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旋转冷锻钛合金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939
决定日:2019-11-11
委内编号:1F2588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27079.0
申请日:2015-07-20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明
合议组组长:周文娟
参审员:吕慧敏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27079.0,名称为“旋转冷锻钛合金润滑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01486942A,公开日2009年7月22日)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旋转冷锻钛合金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质量比50%的聚α-烯烃与50%的己二酸酯复合为基础油,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
油性剂 5%~10%,
极压剂 3%~5%,
抗磨剂 5%~8%,
抗氧剂 0.2%~0.5%,
抗泡剂 20ppm~50ppm,
抗氧防腐剂 0.3%~0.6%,
摩擦改进剂 2%~3%,
抗疲劳剂 3%~4%,
补强剂 2%~4%;
油性剂是牛脂;
极压剂是乙基棕榈酸酯;
抗磨剂是氯化石蜡T301;
抗泡剂是二甲基硅油;
抗氧防腐剂是二硫代氨基甲酸钼MoDTC;
摩擦改进剂是硫磷酸钼;
抗疲劳剂是液体石蜡;
补强剂是硫代磷酸胺盐T307。”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指出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所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中的润滑剂应用领域、基础油和添加剂的配方不同,本申请添加剂的选择具有复合协同效应,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5年7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2段,2017年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旋转冷锻钛合金润滑剂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金属加工油(参见说明书实施例6):使用A3和B1调制金属加工油,其中A3是异癸醇与己二酸形成的二酯,含量为70质量%,B1是1-癸烯二聚物的氢化物,含量为30质量%(上述 A3和B1分别是权利要求1中“己二酸酯”和“聚α-烯烃”的下位概念),得到的金属加工油在40℃时含有250ppm的水。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加入一定量的多种添加剂;(2)基础油的加入量以及两种基础油的配比不同;权利要求1不含水;(3)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润滑剂组合物用于旋转冷锻钛合金。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润滑剂的润滑、抗磨、减摩和抗氧性能。
关于区别(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本发明所说的第1和第2金属加工油,从防止熔敷和加工阻力的增加以及达到更优良的加工效率和工具寿命的观点考虑,优选含有(C)油性剂”(参见说明书第17页第3段);“(C)油性剂的含量没有特殊限制,从防止熔敷和加工阻力的增加以及达到更优良的加工效率和工具寿命的观点考虑,以金属加工油总量为基准,优选为0.01质量%以上,更优选为0.05质量%以上,进一步优选为0.1质量%以上。另外,从稳定性的观点考虑,油性剂的含量,以金属加工油总量为基准,优选为15质量%以下,更优选为10质量%以下,进一步优选为5质量%以下。另外,本发明所说的第1和第2金属加工油中,从防止熔敷和加工阻力的增加以及达到更优良的加工效率和工具寿命的观点考虑,优选进一步含有(D)极压剂”(参见说明书第28页第3和4段);“(D)极压剂的含量是任意的,从防止熔敷和加工阻力的增加以及达到更优良的加工效率和工具寿命的观点考虑,以金属加工油总量为基准,优选为0.005质量%以上,更优选为0.01质量%以上,进一步优选为0.05质量%以上。另外,从防止异常磨损的观点考虑,极压剂的含量,以金属加工油总量为基准,优选为15质量%以下,更优选为10质量%以下,进一步优选为7质量%以下”(参见说明书第39页第3段);“另外,本发明所说的第1和第2金属加工油优选还含有(F)抗氧化剂。通过添加(F)抗氧化剂,可以防止由于构成成分的变质所造成的发粘,而且也可以提高热?氧化稳定性”(参见说明书第42页第3段);“(F)抗氧化剂的含量没有特殊限制,为了维持良好的热?氧化稳定性,以金属加工油总量为基准,其含量优选为0.01质量%以上,进一步优选为0.05质量%以上,最优选为0.1质量%以上。另一方面,即使按该数值以上添加也不能期待效果的进一步提高,因此其含量优选为10质量%以下,进一步优选为5质量%以下,最优选为3质量%以下。另外,在本发明所说的第1和第2金属加工油中,可以含有上述以外的以往公知的添加剂。作为这种添加剂,可列举出例如,上述的磷化合物、硫化合物以外的极压剂(包括氯系极压剂);苯并三唑、噻二唑等的金属钝化剂;甲基硅氧烷、氟代硅氧烷、聚丙烯酸酯等的消泡剂等。这些公知的添加剂在合并使用的场合,其含量没有特殊限制,这些公知的添加剂的合计含量,以金属加工油总量为基准,一般按照0.1~10质量%的量进行添加”(参见说明书第45页第2和3段)。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添加油性剂、极压剂、抗氧剂和抗泡剂等添加剂,且上述添加剂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改善润滑剂的润滑、抗磨、减摩和抗氧、抗泡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改善润滑剂的润滑、抗磨、减摩和抗氧性能,有动机加入油性剂、极压剂、抗氧剂和抗泡剂。
另外,油性剂通常是动植物油或在烃链末端由极性基团的化合物,具有减少摩擦的作用。由于具有减摩作用的添加剂发现,现把包括油性剂在内的、能降低摩擦面摩擦系数的物质统称为摩擦改进剂。牛脂是本领域常用动物油油性剂,硫磷酸钼是本领域常用的摩擦改进剂(参见《润滑剂添加剂性质及应用》(下称公知常识证据1),黄文轩编著,第98-109页,中国石化出版社,2012年5月31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加入,且可预料其技术效果。
按国内添加剂的分类,通常把极压剂和抗磨剂统称为极压抗磨剂。因为不同类型的极压抗磨剂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使用范围(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68和69页)。乙基棕榈酸酯是本领域常用的酯类极压剂,氯化石蜡T3001是氯系极压剂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加入,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知,上述添加剂种类的选择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金属减活剂和抗氧剂以及抗氧抗腐剂都可以提高油品的抗氧化性能,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抗氧防腐剂还具有良好的抗腐性能,在油品中加入抗氧抗腐添加剂,能抑制油品的氧化过程,钝化金属对氧化的催化作用,可延长油品使用周期(参见《工业润滑油生产与应用》,王先会编,第53-54页,中国石化出版社,2014年1月31日)。为了改善润滑剂的氧化安定性以延长润滑剂使用周期,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加入抗氧防腐剂。二硫代氨基甲酸钼MoDTC是本领域常用氨基甲酸盐类抗氧防腐剂,具有良好的抗氧抗腐性能、极压性和耐高温性(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61-62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添加。
二甲基硅油是对比文件2中甲基硅氧烷消泡剂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加入,且可预料其效果。
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在锻造过程中,由于锻造机械负荷会引起金属机械疲劳;热负荷的加载和卸载会引起金属冷热疲劳,进而造成磨损增加或者发生粘连,影响工件的加工精度和表面光洁度(《锻造模具与润滑》,中国锻压协会编著,第346-349页,国防工业出版社,2010年1月31日)。为提高加工型材表面光洁度和精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加入抗疲劳剂。而石蜡可以增加油膜厚度,且通常增加油膜厚度有利于减缓工件表面裂纹的萌生期,从而减缓工件疲劳;同时,液体石蜡还具有减摩抗磨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添加,且上述选择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另外,为增强添加剂对润滑油某方面性能的影响,本领域常添加补强剂。硫代磷酸胺盐T307具有优良极压抗磨、抗腐抗氧性能,热稳定性好,为改善润滑剂的氧化安定性和抗磨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加入硫代磷酸胺盐T307,且可预料其效果。
基于润滑剂各添加剂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改善润滑剂的润滑、抗磨、减摩和抗氧性能易于想到调整各添加剂的用量,并通过有限的试验就可以确定其的合理用量,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知上述各添加剂含量的选择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2),聚α-烯烃和己二酸酯都具有良好的氧化安定性和润滑性、粘度均较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改善润滑剂的润滑性能,有动机调整基础油的用量和基础油种类的比例,并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基础油用量和配比的基础上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基础油的用量和基础油种类的比例,且可预料其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中微量的水是从防止熔敷和加工阻力增加、达到优良的加工效率和工具寿命的角度添加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或去除,省略该组分后,其效果也相应消失。
关于区别(3),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作为金属加工的种类,具体地可列举出,切削加工、研削加工、滚轧加工、锻造加工、压力加工、拉拔加工、压延加工等。本发明所说的第1和第2金属加工油所适用的被加工材料的材质没有特殊限制,本发明的金属加工油适于作为非铁金属的加工用油剂”(参见说明书第46页第4和5段)。而旋转锻造是锻造加工的一种,钛是常用的非铁金属,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金属加工油用于钛合金旋转冷锻过程。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基础油,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对比文件2中的“异癸醇与己二酸形成的酯” 和“1-癸烯二聚物的氢化物”分别是权利要求1中“己二酸酯”和“聚α-烯烃”的下位概念,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础油的种类;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润滑油所需的粘度等性能要求以及与添加剂的混溶性,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基础油适合的配比和用量。对于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添加剂可以改善润滑油物理化学性质,对润滑油赋予新的性能或加强原有性能,润滑油领域常用的添加剂有十多种,如为改善润滑油的防锈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加入或调整防锈剂,且各类添加剂通常都有合适的添加量,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添加剂合理的用量。其次,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润滑剂组合物需要具备润滑、稳定、抗磨极压、减摩、防腐蚀等性能,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需要寻找具有类似功能的润滑油,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润滑组合物也具备这些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调整进而获得权利要求1中的润滑剂组合物,进而也可将其用做冷旋压钛合金管润滑剂。最后,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提及各组分间的协同作用,也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各组分之间具备协同作用、产生复配效果,所以并不能得出该组合物具有复配协同效果的结论。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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