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冷旋压无缝钢管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937
决定日:2019-11-11
委内编号:1F2582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03968.6
申请日:2015-06-05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明
合议组组长:周文娟
参审员:吕慧敏
国际分类号:C10M16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03968.6,名称为“冷旋压无缝钢管润滑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510115A,公开日为2004年7月7日)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冷旋压无缝钢管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650SN基础油为基础油,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
油性剂 8.0%~10.0%,
极压剂 6.0%~7.0%,
抗磨剂 5.0%~6.0%,
抗氧剂 0.3%~1.0%,
摩擦改进剂 3.0%~5.0%,
金属减活剂 0.8%~1.0%,
补强剂 2.0%~3.0%,
助剂 2.0%~3.0%,
防锈剂 0.6%~1.0%;
油性剂是工业猪油;
极压剂是氯化石蜡T301;
抗磨剂是硫化异丁烯;
抗氧剂是2,6-二叔丁基混合酚T502;
摩擦改进剂是膦酸酯;
金属减活剂是质量比50%的噻二唑衍生物和50%的巯基苯并咪唑复合;
补强剂是硼化磷胺酯;
助剂是超高碱值合成磺酸镁;
防锈剂是质量比50%的石油磺酸钡和50%的苯并三氮唑复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指出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所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中的润滑剂应用领域、基础油和添加剂的配方不同,本申请添加剂的选择具有复合协同效应,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5年6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9段,2017年6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冷旋压无缝钢管润滑剂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船用内燃机润滑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和第2页第1、3段):其由基础油调和成的A液和润滑油添加剂调制成的B液调配而成,以重量份为单位,含A液 9-11份,B液2-3份,(a)A液中500SN基础油40-60份,650SN基础油40-60份,(b)B液中清净剂0.6-1份,防锈剂0.4-2.4份,极压抗磨剂0.6-0.9 份,抗氧抗腐剂0.8-1.4份,降凝剂1-2份;清净剂为低碱值石油磺酸钙T101,或为超碱值合成磺酸镁T107,或为硫化烷基酚钙T115等;防锈剂为烯基丁二酸T746,或为石油磺酸钡T701,或为苯并三氮唑T706,或为氧化石油脂钡皂T743等;极压抗磨剂为氯化石蜡T301,或为硫化异丁烯T321,或为硼酸盐T361等;抗氧抗腐剂为硫磷烷基酚锌盐T201、或为硫磷仲醇基锌盐T205等;降凝剂为烷基萘T801等。
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权利要求1中的助剂超高碱值合成磺酸镁在本领域用作清净剂。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基础油、清净剂、极压剂和抗磨剂、防锈剂的种类不同,起氧化稳定功能的添加剂不同;权利要求1中还加入油性剂和摩擦改进剂以及补强剂,权利要求1不含有降凝剂;组分含量不同;(2)权利要求1中润滑剂组合物用于冷旋压无缝钢管,对比文件2中润滑剂用于船用内燃机。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润滑剂的润滑、抗磨、减摩和抗氧性能。
关于区别(1),500SN和650SN都是溶剂精制基础油的常规牌号,区别在于粘度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润滑油所需粘度以及基础油原料成本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清净剂、极压剂和抗磨剂、防锈剂的种类均是对比文件2公开组分的常规选择,且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知,上述种类选择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润滑油中起氧化稳定性功能的添加剂通常有三种,根据抗氧机理的不同可分为抗氧剂、金属减活剂和抗氧抗腐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选择其中一种,比如主要防止润滑油氧化时通常使用抗氧剂和金属减活剂,除抗氧性能外还需要防腐、抗磨性能时,通常使用抗氧抗腐剂。另外,2,6-二叔丁基混合酚T502是本领域常用的抗氧剂且抗氧性、防胶性和油溶性好,噻二唑衍生物和巯基苯并咪唑是本领域常用的金属减活剂(参见《润滑剂添加剂性质及应用》(下称公知证据1),黄文轩编著,第145、158页,中国石化出版社,2012年5月31日;《润滑剂添加剂化学与应用》,鲁德尼克(Rudnick,L.R.)主编,第393页,中国石化出版社,2006年7月31日),可根据需要选择加入。
油性剂通常是动植物油或在烃链末端由极性基团的化合物,具有减少摩擦的作用。由于具有减摩作用的添加剂发现后,现把能降低摩擦面摩擦系数的物质,包括油性剂统称为摩擦改进剂。工业猪油是常用的脂肪型油性剂(《天然产物化学与应用》,哈成勇等主编,第395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7月31日);膦酸酯是本领域常用的含磷摩擦改进剂,具有优良的油溶性、抗磨和减摩性能(参见公知证据1第112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润滑剂的性能需求和原料成本选择加入其中的一种或多种,且可预料其技术效果。
硼化磷胺酯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抗磨剂,且硼化磷酸胺酯还具有优异的热氧化稳定性和抗腐蚀性能。为增强润滑剂的抗磨性能,减少设备的磨损和管材损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加入一种或多种补强剂,且可预料其技术效果。
降凝剂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特定需要选择加入或不加入,取消加入后其作用也相应消失。
基于润滑剂基础油和各添加剂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得适宜的润滑、抗磨、减摩和抗氧等性能易于想到调整各添加剂的用量,并通过有限的试验就可以确定其的合理范围,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知各添加剂的含量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2),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在润滑油中加入功能性添加剂,如油性剂、极压抗磨剂等载荷添加剂,则润滑油的抗磨、减摩、润滑性能会有所改善。且对比文件2中所述润滑剂也具有良好的清净性、极压抗磨性、热氧化安全性和使用周期长、环保等性能,其与冷旋压无缝钢管润滑剂对性能的需求有共同之处,所以也可用于冷旋压无缝钢管过程。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关于基础油,对比文件2的基础油除650SN外还有500SN,这两种都是常用的溶剂精制基础油,只在于粘度不同,根据润滑油所需的粘度等性能要求以及与添加剂的混溶性,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适合的基础油种类和用量。对于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添加剂可以改善润滑油物理化学性质,对润滑油赋予新的性能或加强原有性能,润滑油领域常用的添加剂有十多种,且各类添加剂通常都有合适的添加量,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添加剂合理的用量。其次,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润滑剂组合物需要具备润滑、防锈、冷却、抗磨极压、减摩、粘温性等性能,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需找具有类似功能的润滑油,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润滑组合物也具备这些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调整进而获得权利要求1中的润滑剂组合物,进而可以用做冷旋压无缝钢管的润滑剂。最后,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提及各组分间的协同作用,也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各组分之间具备协同作用、产生复配效果,所以并不能得出该组合物具有复配协同效果的结论。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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