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环流动力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22
决定日:2019-11-11
委内编号:1F2565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610963.9
申请日:2013-11-28
复审请求人:付礼成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晓雁
合议组组长:俞翰政
参审员:舒红宁
国际分类号:F03B17/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第33条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发明违备物理学的基本原理,则其不具备产业上的实用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610963.9,名称为“环流动力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付礼成,申请日为2013年11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31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6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2017年07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即第1-8页)、说明书附图(即第1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液压缸的形状是一头柱形,一头锥形,锥形的末端有一小节圆柱形。”
驳回决定认为:申请人于2017年07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内容及说明书附图,既未明确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决定还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液压缸,根据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其根据环流理论设计而成,多个液压缸单体串联、并联而成,在并联中可串联,串联中又可并联,多个并联体又可再次并联和串联,能够生生不息地对外释放能量;同时说明书中还明确记载了“能量守恒定律不适合环流”、“在环流中力是可以叠加放大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的输出能量是大于输入能量的,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这一自然界普遍存在的定律,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的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又于2018年04月08日、2018年05月22日、2018年07月02日、2018年07月14日、2018年08月04日、2019年05月09日、2019年07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主要认为:能量守恒定律是错误的,本申请具备实用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一、缸体移动可以增加流量。
二、环流理论中的所有正确和错误的观点,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做为他人的重大发现公布。
三、串联能无限增功,并联能无限增加动程流量,结合可做弹射器。
四、环流动力机可进行能量循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能量守恒定律是人类经验的总结,是现有认知范围内所普遍遵守的自然界定律。压强、杠杆公式与能量守恒定律之间并不矛盾,无论何种装置,其利用何种原理工作,其在运行过程中均需满足能量守恒定律。通过能量守恒定律可知,能量既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凭空消失,它只能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其他形式,或者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另一个物体,在转化或转移过程中,能量的总量保持不变。在环流动力机的运行过程中,处处存在能量损耗,例如从液压缸大端到小端存在的阻力,各级液压缸之间传递时存在的阻力等,这些阻力最终会以热量等形式损耗掉,也就是说在运行时,施加在液压缸上的力是一级一级减小的,而本申请的环流动力机在存在能量损耗的前提下,还能够增功,使得最终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这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不具备实用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3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2页第4段至第4页第2段,以及说明书附图第2-7页的内容,既没有记载在申请日2013年11月28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中,也不是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书修改超范围,复审通知书还针对驳回决定确定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实用性的评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液压缸,根据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其根据环流理论设计而成,由多个液压缸单体串联、并联而成,在并联中可串联,串联中又可并联,多个并联体又可再次并联和串联,能够生生不息地对外释放能量;同时说明书中还明确记载了“能量守恒定律不适合环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不符合能量守恒这一自然界普遍存在的定律,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本申请修改不超范围以及能量守恒定律是错误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3月16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3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修改超范围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3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2页第4段至第4页第2段,以及说明书附图第2-7页的内容,既没有记载在申请日2013年11月28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中,也不是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由于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超范围,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驳回决定确定的权利要求书,即2016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进行实用性的评述。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液压缸,根据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其根据环流理论设计而成,由多个液压缸单体串联、并联而成,在并联中可串联,串联中又可并联,多个并联体又可再次并联和串联,能够生生不息地对外释放能量。同时说明书中还明确记载了“能量守恒定律不适合环流”。
能量守恒定律的内容是:能量既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凭空消失,它只能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其他形式,或者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另一个物体,在转化或转移过程中,能量的总量保持不变。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的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的,不符合能量守恒这一自然界普遍存在的定律,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4.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复审请求人提出了在后申请,因此,本申请的修改没有超范围;(2)能量守恒定律是错误的,本申请具备实用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修改是否超范围,判断依据是本申请于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和在后申请无关。本申请修改后的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违反了专利法意义上的修改不得超范围的规定;(2)能量守恒定律、杠杆和压强公式都是正确的,且不会互相矛盾,如果出现矛盾,一定是应用中出现了错误。本申请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不符合能量守恒这一自然界普遍存在的定律。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合议组作出如下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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