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1000MW火电机组前置泵轴心同心度调整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969
决定日:2019-11-11
委内编号:1F2710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31474.3
申请日:2015-12-31
复审请求人: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晓雁
合议组组长:俞翰政
参审员:舒红宁
国际分类号:F04D29/6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进行常规的设置就可以得到的,则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31474.3,名称为“一种1000MW火电机组前置泵轴心同心度调整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8日做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即第1-2页)和摘要附图,2018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段(即第1-4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203863336U,公告日为2014年10月0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1000MW火电机组前置泵轴心同心度调整装置,包括固定板、调整板和连接杆,在所述固定板上沿其长度方向开设有多个通孔,在所述调整板的下部开设有与多个通孔相对应的多个腰形定位孔,所述连接杆一端分别穿过通孔和与该通孔相对应的腰形定位孔,所述调整板通过调节件设置在连接杆上,连接杆包括第一连接杆和第二连接杆;
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调整板的上部设有精调件和粗调件,所述精调件设置在粗调件正上方;
在固定板上沿其长度方向开设有2个通孔,分别为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在调整板的下部开设有分别与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相对应的第一腰形定位孔和第二腰形定位孔,在第一腰形定位孔两侧对称设有第一调节螺母和第二调节螺母,在第二腰形定位孔两侧对称设有第三调节螺母和第四调节螺母;
在前置泵泵轴与电机转子轴对中心时,首先将第一连接杆的一端分别穿过第一通孔和泵座,再将第二连接杆的一端分别穿过第二通孔和泵座,然后将第二调节螺母旋入第一连接杆上,将第四调节螺母旋入第二连接杆上,再将调整板的第一腰形定位孔穿至在第一连接杆上,将调整板的第二腰形定位孔穿至在第二连接杆上,再将第一调节螺母旋入第一连接杆上,使其与第二调节螺母相配合将调整板的一侧固定在第一连接杆上,将第三调节螺母旋入第二连接杆上,使其与第四调节螺母相配合将调整板的另一侧固定在第二连接杆上,最后通过精调件和粗调件对泵体的位置进行调节,首先拧动粗调件对泵体的位置进行调节,当泵轴与电机轴相差距离较小时,拧动精调件对泵体的位置进行调节,最终使泵轴与电机轴同心;
所述精调件为每旋转一周能够轴向移动0.4mm的精调螺栓,所述粗条件为每旋转一周能够轴向移动1mm的粗调螺栓。
2. 根据权利要1所述的一种1000MW火电机组前置泵轴心同心度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件为调节螺母。”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调整装置用于1000MW火电机组前置泵轴心同心度的调整;还包括固定板,在该固定板上沿其长度方向设有多个通孔,调节板下部开设的定位孔与所述多个通孔相对应且为腰形定位孔;调整板通过调节件设置的连接杆上;调节板下部设置的连接结构为连接杆,且连接杆一端分别穿过通孔和与该通孔相对应的腰形定位孔;连接杆包括第一连接杆和第二连接杆;调整板上部设有精调件和粗调件,精调件设置在粗调件正上方在固定板上沿其长度方向开设有2个通孔,分别为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调节板的下部开设有分别与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相对应的第一腰形定位孔和第二腰形定位孔,在第一腰形定位孔两侧对称设有第一调节螺母和第二调节螺母,在第二腰形定位孔两侧对称设有第三调节螺母和第四调节螺母;(2)在前置泵泵轴与电机转子轴对中心时,首先将第一连接杆的一端分别穿过第一通孔和泵座,再将第二连接杆的一端分别穿过第二通孔和泵座,然后将第二调节螺母旋入第一连接杆上,将第四调节螺母旋入第二连接杆上,再将调整板的第一腰形定位孔穿至在第一连接杆上,将调整板的第二腰形定位孔穿至在第二连接杆上,再将第一调节螺母旋入第一连接杆上,使其与第二调节螺母相配合将调整板的一侧固定在第一连接杆上,将第三调节螺母旋入第二连接杆上,使其与第四调节螺母相配合将调整板的另一侧固定在第二连接杆上,最后通过精调件和粗调件对泵体的位置进行调节;首先拧动粗调件对泵体的位置进行调节,当泵轴与电机轴相差距离较小时,拧动精调件对泵体的位置进行调节,最终使泵轴与电机轴同心;(3)精调件为每旋转一周能够轴向移动0.4mm的精调螺栓,粗调件为每旋转一周能够轴向移动1mm的粗调螺栓。区别特征(1)、(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能够实现的,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粗条件”修改为“粗调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可以进行两个方向的调节,铅锤方向的调节是通过穿过调整板上腰形孔的连接杆和两个调节螺母实现的;对比文件2只能进行一个方向的调节;在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对物体5进行铅锤方向进行调节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想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3),且区别特征(3)也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2)本申请的泵体600与泵座700是连为一体的,对比文件2中的底座6和物体5是分离的。(3)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粗调和精调的技术启示,只给出微调的技术启示,通常来说采用螺栓调节一般都是微调,不会想到采用螺栓来进行粗调。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1000MW火电机组前置泵轴心同心度调整装置,包括固定板、调整板和连接杆,在所述固定板上沿其长度方向开设有多个通孔,在所述调整板的下部开设有与多个通孔相对应的多个腰形定位孔,所述连接杆一端分别穿过通孔和与该通孔相对应的腰形定位孔,所述调整板通过调节件设置在连接杆上,连接杆包括第一连接杆和第二连接杆;
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调整板的上部设有精调件和粗调件,所述精调件设置在粗调件正上方;
在固定板上沿其长度方向开设有2个通孔,分别为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在调整板的下部开设有分别与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相对应的第一腰形定位孔和第二腰形定位孔,在第一腰形定位孔两侧对称设有第一调节螺母和第二调节螺母,在第二腰形定位孔两侧对称设有第三调节螺母和第四调节螺母;
在前置泵泵轴与电机转子轴对中心时,首先将第一连接杆的一端分别穿过第一通孔和泵座,再将第二连接杆的一端分别穿过第二通孔和泵座,然后将第二调节螺母旋入第一连接杆上,将第四调节螺母旋入第二连接杆上,再将调整板的第一腰形定位孔穿至在第一连接杆上,将调整板的第二腰形定位孔穿至在第二连接杆上,再将第一调节螺母旋入第一连接杆上,使其与第二调节螺母相配合将调整板的一侧固定在第一连接杆上,将第三调节螺母旋入第二连接杆上,使其与第四调节螺母相配合将调整板的另一侧固定在第二连接杆上,最后通过精调件和粗调件对泵体的位置进行调节,首先拧动粗调件对泵体的位置进行调节,当泵轴与电机轴相差距离较小时,拧动精调件对泵体的位置进行调节,最终使泵轴与电机轴同心;
所述精调件为每旋转一周能够轴向移动0.4mm的精调螺栓,所述粗调件为每旋转一周能够轴向移动1mm的粗调螺栓。
2. 根据权利要1所述的一种1000MW火电机组前置泵轴心同心度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件为调节螺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明确记载:在前置泵泵轴与电机转子轴对中心时,只需要将连接杆的一端分别穿过通孔、泵座和腰形定位孔,通过调节螺母将调节板锁紧的泵座的一侧,然后拧动粗调件对泵体的位置进行调节;并根据附图3中可知,调节板200与泵座700锁紧固定,根据需要拧动精调件300或粗调件400对泵体的位置进行调节,以最终实现泵轴与电机轴的同心。由此可知,泵座与泵体并非为一体结构。泵体放置于泵座之上,二者在铅垂方向上的位置是固定的,根据本申请中的调节装置的具体安装结构,其腰形孔的设置并不能达到泵体与泵座之间在铅垂方向的位置调节的目的和作用,本申请中腰形孔的设置仅是为了适应不同泵体与泵座的调整工况,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某一被调节部件结构,仅能够实现一个方向(水平方向)的调节。对比文件2公开固定架1(即为调整板)通过螺栓3固定于底座6上,通过调节件实现物体5在水平方向的调节对正,这与本申请的调节原理是相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求将其应用于泵体中泵轴与电机轴对中的结构中。同时,粗调节和精调节是本领域进行轴心对中的常规调节方式,在对比文件2公开调节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调节需求而设置粗调件和精调件,以实现不同的调节需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对于粗调件及精调件调整移动距离的限定,仅是本领域根据实际需求而作出的适应性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调整装置用于1000MW火电机组前置泵轴心同心度的调整;(2)本申请还包括固定板和连接杆,在固定板上沿其长度方向开设有多个通孔,在调整板的下部开设有与多个通孔相对应的多个腰形定位孔;连接杆一端分别穿过通孔和与该通孔对应的腰形定位孔,调整板通过调节件设置在连接杆上;连接杆包括第一连接杆和第二连接杆;调整板的上部设有精调件和粗调件,精调件设置在粗调件正上方;在固定板上沿其长度方向开设有两个通孔,分别为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在调节板的下部开设有分别与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相对应的第一腰形定位孔和第二腰形定位孔,在第一腰形定位孔两侧对称设有第一调节螺母和第二调节螺母,在第二腰形定位孔两侧对称设有第三调节螺母和第四调节螺母;(3)在前置泵泵轴与电机转子轴对中心时,首先将第一连接杆的一端分别穿过第一通孔和泵座,再将第二连接杆的一端分别穿过第二通孔和泵座,然后将第二调节螺母旋入第一连接杆上,将第四调节螺母旋入第二连接杆上,再将调整板的第一腰形定位孔穿至在第一连接杆上,将调整板的第二腰形定位孔穿至在第二连接杆上,再将第一调节螺母旋入第一连接杆上,使其与第二调节螺母相配合将调整板的一侧固定在第一连接杆上,将第三调节螺母旋入第二连接杆上,使其与第四调节螺母相配合将调整板的另一侧固定在第二连接杆上,最后通过精调件和粗调件对泵体的位置进行调节;首先拧动粗调件对泵体的位置进行调节,当泵轴与电机轴相差距离较小时,拧动精调件对泵体的位置进行调节,最终使泵轴与电机轴同心;(4)精调件为每旋转一周能够轴向移动0.4mm的精调螺栓,粗调件为每旋转一周能够轴向移动1mm的粗调螺栓。但是,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转用,区别特征(2)、(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能够实现的,区别特征(4)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复审通知书还指出:(1)首先,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载铅垂方向的调节是如何实现的;其次,穿过调整板上腰形孔的连接杆和两个调节螺母实现的是,适应性地针对不同规格泵座在铅垂方向上的固定,一旦固定后,是无法实现铅垂方向上的调节的,仅能实现水平方向的调节,即本申请也是只能进行一个方向的调节;第三,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8段记载有“在所述底座6确定安装所述固定架1的位置后,并钻螺纹孔将所述固定架1用所述螺栓3固定在所述底座6上”,意味着将底座6在铅垂方向进行了固定,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需要在铅垂方向固定底座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机械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采用常用的一些结构,容易设计出实现铅垂方向上固定泵座的具体结构,并根据具体结构实施区别特征(3)中的常规步骤。(2)首先,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载泵体600与泵座700是连为一体的;其次,退一步说,即便两者是连为一体的,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8段记载有“所述物体5安装在底座6上”,在通常的理解中,“安装”具有“固定为一体”的含义,即物体5与底座6是连为一体的;第三,无论泵体与泵座是否连为一体,都不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其不是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3)粗调和精调都是常见的调节方式,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螺钉调节的基础上,将其进一步分解成粗调和精调,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例如,使用显微镜观察物体时,先转动粗准焦螺旋,使得可以看清物像,再转动细准焦螺旋,使得看到的物像更加清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1月14日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申请文件,经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和摘要附图,2018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1000MW火电机组前置泵轴心同心度调整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多个结构的机器同轴线连接运行的安装微调机构(相当于本申请的同心度调整装置),并具体披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4-18段、附图1-3):包括固定架1(相当于本申请的调整板)和螺栓3(即为一种连接结构),在固定架1的下部开设有定位孔,螺栓3一端穿过定位孔;在固定架1的上部设有调节件螺钉2;微调结构被应用在被调节对正的物体5上,物体5安装在底座6上,在底座6确定安装固定架1的位置后,并钻螺纹孔将固定架1用螺栓3固定在底座6上,转动螺钉2的操作部21,本体部22在螺纹式调节通孔11内伸缩旋转,使所述抵接部23抵接于物体5上,进行对物体的微调。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调整装置用于1000MW火电机组前置泵轴心同心度的调整;(2)本申请还包括固定板和连接杆,在固定板上沿其长度方向开设有多个通孔,在调整板的下部开设有与多个通孔相对应的多个腰形定位孔;连接杆一端分别穿过通孔和与该通孔对应的腰形定位孔,调整板通过调节件设置在连接杆上;连接杆包括第一连接杆和第二连接杆;调整板的上部设有精调件和粗调件,精调件设置在粗调件正上方;在固定板上沿其长度方向开设有两个通孔,分别为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在调节板的下部开设有分别与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相对应的第一腰形定位孔和第二腰形定位孔,在第一腰形定位孔两侧对称设有第一调节螺母和第二调节螺母,在第二腰形定位孔两侧对称设有第三调节螺母和第四调节螺母;(3)在前置泵泵轴与电机转子轴对中心时,首先将第一连接杆的一端分别穿过第一通孔和泵座,再将第二连接杆的一端分别穿过第二通孔和泵座,然后将第二调节螺母旋入第一连接杆上,将第四调节螺母旋入第二连接杆上,再将调整板的第一腰形定位孔穿至在第一连接杆上,将调整板的第二腰形定位孔穿至在第二连接杆上,再将第一调节螺母旋入第一连接杆上,使其与第二调节螺母相配合将调整板的一侧固定在第一连接杆上,将第三调节螺母旋入第二连接杆上,使其与第四调节螺母相配合将调整板的另一侧固定在第二连接杆上,最后通过精调件和粗调件对泵体的位置进行调节;首先拧动粗调件对泵体的位置进行调节,当泵轴与电机轴相差距离较小时,拧动精调件对泵体的位置进行调节,最终使泵轴与电机轴同心;(4)精调件为每旋转一周能够轴向移动0.4mm的精调螺栓,粗调件为每旋转一周能够轴向移动1mm的粗调螺栓。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如何调节1000MW火电机组前置泵轴心的同心度;(2)如何固定调整装置与泵,为调节做准备;(3)如何实现调节装置与泵的固定、调节步骤;(4)如何控制调节精度。
对于区别特征(1),将对比文件2的用于同轴线连接运行的安装微调机构,转用到1000MW火电机组前置泵轴心的同心度调整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不需要克服技术难题,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固定架1(相当于本申请的调整板)通过螺栓3固定于底座6上,底座6上安装有需要被调节对正的物体5,在此基础上,当将对比文件2中的安装微调机构转用到火电机组前置泵轴心的同心度调节上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基于普通的机械设计常识,设计出合理的将调整装置固定于泵上的固定结构;其次,固定板、连接杆、腰形定位孔、调节螺母等均是机械领域常见的结构,通过这些常见结构的简单组合实现如对比文件2中的承载和固定的功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可以实现的,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第三,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调节件螺钉2可以对物体进行对中调节,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调节需求,将调节结构设置为精调件和粗调件,并将精调件设置在粗调件正上方,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3),其为将调整装置应用于前置泵轴与电机轴同心度进行固定并调整的具体步骤,然而,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固定微调结构于被调节物体——调节螺钉实现微调”的应用方法的基础上,区别特征(3)中的步骤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调整装置的具体结构而实施的常规步骤,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4),其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实际调节需求而对于粗调件及精调件调节精度的常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调节件为调节螺母”。但是,将调节件设置为调节螺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需要现场钻螺纹孔,劳动强度大,效率低,而本申请固定板与调整板之间的安装方式,不需要现场钻螺纹孔,劳动强度低,效率高。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创造能力,设计出本申请的劳动强度低的固定结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现场钻孔虽然增加了现场的劳动强度,但是,可以省略纵向定位的固定结构,节约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如对比文件2的现场钻孔方式,或者如本申请的固定板与调整板之间的安装方式。(2)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基于普通的机械设计常识,设计出合理的将调整装置固定于泵上的固定结构;固定板、连接杆、腰形定位孔、调节螺母等均是机械领域常见的结构,通过这些常见结构的简单组合实现承载和固定的功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可以实现的,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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