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行李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716
决定日:2019-11-11
委内编号:1F264182
优先权日:2011-05-13
申请(专利)号:201610149634.2
申请日:2012-05-14
复审请求人:新秀丽I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章鹏
合议组组长:彭燕
参审员:朱艳艳
国际分类号:A45C5/14,A45F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另一份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这些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49634.2,名称为“行李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新秀丽I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5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5月13日,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210148470.3的分案申请,分案提交日为2016年03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7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在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6279706B1,公开日期为2001年08月28日;
对比文件2:GB2438189A,公开日期为2007年11月21日;
对比文件3:US5431263A,公开日期为1995年07月1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行李件,包括:
主体(110),所述主体限定至少一个腔室,所述主体(110)包括前部外表面(150)、后部外表面(145)以及底部外表面(135),所述后部外表面(145)与所述前部外表面(150)间隔开,所述底部外表面(135)在所述后部外表面(145)和所述前部外表面(150)之间延伸;
伸缩手柄,其可操作地连结到所述主体(110)上;
轮子外壳(105,505,605,805,905),其连结到所述主体(110)的所述后部外表面(145)和所述底部外表面(135)上;
轮子(120),其可操作地连结到所述轮子外壳(105,505,605,805,905)上并且能围绕一轮轴(165)旋转;以及
所述轮子外壳(105,505,605,805,905)包括:
第一部分(125),其在一过渡区域(122,128,133)处连结到第二部分(130)上,所述轮轴(165)位于所述过渡区域(122,128,133)中,所述第一部分(125)包括一自由端部(126),所述自由端部(126)远离所述过渡区域(122,128,133),所述第二部分(130)包括一自由端部(131),所述自由端部(131)远离所述过渡区域(122,128,133),并且所述第一部分(125)的自由端部(126)位于与所述第二部分(130)的自由端部(131)不同的位置处;以及
所述第一部分(125)远离所述过渡区域(122,128,133)延伸到所述第一部分(125)的自由端部(126),所述第二部分(130)远离所述过渡区域(122,128,133)延伸到所述第二部分(130)的自由端部(131),并且所述第一部分(125)和第二部分(130)还按这样一种方式远离所述过渡区域(122,128,133)延伸,使得所述第一部分(125)和第二部分(130)限定一个大于90°但小于近似140°的角,其中,从第一部分(125)的接近其自由端部(126)的表面到第二部分(130)的接近其自由端部(131)的表面测量所述角。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行李件,进一步包括:
侧壁,其在所述前部外表面(150)和所述后部外表面(145)之间延伸;以及
角部,所述角部由所述侧壁、所述后部外表面(145)和所述底部外表面(135)限定,其中:
所述轮子外壳(105,505,605,805,905)连结在所述主体(110)的所述角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行李件,其中,所述轮子外壳(105,505,605,805,905)包括连结到第一角部的第一轮子外壳以及连结到第二角部的第二轮子外壳,所述第一角部与所述第二角部相对。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行李件,其中,所述轮子外壳(105,505,605,805,905)进一步包括唇部(185,190),所述唇部(185,190)覆盖所述行李件的侧壁的一部分。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行李件,其中,所述唇部(185,190)从所述第一部分(125)和第二部分(130)的至少一个大体横向地延伸。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行李件,其中,所述角等于或大于近似100°,但小于或等于近似120°。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行李件,其中,所述角是近似100°。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行李件,其中,所述轮子外壳(105,505,605,805,905)还包括一中央部分(160),所述中央部分(160)连结到所述第一部分(125)和第二部分(130)上,所述中央部分(160)包括至少一个轴孔(195),所述至少一个轴孔(195) 定尺寸成在其中接纳所述轮子(120)的轮轴(165)的一部分。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行李件,其中,所述中央部分(160)包括一对圆扇形本体部分(162),这对圆扇形本体部分(162)间隔开,并且通过一拱形本体部分(164)连结在一起。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行李件,其中,所述圆扇形本体部分(162)的每一个包括一过渡边缘段(172),所述过渡边缘段(172)定位在第一边缘段(166)与第二边缘段(168)之间,所述第一边缘段(166)连结到所述第一部分(125)上,所述第二边缘段(168)连结到所述第二部分(130)上,并且所述圆扇形本体部分(162)的每一个的角大于90°,其中,圆扇形本体部分(162)的每一个的角从第一边缘段(166)到第二边缘段(168)测量。
11. 一种行李件,包括:
主体(110),所述主体限定至少一个腔室,所述主体(110)包括前部外表面(150)、后部外表面(145)以及底部外表面(135),所述后部外表面(145)与所述前部外表面(150)间隔开,所述底部外表面(135)在所述后部外表面(145)和所述前部外表面(150)之间延伸;
伸缩手柄,其可操作地连结到所述主体(110)上;
轮子外壳(105,505,605,805,905),其连结到所述主体(110)的所述后部外表面(145)和所述底部外表面(135)上;
轮子(120),其可操作地连结到所述轮子外壳(105,505,605,805,905)上并且能围绕一轮轴(165)旋转;以及
所述轮子外壳(105,505,605,805,905)包括:
第一部分(125),其在一过渡区域(122,128,133)处连结到第二部分上(130),所述轮轴(165)位于所述过渡区域(122,128,133)中,所述第一部分(125)包括一自由端部(126),所述自由端部(126)远离所述过渡区域(122,128,133),所述第二 部分(130)包括一自由端部(131),所述自由端部(131)远离所述过渡区域(122,128,133),并且所述第一部分(125)的自由端部(126)位于与所述第二部分(130)的自由端部(131)不同的位置处;以及
所述第一部分(125)远离所述过渡区域(122,128,133)延伸到所述第一部分(125)的自由端部(126),所述第二部分(130)远离所述过渡区域(122,128,133)延伸到所述第二部分(130)的自由端部(131),所述第二部分(130)包括以锐角远离所述第一部分(125)延伸的第一段以及以锐角远离所述第一段延伸的第二段,并且所述第一部分(125)和第二部分(130)还按这样一种方式远离所述过渡区域(122,128,133)延伸,从而所述第一部分(125)和第二部分(130)限定一个近似90°的角,其中,从所述第一部分(125)的接近其自由端部(126)的表面到所述第二部分(130)的接近其自由端部(131)的表面测量所述角。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行李件,其中,所述轮子外壳(105,505,605,805,905)进一步包括唇部(185,190),所述唇部(185,190)覆盖所述行李件的侧壁的一部分。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行李件,其中,所述唇部(185,190)从所述第一部分(125)和第二部分(130)的至少一个大体成角度地或者横向地延伸。”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轮子外壳,其连结到所述主体的所述后部外表面和所述底部外表面上;轮子外壳包括:第一部分,其在一过渡区域处连结到第二部分上,所述轮轴位于所述过渡区域中,所述第一部分包括一自由端部,所述自由端部远离所述过渡区域,所述第二部分包括一自由端部,所述自由端部远离所述过渡区域,并且所述第一部分的自由端部布置在与所述第二部分的自由端部不同的位置处;以及所述第一部分远离所述过渡区域延伸到所述第一部分的自由端部,所述第二部分远离所述过渡区域延伸到所述第二部分的自由端部,并且所述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还按这样一种方式远离所述过渡区域延伸,使得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限定一个大于90°但小于近似140°的角,其中,从第一部分的接近其自由端部的表面到第二部分的接近其自由端部的表面测量所述角。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独立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轮轴位于所述过渡区域中,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根据对比文件3教导进行的常规设计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10,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所公开,或者属于根据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教导进行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13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新秀丽I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11中添加了技术特征“所述轮子的周边在所述主体的底部外表面的下面延伸”,其他权利要求未作修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1如下:
“1. 一种行李件,包括:
主体(110),所述主体限定至少一个腔室,所述主体(110)包括前部外表面(150)、后部外表面(145)以及底部外表面(135),所述后部外表面(145)与所述前部外表面(150)间隔开,所述底部外表面(135)在所述后部外表面(145)和所述前部外表面(150)之间延伸;
伸缩手柄,其可操作地连结到所述主体(110)上;
轮子外壳(105,505,605,805,905),其连结到所述主体(110)的所述后部外表面(145)和所述底部外表面(135)上;
轮子(120),其可操作地连结到所述轮子外壳(105,505,605,805,905)上并且能围绕一轮轴(165)旋转;以及
所述轮子外壳(105,505,605,805,905)包括:
第一部分(125),其在一过渡区域(122,128,133)处连结到第二部分(130)上,所述轮轴(165)位于所述过渡区域(122,128,133)中,所述第一部分(125)包括一自由端部(126),所述自由端部(126)远离所述过渡区域(122,128,133),所述第二部分(130)包括一自由端部(131),所述自由端部(131)远离所述过渡区域(122,128,133),并且所述第一部分(125)的自由端部(126)位于与所述第二部分(130)的自由端部(131)不同的位置处;以及
所述第一部分(125)远离所述过渡区域(122,128,133)延伸到所述第一部分(125)的自由端部(126),所述第二部分(130)远离所述过渡区域(122,128,133)延伸到所述第二部分(130)的自由端部(131),并且所述第一部分(125)和第二部分(130)还按这样一种方式远离所述过渡区域(122,128,133)延伸,使得所述第一部分(125)和第二部分(130)限定一个大于90°但小于近似140°的角,其中,从第一部分(125)的接近其自由端部(126)的表面到第二部分(130)的接近其自由端部(131)的表面测量所述角;
所述轮子的周边在所述主体的底部外表面的下面延伸。”
“11. 一种行李件,包括:
主体(110),所述主体限定至少一个腔室,所述主体(110)包括前部外表面(150)、后部外表面(145)以及底部外表面(135),所述后部外表面(145)与所述前部外表面(150)间隔开,所述底部外表面(135)在所述后部外表面(145)和所述前部外表面(150)之间延伸;
伸缩手柄,其可操作地连结到所述主体(110)上;
轮子外壳(105,505,605,805,905),其连结到所述主体(110)的所述后部外表面(145)和所述底部外表面(135)上;
轮子(120),其可操作地连结到所述轮子外壳(105,505,605,805,905)上并且能围绕一轮轴(165)旋转;以及
所述轮子外壳(105,505,605,805,905)包括:
第一部分(125),其在一过渡区域(122,128,133)处连结到第二部分上(130),所述轮轴(165)位于所述过渡区域 (122,128,133)中,所述第一部分(125)包括一自由端部(126),所述自由端部(126)远离所述过渡区域(122,128,133),所述第二部分(130)包括一自由端部(131),所述自由端部(131)远离所述过渡区域(122,128,133),并且所述第一部分(125)的自由端部(126)位于与所述第二部分(130)的自由端部(131)不同的位置处;以及
所述第一部分(125)远离所述过渡区域(122,128,133)延伸到所述第一部分(125)的自由端部(126),所述第二部分(130)远离所述过渡区域(122,128,133)延伸到所述第二部分(130)的自由端部(131),所述第二部分(130)包括以锐角远离所述第一部分(125)延伸的第一段以及以锐角远离所述第一段延伸的第二段,并且所述第一部分(125)和第二部分(130)还按这样一种方式远离所述过渡区域(122,128,133)延伸,从而所述第一部分(125)和第二部分(130)限定一个近似90°的角,其中,从所述第一部分(125)的接近其自由端部(126)的表面到所述第二部分(130)的接近其自由端部(131)的表面测量所述角;
所述轮子的周边在所述主体的底部外表面的下面延伸。”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同族专利在欧洲专利局近期已经发出了授权通知书。(2)应将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未公开“轮轴位于过渡区域中”、“轮子的周边在所述主体的底部外表面的下面延伸”,也没有动机调整对比文件2的轮子位置。对比文件2中设置凹部容纳轮子会减小容器内部容积,设置角度的目的与本申请不同。(3)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轮轴位于过渡区域中”、“轮子的周边在主体的底部外表面的下面延伸”、“第二部分包括以锐角远离第一部分延伸的第一段以及以锐角远离第一段延伸的第二段”。对比文件3中轮子不会凸出箱体轮廓,凸缘部140和142不用于承载轮子,不等同于本申请轮子外壳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13仍不具备创造性。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复审请求,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轮子外壳,其连结到所述主体的所述后部外表面和所述底部外表面上;轮子外壳包括:第一部分,其在一过渡区域处连结到第二部分上,所述第一部分包括一自由端部,所述自由端部远离所述过渡区域,所述第二部分包括一自由端部,所述自由端部远离所述过渡区域,并且所述第一部分的自由端部位于与所述第二部分的自由端部不同的位置处;以及所述第一部分远离所述过渡区域延伸到所述第一部分的自由端部,所述第二部分远离所述过渡区域延伸到所述第二部分的自由端部,并且所述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还按这样一种方式远离所述过渡区域延伸,使得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限定一个大于90°但小于近似140°的角,其中,从第一部分的接近其自由端部的表面到第二部分的接近其自由端部的表面测量所述角;(2)所述轮轴位于所述过渡区域中;轮子的周边在所述主体的底部外表面的下面延伸。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独立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轮轴位于所述过渡区域中;轮子的周边在所述主体的底部外表面的下面延伸。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根据对比文件3教导进行的常规设计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10,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所公开,或者属于根据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教导进行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13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时针对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由于专利法规和专利权的授予都具有地域性,各国专利法和相关审查规定也具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在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并不能证明其在其他国家也一定能获得专利权。
(2)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领域相同,公开了本申请行李件的主体结构,因此能够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轮子外壳的结构不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轮子不占用箱子外轮廓的空间。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类似的轮子外壳结构,其通过箱体角部以及轮子外壳上的角度设置,使轮子不超越箱体的侧面和底面,已经实现了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轮子外壳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行李箱上。对比文件2图3-6示出,轴25在21b(第一部分)和21c(过渡区域)之间,该轴的一部分位于21c的区域中,虽然没有公开全部轴线位于第一部分21b中,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设计过程中考虑到轮子的占用空间从而对其位置进行微调以致使其轴线全部位于过渡区域是常规选择,并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2的轮子外壳应用于行李箱时,结合行李箱的实际使用需求,加大轮子从行李箱底部突出的距离,防止损伤行李箱底面,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本申请图3与图2,本申请的箱体上安装轮子的部位明显也是向箱体内部缩进的,即类似于对比文件2的凹部,因此,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同样都是牺牲箱体上一小部分空间用于容纳轮子,从而在箱子轮廓尺寸相同的情况下得到更多的箱体内部空间。对比文件2设置角度的目的是便于箱子的推拉和堆叠,但是该结构并不仅仅只能实现一个效果,设置了角度的箱子与轮子凸出的箱子相比,在箱子整体外部尺寸相同的情况下,其必然具有增大箱子内部空间的效果,因此由对比文件2的箱子结构能够实现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
(3)对比文件3公开了轮轴130位于间隔接点136和138(相应于过渡区域)附近的凸缘124和126上,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设计过程中考虑到轮子的占用空间从而对其位置进行微调以使轮轴位于过渡区域是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将对比文件3的轮子外壳应用于行李箱时,结合行李箱的实际使用需求,加大轮子从行李箱底部突出的距离,防止损伤行李箱底面,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3中的凸缘部140和142与连接有轮轴的基部128和126构成一个完整的轮子外壳结构,凸缘部140和142与本申请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一样都是将轮子外壳附接到箱子的底部和端部,本申请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也并未用于承载轮子,轮子是通过轮轴承载在过渡区域中。因此对比文件3的凸缘部140和14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结合行李箱的实际使用需求,加大轮子从行李箱底部突出的距离,如使“轮子的周边在所述主体的底部外表面的下面延伸”从而使行李箱底部更加远离地面,使得行李箱与地面之间为由轮子进行滚动摩擦而不是滑动摩擦,同时防止行李箱底部与底面接触造成滑动摩擦而损伤行李箱,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从对比文件3的图6、8、9可以看出,向前直边144和向后圆边146远离间隔接点136、138,且向前直边144和向后直边146布置在不同的位置处;外凸缘部140、142远离间隔接点136、138延伸到向前直边144和向后圆边146;外凸缘部142包括以锐角远离外凸缘部140延伸的倾斜部(其中倾斜部相应于第一段),并包括以锐角远离倾斜部的竖直部(该竖直部相应于第二段);外凸缘部140、142限定角度为近似90°的角,从对比文件3图6中可以看出是用外凸缘部140接近自由端部的表面到外凸缘部142接近自由端部的表面测量得到上述约90°的夹角。因此,认为上述复请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2中的轴25没有位于第一部分21b和过渡区域21c之间(因为该两部分的“之间”是一个呈钝角的接合部),也没有位于过渡区域21c中。
(2)如果在对比文件2中调整轮轴25的位置以使其位于过渡区域21c中,将会使轮子19超出包络线17的范围。
(3)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和动机按照对比文件2的构造来修改对比文件1的行李箱轮子外壳。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均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为基础作出。
(二) 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另一份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这些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行李件。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行李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58行-第2栏第28行,图3-9):附图3及附图7-9具体公开了行李件20包括主体,该主体限定至少一个腔室;上述主体包括前部外表面、后部外表面及底部外表面,前部外表面与后部外表面间隔开,底部外表面在后部外表面和前部外表面之间延伸;拉杆架30,其可操作地连结到所述主体上。附图4-5及附图7具体公开了,轮脚结构26包括轮子外壳,其连结到基座23上,该基座23连结到所述主体的所述后部外表面和所述底部外表面上,轮脚结构26还包括轮子,其可操作地连结到所述轮子外壳上并且能围绕一轮轴旋转。
经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拉杆架30也是可以伸缩的,相应于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伸缩手柄;轮脚结构26也具有轮子外壳、轮子、轮轴,轮子相应于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轮子。
由此可见,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轮子外壳,其连结到所述主体的所述后部外表面和所述底部外表面上;轮子外壳包括:第一部分,其在一过渡区域处连结到第二部分上,所述第一部分包括一自由端部,所述自由端部远离所述过渡区域,所述第二部分包括一自由端部,所述自由端部远离所述过渡区域,并且所述第一部分的自由端部位于与所述第二部分的自由端部不同的位置处;以及所述第一部分远离所述过渡区域延伸到所述第一部分的自由端部,所述第二部分远离所述过渡区域延伸到所述第二部分的自由端部,并且所述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还按这样一种方式远离所述过渡区域延伸,使得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限定一个大于90°但小于近似140°的角,其中,从第一部分的接近其自由端部的表面到第二部分的接近其自由端部的表面测量所述角;(2)所述轮轴位于所述过渡区域中;轮子的周边在所述主体的底部外表面的下面延伸。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轮子位置及其相关结构以确保行李箱有尽可能大的存放空间并保护轮子。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叠放带轮容器1(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6-17行、第4页第10行-第5页第15行、图1-6):包含主体2,具有使盖4关闭的顶部开口,底部外表面5,两个相对的侧面11和两个相对的端面13;一副轮子19通过位于容器底角15的普通轴安装在轮座21中,从图1可以看出,轮座21连结到主体2的后部端面13和底部外表面5上;轮子19可操作地连接到轮座21上;轮座21包含主体部21a和安装轮缘,主体部21a部分地容纳轮子19, 安装轮缘围绕主体部21a的开口延伸,安装轮缘包含三个部分21b、21c、21d,结合图5、6,可将它们定义为:第一部分21b、过渡区域21c、第二部分21d,且从图5、6可以看出,第一部分21b在过渡区域21c处连结到第二部分21d上,第一部分21b、第二部分21d各自均包含一自由端部,两自由端部均远离过渡区域21c,且第一部分21b和第二部分21d的自由端部位置不同,第一部分21b和第二部分21d分别远离过渡区域21c延伸到各自的自由端部;底角15的轮廓在底部外表面5按大约15°的角α切去,在后部端面13按大约45°的角β切去。
经对比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轮座21相应于轮子外壳;轮座21连结到主体2的后部端面13相应于后部外表面;主体2具有的使盖4关闭的顶部开口,底部外表面5,两个相对的侧面11和两个相对的端面13就相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前部外表面、后部外表面,限定出至少一个腔室,后部外表面与前部外表面间隔开,底部外表面在后部外表面和前部外表面之间延伸;由以上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计算得到第一部分21b和第二部分21d之间夹角约为90 15=105°,其相应于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还按这样一种方式远离所述过渡区域,使得所述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限定一个大于90°但小于近似140°的角,从说明书的上述文字记载和图4可知,对比文件2显然是用第一部分21b接近自由端部的表面到第二部分21d接近自由端部的表面测量得到上述约105°的夹角。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同样解决了通过设置轮子位置及其相关结构以确保行李箱有尽可能大的存放空间并保护轮子的技术问题。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轮子可旋转地安装在轮座21中的轴25上”(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9-30段,图5-6),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轮子外壳的实际结构以及对轮子安装位置的实际需要,将轮轴连接到该过渡区域有利于简化轮座的结构,并增强轮子的强度,能够容易地想到将轮轴设置于过渡区域中,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结合行李箱的实际使用需求,加大轮子从行李箱底部突出的距离,如使“轮子的周边在所述主体的底部外表面的下面延伸”从而使行李箱底部更加远离地面,使得行李箱与地面之间为由轮子进行滚动摩擦而不是滑动摩擦,同时防止行李箱底部与底面接触造成滑动摩擦而损伤行李箱,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在独立权利要求1基础上增加了对侧壁、角部及其位置关系的限定,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2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轮子外壳的具体结构,而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附图3-7):行李件20进一步包括侧壁,其在所述前部外表面和所述后部外表面之间延伸;还包括角部,所述角部由所述侧壁、所述后部外表面和所述底部外表面限定;轮脚结构26通过基座23设置在所述主体的所述角部;轮脚结构26包括通过基座23设置在主体的第一角部的第一轮子外壳以及设置在主体的第二角部的第二轮子外壳,所述第一角部与第二角部相对。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1)将轮子外壳直接连结在箱体的主体上。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轮子外壳直接连结在行李件主体的第一角部和第二角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2或3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轮子外壳包括唇部及其结构,从属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4基础上对唇部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4):从图4可以看出,为了保护轮子外壳通常在轮子外壳设置唇部包围住行李件侧壁的前、后部外表面之间延伸的部分,而使唇部从第一、二部分的至少一个大体横向延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6-7对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角度进行了限定,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0-17行,图4)底角15的轮廓在底部外表面5按大约15°的角α切去,在后部端面13按大约45°的角β切去,计算得到第一部分21b和第二部分21d之间夹角为105°,从而相应于权利要求6的等于或大于近似100°且小于或近似120°、权利要求7的近似100°。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8-10对轴孔和圆扇形本体部分进行了具体限定,而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3段及附图5-6):轮座21包括主体部21a和围绕主体部21a的开口延伸的安装轮缘,主体部21a相应于权利要求8的中央部分,主体部21a部分地容纳轮子19,安装轮缘包含第一部分21b、过渡区域21c、第二部分21d,轮子可旋转地安装在座的轴25上,必然有轴孔,相应于权利要求8的中央部分连结到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上,中央部分包括至少一个轴孔,至少一个轴孔定尺寸成在其中接纳所述轮子的轮轴的一部分;主体部21a为圆扇形相应于权利要求8的中央部分包括一对圆扇形本体部分,中间为容纳轮子显然留有间隔,相应于权利要求9的圆扇形本体部分间隔开;且通过拱形圆弧线的外边沿连结在一起,相应于权利要求9的通过拱形本体部分连结在一起;主体部21a包括与第一部分21b、第二部分21d连结的第一、第二边缘段和二者之间的过渡边缘段,相应于权利要求10的过渡边缘段定位在第一边缘段和第二边缘段之间,第一边缘段连结到第一部分上,第二边缘段连结到第二部分上;从对比文件2的图6可以看出,按照从拱形圆弧线外边沿的第一边缘段到第二边缘段测量时,相应于权利要求10的圆扇形本体部分的每一个的角从第一边缘段到第二边缘段测量,主体部21a的圆弧线角度约为90°,而将主体部角度设定为大于9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独立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行李件。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移动携带行李箱相应于独立权利要求11的行李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列第49-68行、第2列第27-41行、第4列第52行-第9列第28行及附图1-10):行李箱10(相应于主体),限定出大物品空间54和小物品空间56(相应于限定至少一个腔室),包括前或扶手端壁12(相应于前部外表面),后或轮端壁14(相应于后部外表面),加强侧壁16和相对侧壁18,用于关闭前壁12、后壁14和侧壁16、18的一个顶壁20和底壁22,(其中顶壁20和底壁22相应于底部外表面);从图1、4可以看出,前壁12和后壁14间隔开,底壁22在前壁12和后壁14之间延伸;伸缩手柄106,其可操作地连结到行李箱10上;载轮架120、122(相应于轮子外壳),连接到行李箱10的轮端壁14和底壁22上,轮子132可操作地连结到载轮架120、122上并且能围绕一轮轴130旋转;轮架的基部128具有将基部128和一对外凸缘部140、142连结的间隔接点136和138(其中一对外凸缘部140、142相应于第一和第二部分),间隔接点136和138(相应于过渡区域);外凸缘部140、142终止于向前直边144和向后圆边146(相应于自由端部),从图6、8、9可以看出,向前直边144和向后圆边146远离间隔接点136、138,且向前直边144和向后直边146布置在不同的位置处;外凸缘部140、142远离间隔接点136、138延伸到向前直边144和向后圆边146;外凸缘部142包括以锐角远离外凸缘部140延伸的倾斜部(其中倾斜部相应于第一段),并包括以锐角远离倾斜部的竖直部(该竖直部相应于第二段);外凸缘部140、142限定角度为近似90°的角,从对比文件3图6中可以看出是用外凸缘部140接近自由端部的表面到外凸缘部142接近自由端部的表面测量得到上述约90°的夹角。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轮轴位于所述过渡区域中;轮子的周边在所述主体的底部外表面的下面延伸。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合理设置轮轴的位置以确保行李箱有尽可能大的存放空间并保护轮子。
然而,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轮轴130位于间隔接点136和138附近的凸缘124和126上(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15-32段,图6),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轮子外壳的实际结构以及对轮子安装位置的实际需要,能够想到将轮轴设置于过渡区域中,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结合行李箱的实际使用需求,加大轮子从行李箱底部突出的距离,如使“轮子的周边在所述主体的底部外表面的下面延伸”从而使行李箱底部更加远离地面,使得行李箱与地面之间为由轮子进行滚动摩擦而不是滑动摩擦,同时防止行李箱底部与底面接触造成滑动摩擦而损伤行李箱,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独立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12在权利要求11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轮子外壳包括唇部及其结构,从属权利要求13在权利要求12基础上对唇部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4):从图4可以看出,为了保护轮子外壳通常在轮子外壳设置唇部包围住行李件侧壁的前、后部外表面之间延伸的部分,而使唇部从第一、二部分的至少一个大体横向延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从本申请的图7可以看出本申请的轴孔195位于圆扇形平面本体上(参见说明书第0043-0044段),该轴孔明显是用于容纳轮轴165的,对比本申请的图7和对比文件2的图5-6中的轴25的位置关系,可以明显看出两者的设置位置是大体一致的,可以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轴25也是位于第一部分21b和过渡区域21c之间的。并且对比本申请的图7和对比文件2的图5-6也可以进一步得出,对比文件2的轮子外壳21与本申请的轮子外壳是大致相同的,都具有中央部分160、拱形本体164和圆扇体平面本体部分162。
(2)首先,如上面(1)所述对比文件2中的轮轴25的位置是基本位于过渡区域21c中的。其次,假设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移动对比文件2中轮轴25的位置,将其向下移动,并且要达到使得轮子19不超出包络线17的范围,其也有多种其他常用技术手段可以达到上述常规要求,例如缩小轮子的尺寸或者将包络线17适当扩大等,这些改变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再次,即使对比文件2中的轮子通过移动位置部分超出了包络线17的范围,对比文件2中的箱子也是可以堆叠在一起的,只是会稍微影响其堆叠的平整度而已。
(3)本申请的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描述了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是:对于某些带轮子的行李箱,轮子超越行李箱的至少一个外表面延伸,这样一种延伸增大了行李箱的尺寸,这会减小用来在行李箱中存储物品可得到的空间量。而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页第6-26行也描述了其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行李箱,其轮子的最外部边缘位于箱体的包络线之内,从而可以方便箱子的堆叠,并到达减少占用箱子堆叠的空间的技术问题。经对比可知,对比文件2的发明目的与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是基本一致的,当要达到上述发明目的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运用到任何需要达到上述目的的行李箱上,也即包括对比文件1的行李箱,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了使得箱子尽量少占用外部堆叠空间而将对比文件2的轮子外壳等部件运用到对比文件1的行李箱上也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3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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