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金属屏蔽接头及其锁线端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882
决定日:2019-11-12
委内编号:1F2834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35893.3
申请日:2016-08-26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顾赟
合议组组长:柳晶晶
参审员:高明月
国际分类号:H01R13/6581,H01R13/6593,H01R13/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35893.3,名称为“一种金属屏蔽接头及其锁线端子”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08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金属屏蔽接头的锁线端子,所述锁线端子为铜质锁线端子,包括用于与外层金属罩体配合的罩体连接端(1),和用于与线缆(7)的金属屏蔽层相连的线缆连接端(2),其特征在于,所述线缆连接端(2)为可套入所述线缆(7)的金属屏蔽层上,并箍紧或压接在所述线缆(7)的金属屏蔽层上的箍体,所述罩体连接端(1)为可嵌入所述外层金属罩体内,并与所述外层金属罩体电连接的金属嵌装体,且所述金属嵌装体与所述箍体通过金属片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锁线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箍体为开口箍体,且所述箍体的开口两侧分别设置有安装耳,穿设在所述安装耳上的螺栓将所述箍体箍紧在所述线缆(7)的金属屏蔽层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锁线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嵌装体为与所述外层金属罩体适配的金属圆环。
4. 一种金属屏蔽接头,包括外层金属罩体和设置在所述外层金属罩体内部的锁线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线端子为如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锁线端子。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金属屏蔽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层金属罩体包括主体(4)和与所述主体(4)螺纹配合的端盖(5),所述锁线端子内置于所述主体(4)和所述端盖(5)配合形成的内腔中,且所述锁线端子的罩体连接端(1)被所述端盖(5)顶紧在所述主体(4)的端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金属屏蔽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端盖(5)通过内置在所述主体(4)中的环状顶紧件(6)间接顶紧所述锁线端子的罩体连接端(1)。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金属屏蔽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环状顶紧件(6)为橡胶件。”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CN 102170075A,公开日:2011年08月31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嵌装体与所述箍体通过金属片相连,锁线端子为铜质锁线端子。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另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CN 201662639U,授权公告日:2010年12月01日)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另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金属屏蔽接头,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外层金属罩体和设置在所述外层金属罩体内部的锁线端子的金属屏蔽接头,结合前述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另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和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关于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罩体连接端为可嵌入所述外层金属罩体内,并与所述外层金属罩体电连接的金属嵌装体,且所述金属嵌装体与所述箍体通过金属片相连,所述锁线端子为铜质锁线端子”,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未发现“金属嵌装体与箍体之间的连接结构无需过大”的技术问题,采用金属片实现金属嵌装体与箍体之间的连接,有效减小了金属嵌装体与箍体之间的连接材料,降低了生产成本,且金属屏蔽接头的材质采用铜,所述金属片可以做得更小,进一步节省了制造材质。(2)关于新增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箍体为开口箍体,且所述箍体的开口两侧分别设置有安装耳,穿设在所述安装耳上的螺栓将所述箍体箍紧在所述线缆的金属屏蔽层上”,为了始终将箍体压紧在金属屏蔽层上,提高箍体与线缆的金属屏蔽层连接的可靠性,本申请中的箍体通过螺栓拉紧的方式实现在线缆的金属屏蔽层的箍紧,而对比文件2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避免剥离较长的线缆外皮,与本申请的作用不同,不能给出技术启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金属屏蔽接头的锁线端子,所述锁线端子为铜质锁线端子,包括用于与外层金属罩体配合的罩体连接端(1),和用于与线缆(7)的金属屏蔽层相连的线缆连接端(2),其特征在于,所述线缆连接端(2)为可套入所述线缆(7)的金属屏蔽层上,并箍紧或压接在所述线缆(7)的金属屏蔽层上的箍体,所述罩体连接端(1)为可嵌入所述外层金属罩体内,并与所述外层金属罩体电连接的金属嵌装体,且所述金属嵌装体与所述箍体通过金属片相连,所述箍体为开口箍体,且所述箍体的开口两侧分别设置有安装耳,穿设在所述安装耳上的螺栓将所述箍体箍紧在所述线缆(7)的金属屏蔽层上,所述金属嵌装体为与所述外层金属罩体适配的金属圆环。
2. 一种金属屏蔽接头,包括外层金属罩体和设置在所述外层金属罩体内部的锁线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线端子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锁线端子。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金属屏蔽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层金属罩体包括主体(4)和与所述主体(4)螺纹配合的端盖(5),所述锁线端子内置于所述主体(4)和所述端盖(5)配合形成的内腔中,且所述锁线端子的罩体连接端(1)被所述端盖(5)顶紧在所述主体(4)的端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金属屏蔽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端盖(5)通过内置在所述主体(4)中的环状顶紧件(6)间接顶紧所述锁线端子的罩体连接端(1)。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金属屏蔽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环状顶紧件(6)为橡胶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手段,能够取得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具体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两点意见,(1)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减小金属嵌装体与箍体之间的连接材料即可降低屏蔽接头的生产成本,且这种减小材料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技术效果也可预期。(2)对比文件2是通过金属接地压紧环套接在屏蔽层外表面从而解决其技术问题。但金属接地压紧环的具体结构设置:“将金属接地压紧环设为开口的箍体,并在箍体的开口两侧分别设置有安装耳,穿设在安装耳上的螺栓将箍体箍紧在线缆的金属屏蔽层上”,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箍体与线缆金属屏蔽层连接可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金属嵌装体与所述箍体通过金属片相连,锁线端子为铜质锁线端子,圆环为金属圆环;(2)箍体两侧都有安装耳,并通过螺栓将箍体箍紧在金属屏蔽层。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金属屏蔽接头,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外层金属罩体和设置在所述外层金属罩体内部的锁线端子的金属屏蔽接头,结合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另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区别技术特征中“所述罩体连接端为可嵌入所述外层金属罩体内,并与所述外层金属罩体电连接的金属嵌装体”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且对比文件1已公开分别连接外层金属罩体和线缆金属屏蔽层的锁线端子,且该锁线端子避免了金属弹片导致的破坏线缆的安全隐患,对比文件1采用了与本申请相同的圆环箍体式连接结构,在此基础上,由于外层金属罩体和线缆金属屏蔽层是相对独立的两个组件,锁线端子中分别与二者相连的两部分连接件采用一体式或分体式结构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其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如:一体式结构工艺简单节约成本、分体式结构使用灵活能提供一定活动裕度,因此,根据实际使用的需求,将对比文件1中一体式的锁线端子调整为通过金属片连接的金属嵌装体、箍体分体式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锁线端子的材质为本领域的常用材质,属于公知常识。
(2)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区别技术特征中“所述箍体为开口箍体,且所述箍体的开口一侧设置有安装耳,穿设在所述安装耳上的螺钉将所述箍体箍紧在所述线缆的金属屏蔽层上”,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1中箍体结构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箍体两侧都有安装耳,并通过螺栓将箍体箍紧在金属屏蔽层”,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紧箍的稳定性。这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金属接地压紧环的紧固锁紧装置所达到的对金属屏蔽层5的紧箍效果是一致的,对比文件2给出了箍体紧固结构进一步改进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删除,并将权利要求5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金属屏蔽接头,包括外层金属罩体和设置在所述外层金属罩体内部的锁线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线端子为铜质锁线端子,包括用于与外层金属罩体配合的罩体连接端(1),和用于与线缆(7)的金属屏蔽层相连的线缆连接端(2),所述线缆连接端(2)为可套入所述线缆(7)的金属屏蔽层上,并箍紧或压接在所述线缆(7)的金属屏蔽层上的箍体,所述罩体连接端(1)为可嵌入所述外层金属罩体内,并与所述外层金属罩体电连接的金属嵌装体,且所述金属嵌装体与所述箍体通过金属片相连,所述箍体为开口箍体,且所述箍体的开口两侧分别设置有安装耳,穿设在所述安装耳上的螺栓将所述箍体箍紧在所述线缆(7)的金属屏蔽层上,所述金属嵌装体为与所述外层金属罩体适配的金属圆环;
所述外层金属罩体包括主体(4)和与所述主体(4)螺纹配合的端盖(5),所述锁线端子内置于所述主体(4)和所述端盖(5)配合形成的内腔中,且所述锁线端子的罩体连接端(1)被所述端盖(5)顶紧在所述主体(4)的端部;
所述端盖(5)通过内置在所述主体(4)中的环状顶紧件(6)间接顶紧所述锁线端子的罩体连接端(1);
所述环状顶紧件(6)为橡胶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关于区别技术特征“金属嵌装体与箍体通过金属片相连,锁线端子为铜质锁线端子”,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减小金属嵌装体与箍体之间的连接材料,铜质的金属屏蔽接头使得金属嵌装体与箍体之间的金属片可以做的更小。(2)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环状顶紧件为橡胶件”,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对金属嵌装体的破坏,避免其被挤压变形,还具有防止端盖松动的特殊功能,类似于防松垫片,起到了防止螺栓松动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0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包含权利要求1项),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8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8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2170075A,公开日:2011年08月31日;
对比文件2:CN 201662639U,授权公告日:2010年12月01日。
其中,以对比文件1作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金属屏蔽接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屏蔽件的电连接器插头,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8]-[0020]段,附图1-5):其金属屏蔽接头包括金属护罩(相当于外层金属罩体)和设置在金属护罩内部的屏蔽件34(相当于设置在所述外层金属罩体内部的锁线端子);该屏蔽件34的屏蔽套1的前端具有用于与电连接器的壳体导电连接的接触部(相当于包括用于与外层金属罩体配合的罩体连接端),屏蔽套1的后端一体导电连接有用于与电缆的屏蔽层导电连接的箍紧套(相当于用于与线缆的金属屏蔽层相连的线缆连接端),箍紧套用于箍设于电缆的屏蔽层外周,将屏蔽层与屏蔽套导电连接(相当于所述线缆连接端为可套入所述线缆的金属屏蔽层上,并箍紧或压接在所述线缆的金属屏蔽层上的箍体),屏蔽件34的屏蔽套1的前端设置在金属护罩的套筒35内,并与套筒35导电连接(相当于所述罩体连接端为可嵌入所述外层金属罩体内,并与所述外层金属罩体电连接的金属嵌装体);箍紧套为开口箍体,箍体的压板5一侧设有安装耳,穿设在安装耳上的螺钉6将压板5安装在固定座4上,从而箍紧电缆屏蔽层;该屏蔽件34的屏蔽套1的前端为与金属护罩适配的圆环。金属护罩由套筒35和与套筒35的后端螺纹连接的锁紧螺母36组成(相当于所述外层金属罩体包括主体和与所述主体螺纹配合的端盖),屏蔽件34内置于套筒35和锁紧螺母36配合形成的内腔中(相当于所述锁线端子内置于所述主体和所述端盖配合形成的内腔中);锁紧螺母36与屏蔽件34后端之间设置有密封套38,密封套38的后端采用涨缩结构。锁紧螺母36通过内置在套筒35中的密封套38将屏蔽件顶紧在插头壳体21后端,图2示出了:密封套38为环状(相当于公开了所述端盖通过内置在所述主体中的环状顶紧件间接顶紧所述锁线端子)。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金属嵌装体与所述箍体通过金属片相连,锁线端子为铜质锁线端子,圆环为金属圆环;锁线端子的罩体连接端被端盖顶紧在主体的端部;环状顶紧件为橡胶件;(2)箍体两侧都有安装耳,并通过螺栓将箍体箍紧在金属屏蔽层。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灵活稳定地实现锁线端子对外层金属罩体和线缆金属屏蔽层的连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公开分别连接外层金属罩体和线缆金属屏蔽层的锁线端子,且该锁线端子避免了金属弹片导致的破坏线缆的安全隐患,对比文件1采用了与本申请相同的圆环箍体式连接结构,在此基础上,由于外层金属罩体和线缆金属屏蔽层是相对独立的两个组件,锁线端子中分别与二者相连的两部分连接件采用一体式或分体式结构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其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如:一体式结构工艺简单节约成本、分体式结构使用灵活能提供一定活动裕度,因此,根据实际使用的需求,将对比文件1中一体式的锁线端子调整为通过金属片连接的金属嵌装体、箍体分体式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锁线端子和圆环的材质为本领域的常用材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屏蔽件34(相当于锁线端子)被锁紧螺母36顶紧在插头壳体21的后端部。此外,对比文件1中锁线端子通过插头壳体21间接与金属罩体的主体35形成电连接,在此基础上,使端盖将锁线端子的罩体连接端顶紧在主体的端部,从而保证锁线端子与金属罩体的主体的可靠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使环状顶紧件为橡胶件,使之具有弹性从而可靠顶紧锁线端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信光缆的金属保护屏蔽层接地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1]-[0012]段,附图1-2):金属接地压紧环70为开口箍体,箍体的开口两侧分别设置有支耳72(相当于安装耳),穿设在支耳72上的锁紧螺钉74(相当于螺栓)将箍体箍紧在线缆的金属屏蔽层5上。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相应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稳定地箍紧线缆金属屏蔽层,对比文件2给出了箍体紧固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中锁线端子和线缆金属屏蔽层的连接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节约连接材料的技术效果,首先,相比于金属嵌装体与箍体通过金属片相连,二者直接相连(例如对比文件1中所示),能够更加节约连接材料;其次,金属嵌装体与箍体之间的连接材料无需很多,相比于材料的节约,二者的连接采用或不采用金属片,对连接性能,如稳定性、灵活性等的影响更显著,且金属嵌装体-金属片-箍体的三件式连接结构,相比于金属嵌装体-箍体的两件式连接结构,在生产制造维护中更为复杂,所需成本可能更高。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述“金属嵌装体与箍体通过金属片相连,锁线端子为铜质锁线端子”来有效减小金属嵌装体与箍体之间的连接材料,不具有说服力。
而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的需求,将对比文件1中一体式的锁线端子调整为通过金属片连接的金属嵌装体、箍体分体式结构,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锁线端子和圆环的材质为本领域的常用材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本领域所公知的是,橡胶具有弹性,一般可用作变形保护、挤压紧固等。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端盖通过内置在所述主体中的环状顶紧件间接顶紧所述锁线端子”的基础上,使环状顶紧件为橡胶件,使之具有弹性从而可靠顶紧锁线端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对比文件1中密封套38设置在锁紧螺母36(相当于外层金属罩体的端盖)与屏蔽件34(相当于锁线端子)之间,当顶紧件设置为弹性橡胶件,其弹性力会作用于其连接件:端盖和锁线端子,当其作用于锁线端子,能够防止锁线端子损坏,当其作用于端盖,能够挤压防止其松动,该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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