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截污式环保雨水口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截污式环保雨水口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563
决定日:2019-11-12
委内编号:1F2754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13965.8
申请日:2016-04-07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创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仇颖
合议组组长:刘淑静
参审员:郭静
国际分类号:E03F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经过符合逻辑的分析和推理能够得出的,则认为该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13965.8,名称为“一种截污式环保雨水口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1、CN 102926454A,公开日为2013年2月1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截污式环保雨水口装置,包括箱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方设置有雨水格栅(2),所述雨水格栅(2)下方位于箱体(1)内设置有截污挂篮(3),所述截污挂篮(3)下方设置有过滤内筒(4),所述过滤内筒(4)内设有防堵排水管(6),穿过所述防堵排水管(6)位于过滤内筒(4)内设置有过滤料包(5),并且,所述箱体(1)底端设置有若干多方位连接口(7)。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截污式环保雨水口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雨水格栅(2)下方位于箱体(1)顶端边沿设置有铸铁包边(8)。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截污式环保雨水口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口(7)均为圆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截污式环保雨水口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是高强度树脂混凝土。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截污式环保雨水口装置,其特征在于,过滤料包(5)中间部位设有圆形口(9),所述圆形口(9)与防堵排水管(6)相互配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5项),具体修改内容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截污挂篮中间部位设有圆形挡板,所述过滤内筒底壁上设有若干个通孔”,并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提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截污式环保雨水口装置,包括箱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方设置有雨水格栅(2),所述雨水格栅(2)下方位于箱体(1)内设置有截污挂篮(3),所述截污挂篮(3)中间部位设有圆形挡板,所述截污挂篮(3)下方设置有过滤内筒(4),所述过滤内筒(4)内设有防堵排水管(6),穿过所述防堵排水管(6)位于过滤内筒(4)内设置有过滤料包(5),并且,所述箱体(1)底端设置有若干多方位连接口(7),所述过滤内筒(4)底壁上设有若干个通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9年3月8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设置截污挂篮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通过对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内容进行分析、在溢流管上方设置圆形挡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给出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坚持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不同,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经过符合逻辑的分析和推理能够得出的,则认为该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截污式环保雨水口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悬挂式雨水井过滤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4]-[0021]段及附图1-2):如图1-2所示,雨水经雨水集水井盖7(相当于雨水格栅)流入雨水过滤装置中,依次流经不锈钢网状格栅2、滤料1、纺织布3,最后出水从雨水管流入河流或是湖泊等水体。在此流经过程中,大的颗粒物和漂浮物被截留在不锈钢网状格栅2之上,没被截留的污染物质随雨水进一步往下流入滤料单元,滤料1放置于细密的不锈钢网状格栅2(对应于本申请中过滤内筒)内,滤料1对雨水进行过滤和吸附,微小的颗粒物和可溶性金属、有机物被等被滤料1截留下来。随后,雨水流经纺织布3,纺织布3包围在过滤单元的四周和底部(纺织布与滤料相当于本申请中过滤料包),起到防止滤料1流失的作用。装置的中心设有溢流管4(相当于本申请中防堵排水管,过滤料包穿过防堵排水管),溢流管4的管口略高于过滤单元。在雨量超过设计处理雨量的时候,雨水可以从溢流管4直接流入雨水井中,防止流水不畅,造成积水的情况。本装置在四周和内部设有支撑架,主要是起到支撑不锈钢网状格栅2和固定溢流管4的作用。附图1公开了雨水井底部设置有连接口。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包括箱体,以及箱体上方设置有雨水格栅,过滤内筒代替网状格栅,雨水格栅与过滤内筒之间设置截污挂篮,截污挂篮中间部位设有圆形挡板,过滤内筒底壁上设有若干个通孔,连接口为若干多方位设置。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结构的截污装置。
然而,过滤内筒与网状格栅都是用来放置过滤料包和防堵排水管,两者相互替换属于常规手段。为进一步保证在雨水进入网状格栅之前将较大污染物隔离,在雨水格栅下方设置截污挂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为满足雨水多种回用需要,连接口设置多方位若干个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不锈钢网状格栅用于拦截大的颗粒物和漂浮物,然而在使用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发现,当雨水量较大时,仍然会有污染物和漂浮物从网状格栅中间的溢流管4中进入井底,这显然会产生井底污染物堆积造成阻塞,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溢流管口增加圆形挡板,以拦截可能直接进入溢流管的污染物和漂浮物,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再次,对比文件1中由于滤料1底部采用纺织布3用以通过流径滤料后雨水并且防止滤料流失,鉴于其材料性能缺陷例如寿命不长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多孔板来进行替代,即可以采用“过滤内筒底壁上设有若干个通孔”这个技术手段而不必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是对在前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而雨水格栅下方位于箱体顶端边缘设置铸铁包边属于常规手段;连接口为圆形属于本领域常见形式;采用高强度树脂混凝土制作箱体为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附图1-2):不锈钢网状格栅2内的滤料中间部位设有圆形口,圆形口与溢流管4相配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
本申请通过在箱体上方设置有雨水格栅,在雨水格栅下方位于箱体内设置有截污挂篮,在截污挂篮下方设置有过滤内筒……等方式实现雨水过滤,而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雨水经雨水集水井盖流入雨水过滤装置中,依次流经不锈钢网状格栅、滤料、纺织布,最后出水从雨水管流入河流或是湖泊等水体。该方案与本申请完全不同,最主要的是,对比文件1中没有设置截污挂篮,其滤料结构也不相同,也并没有在溢流管的管口设置圆形挡板。对比文件1通过挂钩将滤料固定,稳定性不好,整体截污净化效率和质量不好。本申请中设置截污挂篮和圆形挡板并非公知常识,并且该特征构成一个整体,取得了一定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整体构思相似,均是采用了由粗到细逐步过滤的结构对雨水进行截污处理,它们的具体结构仅在细节方面有所差别,以及随之带来的效果差异,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容易想到在雨水格栅之后设置过滤篮等粗过滤结构以层层截污,并且截污挂篮的使用在雨水净化领域属于常见措施,因而为获得更好的雨水净化效果,能够想到采取本申请中的“截污挂篮”;其次,对比文件1中采用网状格栅来承载滤料,并且以纺织布作为滤料结构的底部承载,该结构尽管在外部包围上与本申请不同,但其主要目的均是为了实现对滤料的包裹,该对比文件1采用的方式和本申请中采用的滤料包围方式均属于本领域常见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视情况自由选择;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发现,对比文件1中的雨水截污结构在使用中,当雨水量较大时,仍然会有污染物和漂浮物从网状格栅中间的溢流管4中进入井底,这显然会产生井底污染物堆积造成阻塞,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溢流管口增加圆形挡板,以拦截可能直接进入溢流管的污染物和漂浮物,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进行符合逻辑的分析和推理容易得出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预期采用前述手段而取得的技术效果。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不必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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