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由多个预成型件构成的鞋底组件以及用于制造这种鞋底组件的方法和模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678
决定日:2019-11-11
委内编号:1F271651
优先权日:2014-04-14
申请(专利)号:201580018487.9
申请日:2015-04-01
复审请求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消寒
合议组组长:孙苏晋
参审员:杨芳
国际分类号:A43B13/16,B29D35/14,B29D35/04,A43B1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被作为现有技术的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根据作为现有技术的另一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作出的常规选择,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18487.9,名称为“由多个预成型件构成的鞋底组件以及用于制造这种鞋底组件的方法和模具”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01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4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6年10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申请人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驳回决定中引用以下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 2005/0276954 A1,公开日期为2005年12月15日;
对比文件2:US 2013/0036627 A1,公开日期为2013年02月14日;
对比文件3:CN 102960898 A,公开日期为2013年03月1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6年10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5段、说明书附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造用于鞋制品的鞋中底的方法,包括:
将第一预成型件放置到模具组件的第一模具构件中的第一凹陷部中,所述第一模具构件包括从所述第一凹陷部的底表面向上延伸并且从所述第一凹陷部的周边边缘向内定位的多个突出部;
将第二预成型件放置在所述第一凹陷部中并且在所述第一预成型件上,以使所述第一预成型件的顶表面与所述第二预成型件的底表面之间的界面邻接所述多个突出部的垂直面的中心部分定位;
通过将第二模具构件定位成与所述第一模具构件接触来封闭所述模具组件,其中所述第一模具构件和所述第二模具构件共同限定鞋中底凹陷部;
将所述模具维持在预定温度下保持预定时间周期,使得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和所述第二预成型件结合在一起,以在所述鞋中底凹陷部内分别形成鞋底组件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其中所述鞋底组件的底表面包括与所述第一模具构件的所述多个突出部的位置相对应的多个垂直延伸沟槽,并且其中所述第一预成型件的所述顶表面和所述第二预成型件的所述底表面的界面位于所述多个垂直延伸沟槽内在与所述多个突出部的所述垂直面的所述中心部分相对应的位置处;以及
从所述模具组件取出所述鞋底组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和所述第二预成型件由EVA形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预成型件的颜色不同于所述第二预成型件的颜色。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预成型件的物理特性不同于所述第二预成型件的物理特性。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当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和所述第二预成型件放置在所述模具组件中时,所述模具组件处于环境温度 下,并且其中当所述模具组件封闭时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和所述第二预成型件被压缩。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模具组件然后被加热到预定温度直至预定时间量,并且然后被冷却到预定温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当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和所述第二预成型件放置在所述模具组件中时,加热所述模具组件,并且随后在预定温度下继续加热所述模具组件直至预定时间量。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具有延伸穿过其中的多个孔口,每一孔口收纳所述多个突出部中的一个突出部。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第三预成型件在所述模具组件封闭之前放置在所述模具组件中,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具有第一颜色,所述第二预成型件具有第二颜色,并且所述第三预成型件具有第三颜色。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将第四预成型件在所述模具组件封闭之前放置在所述模具组件中,所述第四预成型件具有第四颜色。
11. 一种制造用于鞋制品的鞋中底的方法,包括:
将第一预成型件放置到模具组件的第一模具构件中的第一凹陷部中,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具有第一颜色,所述第一模具构件包括从所述第一凹陷部的底表面向上延伸并且从所述第一凹陷部的周边边缘向内定位的多个突出部;
将多个额外预成型件放置到所述第一凹陷部中并且在所述第一预成型件上,使得所述第一预成型件的顶表面和每个额外预成型件的底表面之间的每个界面与所述多个突出部中的一个突出部的垂直面的中心部分相邻定位,其中所述额外预成型件中的至少一些具有与所述第一颜色不同的颜色;
通过将第二模具构件定位成与所述第一模具构件接触来封闭所述模具组件,其中所述第一模具构件和所述第二模具构件共同限定鞋中底凹陷部;
将所述模具维持在预定温度下保持预定时间周期,使得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和所述多个额外预成型件结合在一起,以在所述鞋中底 凹陷部内形成鞋底组件,其中所述鞋底组件的底表面包括与所述第一模具构件的所述多个突出部的位置相对应的多个垂直延伸沟槽,并且其中所述第一预成型件的所述顶表面和每个额外预成型件的所述底表面的界面位于所述多个垂直延伸沟槽内在与所述多个突出部的所述垂直面的所述中心部分相对应的位置处;以及
从所述模具组件取出所述鞋底组件。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当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和所述多个额外预成型件放置在所述模具组件中时加热所述模具组件。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和所述多个额外预成型件放置在所述模具组件中并且所述模具组件封闭之后加热所述模具组件。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当所述模具组件封闭时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和所述多个额外预成型件在所述模具组件内被压缩。
15. 一种鞋制品,包括:
鞋面;以及
定位于所述鞋面下方的鞋底组件,具有形成于其位于所述鞋底组件的周边的向内的底表面上的垂直延伸的沟槽,所述沟槽包含侧壁,并且包括:
具有第一颜色的第一部分;以及
具有不同于所述第一颜色的第二颜色的第二部分,
其中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之间的界面定位于所述沟槽的所述侧壁的垂直面的中心部分处。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鞋制品,还包括形成于所述鞋底组件的所述底表面中的至少一道额外的沟槽。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鞋制品,还包括具有不同于所述第一颜色和所述第二颜色的第三颜色的第三部分,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之一与所述第三部分之间的界面定位于所述沟槽中的一个沟槽的所述侧壁的中心部分处。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鞋制品,还包括具有不同于所述第一颜色、所述第二颜色和所述第三颜色的第四颜色的第四部分,其中所述第 一部分、所述第二部分和所述第三部分之一与所述第四部分之间的界面定位于所述沟槽中的一个沟槽的所述侧壁的中心部分处。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鞋制品,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由EVA形成。
20.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鞋制品,其中所述第一部分的物理特性不同于所述第二部分的物理特性。”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第一预成型件是通过放置的方式设置在第一模具构件中;(2)第二预成型件放置在第一凹陷中,第一预成型件的顶表面和第二预成型件的底表面之间的界面邻接所述突出部的垂直面的中心部分定位,第一预成型件和第二预成型件在鞋中底的凹陷部分内分别形成鞋底组件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预成型件的所述顶表面和所述第二预成型件的所述底表面的界面位于所述多个垂直延伸沟槽内在与所述多个突出部的所述垂直面的所述中心部分相对应的位置处。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设置和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常规的步骤;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在对比文件1和3结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第一预成型件是通过放置的方式设置在第一模具构件中;(2)多个额外预成型件放置到第一凹陷部中,第一预成型件的顶表面和每个额外预成型件的底表面之间的每个界面与一个所述突出部的垂直面的中部相邻定位,第一预成型件的所述顶表面和每个额外预成型件的所述底表面的界面位于所述多个垂直延伸沟槽内在与所述多个突出部的所述垂直面的所述中心部分相对应的位置处。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设置。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2-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涉及一种鞋制品,在鞋底组件上方还定位有鞋面;(2)侧壁还具有不同于所述第一颜色的第二颜色的第二部分,其中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之间的界面定位于所述沟槽的所述侧壁的垂直面的中心部分处。然而,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设置和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6-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将所述模具维持在预定温度下保持预定时间周期,使得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和所述第二预成型件结合在一起”修改为“将所述模具维持在预定温度下保持预定时间周期,使得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和所述第二预成型件部分地熔融并结合在一起”,将独立权利要求11中的技术特征“将所述模具维持在预定温度下保持预定时间周期,使得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和所述多个额外预成型件结合在一起”修改为“将所述模具维持在预定温度下保持预定时间周期,使得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和所述多个额外预成型件部分地熔融并结合在一起”,将独立权利要求15中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之间的界面定位于所述沟槽的所述侧壁的垂直面的中心部分处”修改为“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部分地熔融并结合在一起并且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之间的界面定位于所述沟槽的所述侧壁的垂直面的中心部分处”。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造用于鞋制品的鞋中底的方法,包括:
将第一预成型件放置到模具组件的第一模具构件中的第一凹陷部中,所述第一模具构件包括从所述第一凹陷部的底表面向上延伸并且从所述第一凹陷部的周边边缘向内定位的多个突出部;
将第二预成型件放置在所述第一凹陷部中并且在所述第一预成型件上,以使所述第一预成型件的顶表面与所述第二预成型件的底表面之间的界面邻接所述多个突出部的垂直面的中心部分定位;
通过将第二模具构件定位成与所述第一模具构件接触来封闭所述模具组件,其中所述第一模具构件和所述第二模具构件共同限定鞋中底凹陷部;
将所述模具维持在预定温度下保持预定时间周期,使得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和所述第二预成型件部分地熔融并结合在一起,以在所述鞋中底凹陷部内分别形成鞋底组件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其中所述鞋底组件的底表面包括与所述第一模具构件的所述多个突出部的位置相对应的多个垂直延伸沟槽,并且其中所述第一预成型件的所述顶表面和所述第二预成型件的所述底表面的界面位于所述多个垂直延伸沟槽内在与所述多个突出部的所述垂直面的所述中心部分相对应的位置处;以及
从所述模具组件取出所述鞋底组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和所述第二预成型件由EVA形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预成型件的颜色不同于所述第二预成型件的颜色。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预成型件的物理特性不同于所述第二预成型件的物理特性。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当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和所述第二预成型件放置在所述模具组件中时,所述模具组件处于环境温度 下,并且其中当所述模具组件封闭时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和所述第二预成型件被压缩。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模具组件然后被加热到预定温度直至预定时间量,并且然后被冷却到预定温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当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和所述第二预成型件放置在所述模具组件中时,加热所述模具组件,并且随后在预定温度下继续加热所述模具组件直至预定时间量。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具有延伸穿过其中的多个孔口,每一孔口收纳所述多个突出部中的一个突出部。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第三预成型件在所述模具组件封闭之前放置在所述模具组件中,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具有第一颜色,所述第二预成型件具有第二颜色,并且所述第三预成型件具有第三颜色。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将第四预成型件在所述模具组件封闭之前放置在所述模具组件中,所述第四预成型件具有第四颜色。
11. 一种制造用于鞋制品的鞋中底的方法,包括:
将第一预成型件放置到模具组件的第一模具构件中的第一凹陷部中,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具有第一颜色,所述第一模具构件包括从所述第一凹陷部的底表面向上延伸并且从所述第一凹陷部的周边边缘向内定位的多个突出部;
将多个额外预成型件放置到所述第一凹陷部中并且在所述第一预成型件上,使得所述第一预成型件的顶表面和每个额外预成型件的底表面之间的每个界面与所述多个突出部中的一个突出部的垂直面的中心部分相邻定位,其中所述额外预成型件中的至少一些具有与所述第一颜色不同的颜色;
通过将第二模具构件定位成与所述第一模具构件接触来封闭所述模具组件,其中所述第一模具构件和所述第二模具构件共同限定鞋中底凹陷部;
将所述模具维持在预定温度下保持预定时间周期,使得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和所述多个额外预成型件部分地熔融并结合在一起,以 在所述鞋中底凹陷部内形成鞋底组件,其中所述鞋底组件的底表面包括与所述第一模具构件的所述多个突出部的位置相对应的多个垂直延伸沟槽,并且其中所述第一预成型件的所述顶表面和每个额外预成型件的所述底表面的界面位于所述多个垂直延伸沟槽内在与所述多个突出部的所述垂直面的所述中心部分相对应的位置处;以及
从所述模具组件取出所述鞋底组件。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当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和所述多个额外预成型件放置在所述模具组件中时加热所述模具组件。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和所述多个额外预成型件放置在所述模具组件中并且所述模具组件封闭之后加热所述模具组件。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当所述模具组件封闭时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和所述多个额外预成型件在所述模具组件内被压缩。
15. 一种鞋制品,包括:
鞋面;以及
定位于所述鞋面下方的鞋底组件,具有形成于其位于所述鞋底组件的周边的向内的底表面上的垂直延伸的沟槽,所述沟槽包含侧壁,并且包括:
具有第一颜色的第一部分;以及
具有不同于所述第一颜色的第二颜色的第二部分,
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部分地熔融并结合在一起并且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之间的界面定位于所述沟槽的所述侧壁的垂直面的中心部分处。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鞋制品,还包括形成于所述鞋底组件的所述底表面中的至少一道额外的沟槽。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鞋制品,还包括具有不同于所述第一颜色和所述第二颜色的第三颜色的第三部分,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之一与所述第三部分之间的界面定位于所述沟槽中的一个沟槽的所述侧壁的中心部分处。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鞋制品,还包括具有不同于所述第一颜色、所述第二颜色和所述第三颜色的第四颜色的第四部分,其中所述第 一部分、所述第二部分和所述第三部分之一与所述第四部分之间的界面定位于所述沟槽中的一个沟槽的所述侧壁的中心部分处。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鞋制品,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由EVA形成。
20.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鞋制品,其中所述第一部分的物理特性不同于所述第二部分的物理特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由于本申请具有区别技术特征:第二预成型件放置在第一凹陷部中,第一预成型件的顶表面和第二预成型件的底表面之间的界面邻接所述突出部的垂直面的中心部分定位,第一预成型件和第二预成型件在鞋中底的凹陷部内分别形成鞋底组件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预成型件的所述顶表面和所述第二预成型件的所述底表面的界面位于所述多个垂直延伸沟槽内在与所述多个突出部的所述垂直面的所述中心部分相对应的位置处。因此,本申请具有两个预成型件之间的界面某种程度隐藏在形成于鞋底中的沟槽内的优点。当这两个预成型件由不同颜色制成时,这种要求保护的布置也可能提供有趣的美学特征。然而,首先,对比文件3根本不关注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例如提供由具有不同颜色的预成型件构成的具有改善的美观性的鞋底组件以及制造这种鞋底组件的方法,其次,在对比文件3的鞋底结构中,除了具有在中底6中的拱形开口和在大底5中的凹槽2之外,还具有中空的管状结构1,如果按照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方式来形成对比文件3中的鞋底,其制作过程将是非常繁琐和困难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第一预成型件是通过放置的方式设置在第一模具构件中;(2)第二预成型件放置在第一凹陷部中,第一预成型件的顶表面和第二预成型件的底表面之间的界面邻接所述突出部的垂直面的中心部分定位,第一预成型件和第二预成型件在鞋中底的凹陷部内分别形成鞋底组件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预成型件的所述顶表面和所述第二预成型件的所述底表面的界面位于所述多个垂直延伸沟槽内在与所述多个突出部的所述垂直面的所述中心部分相对应的位置处。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根据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常规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6-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对比文件1或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进一步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第一预成型件是通过放置的方式设置在第一模具构件中;(2)多个额外预成型件放置到第一凹陷部中,第一预成型件的顶表面和每个额外预成型件的底表面之间的每个界面与一个所述突出部的垂直面的中部相邻定位,第一预成型件的所述顶表面和每个额外预成型件的所述底表面的界面位于所述多个垂直延伸沟槽内在与所述多个突出部的所述垂直面的所述中心部分相对应的位置处。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根据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常规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侧壁还具有不同于所述第一颜色的第二颜色的第二部分,其中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之间的界面定位于所述沟槽的所述侧壁的垂直面的中心部分处。然而,根据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常规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对比文件1-3的技术启示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作出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19-2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6-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另外,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也作了具体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 2019年09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至少能够解决这样一些技术问题,例如隐藏不均匀熔化、和/或隐藏两个预成型件在界面处的彼此渗色,而上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际上与本申请“熔融并结合”的连接类型是密切相关的。对比文件3根本不关注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例如提供由具有不同颜色的预成型件构成的具有改善的美观性、隐藏由于两个部件“熔融并结合在一起”而引起的不均匀熔化、渗色。仅基于对比文件3的附图中示出的中底6的拱形开口与大底5中的槽结构2对齐无法得到本申请鞋底的具体制作步骤,如果按照本申请的鞋底制作方法,形成对比文件3的鞋底结构将是非常繁琐和困难的。另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合议组所主张的在“采用对比文件1的模制的方式形成具有对比文件3中的上述具有连通的凹陷部结构的鞋底组件”时,将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插件10的顶表面和第二插件20的底表面的界面位于多个垂直延伸沟槽内与所述多个突出部的所述垂直面的所述中心部分相对应的位置处,而将该位置处设置为突出部的中心为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进入国家阶段日2016年10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5段、说明书附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为基础作出。
(二)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被作为现有技术的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根据作为现有技术的另一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作出的常规选择,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制造用于鞋制品的鞋中底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制造穿孔和/或双色部件特别是用于一般的鞋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50段以及附图1-10):一种制造用于鞋制品的鞋底30(本申请的说明书第5段描述了一些鞋仅包括鞋中底,在仅包括鞋中底时,对比文件1中的鞋底30也可以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鞋中底)的方法,其包括在模具2(相当于第一模具构件)的凹槽3(相当于第一凹陷部)中形成具有第一种颜色的第一插件10(相当于第一预成型件),根据附图8可知,模具2包括从凹槽3的底表面向上延伸并且从凹槽3的周边边缘向内定位的多个突出部;当具有第二种颜色的第二插件21(相当于第二预成型件)放置在第一插件10上后,将成型盖22(相当于第二模具构件)密封于模具2,根据附图9、10可知,模具2和成型盖22共同限定鞋底30的凹陷部,鞋底30的底表面包括与模具2的多个突出部的位置相对应的多个垂直延伸沟槽;在140℃与200℃之间的温度硫化一定的时间后,使得两种不同颜色的第一插件10和第二插件21完美地熔融结合在一起,由于第一插件10和第二插件21也是表面接触部分熔融结合,也就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使得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和所述第二预成型件部分地熔融并结合在一起;之后打开模具取出鞋底30。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预成型件是通过放置的方式设置在第一模具构件中;(2)第二预成型件放置在第一凹陷部中,第一预成型件的顶表面和第二预成型件的底表面之间的界面邻接所述突出部的垂直面的中心部分定位,第一预成型件和第二预成型件在鞋中底的凹陷部内分别形成鞋底组件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预成型件的所述顶表面和所述第二预成型件的所述底表面的界面位于所述多个垂直延伸沟槽内在与所述多个突出部的所述垂直面的所述中心部分相对应的位置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构成鞋中底的凹陷结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两个预成型件形成的鞋类物品及制造鞋类物品的方法和模具,其包括将第一预成型件50和第二预成型件52放置在模具组件26的第一部分28的第一凹槽32中(参见说明书第35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放置的方式将第一预成型件50或第二预成型件52设置在第一凹槽32中,且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均是为了方便制造鞋底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采用放置的方式来代替成型的方式将第一插件10设置在模具2的凹槽3内。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7段,附图1a-1e)一种防水透气鞋底及采用该防水透气鞋底的鞋,防水透气鞋底包括紧密连接的大底5和中底6,其中大底5具有槽2,槽2可以贯通大底5的两侧的边墙,根据附图1b、1d和1e可知,中底6的两侧的边墙具有拱形开口,且与大底5中的槽2在垂直鞋底的方向连通对齐,即,形成了连通的凹陷部,也就是对比文件3揭示了在现有技术中具有在大底5和中底6的该连通的凹陷部内分别形成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鞋底组件。而为了形成具有上述连通的凹陷部的鞋底组件,对比文件3公开了大底5和中底6的连接方式可以是粘结或缝合或各种其它适当的连接手段(参见说明书第37段第2-3行),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的模制的方式形成具有对比文件3中的上述具有连通的凹陷部结构的鞋底组件,即,设置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插件10和第二插件20以在凹陷部内分别形成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而此时,第一插件10的顶表面和第二插件20的底表面的界面位于多个垂直延伸沟槽内与多个突出部的垂直面相对应的位置处,而将该处设置为突出部的中心为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提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确实能够解决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一些技术问题,例如隐藏不均匀熔化、和/或隐藏两个预成型件在界面处的彼此渗色,然而,对比文件3客观上揭示了在现有技术中具有在大底5和中底6的该连通的凹陷部内分别形成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鞋底组件,也就是大底5和中底6的交界处形成于凹陷部内,对比文件3公开了大底5和中底6的连接方式可以是粘结或缝合或各种其它适当的连接手段,而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连接大底5和中底6,其连接的交界处被隐藏在了凹陷部内,从而客观上同样能够起到隐藏由于连接接缝所产生的不够美观等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在面对如何隐藏第一插件10和第二插件21因为“熔融并结合”所产生的在界面处的不均匀熔化、和/或彼此渗色的技术问题时,能够从对比文件3所给出的在沟槽中隐藏大底5和中底6的交界处得到技术启示,并进而有动机改变对比文件1中的鞋底的制作方法,从而能够得到将交界处隐藏在鞋底沟槽中的鞋底。合议组要进一步强调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的模制的方式形成具有对比文件3中的具有连通的凹陷部结构的鞋底组件,而并非形成对比文件3中防水透气鞋底的全部结构。而至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交界处的具体位置,比如本申请中位于“所述中心部分”相对应的位置处,完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或需要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从对比文件3的附图1b来看,交界处也是大致位于中心部分,事实上,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交界处位于“所述中心部分”也并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关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一预成型件50和第二预成型件52可由EVA形成(参见说明书第43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3-44段)第一插件10为第一颜色,第二插件21为第二颜色,即两者的颜色不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一预成型件50和第二预成型件52可以具有不同的物理特性(参见说明书第43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7-40段)当所述第一预成型件50和所述第二预成型件52放置在所述模具组件26中后,关闭模具组件26,然后对其进行加热,其中第一预成型件50和所述第二预成型件52的一部分还会形成第一溢流部分54,当形成的鞋底夹层10从模具组件移掉时,鞋底夹层10会膨胀至某种程度。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实质上也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9段)当成型盖22关闭模具2后,将其加热到预定温度直至预定时间量。另外,对比文件1中必然需要将加热完成后的鞋底组件冷却到预定温度,以便取出鞋底30,否则第一插件10和第二插件20将会一直处于熔融状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9段)当成型盖22关闭模具2后,需要在140℃与200℃之间的温度硫化一定的时间。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实质上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9-10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其中所述第一插件10具有延伸穿过其中的多个孔口,每一孔口收纳所述多个突出部中的一个突出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公开了对两种不同颜色的预成型件进行模制,以形成双色鞋底,然而,为了使得鞋底组件的颜色更加多样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进一步设置具备第三颜色的第三预成型件以及第四颜色的第四预成型件,并对它们进行模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制造用于鞋制品的鞋中底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制造穿孔和/或双色部件特别是用于一般的鞋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50段以及附图1-10):一种制造用于鞋制品的鞋底30(本申请的说明书第5段描述了一些鞋仅包括鞋中底,在仅包括鞋中底时,对比文件1中的鞋底30也可以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鞋中底)的方法,其包括在模具2(相当于第一模具构件)的凹槽3(相当于第一凹陷部)中形成具有第一种颜色的第一插件10(相当于第一预成型件),根据附图8可知,模具2包括从凹槽3的底表面向上延伸并且从凹槽3的周边边缘向内定位的多个突出部;当具有第二种颜色的第二插件21(相当于额外预成型件)放置在第一插件10上后,将成型盖22(相当于第二模具构件)密封于模具2,根据附图9、10可知,模具2和成型盖22共同限定鞋底30的凹陷部,鞋底30的底表面包括与模具2的多个突出部的位置相对应的多个垂直延伸沟槽;在140℃与200℃之间的温度硫化一定的时间后,使得两种不同颜色的第一插件10和第二插件21完美地熔融结合在一起,由于第一插件10和第二插件21也是表面接触部分熔融结合,也就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使得所述第一预成型件和所述第二预成型件部分地熔融并结合在一起;之后打开模具取出鞋底30。
可见,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预成型件是通过放置的方式设置在第一模具构件中;(2)多个额外预成型件放置到第一凹陷部中,第一预成型件的顶表面和每个额外预成型件的底表面之间的每个界面与一个所述突出部的垂直面的中部相邻定位,第一预成型件的所述顶表面和每个额外预成型件的所述底表面的界面位于所述多个垂直延伸沟槽内在与所述多个突出部的所述垂直面的所述中心部分相对应的位置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构成鞋中底的凹陷结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相对应,其同样也由对比文件2公开,不再赘述。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7段,附图1a-1e)一种防水透气鞋底及采用该防水透气鞋底的鞋,防水透气鞋底包括紧密连接的大底5和中底6,其中大底5具有槽2,槽2可以贯通大底5的两侧的边墙,根据附图1b、1d和1e可知,中底6的两侧的边墙具有拱形开口,且与大底5中的槽2在垂直鞋底的方向连通对齐,即,形成了连通的凹陷部。而为了形成具有上述连通的凹陷部的鞋底组件,对比文件3公开了大底5和中底6的连接方式可以是粘结或缝合或各种其它适当的连接手段(参见说明书第37段第2-3行),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的模制的方式形成具有对比文件3中的上述具有连通的凹陷部结构的鞋底组件,即,将对比文件1中的第二插件10放置到凹槽3中,并使第一插件10的顶表面和第二插件20的底表面的界面位于多个垂直延伸沟槽内与多个突出部的垂直面相对应的位置处,而将该处设置为突出部的中心为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另外,如果第二插件20没有采用整体插件,而是采用分离的形式,即形成了本申请中的多个额外预成型件,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9段)当成型盖22关闭模具2后,将其加热到预定温度直至预定时间量。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实质上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2-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7-40段)当所述第一预成型件50和所述第二预成型件52放置在所述模具组件26中后,关闭模具组件26,然后对其进行加热,其中第一预成型件50和所述第二预成型件52的一部分还会形成第一溢流部分54,当形成的鞋底夹层10从模具组件移掉时,鞋底夹层10会膨胀至某种程度。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实质上也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鞋制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制造穿孔和/或双色部件特别是用于一般的鞋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50段以及附图1-11):一种鞋底30(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鞋底组件),具有形成于其位于所述鞋底30的周边的向内的底表面上的垂直延伸的沟槽,所述沟槽包含侧壁,该侧壁由第一插件10形成,该侧壁具有与第一插件10颜色相应的第一颜色。在该侧壁的上方具有不同于所述第一颜色的,由第二颜色的第二插件21形成的第二部分,使得两种不同颜色的第一插件10和第二插件21完美地熔融结合在一起,由于第一插件10和第二插件21也是表面接触部分熔融结合,也就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部分地熔融并结合在一起,并且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之间的界面定位于所述沟槽的所述侧壁的垂直面的顶端处。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鞋底30是用于鞋,在用于鞋时,在鞋底30上方必然定位有鞋面。
可见,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侧壁还具有不同于所述第一颜色的第二颜色的第二部分,其中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之间的界面定位于所述沟槽的所述侧壁的垂直面的中心部分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构成鞋底组件的凹陷结构。
关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7段,附图1a-1e)一种防水透气鞋底及采用该防水透气鞋底的鞋,防水透气鞋底包括紧密连接的大底5和中底6,其中大底5具有槽2,槽2可以贯通大底5的两侧的边墙,根据附图1b、1d和1e可知,中底6的两侧的边墙具有拱形开口,且与大底5中的槽2在垂直鞋底的方向连通对齐,即,形成了连通的凹陷部,也就是对比文件3揭示了在现有技术中具有在大底5和中底6的该凹陷部内分别形成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鞋底组件。而为了形成具有上述连通的凹陷部的鞋底组件,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7段第2-3行)大底5和中底6的连接方式可以是粘结或缝合或各种其它适当的连接手段,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的模制熔融的方式形成具有对比文件3中的上述具有连通的凹陷部结构的鞋底组件,而将其中大底5和中底6的界面定位于连通的凹陷部的中心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而沟槽的侧壁自然也将具有不同于所述第一颜色的第二颜色的第二部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由于对比文件1中形成的沟槽为多个(参见附图10),因此可将其中的至少一道认定为额外的沟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7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8是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可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3段)均公开了对两种不同颜色的预成型件进行模制,以形成双色鞋底,然而,为了使得鞋底组件的颜色更加多样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进一步设置具备第三颜色的第三预成型件以及第四颜色的第四预成型件,并对它们进行模制。另外,关于将其中的相关两个预成型件成型后的界面设置在沟槽侧壁的中心部分处,在对独立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评述时已经指出,其属于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7-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9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一部分12和第二部分14可由EVA形成(参见说明书第25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权利要求20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6段)第一部分12和第二部分14可以具有不同的物理特性。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0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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