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固碳封存降低大气CO2浓度控制全球变暖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植物固碳封存降低大气CO2浓度控制全球变暖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112
决定日:2019-11-11
委内编号:1F2537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97673.8
申请日:2014-06-29
复审请求人:雷学军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晨
合议组组长:洪岩
参审员:温睿
国际分类号:G06Q5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当发明请求保护的方法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就在于限定具体条件下采样不同的处理方案时,如果所述处理方案已被现有技术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又知晓不同的处理方案之间原理、适用情况和效果上的差别,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就有启示经过简单测算和推导得到在不同具体条件下应当采用何种具体的处理方案。也就是说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97673.8,名称为“植物固碳封存降低大气CO2浓度控制全球变暖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雷学军。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大气圈C02捕捉与碳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雷学军,《中国能源》,第35卷第12期,第15-22、44页,公开日为:2013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固碳植物种植面积、封碳类型,封碳类型还包括填埋封碳。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方案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降低C02的含量。填埋封存封碳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捕获到的碳需要封存才能降低空气中的C0 2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的不同封存方法使得封存的C02重新回到大气的难度、封存难度以及参与交易的难易度不一致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确定封碳的类型。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9段,2018年03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植物固碳封存降低大气C02浓度控制全球变暖的方法,通过对大气中C02浓度进行检测,评估大气中C02浓度对温室效应的影响,确定固碳植物种植面积、封碳类型,其特征是,所述封碳类型包括使用封碳、应用封碳、成型封碳、填埋封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物固碳封存降低大气C02浓度控制全球变暖的方法,其特征是,当大气中C02浓度在275-390ppm,且大气C02浓度年增长量小于0.3%时,采用使用封碳;
当大气中C02浓度在350-400ppm,且大气C02浓度年增长量在0.3%-2%之间,采用应用封碳;
当大气中C02浓度在400-450ppm,且大气C02浓度年增长量在0.3%以上,采用成型封碳;
当大气中C02浓度达到450ppm以上,且大气C02浓度年增长量在0.5%以上,采用填埋封碳。”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将原权利要求2中有关具体C02浓度和浓度年增长量不同时采用不同的封碳类型的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有关限定各种封碳类型的特征,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还将有关各种封碳类型的具体限定,作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公开的技术方案是根据评估结果,采用使用封碳、应用封碳、成型封碳、填埋封碳来降低大气圈中C02的浓度,其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却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扩展了现有封碳的类型,克服了原有的技术偏见。本申请通过设置不同C02浓度下的处理方法能从根本上降低大气温室效应,控制全球气候变暖,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植物固碳封存降低大气C02浓度控制全球变暖的方法,通过对大气中C02浓度进行检测,评估大气中C02浓度对温室效应的影响,确定固碳植物种植面积、封碳类型,其特征是,当大气中C02浓度在275-390ppm,且大气C02浓度年增长量小于0.3%时,采用使用封碳;
当大气中C02浓度在350-400ppm,且大气C02浓度年增长量在0.3%-2%之间,采用应用封碳;
当大气中C02浓度在400-450ppm,且大气C02浓度年增长量在0.3%以上,采用成型封碳;
当大气中C02浓度达到450ppm以上,且大气C02浓度年增长量在0.5%以上,采用填埋封碳;
当大气中C02浓度超过450ppm,全球平均气温升高2℃时,采用使用封碳、应用封碳、成型封碳、填埋封碳并用的方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物固碳封存降低大气C02浓度控制全球变暖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使用封碳是将植物加工成建筑材料、家具、农具、用具、工业品;所述应用封碳是将植物替代化石能源、化工原料;所述成型封碳是将植物加工成植物碳产品,进行封存,用于碳交易;所述填埋封碳是将植物进行填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封碳的可以降低大气圈中C02的浓度,即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内容并未解决人们一直渴望解决,却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而关于使用封碳,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将速生草本植物制备成板材,用于生产各种家具、办公桌椅;也可压制成生物质墙体砖,用于轻体建筑材料等,第18-19也介绍了相关的应用封碳,17页在封存技术中还公开了制造成碳产品进行封存,而碳进行填埋其实是一种封存的基础形式,可见本发明也并未客服技术偏见。此外,原审查部门还指出:在第21届《联合国气象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大会上,学术界中对于本申请中的方案实际上存在争议。学术界对于本申请的方案是否能从根本上降低大气温室效应,控制全球气候变暖,还是存疑的。即不能认为本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通知书中继续引用驳回决定中的引用的对比文件1,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根据C02浓度和对温室效应的影响确定固碳植物种植面积,以及根据检测的大气中C02浓度以及浓度年增长量的不同,确定采用不同的封碳类型,封碳类型还包括填埋封碳。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方案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固碳植物的种植面积,如何根据不同的二氧化碳浓度和浓度年增长量,来确定采用何种封碳类型。由于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通过种植固碳速生草本植物可以捕碳,并给出了速生草本植物捕碳量的计算公式,与植物种植面积有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据此想到,可以根据需要固碳的碳总量来计算相应的某种植物的种植面积。此外,权利要求1中根据检测的大气中C02浓度以及浓度年增长量,确定采用不同的封碳类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公知常识和简单测算,就显而易见可以确定的手段。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其余部分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复审请求人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 中的“通过对大气中C02浓度进行检测,评估大气中C02浓度对温室效应的影响,确定固碳植物种植面积、封碳类型”。复审请求人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当大气中C02浓度在275-390ppm,且大气C02浓度年增长量小于0.3%时,采用使用封碳;当大气中C02浓度在350-400ppm,且大气C02浓度年增长量在0.3%-2%之间,采用应用封碳;当大气中C02浓度在400-450ppm,且大气C02浓度年增长量在0.3%以上,采用成型封碳;当大气中C02浓度达到450ppm以上,且大气C02浓度年增长量在0.5%以上,采用填埋封碳;当大气中C02浓度超过450ppm,全球平均气温升高2℃时,采用使用封碳、应用封碳、成型封碳、填埋封碳并用的方式。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领域的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也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中如何根据大气C02浓度和浓度年增长量,有效的处理植物、利用植物固碳封存的启示。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植物固碳封存降低大气C02浓度控制全球变暖的方法,其特征是,当大气中C02浓度在275-390ppm,且大气C02浓度年增长量小于0.3%时,采用使用封碳;
当大气中C02浓度在350-400ppm,且大气C02浓度年增长量在0.3%-2%之间,采用应用封碳;
当大气中C02浓度在400-450ppm,且大气C02浓度年增长量在0.3%以上,采用成型封碳;
当大气中C02浓度达到450ppm以上,且大气C02浓度年增长量在0.5%以上,采用填埋封碳;
当大气中C02浓度超过450ppm,全球平均气温升高2℃时,采用使用封碳、应用封碳、成型封碳、填埋封碳并用的方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物固碳封存降低大气C02浓度控制全球变暖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使用封碳是将植物加工成建筑材料、家具、农具、用具、工业品;所述应用封碳是将植物替代化石能源、化工原料;所述成型封碳是将植物加工成植物碳产品,进行封存,用于碳交易;所述填埋封碳是将植物进行填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2项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2。经审查,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次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4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9段。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发明请求保护的方法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就在于限定具体条件下采样不同的处理方案时,如果所述处理方案已被现有技术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又知晓不同的处理方案之间原理、适用情况和效果上的差别,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就有启示经过简单测算和推导得到在不同具体条件下应当采用何种具体的处理方案。也就是说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审查决定引用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相同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大气圈C02捕捉与碳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雷学军,《中国能源》,第35卷第12期,第15-22、44页,公开日为:2013年12月31日。
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植物固碳封存降低大气C02浓度控制全球变暖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第15-22、44页)是权利要求1-2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以下内容:工业革命以来,由于化石能源、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导致地球大气、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目前,大气中C02已达60万年以来的最高峰值,C02 聚集滞留在大气圈中,造成严重的温室效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大气C02捕捉方法特征分析。种植速生草本植物,可实现大气C02负增长,是最具有社会经济效益的碳捕捉方法,制备的碳产品可精确计量,用于碳封存不释放C02。对比文件1公开并比较了黑麦草、苏丹草、芦竹、荻等草本植物单位面积的生物量分析,并给出了速生草本植物捕碳量的计算机公式,即C捕=W×S×Rc×N;式中:C捕是植物捕碳总量;W是植物单位面积的生物量;Rc是植物百分含碳量;S是植物种植面积(hm2);N是年限。如不及早种植速生草本植物降低大气圈中的C02,当C02 浓度超过450 ppm 后,到2050 年全球平均气温将上升2 ℃,气候系统就会紊乱,高温和沙漠化会使我们丧失通过种植速生草本植物维护和拯救地球生态环境的机会,导致全球生物多样性的降低;水分被高温转化为气态,使地球的生物圈、水圈和大气圈碳循环终止;逐步地使地球成为茫茫宇宙中一颗无生命活动的普通行星。将速生草本植物碳产品封存,用于碳交易。碳产品经南方林业生态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检测,平均含碳量为49.2%。封存1t 碳产品相当于封存1.46tC02。据测算,大气中C02总质量约2.1万亿t 。每年封存90~110 亿t 碳产品,可实现大气C02 的负增长,5年封存4369亿t碳产品,C02浓度即可从当前的391ppm 降低到工业革命前的275ppm。本项目的实施,将使我国成为创造大气C02负增长和解除全球温室效应危害的国家(相当于通过植物固碳封存降低大气C02浓度控制全球变暖的方法)。
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通过种植速生草本植物,可以将大气圈中气态的C02转入生物圈中形成固态的有机碳化合物,是生物质发生大增产。生物质资源用途广泛,包括:一、用于造纸、建材、包装、肥料、化工、发电等多个领域;二是制备储碳产品封存,参与国际碳交易(相当于成型封碳);三是制成固体、液体、气体形态的能源产品,替代化石能源(相当于应用封碳),制作化学肥料,开发农药,制作化工产品(相当于应用封碳),用于制造工业材料(相当于成型封碳)。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将速生草本植物制备成板材,用于生产各种家具、办公桌椅,也可压制成生物质墙体砖,用作轻体建筑材料,均等同于碳产品封存(相当于使用封碳)。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的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在不同的C02浓度和不同的C02浓度年增长量时,采用不同的封碳类型。具体而言,就是:当大气中C02浓度在275-390ppm,且大气C02浓度年增长量小于0.3%时, 采用使用封碳;当大气中C02浓度在350-400ppm,且大气C02浓度年增长量在0.3%-2%之间,采用应用封碳;当大气中C02浓度在400-450ppm,且大气C02浓度年增长量在0.3%以上,采用成型封碳;当大气中C02浓度达到450ppm以上,且大气C02浓度年增长量在0.5%以上,采用填埋封碳;当大气中C02浓度超过450ppm,全球平均气温升高2℃时,采用使用封碳、应用封碳、成型封碳、填埋封碳并用的方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方案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根据不同的二氧化碳浓度和浓度年增长量,来确定采用何种封碳类型。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应用封碳、成型封碳和使用封碳三种封碳类型。而填埋封碳也是本领域公知的一种封碳类型(在对比文件1的参考文献中就有两篇文献标题包含“填埋固碳”)。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直接用于燃烧生物质其实质是一种碳排放的过程,速生草本植物及其制品本身只是对碳进行了存储,而由于保存成本等方面的考虑,这一存储实质只能对于碳排放进行短期的延迟,而对于填埋而言,其实际是对于这一碳长期埋藏在地下的过程,其对于碳排放的延迟必然是比使用封碳、成型封碳、应用封碳等要来的更久。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公知的是:对于各种不同的封碳类型其实际是能起到的碳排放延迟的效果必然是不同的。而针对不同的大气CO2浓度及浓度年增长量,经过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测算,很容易可以确定在什么样的大气CO2浓度及浓度年增长量的情况下,采用何种封碳类型才能起到控制大气CO2浓度机器增长速度的作用。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中根据检测的大气中C02浓度以及浓度年增长量,确定采用不同的封碳类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公知常识和简单测算,就显而易见可以确定的手段。
因此,在上述公知常识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应用上述容易想到的手段,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应用封碳、成型封碳和使用封碳三种封碳类型的具体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第16页左栏,第17页右栏)。而填埋封碳及其具体方法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2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在不同的C02浓度和不同的C02浓度年增长量时,采用不同的封碳类型。具体而言,就是:当大气中C02浓度在275-390ppm,且大气C02浓度年增长量小于0.3%时, 采用使用封碳;当大气中C02浓度在350-400ppm,且大气C02浓度年增长量在0.3%-2%之间,采用应用封碳;当大气中C02浓度在400-450ppm,且大气C02浓度年增长量在0.3%以上,采用成型封碳;当大气中C02浓度达到450ppm以上,且大气C02浓度年增长量在0.5%以上,采用填埋封碳;当大气中C02浓度超过450ppm,全球平均气温升高2℃时,采用使用封碳、应用封碳、成型封碳、填埋封碳并用的方式。但是,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不同的封碳方式来降低大气中CO2浓度,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第18页左栏)种植速生草本植物捕捉大气圈CO2资源,生物质可制备碳产品封存,用于碳交易,降低大气CO2含量,调控温室效应。也公开了包括应用封碳、成型封碳和使用封碳在内的三种封碳类型。而填埋封碳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参考文献中,两篇参考文献的标题中就已提及“填埋封碳”。本申请通过设置不同CO2浓度和浓度增长量下,采用不同的封碳方式来控制CO2浓度,控制全球气候变暖,其取得的效果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封存的CO2数量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各种不同封碳方式的了解,经过简单测算和推导就可以预测和知晓的,并没有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合议组认为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应用上述容易想到的手段,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不具备创造性的。进一步地,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不能被接受。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有关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所有理由均没有说服力,不能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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