹坑的部位均为鱼鳞状,并非是指凹坑是鱼鳞状的构成部分。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公开了齿的形态、尺寸和“粗糙面”的形成方法,是复审请求人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摸索和反复试验获得的,该种结构能够使植体根部与周围骨组织的“骨性结合”大大增强,并非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及其与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足以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选用上述公开的齿的形态、尺寸,以及“粗糙面”的具体形态,因此,对比文件1及其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能为权利要求提供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于2019年01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还引入了如下5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3:CN 2322572Y,专利权人为周袭明,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6月09日;
参考文献4:CN 202724012U,专利权人为唐志辉,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2月13日;
参考文献5:CN 203074897U,专利权人为北京爱康宜诚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7月24日;
参考文献6:CN 102232876A,申请人为江苏创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11月09日;
参考文献7:CN 1985774A,申请人为浙江大学,公开日为2007年06月27日。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植体根部的下部为截顶圆锥形;所述外螺纹至少一边牙侧表面为粗糙面,所述粗糙面鱼鳞状,所述粗糙面包括凹坑,所述凹坑为半球状或碟形,所述凹坑呈串排布,凹坑为碟形时半径为0.2mm;所述外螺纹牙底为粗糙面;所述粗糙面为经过酸蚀处理的粗糙面;所述外螺纹的一边牙侧半角为25°;所述固定螺钉还与通孔螺纹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由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或常规选择,并引用参考文献1-7作为本领域部分常规设计的佐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由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也进行了具体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仅陈述了意见,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任何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粗糙面为鱼鳞状,粗糙面包括凹坑,所述凹坑为半球状或碟形,所述凹坑呈串排布,凹坑为碟形时半径为0.2mm;(2)外螺纹牙底为粗糙面;所述外螺纹的一边牙侧半角为25°,另一边为15°;所述粗糙面为经过酸蚀处理的粗糙面。
区别技术特征(1)、(2)结合在一起,能够最大限度的增强植体根部与周围骨组织的“骨性结合”;同时,本申请的凹坑为碟形时半径为0.2mm,比现有的种植牙的粗糙面大一个数量级,本申请的凹坑尺寸大,可采用机加工工艺制作,能够保证粗糙面的均匀性。同时,由于本申请的凹坑尺寸大,与牙槽骨的结合力大,表面结合力大于120N,能够增加结合后的骨的硬度,而数十微米粗糙面与牙槽骨的结合力很小。本申请的种植牙在安装时,骨渣能够填充或嵌入凹坑中,不留死腔,有利于新骨的形成。由于本申请的凹坑尺寸大,与牙槽骨的结合力大,能够防止反旋转,避免种植牙因为反旋转而松动;并且不需要防反旋槽,节省了加工步骤。试验证明,在安装种植牙4个月进行测试时,现有的种植牙在不大于45N的反旋转力下,即可反旋退出,而本申请的种植牙需要大于75N的反旋力,才能反旋退出。因此,本申请的骨结合的稳固性大大优于现有的种植牙。综上,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任何修改。因此,本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8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为基础作出。
(二)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但该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它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或常规选择,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组合式软组织水平牙种植体。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人工牙多件式种植体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0-63段,附图1-9):如图2所示,该人工牙多件式种植体系统包括种植体1、实施例1公开的人工牙基台2和中央螺栓3,种植体1设有与人工牙基台2植体连接段相配合的连接孔,人工牙基台2内部设置有与中央螺栓3相配合的阶梯孔,种植体1连接孔内还设置有与中央螺栓3外螺纹相配合的内螺纹,中央螺栓3的螺杆穿过阶梯孔与种植体1螺纹配合,即可实现种植体1、人工牙基台2和中央螺栓3的固定(具体参见说明书第54段);种植体1两端分别为颈部13和头部,头部外表面设置有螺纹12,本实施例中头部为锥台,头部锥台的大径端靠近颈部,头部远离颈部的一端为圆弧面10(具体参见说明书第55段);头部外表面螺纹12为不对称双头螺纹,不对称双头螺纹下边缘与水平面的夹角为15°,上边缘与水平面的夹角为35°(具体参见说明书第57段);如图8和9所示,将种植体1旋入牙槽骨41颈部13靠近头部的一端与牙龈42平齐(具体参见说明书第60段);如图1所示,该人工牙基台的两端分别为牙冠连接段26和植体连接段(具体参见说明书第47段);植体连接段为同轴连接的第一锥台25、多角形柱24和第二锥台22,牙冠连接段26与第一锥台25的大径端连接,第一锥台25的小径端与多角形柱24的一端连接,多角形柱24的另一端与第二锥台22的大径端连接,其中多角形柱24为八棱柱(具体参见说明书第48段);该基台内部设置有阶梯孔,所述阶梯孔上设置有与中央螺栓配合的圆锥面20(具体参见说明书第50段);种植体1设置有连接孔,连接孔与种植体1同轴,连接孔包括同轴顺次连接的第一圆锥孔16、多角形孔15、第二圆锥孔18和螺纹盲孔19,其中多角形孔15为八角孔(具体参见说明书第58段);如图7所示,中央螺栓3螺杆32上靠近螺栓头部34的一端设有与轴线夹角30°的圆锥面33,圆锥面33与基台2内部阶梯孔中相应圆锥面20配合(具体参见说明书第59段)。
此外,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1、39段):植体连接段为同轴连接的第一锥台、防旋转柱和第二锥台,所述防旋转柱为梅花形柱或多角形柱,其中多角形柱为四棱柱、六棱柱或八棱柱(具体参见说明书第31段);种植体设置有连接孔,该连接孔与种植体同轴,当所述植体连接段为同轴连接的第一锥台、多角形柱和第二锥台时,连接孔包括同轴顺次连接的第一圆锥孔、多角形孔、第二圆锥孔和螺纹盲孔,可以理解,所述多角形孔为四角孔、六角孔或八角孔(具体参见说明书第39段)。
通过比较可知,由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特征“将种植体1旋入牙槽骨41,颈部13靠近头部的一端与牙龈42平齐”结合对比文件1中的附图8和9,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人工牙多件式种植体系统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组合式软组织水平牙种植体。对比文件1中的人工牙基台2、种植体1、中央螺栓3、螺纹12、第一锥台25、螺纹盲孔19、阶梯孔、“六棱柱”、“六角孔”分别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牙种植体的基台、植体根部、固定螺钉、外螺纹、基台下部、轴向盲孔、基台通孔、“六方形凸台”、“内六方形座”;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头部锥台的大径端靠近颈部”结合附图2-3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头部锥台的小端远离人工牙基台2,即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的技术特征“小端远离基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不对称双头螺纹下边缘与水平面的夹角为15°”,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的技术特征“另一边为15°”。
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植体根部的下部为截顶圆锥形;所述外螺纹至少一边牙侧表面为粗糙面,所述粗糙面鱼鳞状,所述粗糙面包括凹坑,所述凹坑为半球状或碟形,所述凹坑呈串排布,凹坑为碟形时半径为0.2mm;所述外螺纹牙底为粗糙面;所述粗糙面为经过酸蚀处理的粗糙面;所述外螺纹的一边牙侧半角为25°;所述固定螺钉还与通孔螺纹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有利于植体根部与周围骨组织的“骨性结合”,如何能够更好地将基台和植体根部固定在一起。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首先,由前面评述的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种植体1的头部也是没有圆锥顶部的圆锥状的。将种植体1的头部设置为没有圆锥顶部的圆锥状有利于将种植体1植入牙槽骨也已经由对比文件1给出了技术启示。而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论是将植体根部的下部设为截顶圆锥形还是将植体根部下部设置为具有圆弧面的锥台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到的,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植体根部的下部为截顶圆锥形”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一段式人工牙种植体及其种植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8、36-38段,附图1-2):该一段式人工牙种植体包括表面粗糙的植入段3,植入段3表面设置有螺纹33,植入段3为表面进行喷砂酸蚀粗化处理的植入段,能增加植入段3与骨组织的接触面,加速骨愈合(具体参见说明书第36-38段);通常所述粗糙是指种植部分经过喷蚀处理表面孔洞能达到几十微米(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8段)。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外螺纹至少一边牙侧表面为粗糙面,所述外螺纹牙底为粗糙面;所述粗糙面为经过酸蚀处理的粗糙面”已经由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有利于植体根部与周围骨组织的“骨性结合”。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骨性结合是所有种植体都会面临的技术问题,并不限于牙种植体,而为了防止种植体倒退从而有利于种植体表面与周围骨组织的“骨性结合”,将种植体表面设置为鱼鳞状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例如,参考文献1公开了一种用于治疗股骨胫骨折的可吸收内固定钉,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4行、附图1-3):钉体前部的部分条形凸起上具有用以防倒退的多个齿,防倒退齿在条形凸起上刻制得到;如图1、图3所示,齿为鱼鳞状且为倒齿。参考文献2公开了一种股骨颈骨折专用固定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9段、附图1):所述螺钉杆2表面纵向设有条形凸起4,所述条形凸起4上设有倒齿5,所述倒齿5为鱼鳞状,使其具有多项自锁功能,可防倒退、防旋转、能够保证固定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参考文献3公开了一种金枪鱼型髋关节假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4-15行、附图1-2):在股骨柄1约其全长的黄金分割线处上部7具有鱼鳞状凸起。可见,参考文献1-3中均公开了在骨固定装置的种植体的表面设置鱼鳞状齿或凸起可以防止种植体的倒退,有利于将种植体稳定地固定在骨内。在此基础,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如何将牙种植体的植体根部更好地与人体的牙槽骨结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通过将牙种植体的根部的粗糙面设置为鱼鳞状来达到上述目的。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有利于种植体与牙槽骨实现良好的骨结合,使得种植体的粗糙面包括凹坑也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例如,参考文献4公开了一种个体化解剖型牙根种植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4段、附图2-3):本实用新型个体化解剖型牙根种植体与骨质接触的植体表面为粗糙面11,该粗糙面11呈现规则或不规则的分散微细沟槽和凹坑,该微细沟槽和凹坑,其宽度或直径为15μm至2000μm。参考文献5公开了一种非对称型牙种植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0段):所述非对称型牙种植体其根部为实体金属构成,该根部表面为粗糙形态,该粗糙形态呈现不规则的微小凹坑和微小缝隙,其深度和开口尺寸在2μm~100μm之间,这些凹坑和缝隙为新生的骨细胞提供了附着和嵌入的基础,将新生骨与种植体扣锁相连以获得牢固的稳定。参考文献6公开了牙种植体表面处理工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5):所述步骤B的喷砂完成后使牙种植体表面的粗糙度Ra在3~5μm之间,多孔结构的凹坑直径在10~50μm之间。参考文献7公开了一种在纯钛牙种植体表面制备含氟多级孔洞结构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5行):纯钛牙种植体表面经大颗粒金刚砂喷砂,使表面形成不规则的高低起伏的粗糙面,即微米级的凹坑,直径为10~30μm。由此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粗糙面鱼鳞状,所述粗糙面包括凹坑”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而根据实际需要,例如根据牙种植体要固定的位置的不同、患者的不同、需要的固定力的不同以及需要抗自旋能力的不同,使得所述凹坑为半球状或碟形、所述凹坑呈串排布,凹坑为碟形时半径为0.2mm也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此外,对比文件1中也已经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段):所述头部外表面螺纹为不对称双头螺纹,不对称双头螺纹下边缘与水平面的夹角为15°-20°,优先为15°;上边缘与水平面的夹角为30°-40°,优选为35°。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通过有限的试验使得所述外螺纹的一边牙侧半角为25°也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不会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使得基台和植体根部能够更好地通过固定螺钉连接在一起,使得固定螺钉与通孔螺纹连接也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和常规选择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经合议认为:
首先,由前面的评述可知,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外螺纹的另一边牙侧半角为15°”已经由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其并不构成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外螺纹牙底为粗糙面,所述粗糙面为经过酸蚀处理的粗糙面”也已经由对比文件2公开了,复审请求人认为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外螺纹的一边牙侧半角为25°”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可见,复审请求人认为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并不会使得本申请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其次,为了加强骨质与种植体表面的结合力,使得种植体的表面为粗糙面也为本领域公知的技术。由前面的评述可知所述粗糙面为鱼鳞状、粗糙面包括凹坑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参考文献4中也已经公开了凹坑的直径的尺寸可以为mm级(参见说明书第44段、附图2-3),可见,本申请的凹坑的碟形半径并不能说比现有的种植牙的粗糙面大一个数量级。由参考文献4-7中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在粗糙面上形成凹坑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凹坑的具体形成方法无论是采用机加工工艺来形成还是通过酸蚀处理结合颗粒喷砂工艺来形成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从而,进一步考虑到凹坑的防自旋效果,通过有限的试验来确定凹坑的具体尺寸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实现的,因此,本申请中的凹坑的具体尺寸并不会使得本申请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此外,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内容“由于本申请的凹坑尺寸大,与牙槽骨的结合力大,表面结合力大于120N,能够增加结合后的骨的硬度”、“试验证明,在安装种植牙4个月进行测试时,现有的种植牙在不大于45N的反旋转力下,即可反旋退出,而本申请的种植牙需要大于75N的反旋力,才能反旋退出”,由于上述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在此不予考虑。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段):所述牙冠连接段(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基台上部)轴线与植体连接段轴线的夹角为10°-30°。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上述数值范围落在该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数值范围之内,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由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2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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