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航母弹射器的控制阀-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航母弹射器的控制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931
决定日:2019-11-11
委内编号:1F2530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01561.8
申请日:2014-06-20
复审请求人:徐延明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鲁楠
合议组组长:卓启威
参审员:赵晓明
国际分类号:B64F1/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01561.8,名称为“一种航母弹射器的控制阀”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徐延明,申请日为2014年06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GB 1574610A,公开日为1980年09月1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5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段(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申请日2014年06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2017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控制阀,其特征是柱塞阀芯的给定两环槽或半月形缺口间距离、宽度及深度的两道环槽或半月形缺口轴向移动控制给定位置及内径的各有关气口连通、短路及开闭,实现对控制气缸的分级加压。”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用于实现对控制气缸的分级加压,对比文件1用于实现不同气体管路的导通切换;柱塞阀芯的结构还可以是半月形缺口。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控制气缸压力控制问题。而上述区别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驳回决定把给定位置及内径的各有关气口连通、短路同开闭混为一谈;对控制气缸的分级加压不是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而是采用本申请的方案后,必定会产生的结果。本申请的方案中最关键的是给定位置及内径的各有关气口连通、短路及开闭,特别是“短路”,请求人在第一次意见陈述书中有对“短路”的专门解释,即一道环槽控制3~4个气口。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创造性的评述是针对权利要求记载的保护范围进行的,请求人在权利要求中并未对控制阀具体包含的控制气缸排气口2、先导压缩空气入气口4、高压压缩空气入气口5、控制气缸出气口7、控制气缸进气口9、控制气缸总气口10进行记载,以及对各气口之间的相互位置参数关系、两环槽的宽度参数、两环槽之间的相互位置参数关系进行限定,只是笼统的概括为两环槽或半月形缺口间距离、宽度及深度的两道环槽或半月形缺口轴向移动控制给定位置及内径的各有关气口连通、短路及开闭,实现对控制气缸的分级加压,并不能实现请求人在说明书中记载的先导压缩空气连通、短路,高压压缩空气连通、短路的分级加压的技术效果。而请求人在意见中陈述的“短路”即一道环槽控制3~4个气口。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短路”理解为气体通路的闭合不流通,这与申请人在说明书第[0008] 段中记载的“先导压缩空气开始被短路”所表达含义是一致的,并不能理解为一道环槽控制3~4个气口,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所主张的观点,合议组指出:合议组根据请求人依法正式呈请审查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请求人实际呈请文件中记载的内容为准。具体的,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具体有关“短路的专门解释”(即相关详细特征),也未记载在何种“给定位置及内径的各有关气口连通、短路及开闭”可以实现分级加压的效果,即权利要求1中采用了包含功能和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不包括具体的结构特征,即,其限定了过大的保护范围,覆盖了所有可能实现轴向控制阀芯可以实现具体方式,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通过阀芯的移动实现对多个气路的控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三口二通控制阀,柱塞阀芯10的给定两环槽14间距离、宽度及深度的两道环槽轴向移动控制给定位置及内径的各有关气口16-18连通及开闭,实现不同气体管路的导通。在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需要施加不同气压需要切换不同的气体管路的问题时,可以想到利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控制阀用于不同气压管路的切换,以实现对控制气缸的分级加压;同时实现“短路”状态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控制需求来实现多个需要被“短路”的气口的连通,这样的连通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阀已经教导有轴向移动控制阀的气路连通方式的情况下,实现气路的短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且修改了申请文件,其在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3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由“一种控制阀,其特征是柱塞阀芯的给定两环槽或半月形缺口间距离、宽度及深度的两道环槽或半月形缺口轴向移动控制给定位置及内径的各有关气口连通、短路及开闭,实现对控制气缸的分级加压”修改为“一种航母弹射器的控制阀,包含有给定两环槽或半月形缺口的距离、宽度及深度的柱塞阀芯和阀体,其特征是阀体中的柱塞上给定距离、宽度及深度的两道环槽或半月形缺口,在轴向移动的两端部,每道环槽或半月形缺口分别控制阀体上其中的给定位置及内径的各有关的3~4个气口的连通、短路及开闭,实现对控制气缸的分级加压”;并增加了权利要求2。复审请求人认为:由于本发明人一直认为发明包括了方法、方案,不同于实用新型无需在权利要求中刻意给出发明的详细具体结构特征,造成了如合议组认为的如下缺陷″即权利要求1中采用了包含功能和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不包括具体的结构特征,即,其限定了过大的保护范围,覆盖了所有可能实现轴向控制阀芯可以实现具体方式″,因此,本发明人针对合议组指出的缺陷修改权利要求1,以本申请说明书及其附图为依据,缩小要求保护的范围,并给出具体的结构特征。
合议组在分析了上述文件后,对本案继续进行审理,于2019年06月28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 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主张的观点,合议组指出:请求人仅陈述了修改文本的过程,并未对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行进一步的阐述,即其未对本申请的创造性进行实质性的争辩。故对于本申请,合议组坚持认为其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且修改了申请文件,其在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环槽或半月形缺口分别控制”、“分级加压”分别修改为“环槽或半月形缺口和阀体内道一起分别控制”、“分级加压和分级持续补压”;删除权利要求2中对申请号201410098405.3申请的引用。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仅仅依靠一根柱塞的一次轴向来回移动,对控制气缸中的气压实现从零到预定的低压并补充保持该预定的低压,按需瞬间提高到预定的高压并补充保持该预定高压,再快速泄压到零的控制任务。本发明的区别特征柱塞轴向移动的两端部每道环槽和阀体中内道一起分别控制阀体上其中的给定位置及内径的各有关的3~4个气口的连通、短路及开闭,也就是单柱塞的阀体上共有6个气口和一条连接内道(参见本发明的说明书[0006]、[0009]段第8行和其附图1),本发明比对比文件1仅有的3个气口多了1倍,达到6个气口,还有一条三个气口互通的连接内道。上述要素关系的改变导致本发明不但具备一般控制阀的开闭效果,而且达到了连通和短路的技术效果。对照本发明的说明书[0006][0008][0009]段和原始附图1(此图比例3∶1),尤其是[0008]段中详细给出了先导压缩空气入气口4是如何在控制气缸排气口2关闭的同时,向控制气缸进气口9开始供气。本发明的区别特征柱塞轴向移动的两端部,其每道环槽和阀体中内道一起分别控制阀体上其中的给定位置及内径的各有关的3~4个气口的连通、短路及开闭,也就是单柱塞的阀体上共有6个气口和一条连接内道,并使用第二级短路瞬间加压的技术手段是现有技术包括对比文件1(GB1574610A)在内都没有给披露过的技术手段。因此,现有技术整体上不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所以,本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航母弹射器的控制阀,包含有给定两环槽或半月形缺口的距离、宽度及深度的柱塞阀芯和阀体,其特征是阀体中的柱塞上给定距离、宽度及深度的两道环槽或半月形缺口,在轴向移动的两端部,每道环槽或半月形缺口和阀体内道一起分别控制阀体上其中的给定位置及内径的各有关的3~4个气口的连通、短路及开闭,实现对控制气缸的分级加压和分级持续补压。
2. 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阀中柱塞的轴向移动,其特征是该轴向位移在给定位置还受航母弹射器中的多层薄钢带绳外侧面和装备于阀体上通过杠杆作用于柱塞上的滚轮直接推动或间接电磁控制;并使弹射过程中的各种冲击尽量小,操控动作尽量简单,达到自动控制的目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2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2014年05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摘要,申请日2014年06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
具体理由的阐述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控制阀。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阀。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83行-第2页第24行,附图1-3):该控制阀包含有阀体和给定两环槽的距离、宽度及深度的柱塞阀芯10,阀体中的柱塞阀芯10的给定两环槽14间距离、宽度及深度的两道环槽,在轴向移动的两端部,每道环槽和阀体内道一起分别控制给定位置及内径的各有关3-4个气口(16-18)连通及开闭,实现不同气体管路的导通。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用于实现对控制气缸的分级加压和分级持续补压,柱塞阀芯的结构还可以是半月形缺口,缺口移动到指定位置可以实现气口短路。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气缸的压力控制。
但是,在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教导有通过柱塞阀芯的轴向移动,实现各个气路直接的切换控制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而然的会想到利用柱塞阀芯的控制结构来实现不同气压的管路切换需求,如加压与补压等,至于各种气路的切换和连通是为了实现何种功能,则取决于各个气路另一端连接的装置和各个气路直接连通的时机与位置,因此,利用柱塞阀芯的轴向移动实现对控制气缸的分级加压和持续补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柱塞阀芯上有两环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柱塞阀芯上的气体通道进行简单的形状变形设计,因而设置柱塞阀芯的结构还可以是半月形缺口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实现“短路”状态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控制需求来实现多个需要被“短路”的气口的连通,这样的连通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阀已经教导有轴向移动控制阀的气路连通方式的情况下,实现气路的短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阀柱塞阀芯的轴向移动,对比文件1开了一种控制阀,其中包含了控制阀柱塞阀芯的轴向移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83行-第2页第24行,附图1-3):柱塞阀芯轴向移动通过电机带动。对于其余附加技术特征:“该轴向位移在给定位置还受航母弹射器中的多层薄钢带绳外侧面和装备于阀体上通过杠杆作用于柱塞上的滚轮直接推动或间接电磁控制;并使弹射过程中的各种冲击尽量小,操控动作尽量简单,达到自动控制的目的”。在柱塞阀芯轴向移动通过电机带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一切可以形成轴向移动的装置替代或辅助配合电机,以实现对阀门的直接或间接辅助控制,因而上述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以使弹射过程中的各种冲击尽量小,操控动作尽量简单,达到自动控制的目的。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仅仅依靠一根柱塞的一次轴向来回移动,对控制气缸中的气压实现从零到预定的低压并补充保持该预定的低压,按需瞬间提高到预定的高压并补充保持该预定高压,再快速泄压到零的控制任务。本发明的区别特征柱塞轴向移动的两端部每道环槽和阀体中内道一起分别控制阀体上其中的给定位置及内径的各有关的3~4个气口的连通、短路及开闭,也就是单柱塞的阀体上共有6个气口和一条连接内道(参见本发明的说明书[0006]、[0009]段第8行和其附图1),本发明比对比文件1仅有的3个气口多了1倍,达到6个气口,还有一条三个气口互通的连接内道。上述要素关系的改变导致本发明不但具备一般控制阀的开闭效果,而且达到了连通和短路的技术效果。对照本发明的说明书[0006][0008][0009]段和原始附图1(此图比例3∶1),尤其是[0008]段中详细给出了先导压缩空气入气口4是如何在控制气缸排气口2关闭的同时,向控制气缸进气口9开始供气。本发明的区别特征柱塞轴向移动的两端部,其每道环槽和阀体中内道一起分别控制阀体上其中的给定位置及内径的各有关的3~4个气口的连通、短路及开闭,也就是单柱塞的阀体上共有6个气口和一条连接内道,并使用第二级短路瞬间加压的技术手段是现有技术包括对比文件1(GB1574610A)在内都没有给披露过的技术手段。因此,现有技术整体上不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所以,本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对此,合议组认为:
创造性的评述是针对权利要求记载的保护范围进行的,请求人在权利要求中并未对控制阀具体包含的控制气缸排气口2、先导压缩空气入气口4、高压压缩空气入气口5、控制气缸出气口7、控制气缸进气口9、控制气缸总气口10进行记载,以及对各气口之间的相互位置参数关系、两环槽的宽度参数、两环槽之间的相互位置参数关系进行限定,只是笼统的概括为两环槽或半月形缺口间距离、宽度及深度的两道环槽或半月形缺口轴向移动控制给定位置及内径的各有关气口连通、短路及开闭,实现对控制气缸的分级加压,并不能构成实现请求人在说明书中记载的先导压缩空气连通、短路,高压压缩空气连通、短路的分级加压和持续补压的唯一手段。因此,合议组根据请求人依法正式呈请审查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在限定了较大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1中,覆盖了所有可能实现轴向控制阀芯可以实现具体方式,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通过阀芯的移动实现对多个气路的控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三口二通控制阀,柱塞阀芯10的给定两环槽14间距离、宽度及深度的两道环槽轴向移动控制给定位置及内径的各有关气口16-18连通及开闭,实现不同气体管路的导通。在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需要施加不同气压需要切换不同的气体管路的问题时,可以想到利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控制阀用于不同气压管路的切换,以实现对控制气缸的分级加压和持续补压。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及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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