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基于电容的数字化仪传感器进行检测-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利用基于电容的数字化仪传感器进行检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671
决定日:2019-11-12
委内编号:1F263143
优先权日:2012-11-27
申请(专利)号:201380071419.X
申请日:2013-11-27
复审请求人:微软科技许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颖
合议组组长:钱丹娜
参审员:李莹
国际分类号:G06F3/041,G06F3/0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如果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的内容在原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有文字记载,则该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1419.X,名称为“利用基于电容的数字化仪传感器进行检测”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微软科技许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1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2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7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2:CN102375637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14日;
对比文件3:CN102687104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9日;
对比文件4:CN102402356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04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利用基于电容的数字化仪传感器进行检测的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具有触摸检测功能的显示装置以及电子单元,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驱动信号是在其振荡期间被平坦信号中断多次的振荡信号。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驱动信号以抑制噪声。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高速耐噪声多点触控装置及其控制器,并具体公开了该驱动信号基本上可由单个孤立脉冲组成,或其可包括多个此类脉冲或形成连续的AC波形或波形包(诸如正弦波、方波、三角波等等)的一系列脉冲。可知,正弦波为振荡信号,当其作为脉冲信号的包络时,被脉冲信号的平坦部分所中断。且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进行驱动信号的设置以抑制噪声。也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4中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刷新速率,降低功耗,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4中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4、3、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的,权利要求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0-15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7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1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利用基于电容的数字化仪传感器进行检测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生成驱动信号,该驱动信号包括瞬态分段,瞬态分段在时间上由平缓分段所分隔;
提供该驱动信号至数字化仪传感器的第一传导元件;
关联于提供所述驱动信号,对传输至与所述第一传导元件电容耦合的第二传导元件的输出进行采样,其中该采样的采样事件的时序被安排为以基于该驱动信号的瞬态分段以及该驱动信号的平缓分段而进行;以及
使用关联于所述平缓分段的第一输出去抑制关联于所述瞬态分段而采样的输出的第二输出中的噪声,其中所述第一输出代表噪声,所述第二输出代表所述数字化仪传感器的检测信号,其中所述驱动信号是在其振荡期间被平坦信号中断多次的振荡信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包括从响应于该驱动信号的瞬态分段所采样的第一输出的振幅中减去响应于该平缓分段所采样的第二输出的振幅。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减去是在连续输出的配对之间执行。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包括将响应于平缓分段而进行的采样事件的时序安排为在第二传导元件针对该驱动信号之前的瞬态分段的响应已经衰减之后进行。
5.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包括将响应于平缓分段而进行的采样事件的时序安排为基本上在该驱动信号的瞬态分段开始时进行。
6.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包括将采样的采样事件的时序安排为在响应于该驱动信号的瞬态分段进行与响应于该驱动信号的平缓分段进行之间进行交替。
7.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包括将采样的采样事件的时序安排为在响应于该驱动信号的多个瞬态分段中的每一个进行两次与响应于该驱动信号的多个平缓分段中的每一个进行一次之间进行交替。
8.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驱动信号中的平缓分段的持续时间被定义为是不规律的。
9.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包括:
生成多个驱动信号,其中每个驱动信号包括在时间上被平缓分段所分隔的瞬态分段;并且
应用时域复用以便在该第二传导元件上响应于多个驱动信号对输出进行采样。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多个驱动信号中的每一个包括被平缓信号周期性中断的振荡信号。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振荡信号的相同振荡频率被用来生成每个驱动信号。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至少两个驱动信号具有振荡频率不同的振荡信号。
13.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数字化仪传感器包括第一平行传导线路集合和第二平行传导线路集合,该第一和第二传导线路集合以网格模式进行排列。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第一传导元件是该第一平行传导线路集合中的传导线路,并且该第二传导元件是该第二平行传导线路集合中的传导线路。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包括响应于提供该驱动信号而对该第二平行传导线路集合中的所有传导线路上的输出进行采样。”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生成驱动信号,该驱动信号包括瞬态分段,瞬态分段在时间上由平缓分段所分隔”。对比文件4中没有公开“平缓分段”。(2)对比文件3中也没有公开上述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中请求保护的为“驱动信号包括瞬态分段,瞬态分段在时间上由平缓分段所分隔”,复审请求人并未对瞬态分段和平缓分段的具体信号类型进行限定,借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理解可知,其为一种脉冲信号,对比文件4中的交流矩形波信号其实质也为一种脉冲信号。因此,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上述特征。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该驱动信号基本上可由单个孤立脉冲组成,或其可包括多个此类脉冲或形成连续的AC波形或波形包(诸如正弦波、方波、三角波等等)的一系列脉冲”,而本申请中驱动信号是脉冲信号,可以为振荡信号(如图5C),而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具有正弦波包络的脉冲信号,该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
基于上述理由,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使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2-4,其中指出: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交流矩形波形的驱动信号,其也是一种脉冲信号,可以分成瞬态分段以及平缓分段,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而对比文件3(附图4-7)公开了具有正弦波包络的脉冲信号,驱动信号包括多个矩形脉冲。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5项权利要求。其中,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驱动信号通过与空白模式进行复用的振荡信号形成”。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驱动信号是通过将振荡信号(例如正弦波)与空白模式(例如规则或不规则的脉冲信号)复用形成,由此驱动信号包括瞬态分段和平缓分段(如图SA-SC所示)。对比文件4中驱动信号是传统的交流方波信号,这类交流方波信号并不是通过振荡信号叠加空白模式信号而形成的,方波信号只能被理解为振荡信号的一种。对比文件3仅揭示了驱动信号可以是单个孤立脉冲或者多个脉冲形成连续的AC波形或波形包,对比文件3也没有揭示驱动信号通过将振荡信号与空白模式复用来形成。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利用基于电容的数字化仪传感器进行检测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生成驱动信号,所述驱动信号包括瞬态分段,瞬态分段在时间上由平缓分段所分隔,其中所述驱动信号通过与空白模式进行复用的振荡信号形成;
提供所述驱动信号至数字化仪传感器的第一传导元件;
关联于提供所述驱动信号,对传输至与所述第一传导元件电容耦合的第二传导元件的输出进行采样,其中该采样的采样事件的时序被安排为以基于该驱动信号的瞬态分段以及该驱动信号的平缓分段而进行;以及
使用关联于所述平缓分段的第一输出去抑制关联于所述瞬态分段而采样的输出的第二输出中的噪声,其中所述第一输出代表噪声,所述第二输出代表所述数字化仪传感器的检测信号,其中所述驱动信号在其振荡期间被平坦信号中断多次。”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6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原始申请文件中仅记载了通过将正弦波与空白模式进行复用而形成所述驱动信号,而并没有记载任意的振荡信号与空白模式进行复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扩展到所有的振荡信号。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5项权利要求。其中,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其中所述驱动信号通过与空白模式进行复用的振荡信号形成”修改为“其中所述驱动信号通过将正弦波与空白模式进行复用形成”。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利用基于电容的数字化仪传感器进行检测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生成驱动信号,所述驱动信号包括瞬态分段,瞬态分段在时间上由平缓分段所分隔,其中所述驱动信号通过将正弦波与空白模式进行复用形成;
提供所述驱动信号至数字化仪传感器的第一传导元件;
关联于提供所述驱动信号,对传输至与所述第一传导元件电容耦合的第二传导元件的输出进行采样,其中该采样的采样事件的时序被安排为以基于该驱动信号的瞬态分段以及该驱动信号的平缓分段而进行;以及
使用关联于所述平缓分段的第一输出去抑制关联于所述瞬态分段而采样的输出的第二输出中的噪声,其中所述第一输出代表噪声,所述第二输出代表所述数字化仪传感器的检测信号,其中所述驱动信号在其振荡期间被平坦信号中断多次。”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1-15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7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1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如果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的内容在原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有文字记载,则该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其中所述驱动信号通过将正弦波与空白模式进行复用形成”,上述内容在本申请说明书第0074段有明确记载“驱动信号506通过将正弦波502与空白模式504进行复用而形成”。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而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仍引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2-4,即:
对比文件2:CN102375637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14日;
对比文件3:CN102687104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9日;
对比文件4:CN102402356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04日。
3.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问题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利用基于电容的数字化仪传感器进行检测的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具有触摸检测功能的显示装置以及电子单元(说明书第[0062]-[0080]段、附图1-10),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具有交流矩形波形的驱动信号Vcom被施加至驱动电极COML(相当于第一传导元件),从触摸检测电极TDL(相当于第二传导元件)输出触摸检测信号Vdet,彼此交叉的电极图案以矩阵形式构成了静电电容型触摸传感器;
图10示出了触摸检测操作的操作实例,(A)示出了驱动信号Vcom的波形,(B)示出了触摸检测信号Vdet的波形;驱动电极驱动器14将具有图10的(A)中所示的交流矩形波形的驱动信号Vcom施加至驱动电极COML;驱动信号Vcom通过静电电容被传输至触摸检测电极TDL,这引起了感应电流流动,触摸检测信号Vdet发生变化(图10的(B));
A/D转换部43在检测时段Pdet期间在与驱动信号Vcom同步的采样定时ts1和ts2处对来自模拟LPF部42(其已经接收到触摸检测信号Vdet)的输出信号进行采样,以执行A/D转换,采样定时ts1对应于触摸检测时段Pdet的起始定时,并且在驱动信号Vcom的变换定时前立即被设定,相对地,采样定时ts2对应于触摸检测时段Pdet的结束定时,并且在驱动信号Vcom的变换定时之后立即被设定,触摸检测电路40的信号处理部44基于采样定时ts1处的A/D转换结果与采样定时ts2处的A/D转换结果之差来执行触摸检测,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附图10可知,ts1处的采样信号对应对驱动信号的平缓分段,为噪声信号,ts2处的采样信号对应对驱动信号的瞬态分段,为触摸检测信号。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驱动信号通过将正弦波与空白模式进行复用形成,(2)其中所述驱动信号在其振荡期间被平坦信号中断多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驱动信号以抑制噪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44]、[0065]-[0076]段,附图4-7)公开了一种高速耐噪声多点触控装置及其控制器,并具体公开了:第一电极由多个驱动信号驱动,第二电极承载由于第一电极上的驱动信号电容耦合至第二电极所产生的驱动信号,第二电极耦合到感测电路,感测电路被构造成针对每个驱动信号生成响应信号;该驱动信号基本上可由单个孤立脉冲组成,或其可包括多个此类脉冲或形成连续的AC波形或波形包(诸如正弦波、方波、三角波等等)的一系列脉冲。驱动信号包括多个矩形脉冲。驱动每个驱动电极后,对峰值检测电路上所有接收电极的所得电压采样。可见,其已经公开了驱动信号在其振荡期间被平坦信号中断多次。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进行驱动信号的设置以抑制噪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驱动信号通过将正弦波与空白模式进行复用形成,对比文件4和3中采用的驱动信号均与本申请中的不同,本申请将驱动信号采用正弦波与空白模式复用形成多个平缓分段,可以在平缓分段进行噪声采样,从而消除噪声。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没有被对比文件4、3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技术方案可以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对比文件4、3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到现有技术中从而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3、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2关于权利要求2-15的创造性问题
权利要求2-15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4均没有公开驱动信号通过将正弦波与空白模式进行复用形成,对比文件中采用的驱动信号均与本申请中的不同,本申请将驱动信号采用正弦波与空白模式复用形成多个平缓分段,通过从响应于该驱动信号的瞬态分段所采样的输出中减去响应于平缓分段所采样的输出的振幅,响应于平缓分段所采样的输出对响应于瞬态分段所采样的输出中的噪声进行抑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不存在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它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2015年07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1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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