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办公自动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871
决定日:2019-11-11
委内编号:1F2497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12018.0
申请日:2014-03-13
复审请求人:邵德子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可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王效维
国际分类号:G06F3/023,G06Q1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12018.0,名称为“办公自动化”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邵德子。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3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3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9-26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2,2017年05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5-18段、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附图图3。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本申请内容较多,主要解决办公事务及专业速录人员快速录入问题,也与初学打字紧密结合。一步步升级到快速办公与高级速录,其特征:
一. 快录系数
1.单字取声母、首笔画、末尾笔画,三个不同类码,达到所有字全部三建共击,键盘上26个字母经过调整都做声母可代,一个字母(声母)内含100个汉字,共计2600个一次共击到位(编辑位),重码是免不了的,高频字提示在第一位,不打序号与空格自动到位,2号及后面字打序号到位是不常用字,
2.词组句子,有二字、三字、四字、句子、各自显示,二字词全部一次三建共击,很少出现重码打一序号,三字词分一次共击三建及先单后双,或先双后单二次完成输入,四字词,取首尾二字的声母与首码(序号)分别为四建二次共击及四建一次共击,长短句子,取首尾二字声母,又按二字声母排列顺逆各加符号结束,顺向加“【”、逆向加“】”都是一次共击到位一句话,
3.数量词,是办公人员用得较多的词类,把数字量词或单位词合在一起共击,共收集与数字结合的单字,词组成语250几个,
4.专业分类切换与条款快录,专业分类都有名词,取首字声母加空格“共击”内部程序做到切换进入专业名词输入,继打条款数字与“规定”二字该条款全部内容输入到位几十个字,
5.专打数字的词句,把句子中数字表达内容的,只打数字加一个结束键引号“‘”多数词句一次共击到位几个至几十个字,
6.星期、周、礼拜等输入,用分号(;)代表星期,用两个分号“;;”代表周,用分号加引号(“‘”)代表礼拜,“;”与数字结合,有时在数字前有时在数字后,分别用单击或共击,
7.生字编码,取首尾两个编码一次共击进入提示,多数字一次翻页找到。
二. 根据权利要求一所述的技术内容(快录系数)开发打字软件,编写教材供电脑广大用户,各单位办公人员专业速录人员共同使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个行业公务人员使用的速录技术,其特征,250几个与数字结合的量词或单位词,软件只做各类词组1-0的10个基数,完成了每类词组,个、十、百、千、万、亿的与数字结合多键共击。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技术内容,其特征,对单字取声母、首末笔画或部件,三个不同类的编码,实现了单字全部三键共击。
3. 根据权利要求2的技术内容,单字全部多键共击,共特征,对汉字频率进行筛选,一个声母有100个定码字,26个字母就有2600个定码字,高频字占有三键共击直接到位,频度低的打序号到位。
4. 根据权利要求3的技术内容,单字三键共击,其特征,对词组,句子实现多键共击,二字词顺向取二字首码,加末字序号打下排数字代码,逆向取二字首码加末字序号打数字键,都是三键共击,三字词取三个字的首码,顺向三键共击,逆向取首末二字声母加空格键共击,如有二个字是顺向可单双互打,四字词取首末汉字声母加序号二次共击,顺向四键一次共击,句子取首末二字的声母加符号,顺向加“【”,逆向加“】”,实现三键一次共击。
5. 根据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词组句子的多键击,其特征,对国家法定的各门专业条款,取专业条款首字声母与空格共击,由普通录入转入到法定专业,再与条款共击该条款内容全部到位几十个到百余个字。
6. 根据权利要求5的技术内容,法定专业特快录入,其特征 对带有数字的词句加引号“‘”区分,一位数字打数字、空格、引号、三键共击,二位及多位数字的词句只打数字、引号多键共击,如、二万五千里长征,25‘。
7. 根据权利要求6的技术内容,有数字的词句多键共击,其特征,对生字,用数字化编排,键盘表上的三排字母键,及P对应内的标点符号全部用1-0的10个数字代表,汉字的首末笔画或部件也用数字为代码,单一形,取首末二码打中排、下排,其它几种字形,首码取部首笔画数,10画以上都取0,第二、三码取该字首末代码,实现三排键位各一码,三键一次共击。”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再次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程序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未超出原申请范围,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意见与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内容基本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3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2018年03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3页、说明书附图2,2017年05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2页、说明书附图3。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针对本申请,合议组认为: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250几个与数字结合的量词或单位词,软件只做各类词组1-0的10个基数,完成了每类词组,个、十、百、千、万、亿的与数字结合多键共击”,上述内容无法从原始的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中记载了“对单字取声母、首末笔画或部件”,原始权利要求书中仅记载了“单字取声母首笔画末笔画,三个不同类码”,并未记载对单字可以取“部件”的特征,因此,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中记载了“单字全部多键共击”,原始权利要求书中仅记载了“单字取声母首笔画末笔画,三个不同类码,达到所有字全部三建共击”,因此,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中记载了“句子实现多键共击,二字词顺向取二字首码,加末字序号打下排数字代码,逆向取二字首码加末字序号打数字键,都是三键共击,三字词取三个字的首码,顺向三键共击,逆向取首末二字声母加空格键共击,如有二个字是顺向可单双互打”及“顺向四键一次共击”,然而原始权利要求书中仅记载了“二字词全部一次三建共击,很少出现重码打一序号,三字词分一次共击三建,及先单后双,或先双后单二次完成输入,四字词,取首尾二字的声母与首码(序号)分别为四建二次共击及四建一次共击,长短句子、取首尾二字声母,又按二字声母排列顺逆各加符号结束”,因此,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中记载了“对国家法定的各门专业条款”及“由普通录入转到法定专业,再与条款共击该条款内容全部到位几十个到百余个字”,原始权利要求书中仅记载了“专业分类切换与条款快录,专业分类都有名词,取首字声母加空格“共击”内部程序做到切换进入专业名词输入,继打条款数字与“规定”二字该条款全部内容输入到位几十个字”,因此,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中记载了“一位数字打数字、空格、引号、三键共击,二位及多位数字的词句只打数字、引号多键共击,如、二万五千里长征,25‘”,上述内容无法从原始的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中记载了“用数字化编排,键盘表上的三排字母键,及P对应内的标点符号全部用1-0的10个数字代表,汉字的首末笔画或部件也用数字为代码,单一形,取首末二码打中排、下排,其他几种字形,首码取部首笔画数,10画以上都取0,第二、三码取该字首末代码,实现三排键位各一码,三键一次共击”,上述内容无法从原始的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本申请的修改并未超出原始申请的范围,且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不是判断对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理由,关于修改是否超范围的问题在前述意见中已经进行了详细评述,在此不再赘述;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驳回本申请的理由是对本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而非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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