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喷墨式打印装置的输送机带-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喷墨式打印装置的输送机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833
决定日:2019-11-12
委内编号:1F265346
优先权日:2014-01-21
申请(专利)号:201580005309.2
申请日:2015-01-15
复审请求人:爱克发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余娟娟
合议组组长:陈飚
参审员:宋庆华
国际分类号:B41J1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作用相同,另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时,则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而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05309.2,名称为“用于喷墨式打印装置的输送机带”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原申请人为爱克发印艺公司,2018年01月04日变更为爱克发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1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1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7月21日,中国国家阶段公布日为2016年08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7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7月2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104段(即第1-14页)、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2017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002/0054781A1,公开日为2002年05月09日;
对比文件2:US2010/0059163A1,公开日为2010年03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通过喷墨式打印装置进行的打印方法,
其中,所述喷墨式打印装置包括输送机系统;以及
其中,所述输送机系统包括纤维状粘合剂系统;并且
其中,所述打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将衬底连接至所述输送机系统的所述纤维状粘合剂系统,以在打印时使所述衬底保持稳定而不能相对于所述输送机系统移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印方法,其中,所述输送机系统包括多个滑轮;以及其中,所述衬底是卷筒纸,所述卷筒纸链接至所述滑轮以在打印时运输所述卷筒纸;以及其中,所述多个滑轮中的一个包括纤维状粘合剂系统以便在打印时使所述卷筒纸具有稳定性。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印方法,
其中,所述输送机系统是输送机带系统,所述输送机带系统包括围绕进口滑轮和出口滑轮缠绕的输送机带;以及
其中,将所述衬底连接至所述输送机带的所述步骤的特征在于:
通过被包括在所述输送机带的顶层上的纤维状粘合剂系统将所述衬底连接在所述输送机带的所述顶层上。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打印方法,其中,当所述输送机带在所述衬底下面围绕所述出口滑轮旋转时所述衬底从所述顶层断开。
5. 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打印方法,其中,所述纤维状粘合剂系统是对来自甲虫、苍蝇、蜘蛛的脚趾的粘合剂系统的仿真。
6. 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打印方法,其中,所述纤维状粘合剂系统是合成刚毛,所述合成刚毛是对在壁虎的脚趾上发现的刚毛的仿真。
7. 一种喷墨式打印装置,所述喷墨式打印装置包括输送机带系统,
其中,所述输送机带围绕进口滑轮和出口滑轮缠绕;以及
其中,所述输送机带的顶层包括纤维状粘合剂系统以在打印时连接衬底,以使得所述衬底保持稳定而不能相对于所述输送机系统移动。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喷墨式打印装置,其中,所述纤维状粘合剂系统是对来自甲虫、苍蝇、蜘蛛的脚趾的粘合剂系统的仿真。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喷墨式打印装置,其中,所述纤维状粘合剂系统是合成刚毛。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喷墨式打印装置,其中,第一组合成刚毛聚集在所述输送机带的所述顶层上的第一附接区中。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喷墨式打印装置,其中,所述合成刚毛的密度在每平方毫米100个与2000个合成刚毛之间。
12. 如权利要求7至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喷墨式打印装置,其中,所述输送机带在所述输送机带的底层处包括合成刚毛以在围绕所述滑轮中的一个旋转的同时使所述输送机带的输送路径稳定,所述输送机带缠绕在所述滑轮上。
13. 如权利要求7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喷墨式打印装置,其中,所述衬底是柔性机织材料。
14. 如权利要求7至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喷墨式打印装置,其中,所述喷墨式打印装置是卷对卷打印装置并且所述衬底是卷筒纸。
15. 如权利要求7至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喷墨式打印装置,其中,所述传送带是用于在衬底上传送墨层的传送带。”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粘合剂系统为纤维状粘合剂系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输送稳定性。然而,该区别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至6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至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粘合剂系统为纤维状粘合剂系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输送稳定性。然而,该区别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至15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至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目前的权利要求明确限定了以下特征:“所述输送机带系统具有进口滑轮、出口滑轮和顶层,所述输送机带系统包括纤维状粘合剂系统;其中,所述打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该步骤用于通过所述纤维状粘合剂将所述衬底连接到所述顶层上,以使得所述衬底保持稳定而不能相对于所述输送机带系统移动;其中,当所述输送机带系统在所述衬底下面围绕所述出口滑轮旋转时,所述衬底从所述顶层断开”。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披露、教导或建议上述特征。
复审请求人于复审请求日2018年11月07日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通过喷墨式打印装置在衬底上进行的打印方法,所述喷墨式打印装置包括输送机带系统,所述输送机带系统具有进口滑轮、出口滑轮和顶层,所述输送机带系统包括纤维状粘合剂系统;
其中,所述打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该步骤用于通过所述纤维状粘合剂将所述衬底连接到所述顶层上,以使得所述衬底保持稳定而不能相对于所述输送机带系统移动;
并且其中,当所述输送机带系统在所述衬底下面围绕所述出口滑轮旋转时,所述衬底从所述顶层断开。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印方法,其中,所述纤维状粘合剂系统是对来自甲虫、苍蝇、蜘蛛或壁虎的脚趾的粘合剂系统的仿真。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打印方法,其中,所述纤维状粘合剂系统是合成刚毛。
4. 一种喷墨式打印装置,所述喷墨式打印装置包括输送机带系统,所述输送机带系统具有顶层;
其中,所述输送机带系统的所述顶层包括纤维状粘合剂系统以在打印时连接衬底。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喷墨式打印装置,其中,所述纤维状粘合剂系统是对来自甲虫、苍蝇、蜘蛛和/或壁虎的脚趾的粘合剂系统的仿真。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喷墨式打印装置,其中,所述纤维状粘合剂系统是合成刚毛。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喷墨式打印装置,其中,一组合成刚毛被聚集在所述顶层上的一个附接区中,并且另一组合成刚毛被聚集在所述顶层上的另一附接区中。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喷墨式打印装置,其中,所述合成刚毛的密度在每平方毫米100个与2000个合成刚毛之间。
9.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喷墨式打印装置,其中,所述喷墨式打印装置是卷对卷打印装置并且所述衬底是卷筒纸。”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输送机系统包括粘合剂系统40,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粘合剂系统为纤维状粘合剂系统,该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披露,且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月1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粘合剂系统为纤维状粘合剂系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粘合剂的种类以防止污染输送机带。然而,该区别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粘合剂系统为纤维状粘合剂系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粘合剂的种类以防止污染输送机带。然而,该区别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至9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至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月0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一个实施例是设置真空单元,以促使衬底被粘附到传送带的表面,对比文件1的另一个实施例布置了多个辊42A,42B,43和45,这些辊用于将衬底压到薄膜的粘合剂顶面上,这些辊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当重要,本申请可以不必设置这些辊,因为纤维粘合剂可以方便地实现衬底和传送带的分离。对比文件1中已经使用过的粘性薄膜是要移除的,而本申请的纤维状粘合剂可以重复使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出发存在技术障碍,无法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7月2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2018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过喷墨式打印装置在衬底上进行的打印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过喷墨式打印装置在衬底上进行的打印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0]段至第[0035]段,附图2):喷墨式打印装置包括输送机带系统,所述输送机带系统包括传送带52、薄膜36、放卷辊34、收卷辊38,衬底14的打印的过程中固定于薄膜36之上,因此,放卷辊34、薄膜36和收卷辊38分别对应于本申请的进口滑轮、顶层和出口滑轮,输送机带系统包括粘合剂系统40;打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该步骤用于通过所述粘合剂40将衬底14连接至薄膜36上,使得衬底14保持稳定而不能相对于输送机带系统移动,当输送机带系统在衬底14下面围绕收卷辊38旋转时,衬底14从薄膜36断开。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粘合剂系统为纤维状粘合剂系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粘合剂的种类以防止污染输送机带。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输送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2],[0050]-[0056]段,[0125]-[0127]段,附图1,4-10):标签3在传输的过程中通过壁虎胶带(纤维状粘合剂系统的下位概念)固定在传输辊9上,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可以在传输过程中保持传送的介质稳定地固定在传送装置上,并且壁虎胶带能够起到防止传送装置被污染的作用,而在传送到下一工序时,又能方便剥离,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2,其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纤维状粘合剂系统是对在壁虎的脚趾上发现的刚毛的仿真合成刚毛”(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2]段,[0125]-[0127]段,附图1,4-10),至于纤维状粘合剂系统是对来自甲虫、苍蝇、蜘蛛的脚趾的粘合剂系统的仿真,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显而易见。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喷墨式打印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过喷墨式打印装置进行的打印方法,其涉及一种喷墨式打印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0]段至第[0035]段,附图2):喷墨式打印装置包括输送机带系统,输送机带系统包括传送带52、薄膜36、放卷辊34、收卷辊38,衬底14的打印的过程中固定于薄膜36之上,因此,放卷辊34、薄膜36和收卷辊38分别对应于本申请的进口滑轮、顶层和出口滑轮,输送机带系统,薄膜上具有粘合剂系统40,在打印时通过所述粘合剂40将衬底连接至薄膜36上。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粘合剂系统为纤维状粘合剂系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4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粘合剂的种类以防止污染输送机带。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输送装置,并具体公开了:“粘合剂系统为纤维状粘合剂系统”(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2]段,[0125]-[0127]段,附图1,4-10)。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可以在传输过程中保持传送的介质稳定地固定在传送装置上,并且壁虎胶带能够起到防止传送装置被污染的作用,而在传送到下一工序时,又能方便剥离,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6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4、5,其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纤维状粘合剂系统是对在壁虎的脚趾上发现的刚毛的仿真合成刚毛”(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2]段,[0125]-[0127]段,附图1,4-10),至于纤维状粘合剂系统是对来自甲虫、苍蝇、蜘蛛的脚趾的粘合剂系统的仿真,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显而易见。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8分别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6、7,其中,将一组合成刚毛聚集在所述输送机带的顶层上的一附接区中,另一组合成刚毛被聚集在顶层的另一附接区中,合成刚毛的密度在每平方毫米100个与2000个合成刚毛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输送稳定性而进行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可预期。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了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喷墨打印装置是卷对卷打印装置,(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0]段至第[0035]段,附图2),而“衬底是卷筒纸”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一个实施例是设置真空单元,以促使衬底被粘附到传送带的表面,对比文件1的另一个实施例布置了多个辊42A,42B,43和45,这些辊用于将衬底压到薄膜的粘合剂顶面上,这些辊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当重要,本申请可以不必设置这些辊,因为纤维粘合剂可以方便地实现衬底和传送带的分离。对比文件1中已经使用过的粘性薄膜是要移除的,而本申请的纤维状粘合剂可以重复使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出发存在技术障碍,无法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意见如下: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喷墨式打印装置,衬底14在打印的过程中固定于薄膜36之上,因此,放卷辊34、薄膜36和收卷辊38整体对应于本申请的输送机带系统,薄膜36具有粘合剂系统40,打印时,粘合剂40将衬底连接至薄膜上,使得衬底保持稳定而不能相对于输送机带系统移动,当输送机带系统在衬底下面围绕收卷辊旋转时,衬底从薄膜断开。对比文件2公开了壁虎胶带(纤维状粘合剂的下位概念)的相关特征,其作用也是在传输过程中保持传送的介质稳定地固定在传送装置上,并且壁虎胶带能够起到防止传送装置被污染的作用,而在传送到下一工序时,又能方便剥离。
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使用了压辊42A、42B对衬底14和薄膜36进行施压,但是这种施压仅是为了将衬底和薄膜的相对位置固定住,最终在完成打印之后,衬底和薄膜也是会剥离的,这一点与本申请中衬底固定在输送带上,完成打印之后再剥离是相同的过程。此外,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多个辊是必需的,而本申请不必设置辊,实质上,这是跟对比文件1要打印的衬底材质有关,由于其衬底是纺织品,输送时易发生褶皱,因而需要采用压辊将其与输送系统中的薄膜相对位置固定住,而本申请打印的衬底是卷筒纸,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粘合剂来固定衬底的技术方案,当其要打印的衬底改变为卷筒纸时,多个辊也可以不是必需的,因此,对比文件1不存在将纤维状粘合剂用于其上的技术障碍。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因此,本案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 07月2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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