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拉深成型用多层树脂片材及成型容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深拉深成型用多层树脂片材及成型容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717
决定日:2019-11-11
委内编号:1F2625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057159.2
申请日:2013-02-22
复审请求人: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杜鹃
合议组组长:黄璐
参审员:赵艳
国际分类号:B32B1/02,B32B27/08,B32B27/30,B32B27/32,B65D1/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57159.2,名称为“深拉深成型用多层树脂片材及成型容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3年2月22日,公开日为2014年8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JP特开2008-213355A,公开日为2008年9月18日)、对比文件2(CN1791506A,公开日为2006年6月21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21段、说明书附图图1-4;2017年9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深拉深成型用多层树脂片材,通过在阻氧性树脂层的两面隔着改性烯烃类聚合物层层压苯乙烯类树脂层而成,从一面侧形成凹槽,其特征在于,所述一面侧的所述改性烯烃类聚合物层与所述苯乙烯类树脂层的厚度的总和为40至350μm,并且,所述苯乙烯类树脂层的一面的表面粗糙度Ra为0.1至0.95μm。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深拉深成型用多层树脂片材,其特征在于,所述阻氧性树脂层由乙烯-乙烯醇共聚物树脂构成。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深拉深成型用多层树脂片材,其特征在于,所述改性烯烃类聚合物层的厚度为10至50μm。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深拉深成型用多层树脂片材,其特征在于,所述阻氧性树脂层的厚度为10至50μm。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深拉深成型用多层树脂片材,其特征在于,所述苯乙烯类树脂层由含有4至8质量%的丁二烯橡胶成分的苯乙烯类树脂构成。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深拉深成型用多层树脂片材,其特征在于,厚度为500至1200μm。
7.一种成型容器,其特征在于,热成型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深拉深成型用多层树脂片材而成,具有所述从一面侧形成的凹槽。”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领域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对象材料不同,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没有动机将两者结合起来;(2)对比文件1没有涉及粘连性,对比文件2仅是简单提及粗糙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中不会想到调节树脂的表面粗糙度;(3)对比文件2公开了涂膜的表面粗糙度最好为1-100μm,而没有公开0.1-0.95μm这个范围,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没有涉及光泽度、粘连性的问题,也没有涉及粗糙度与所述问题的关系,且并不是任意范围的粗糙度均会解决光泽度与粘连性的问题,选择合适的粗糙度来兼顾光泽度和粘连性是不容易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通知书中还指出:(1)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成型容器中的热塑性多层树脂片材,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热冲压用的具有树脂表面片材领域,两者的技术领域、对象材料基本是一致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苯乙烯类树脂层的一面的表面粗糙度Ra为0.1至0.95μm。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片材在热成型过程中与其他层的粘连、以及进一步提高树脂片材的成型性。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加热情况下通过控制树脂表面的表面粗糙度从而减少加工过程中树脂层与之间不锈钢制镜面板的粘连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有动机结合。两者的结合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本身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无必然联系;(2)对比文件2公开了:有机粉末和无机粉末,必须在形成涂膜的树脂组成物100质量%中分别混入5质量%以上,有机粉末和无机粉末的合计混入量为30~60质量%;为提高热冲压用薄板20的取模性,涂膜2的表面粗糙度(Ra:JIS-B0601所定义的算术平均粗糙度)最好作成1~100μm;涂膜2的表面粗糙度(Ra)作成3~30μm更好;取模性:将各样品与厚度1.2mm的不锈钢制镜面板重合,以加压力6MPa、加热温度250℃、加热60分钟,接着在维持加压的状态下进行15分钟水冷;然后研究了样品与镜面板之间的密接状态。虽然没有给出实施例,但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加热情况下通过控制树脂表面的表面粗糙度从而减少加工过程中树脂层与不锈钢制镜面板之间粘连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能想到调节树脂的表面粗糙度来调节粘连性;(3)对比文件2给出了控制粗糙度以减少粘连的技术启示,至于粗糙度的具体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具体的粘连性、表面光泽性对粗糙度进行合理调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技能;并且,申请人对粗糙度的进一步限定只是规避了对比文件2公开的粗糙度范围,上述限定范围内的粗糙度并没有带来其他不能预期的技术效果,从本申请中的实施例的测定结果可以看出,所述粗糙度大于0.95时,依然能获得较好的防粘连效果和光泽度,甚至粗糙度更高时,所述发生热板粘连的热板温度更高(参见本申请实施例8、9);至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通过所述的实施例4与对比例1的对比可看出原料不同,粗糙度的影响不一定相同,合议组认为:原料的不同显然会影响热粘连温度,不同材料的热粘连温度存在差异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粗糙度对材料热粘连性能的影响的原理是相同的,通过实施例4与对比例1之间的对比,并不能否定,所述粗糙度对热粘连性能的影响主要源于粗糙度带来的微观几何形状误差这一基本原理;关于光泽度、表面粗糙度之间的平衡,当表面粗糙度越大,光泽度越小,这是一个可以合理预期的变化过程,并不是粗糙度略微增加就带来光泽度的丧失,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满足应用需求的光泽度范围内调节表面粗糙度,获得成型性和光泽性的平衡。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说明书第[0040]、[0042]段记载的特征“不形成凹槽的面一侧的苯乙烯类树脂层的厚度为300~800μm,并且所述不形成凹槽的面一侧的苯乙烯类树脂层的表面粗糙度(Ra)不足0.1μm”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深拉深成型用多层树脂片材,通过在阻氧性树脂层的两面隔着改性烯烃类聚合物层层压苯乙烯类树脂层而成,从一面侧形成凹槽,其特征在于,所述一面侧的所述改性烯烃类聚合物层与所述苯乙烯类树脂层的厚度的总和为40至350μm,并且,所述苯乙烯类树脂层的一面的表面粗糙度Ra为0.1至0.95μm,不形成凹槽的面一侧的苯乙烯类树脂层的厚度为300~800μm,并且所述不形成凹槽的面一侧的苯乙烯类树脂层的表面粗糙度(Ra)不足0.1μm。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深拉深成型用多层树脂片材,其特征在于,所述阻氧性树脂层由乙烯-乙烯醇共聚物树脂构成。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深拉深成型用多层树脂片材,其特征在于,所述改性烯烃类聚合物层的厚度为10至50μm。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深拉深成型用多层树脂片材,其特征在于,所述阻氧性树脂层的厚度为10至50μm。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深拉深成型用多层树脂片材,其特征在于,所述苯乙烯类树脂层由含有4至8质量%的丁二烯橡胶成分的苯乙烯类树脂构成。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深拉深成型用多层树脂片材,其特征在于,厚度为500至1200μm。
7.一种成型容器,其特征在于,热成型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深拉深成型用多层树脂片材而成,具有所述从一面侧形成的凹槽。”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利用“(i)PS层 m-PO层的合计厚度”和“(ii)PS层的Ra”的协同作用来解决多层树脂片与热板粘连的问题。对比文件1只公开了(i),没有公开(ii),对比文件2两者均没有公开。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是利用凹凸形状(表面粗糙度Ra) 有机、无机粉末的组合来提高取模性,不能将上述技术启示割裂开地单纯利用凹凸形状(表面粗糙度Ra)去结合;
(2)新增加的特征中,“不形成凹槽的面一侧的苯乙烯类树脂层的厚度为300~800μm”对热板不发生热粘连,“表面粗糙度(Ra)不足0.1μm”能获得极高的光泽度;
(3)无论是限缩后的“0.1~0.95”的范围还是限缩后舍弃的“大于0.95~5.0”的范围都属于本发明的研究成果,不能基于实施例8、9得出发明限缩后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以及2019年8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深拉深成型用多层树脂片材。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塑性多层树脂片以及其成型的容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5-31段,附图1-3):多层片材在阻氧性树脂层的两面隔着改性烯烃类聚合物层层压苯乙烯类树脂层而成,从一面侧形成凹槽,上述一面侧的改性烯烃类聚合物层与苯乙烯类树脂层的厚度的总和为40至350μm,不形成凹槽的面一侧的苯乙烯类树脂层的厚度为300~800μm。可见,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一种深拉深成型用多层树脂片材。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苯乙烯类树脂层的一面的表面粗糙度Ra为0.1至0.95μm;不形成凹槽的面一侧的苯乙烯类树脂层的表面粗糙度(Ra)不足0.1μm。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减少片材在热成型过程中与热源的热粘连、以及如何在外观即不形成凹槽的面一侧获得极高的光泽度。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冲压用薄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行至第5页第20行、第9页第14-20行,图1):图1为热冲压用薄板20;热冲压用薄板20包括薄板状的基材1、以及涂布在基材1表面上的取模性涂膜2;涂膜2完全覆盖基材1的整个表面,赋予热冲压用薄板20气密性;由于热冲压用薄板20具有气密性,故在热冲压装置周围使用热冲压用薄板20时,可进行吸引方式搬送;为提高热冲压用薄板20的取模性,涂膜2的表面粗糙度(Ra:JIS-B0601所定义的算术平均粗糙度)最好作成1~100μm;涂膜2的表面粗糙度(Ra)作成3~30μm更好;取模性:将各样品与厚度1.2mm的不锈钢制镜面板重合,以加压力6MPa、加热温度250℃、加热60分钟,接着在维持加压的状态下进行15分钟水冷;然后研究了样品与镜面板之间的密接状态。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加热情况下通过控制树脂表面的表面粗糙度从而减少加工过程中树脂层与之间不锈钢制镜面板的热粘连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不难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想到进一步限定苯乙烯类树脂层的一面的表面粗糙度以减少热粘连、适应具体加工需求。并且,众所周知,表面性能光泽度与表面粗糙度有关。至于具体的粗糙度,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粘连性和表面性能光泽度的需要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常规选择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阻氧性树脂层由乙烯-乙烯醇共聚物树脂制成(参见权利要求2,说明书第11、12段);改性烯烃聚合物层的厚度为10~50μm(参见权利要求3,说明书第18段);阻氧性树脂层的厚度为10~50μm(参见权利要求4,说明书第15段);苯乙烯类树脂层由含有4-8质量%丁二烯橡胶组分的苯乙烯类树脂制成(参见权利要求5,说明书第21段);多层树脂片的厚度优选为500至1200μm(参见说明书第27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成型容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塑性多层树脂片以及其成型的容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5-31段,附图1-3):多层片材在阻氧性树脂层的两面隔着改性烯烃类聚合物层层压苯乙烯类树脂层而成,从一面侧形成凹槽,上述一面侧的改性烯烃类聚合物层与苯乙烯类树脂层的厚度的总和为40至350μm,不形成凹槽的面一侧的苯乙烯类树脂层的厚度为300~800μm;阻氧性树脂层由乙烯-乙烯醇共聚物树脂制成;改性烯烃类聚合物层的厚度为10至50μm;阻氧性树脂层的厚度为10至 50μm;苯乙烯类树脂层由含有4至8质量%的丁二烯橡胶成分的苯乙烯类树脂制成;多层树脂片材厚度为500至1200μm;热成型容器通过热成型多层树脂片材而成。可见,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一种成型容器。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6中深拉深成型用多层树脂片材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6中相应技术特征的评述意见。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i)PS层 m-PO层的合计厚度”可以减少多层树脂片与热源热粘连,本申请同时控制“(ii)PS层的Ra”是为了更好地减少片材在热成型过程中与热源的热粘连(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虽然记载了利用凹凸形状(表面粗糙度Ra) 有机、无机粉末的组合来提高取模性,但也明确记载了“为提高热冲压用薄板20的取模性,涂膜2的表面粗糙度(Ra:JIS-B0601所定义的算术平均粗糙度)最好作成1~100μm;涂膜2的表面粗糙度(Ra)作成3~30μm更好”,并没有记载没有有机、无机粉末混入,凹凸形状(表面粗糙度Ra)就与取模性无关。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加热情况下通过控制树脂表面的表面粗糙度从而减少加工过程中树脂层与之间不锈钢制镜面板的热粘连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不难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想到进一步限定苯乙烯类树脂层的一面的表面粗糙度以减少热粘连、适应具体加工需求,而这并不是将上述技术启示割裂开地单纯利用凹凸形状(表面粗糙度Ra)去结合的;
②新增加的技术特征中,“不形成凹槽的面一侧的苯乙烯类树脂层的厚度为300~800μm”在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表面性能光泽度与表面粗糙度有关,具体的粗糙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粘连性和表面性能光泽度的需要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常规选择的;
③限缩后的“0.1~0.95”的范围只是规避了对比文件2公开的粗糙度范围,限缩后的“0.1-0.95”的范围与限缩后舍弃的“大于0.95~5.0”的范围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并没有带来其他不能预期的技术效果,合议组并没有否定其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
据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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