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免施肥的时花种植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661
决定日:2019-11-12
委内编号:1F2634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82171.7
申请日:2015-08-03
复审请求人: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永秀
合议组组长:史冉
参审员:朱旭辉
国际分类号:A01G3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下有动机通过常规选择或调整所获得的范畴,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整体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82171.7,名称为“一种免施肥的时花种植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申请日为2015年08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08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647384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7日;
对比文件2:CN102415317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免追肥的时花种植基质,其特征在于,其配置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1)将泥炭土、椰糠和珍珠岩按照体积比为85:10:5的比例混合均匀;泥炭土在混合前需打碎过筛,筛选口径为1.5~2.0cm;椰糠纤维长度≤1cm;珍珠岩粒径为0.08~0.2cm;
2)在每立方米步骤1)获得的基质中加入过磷酸钙3200克、复合肥3600克,缓释肥6000克以及生石灰1200克;复合肥中氮、磷、钾元素的质量百分比为分别为15%、15%、15%;
3)将以上各种原料混合均匀,在混合过程中,适时喷洒水分,保持基质湿润,最后用薄膜覆盖基质3~5天,得到免施肥的时花种植基质。
2. 一种免追肥的时花种植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免追肥的时花种植基质种植时花;其中免追肥的时花种植基质如权利要求1所述。”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免追肥的时花种植基质,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基质中还包括泥炭土和椰糠,并限定了各基质成分的规格和处理方式,同时限定了肥料成分和比例;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的基质种植时花的方法,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指出,泥炭土和椰糠是本领域的常规基质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常规选择并进行合理配比,追肥的成分和用量也是可以根据基质对肥料的持有能力以及植物生长对肥料的需求等通过有限次试验得到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使用了泥炭土和椰糠,属于轻质材料,并且限定了泥炭土、椰糠和珍珠岩的比例以及泥炭土过筛的口径、椰糠纤维的长度和珍珠岩的粒径,各组分混合后用薄膜覆盖基质3-5天,基质中养分能够快速释放,EC值为0.65,并满足时花前期所需养分效果,这与对比文件1不同;(2)本申请基质用于盆栽,对比文件1用于园地栽培;(3)本申请限定了土壤及肥料的比例,保证时花种植前中后营养供应均衡60天不需追肥,本申请免施肥的时花种植方法,可以延长花期7-10天,对比文件1没有证明其营养土具有延长花期的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椰糠属于稻草或麦秆的常规替换,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泥炭土作为栽培基质,至于各组分的配比以及规格,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的,效果可以预料;(2)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质长期保湿以利于秸秆的发酵腐熟,在此基础上,为了促进基质的发酵“在各组分混合后用薄膜覆盖基质3-5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EC值为0.65”并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即使将其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该技术方案仍不具备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植物正常生长必然会将可溶性盐浓度限定在合理范围内,而将其限定为“EC值为0.65”是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的,效果可以预料;(3)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有缓释作用的保水保肥的营养基质的基础上,选择盆栽或是园地栽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栽培方式的常规选择,效果可以预料;(4)本申请的免施肥效果是通过加入缓释肥来实现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一年内不需施肥(说明书第5-7页),至于申请人所述的“60天不需追肥”,是根据选择缓释肥的种类以及用量决定的;关于延长花期,植物在营养均衡的条件下,各种发育指标均会优化,适当延长花期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提供了教科书证据证明将泥炭土、椰糠和珍珠岩按照一定比例混合来制备花卉的种植基质已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各成分的粒度范围、选择盆栽或是园地栽培、缓释肥的种类及用量等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有:使用了泥炭土和椰糠,属于轻质材料,并且限定了泥炭土、椰糠和珍珠岩的比例以及泥炭土过筛的口径、椰糠纤维的长度和珍珠岩的粒径,各组分混合后用薄膜覆盖基质3-5天,EC值为0.65,基质用于盆栽,并限定了土壤及肥料的比例;这些参数的设置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2)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不存在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针对的园地果树、蔬菜和观赏植物的栽培,本申请是盆栽时花,不能显而易见地将对比文件1中的组分用于本申请的基质中;对比文件2同样也是针对盆栽,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对比文件1也不同,因此无法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来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
(3)采用本申请时花基质种植时花,60天不需追肥,并可以显著延长时花花期,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文本相同,即2018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项,申请日2015年08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即第1-47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下有动机通过常规选择或调整所获得的范畴,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整体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2.1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免追肥的时花种植基质。对比文件1是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园艺长效缓释秸秆营养土的制备和使用方法,实际上公开了一种在一定种植期内具有免追肥作用的花卉种植基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行至第6页第4行):制备营养土基质时,先消毒并粉碎秸秆,再依照重量百分比将颗粒状珍珠岩25%,稻草或麦秸65%,粉状缓释剂2%,生石灰0.75%、秸秆腐熟菌剂0.75%,氮肥3%、纯磷肥1%、钾肥1.75%(氮磷钾三种肥料的一起相当于复合肥)、微量元素肥料0.75%混合,搅拌均匀,分袋包装;营养土使用时,按重量百分比取20%基质和80%田园土,基质加水充分湿润,至含水量35-40%(相当于适时喷洒水分),然后与田园土充分搅拌均匀,用于园艺花卉的栽种;其中,以腐殖酸为主要成分的缓释剂具有较好的肥效,同时又是一种很好的化肥增效剂、作物抗旱剂和生物肥料载体,是氮肥的缓释剂、磷肥的增效剂、钾肥的保护剂、微生物肥料的螯合剂,可以使肥效长效化、复合化等,因此该缓释剂相当于缓释肥,该营养土一年内无需施肥,每月补充一次水分,保持湿润即可。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使用泥炭土、椰糠和珍珠岩混合得到基质,且泥炭土、椰糠和珍珠岩体积比为85:10:5;泥炭土在混合前需打碎过筛,筛选口径为1.5-2.0cm;椰糠纤维长度≤1cm;珍珠岩粒径为0.08-0.2cm;(2)肥料中加入了过磷酸钙,并限定了各种肥料的用量以及复合肥中氮、磷、钾的比例;(3)该基质用于种植时花,制备时用薄膜覆盖基质3-5天。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适合时花种植的基质成分并制备基质。
对于上述区别(1)而言,将泥炭土、椰糠和珍珠岩按照一定比例混合来制备花卉的种植基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比如种植大岩桐(参见《家庭养花1000问 家庭养花疑难问题解答手册》,曹登才等主编,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1年01月,第105页)、凤梨花(参见《花卉高效栽培技术》,张天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16年09月,第142-143页)、红掌(参见《新手养花一本就够》,涟漪主编,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2016年07月,第160-161页)等,因此在面对如何选择适合时花种植的基质成分这一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择泥炭土、椰糠和珍珠岩,至于这三种成分的具体比例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花卉的特性等进行选择和调整的,而“泥炭土在混合前需打碎过筛,筛选口径为1.5-2.0cm;椰糠纤维长度≤1cm;珍珠岩粒径为0.08~0.2cm”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基质透气性、混合均匀度等而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2)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过磷酸钙是农业领域常用的磷肥,可用于基肥、种肥、追肥、页面喷施等,可以与其它肥料混施,能够促进植物发芽、生根、分枝、结果及成熟等,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营养土基质中包含氮肥、磷肥、钾肥、缓释肥、生石灰等成分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为时花的生长提供更多养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加入过磷酸钙,并综合考虑肥效、缓释效果、杀菌效果等具体选择各成分的添加量,而氮、磷、钾的质量百分比分别为15%、15%、15%的复合肥也是本领域普遍使用的复合肥;
对于上述区别(3)而言,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所述营养土基质可以用来栽培园艺花卉的基础上,具体选择栽培时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基质栽培对象的具体选择,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为了促进基质发酵而用薄膜覆盖基质3-5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获得。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选择,得到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独立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免追肥的时花种植方法,其被限定为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免追肥的时花种植基质来种植时花。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营养土基质可以用于园艺花卉的栽种,而且一年内无需施肥(即免追肥),每月补充一次水分,保持湿润即可(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行至第6页第4行),而具体选择栽培时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基质栽培对象的具体选择,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免追肥的时花种植基质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参见第2.1条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利用该基质种植时花的方法也是不具备创造性的。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
(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有:使用了泥炭土和椰糠,并且限定了泥炭土、椰糠和珍珠岩的比例以及泥炭土过筛的口径、椰糠纤维的长度和珍珠岩的粒径,各组分混合后用薄膜覆盖基质3-5天,EC值为0.65,基质用于盆栽,并限定了土壤及肥料的比例;这些参数的设置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2)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不存在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针对的园地果树、蔬菜和观赏植物的栽培,本申请是盆栽时花,不能显而易见地将对比文件1中的组分用于本申请的基质中;对比文件2同样也是针对盆栽,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对比文件1也不同,因此无法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来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
(3)采用本申请时花基质种植时花,60天不需追肥,并可以显著延长时花花期,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
(1)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中营养土的主要原料为田园土、珍珠岩以及稻草或麦秸等农作物秸秆类剩余物,而本申请中种植基质的主要原料为泥炭土、椰糠和珍珠岩,但是田园土、珍珠岩、农作物秸秆类剩余物、泥炭土、椰糠等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基质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它们的特性和作用,并可以根据栽培对象以及栽培条件的不同进行选择和调整,而且在实践中,将泥炭土、椰糠和珍珠岩按照一定比例混合来制备花卉的种植基质已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比如《家庭养花1000问 家庭养花疑难问题解答手册》(曹登才等主编,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1年01月,第105页)已经公开了培育大岩桐时可用椰糠:泥炭土:珍珠岩(2:1:2)的配方为基质,《花卉高效栽培技术》(张天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6年09月,第142-143页)公开了栽培凤梨花时一般采用泥炭土、珍珠岩、椰糠按2:1:1混合作为基质,《新手养花一本就够》(涟漪主编,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2016年07月,第160-161页)公开了红掌在换盆时基质要疏松,可用泥炭土、椰糠和珍珠岩按3:2:1的比例配成混合土使用;其次,关于三种成分的具体比例以及各自的粒度规格,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不同植物对基质组分的粒度、体积比例等要求是不同的,在选择组分粒度时需要兼顾透气性和保水性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花卉的特性、营养需求、基质的透气性、保水性、混合均匀度等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和调整,而本申请中“泥炭土在混合前需打碎过筛,筛选口径为1.5-2.0cm;椰糠纤维长度≤1cm;珍珠岩粒径为0.08-0.2cm”只是一种常规选择,申请文件中也没有记载所述粒度范围带来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最后,为了促进基质的发酵而“在各组分混合后用薄膜覆盖基质3-5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供保湿条件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达到基质中养分能够快速释放,满足时花前期所需养分效果,至于“EC值为0.65”并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即使将其记载在权利要求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保证植物正常生长而进行设定的可溶性盐浓度的合理范围,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2)首先,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是“免施肥”,即整个时花种植过程中不需要追施肥料,而对比文件1提供的是一种长效缓释营养土,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就是“长效缓释”的问题,这与本申请的“免施肥”是基本相同的,因此在面对这一相同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对比文件1中寻求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缓释作用的保水保肥的营养土基质的基础上,将田园土、农作物秸秆类剩余物替换为本领域常用的泥炭土、椰糠即可获得与本申请类似的基质;其次,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免追肥的时花种植基质和方法,并未具体限定是盆栽还是大田园地栽培;再次,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园艺”长效缓释营养土,并非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园地”栽培,而本领域公知的是,“园艺”为在园圃或温室等场所从事果树、蔬菜和花卉的集约化农业生产活动,并对其产品进行加工处理,或者是以花卉为主要素材创造新的综合美的艺术活动,而后者包括花卉装饰、盆栽和造园,而且对比文件1中也明确记载了园艺长效缓释营养土的研发背景是“家庭养殖各类花卉的不断增加”(参见对比文件1第1页的“背景技术”部分),其优点之一就是“非常适合家庭园艺用土”(参见对比文件1第5页),因此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园艺长效缓释营养土的部分组分用于盆栽时花的基质中,不存在技术障碍;
(3)本申请的免施肥效果是通过加入缓释肥来实现的,而对比文件1中的营养土中也加入了缓释剂,并实现一年内不需施肥的技术效果,至于申请人所述的“60天不需追肥”,则是由缓释肥的种类以及用量决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花卉的具体种类以及生长期长短进行选择;为了提供更多的营养物质并调控花期而选择添加过磷酸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由此植物在营养均衡的条件下,其各种发育指标均会优化,花期适当延长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比如在家庭盆栽鹤望兰时,若能在盛花期前追施2-3次0.5%过磷酸钙溶液,可以使得植株健壮,花多朵大,花期延长(参见《家庭养花专家门诊》,陈有根等编著,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04月,第120-121页);此外,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试验方式存在诸多不清楚之处,比如并未记载三个品种各500盆的花卉具体如何分组,未设重复,因此不能排除由于随机误差带来的生长差异,而且表1中试验组花卉的平均高度、平均冠幅和花期平均天数都是一个范围,不符合基本的统计学原理,而实验组和对照组开花时间相同,且试验组相关数据的最小值小于或等于对照组花卉的对应数据,也不能证明本申请的基质具有更好的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能被合议组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