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动力部件的挤压工具以及用于连接工件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657
决定日:2019-11-11
委内编号:1F249405
优先权日:2014-07-11
申请(专利)号:201510405730.4
申请日:2015-07-10
复审请求人:维家技术有限及两合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丽莉
合议组组长:裴志红
参审员:赵晓明
国际分类号:B25B27/02(2006.01);B25B27/10(2006.01);B21D3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没有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05730.4,名称为“具有动力部件的挤压工具以及用于连接工件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维家技术有限及两合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7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7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第1-11页)、说明书附图1-7(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DE19734355C2,公告日:1999年04月08日;
对比文件2:DE2511942B1,公告日:1976年09月0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连接多个工件的挤压工具,所述挤压工具
-具有转动部件(4a,4b)以及
-具有至少一个动力部件(16),
-其中,所述转动部件(4a,4b)分别具有挤压段(8a,8b),
-其中,所述挤压段(8a,8b)形成挤压区域(12),
-其中,所述转动部件(4a,4b)能够在所述挤压区域(12)的打开位置和关闭位置之间彼此相对地转动,
-其中,挤压工具设计成钳子的形式并且能够以管横截面的径向连接,
-其中,在关闭所述挤压区域(12)时,通过所述各个挤压段(8a,8b)的运动方向限定了挤压运动方向,并且
-其中,所述动力部件(16)在启动的情况下沿着力轴(20)施加力,
其特征在于,
-所述力轴(20)基本上沿着所述挤压运动方向延伸,特别是平行于所述挤压运动方向延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挤压工具,
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部件(16)包括至少一个压力气缸,特别是液压气缸。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挤压工具,
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动部件(4a,4b)通过至少一个转轴(6,28a,28b,30a,30b)而相互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挤压工具,
其特征在于,经同步铰接彼此相对地引导所述转动部件(4a,4b),所述同步铰接明确限定了在挤压运动过程中所述转动部件(4a,4b)相对彼此的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挤压工具,
其特征在于,分别经两个设置在所述转动部件上的所述转轴(28a,28b,30a,30b)形成所述同步铰接,所述转轴通过至少两个连接部件(32,34)交叉地相互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挤压工具,
其特征在于,所述挤压工具构造为自保持的,并且在完成所述挤压区域(12)的闭合后自主地保持在闭合位置上。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挤压工具,
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转动部件(4a,4b)之间设置有回位部件(26),所述回位部件引起作用在所述挤压区域(12)上的回复力。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挤压工具,
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部件(16)与至少一个所述转动部件(4a,4b)之间的连接具有空隙,所述空隙实现了在无需手动操纵所述动力部件(16)的情况下将所述挤压区域(12)部分地打开。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挤压工具,
其特征在于,通过借助所述动力部件(16)的启动而释放的挤压力,所述挤压段(8a,8b)之间的距离减小为小于75%,优选减小为小于50%。
10. 一种用于连接工件的系统,
-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挤压工具(2)以及
-具有挤压环(42),
-其中,所述挤压环(42)能够在打开位置和闭合位置之间转动,并且
-其中,所述挤压环(42)具有为所述挤压工具(2)的所述挤压区域(12)所设的连接区域(44)。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
其特征在于,在将所述挤压工具(2)的所述挤压区域(12)连接到所述挤压环(42)的连接区域(44)时,所述动力部件(16)的所述力轴(20)基本位于所述挤压环(42)的平面上。
12. 一种用于连接工件的方法,
-其中,将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挤压工具(2)通过打开的所述挤压区域(12)接在待连接的所述工件上,
-其中,通过启动所述动力部件(16)引起所述挤压区域(12)的闭合,并且
-其中,通过所述挤压区域(12)的闭合将所述工件相互挤压。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使用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系统并且经放置在所述工件上的所述挤压环(42)实现所述挤压工具(2)的连接。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所述挤压工具(2)在挤压后自保持地保留在所述工件上。”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挤压工具能够以管横截面的径向连接,动力部件在启动的情况下沿着力轴施加力,力轴基本上沿着挤压运动方向延伸,特别是平行于挤压运动方向延伸。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优化挤压工具的结构。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到该区别技术特征,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9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可能根据有限试验能够得出,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该系统的挤压工具是权利要求1-9任一项的挤压工具,由于权利要求1-9任一项挤压工具不具备创造性,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0、1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1、13-1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要求1的技术特征“其中,挤压工具设计成钳子的形式并且能够以管截面的径向连接”,将权利要求4和5的技术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并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挤压工具能够在狭窄空间中简单地操作,并且由于通过至少两个连接部件交叉地相互连接的转轴而具有特别稳定的高挤压力,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两个设置在转动部件上的转轴,其中转轴通过至少两个连接部件交叉地相互连接;(2)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改变对比文件1的动力部件的设置,而更倾向于对挤压区域进行修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个转动部件上分别设置了一个转轴,两个转轴通过一个连接部件连接;上述设置使得在挤压过程中两个转动部件可以同步转动,但是在挤压过程中产生的挤压力较大,而两个转动部件间设置一个连接部件稳定性不够,并且在挤压过程中产生的力会集中在两个转轴处,这就导致两个转轴处的磨损严重,进而影响工具的寿命,所以为了改善上述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加连接部件提高稳定性以及增加转轴的数量分散作用力,而具体地分别经两个设置在转动部件上的转轴形成同步铰接并使转轴通过至少两个连接部件交叉地相互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其次,对比文件2已经明确公开了动力部件是沿着管横截面的径向方向设置的,并且动力部件启动时沿着力轴施加作用力;如此设置就使得压接工具的整体体积减小,继而使得压接工具可以在狭小空间中使用;另外,动力部件是唯一的动力来源,也就是说动力部件是用于提供挤压力的,且动力部件的力轴是沿着管横截面的径向方向设置的,这与本申请是类似的,由此可见,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如何优化对比文件1挤压工具的结构以适合其在狭小空间作业的问题时,有动机寻找到对比文件2并将其公开的动力部件的配置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即对比文件2给出的是改变对比文件1动力部件配置方式的技术启示,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2019年04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动力部件在启动的情况下沿着力轴施加力,力轴基本上沿着挤压运动方向延伸,特别是平行于挤压运动方向延伸;(2)转轴通过至少两个连接部件交叉地相互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优化挤压工具的结构。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具有或使用权利要求1-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挤压工具,在权利要求1-7任意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独立权利要求8、10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2或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1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所保护的方法在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系统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个转动部件上分别设置一个转轴,两个转轴通过一个连接部件进行连接,上述设置使得在挤压过程中两个转动部件可以同步转动,即对比文件1中挤压工具的转动部件同样会形成同步铰接;至于交叉设置两个连接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设置多个连接部件相比一个连接部件必然会分散摩擦力、从而减小磨损并提高稳定性,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加连接部件提高稳定性以及增加转轴的数量分散作用力,而在各转动部件上再增加一个转轴,并相应地增加一个连接转轴的连接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而且在设置两个连接部件的情况下使得两个连接部件交叉设置属于一种常规设置;(2)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动力部件沿着管横截面的径向方向设置,且动力部件启动时沿着力轴施加作用力,这使得挤压工具的整体体积减小,可以在狭小空间中使用,这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优化对比文件1的挤压工具的结构以适合其在狭小空间作业的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动力部件的配置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改变对比文件1动力部件配置方式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6的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考虑为转动部件设置空隙,因为其与管的连接的人物相矛盾,尤其是具有大尺寸的管,通常情况下期望的是不改变挤压工具与待连接的管对齐的挤压区域的状态,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给出针对转动部件空隙的启示,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改变转动部件的设置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连接多个工件的挤压工具,所述挤压工具
-具有转动部件(4a,4b)以及
-具有至少一个动力部件(16),
-其中,所述转动部件(4a,4b)分别具有挤压段(8a,8b),
-其中,所述挤压段(8a,8b)形成挤压区域(12),
-其中,所述转动部件(4a,4b)能够在所述挤压区域(12)的打开位置和关闭位置之间彼此相对地转动,
-其中,在关闭所述挤压区域(12)时,通过所述各个挤压段(8a,8b)的运动方向限定了挤压运动方向,并且
-其中,所述动力部件(16)在启动的情况下沿着力轴(20)施加力,
其特征在于,
-所述力轴(20)基本上沿着所述挤压运动方向延伸,特别是平行于所述挤压运动方向延伸,
-经同步铰接彼此相对地引导所述转动部件(4a,4b),所述同步铰接明确限定了在挤压运动过程中所述转动部件(4a,4b)相对彼此的位置,
-分别经两个设置在所述转动部件上的所述转轴(28a,28b,30a,30b)形成所述同步铰接,所述转轴通过至少两个连接部件(32,34)交叉地相互连接,并且
-所述动力部件(16)与至少一个所述转动部件(4a,4b)之间的连接具有空隙,所述空隙实现了在无需手动操纵所述动力部件(16)的情况下将所述挤压区域(12)部分地打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挤压工具,
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部件(16)包括至少一个压力气缸,特别是液压气缸。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挤压工具,
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动部件(4a,4b)通过至少一个转轴(6,28a,28b,30a,30b)而相互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挤压工具,
其特征在于,所述挤压工具构造为自保持的,并且在完成所述挤压区域(12)的闭合后自主地保持在闭合位置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挤压工具,
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转动部件(4a,4b)之间设置有回位部件(26),所述回位部件引起作用在所述挤压区域(12)上的回复力。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挤压工具,
其特征在于,通过借助所述动力部件(16)的启动而释放的挤压力,所述挤压段(8a,8b)之间的距离减小为小于75%,优选减小为小于50%。
7. 一种用于连接工件的系统,
-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挤压工具(2)以及
-具有挤压环(42),
-其中,所述挤压环(42)能够在打开位置和闭合位置之间转动,并且
-其中,所述挤压环(42)具有为所述挤压工具(2)的所述挤压区域(12)所设的连接区域(44)。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
其特征在于,在将所述挤压工具(2)的所述挤压区域(12)连接到所述挤压环(42)的连接区域(44)时,所述动力部件(16)的所述力轴(20)基本位于所述挤压环(42)的平面上。
9. 一种用于连接工件的方法,
-其中,将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挤压工具(2)通过打开的所述挤压区域(12)接在待连接的所述工件上,
-其中,通过启动所述动力部件(16)引起所述挤压区域(12)的闭合,并且
-其中,通过所述挤压区域(12)的闭合将所述工件相互挤压。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使用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系统并且经放置在所述工件上的所述挤压环(42)实现所述挤压工具(2)的连接。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所述挤压工具(2)在挤压后自保持地保留在所述工件。”
合议组2019年09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动力部件在启动的情况下沿着力轴施加力,力轴基本上沿着挤压运动方向延伸,特别是平行于挤压运动方向延伸;(2)转轴通过至少两个连接部件交叉地相互连接;(3)动力部件与至少一个转动部件之间的连接具有空隙,所述空隙实现了在无需手动操纵所述动力部件的情况下将挤压区域部分地打开。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优化挤压工具的结构。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提供了公知常识证据“《机械设计图册:零部件的结构与组合 下》,化学工业出版社,成大先主编,1997年12月,第800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具有或使用权利要求1-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挤压工具,在权利要求1-6任意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独立权利要求7、9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1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2或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1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所保护的方法在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系统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为转动部件设置空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机械设计图册:零部件的结构与组合 下》(化学工业出版社,成大先主编,1997年12月,第800页)中提到:平口钳左钳体上开有槽(即空隙),销轴铆在左右钳体上,销轴在左钳体槽中的位置可调(即销轴在槽内部运动),从而平口钳的钳口的大小可调,即为转动部件设置空隙进行钳口(挤压区域)大小的调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对于具有动力部件的挤压工具,即使是连接大尺寸的管,同样面临在动力部件不工作的情况下,手动操作挤压工具时挤压区域需要调节的问题,如挤压工具在与管装配或者取下或者为了适应不同尺寸的管,都需要调节挤压区域的开口大小,也就是说,同样要考虑在动力部件不工作的情况下,挤压区域需要部分打开的技术问题,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容易想到针对转动部件设置空隙,在无需操作动力部件的情况下,使挤压区域的开口进行一定的调节;再次,复审请求人未在申请文件中明示,本申请的这种设置,即为转动部件设置间隙,具有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申请文件中并未有相关记载,合议组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进行推断,上述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并无不妥。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中并没有公开“动力部件与至少一个转动部件之间的连接具有空隙”,在《机械设计图册:零部件的结构与组合 下》示出的平口钳中可见,铰链的销轴可在两个位置间移动,在第一位置中,平口钳的钳口窄,而在第二位置中平口钳的钳口扩大,关键在于,钳口在两个位置中均是固定的以实现平口钳的正常功能,因此在不进行操纵的情况下无法实现平口钳的部分地打开,区别技术特征3不是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61.1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连接多个工件的挤压工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连接多个工件的挤压工具,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段至第4栏第35段,附图1-3):该工具具有两个转动部件20 以及动力部件38,转动部件20分别具有保持部件28(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挤压段),其形成挤压区域,转动部件20能够在挤压区域的打开位置和关闭位置之间彼此相对地转动,在关闭挤压区域时,通过保持部件28的运动方向限定了挤压运动方向,设置在转动部件20上的两个转轴22与连接部件24连接形成同步铰接,经同步铰接彼此相对地引导转动部件20,并明确限定了挤压运动过程中转动部件20相对彼此的位置。因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动力部件在启动的情况下沿着力轴施加力,力轴基本上沿着挤压运动方向延伸,特别是平行于挤压运动方向延伸;(2)转轴通过至少两个连接部件交叉地相互连接;(3)动力部件与至少一个转动部件之间的连接具有空隙,所述空隙实现了在无需手动操纵所述动力部件的情况下将挤压区域部分地打开。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优化挤压工具的结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特别适用于金属套管的挤压工具,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行至第6栏第30行,附图1-2):该挤压工具具有动力工作缸16,工作缸16在启动的情况下沿着力轴施加力,通过剪刀式挤压引起两个环板(9,10)相对旋转使得钳体2压紧工件套管,即力轴基本上沿着挤压运动方向延伸,特别是平行于挤压运动方向延伸,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优化挤压工具的结构,使其能够在狭小的空间内操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提高挤压工具同步铰接的稳定性和耐用性,将转轴通过至少两个连接部件交叉地相互连接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动力部件与转动部件之间的连接处设有空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样的空隙为相互配合的部件提供了一定活动空间,如在《机械设计图册:零部件的结构与组合 下》(化学工业出版社,成大先主编,1997年12月,第800页)中提及:钳口可调的平口钳的左钳体上开有槽(即空隙),销轴2铆在左右钳体上,销轴在右钳体上是卡死的,而在左钳体槽中的位置可调,从而可以改变钳口的大小。也就是说,为转动部件设置的空隙能够实现使钳口(挤压区域)部分的打开,这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的说明书第6栏第12-30行):工作缸16可以是气动或液压。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图3):转动部件20通过两个转轴22而相互连接。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3段,附图3-5):由于弹簧元件46以及保持部件28的作用,该挤压工具构造为自保持的,并且在完成挤压区域的闭合后能够自主地保持在闭合位置上。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4中任意一项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3段,附图4-5):转动部件20之间设有弹簧元件46,该弹簧引起作用在挤压区域的恢复力。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5中的任意一项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借助动力部件38的启动而释放挤压力(参见说明书第33段,附图3),而调节动力部件所释放的挤压力使挤压段之间的距离减小为小于75%,优选减小为小于50%是为了获得较强挤压力的常用技术手段,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连接工件的系统,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挤压工具。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段至第4栏第35段,附图1-3):具有能够形成环状的挤压链16,其中,该挤压链16能够在打开和闭合位置之间转动,该挤压链16具有为挤压工具的挤压区域所设的销36(相当于连接区域),保持部件28上的钩34可钩在销36中。因此,在权利要求1-6所保护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挤压工具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21行至第6栏第30行,附图2):该挤压工具通过剪刀式挤压引起两个环板(9,10)(相当于挤压区域)相对旋转使得套接在工件上的钳体2(相当于挤压环)压紧工件,工作缸16沿着力轴施加力,力轴基本位于钳体2的平面上。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连接工件的方法,其使用权利要求1-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挤压工具。对比文件1 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段至第4栏第35段,附图1-3):挤压工具18通过打开的挤压区域连接在待连接的工件上,通过启动动力部件38引起挤压区域的闭合,其中,通过挤压区域的闭合将工件相互挤压。因此,在权利要求1-6所保护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挤压工具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 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段至第4栏第35段,附图1-3):具有放置在工件上、能够形成环状的挤压链16,其中,该挤压链16具有销36(相当于连接区域),挤压工具的保持部件28上的钩34可钩在销36中,即实现连接。而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系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9或10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3段,附图3-5):由于弹簧元件46以及保持部件28的作用,该挤压工具在挤压后自保持地保留在工件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中并没有公开“动力部件与至少一个转动部件之间的连接具有空隙”,在《机械设计图册:零部件的结构与组合 下》示出的平口钳中可见,铰链的销轴可在两个位置间移动,在第一位置中,平口钳的钳口窄,而在第二位置中平口钳的钳口扩大,关键在于,钳口在两个位置中均是固定的以实现平口钳的正常功能,因此在不进行操纵的情况下无法实现平口钳的部分地打开,区别技术特征3不是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机械设计图册:零部件的结构与组合 下》(化学工业出版社,成大先主编,1997年12月,第800页)中的平口钳左钳体(即转动部件)上开有槽(即空隙),销轴铆在左右钳体上,销轴在左钳体槽中的位置可调(即销轴在槽内部运动),从而平口钳的钳口的大小可调,也就是申请人所说的“在第一位置中,平口钳的钳口窄,而在第二位置中平口钳的钳口扩大”;其次,申请人认为该平口钳在两个位置中钳口固定,在不进行操纵的情况下无法实现平口钳部分地打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在不进行操纵的情况下,也就是没有任何动力的情况下任何挤压工具都不会打开,本申请所称的“无需操纵动力部件而部分地打开挤压区域”是指“无需操纵动力部件”,而要进行“手动操作”(说明书第49段),也就是说需要进行手动操作才能够“部分地打开挤压区域”,这与上述平口钳的操作方式一致,即区别技术特征3是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基于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7年1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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