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野三七和川滇桤木套种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584
决定日:2019-11-11
委内编号:1F2596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77070.7
申请日:2015-12-23
复审请求人:金平十里药材开发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一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张虹
国际分类号:A01G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为本专利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77070.7,名称为“一种野三七和川滇桤木套种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金平十里药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6年03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即第1-7页),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野三七和川滇桤木套种方法,其特征在于:为选地,整地,种植,生长管理和收获;所述选地为海拔1500-2000米的微酸性至中性的腐殖质含量丰富的壤土或肥沃的砂质壤土;所述川滇桤木种植中株距为1.5-2.5米,所述野三七种植中株距为20-30厘米;所述野三七播种在川滇桤木中,在野三七和川滇桤木栽种的第一次种植中设有遮阳网,所述遮阳网的透光率为70%;所述生长管理中,对野三七增施专用肥;所述专用肥为以下组分的重量份:农家肥100-200份,磷酸二氢钾20-50份,腐熟的锯木面或腐熟秸秆100-150份,黄腐酸钾20-50份,氨基酸5-30份,腐植酸硒1-10份,黄腐酸铁1-10份,硫酸镁1-10份,硫酸锰1-15份,硫酸钼0.5-5份,硫酸铜1-10份,硫酸锌1-15份,硼酸1-15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野三七和川滇桤木套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专用肥为以下组分的重量份:农家肥120-150份,磷酸二氢钾30-40份,腐熟的锯木面或者腐熟秸秆120-150份,黄腐酸钾25-35份,氨基酸5-15份,腐植酸硒1-6份,黄腐酸铁1-5份,硫酸镁2-8份,硫酸锰5-10份,硫酸钼0.5-3份,硫酸铜2-6份,硫酸锌5-10份,硼酸2-8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野三七和川滇桤木套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整地中,将土壤深翻,太阳直晒10-15天,再撒上腐殖土后,再使用基肥,所述基肥包括以下各个组分的重量份:腐熟的锯木面或腐熟秸秆200-300份,农家肥100-200份,草木灰100-150份,钾长石粉末100-150份。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野三七和川滇桤木套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腐植土层为3-5厘米。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野三七和川滇桤木套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生长管理中,川滇桤木在生长过程中根据野三七的生长对川滇桤木进行修剪,到遮阳网高时,要在遮阳网上开口,便于川滇桤木生长,待到2.5-3.5米时封尖,修剪川滇桤木形成伞状;川滇桤木成林后,拆除遮阳网。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野三七和川滇桤木套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专用肥使用量为0-2次/年,亩施100-200公斤/次。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野三七和川滇桤木套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种植中,野三七采用的株距为25厘米。
8.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野三七和川滇桤木套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肥的使用量为2000-4000公斤/亩。”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620843A,公布日为2015年05月20日;
对比文件2:“中药材间作种植模式研究进展”,史艳财等,北方园艺,第16期,第180-183页,公开日为2012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3:CN101798249A,公布日为2010年08月11日;
对比文件4:《滴灌-随水施肥技术理论与实践》,尹飞虎等编著,第1版,第105-107页,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公开日为2013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观点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为:将原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同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作适应性调整。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野三七和川滇桤木套种方法,其特征在于:为选地,整地,种植,生长管理和收获;所述选地为海拔1500-2000米的微酸性至中性的腐殖质含量丰富的壤土或肥沃的砂质壤土;所述川滇桤木种植中株距为1.5-2.5米,所述野三七种植中株距为20-30厘米;所述野三七播种在川滇桤木中,在野三七和川滇桤木栽种的第一次种植中设有遮阳网,所述遮阳网的透光率为70%;所述生长管理中,对野三七增施专用肥;所述专用肥为以下组分的重量份:农家肥100-200份,磷酸二氢钾20-50份,腐熟的锯木面或腐熟秸秆100-150份,黄腐酸钾20-50份,氨基酸5-30份,腐植酸硒1-10份,黄腐酸铁1-10份,硫酸镁1-10份,硫酸锰1-15份,硫酸钼0.5-5份,硫酸铜1-10份,硫酸锌1-15份,硼酸1-15份;
所述整地中,将土壤深翻,太阳直晒10-15天,再撒上腐殖土后,再使用基肥,所述基肥包括以下各个组分的重量份:腐熟的锯木面或腐熟秸秆200-300份,农家肥100-200份,草木灰100-150份,钾长石粉末100-150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野三七和川滇桤木套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专用肥为以下组分的重量份:农家肥120-150份,磷酸二氢钾30-40份,腐熟的锯木面或者腐熟秸秆120-150份,黄腐酸钾25-35份,氨基酸5-15份,腐植酸硒1-6份,黄腐酸铁1-5份,硫酸镁2-8份,硫酸锰5-10份,硫酸钼0.5-3份,硫酸铜2-6份,硫酸锌5-10份,硼酸2-8份。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野三七和川滇桤木套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腐植土层为3-5厘米。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野三七和川滇桤木套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生长管理中,川滇桤木在生长过程中根据野三七的生长对川滇桤木进行修剪,到遮阳网高时,要在遮阳网上开口,便于川滇桤木生长,待到2.5-3.5米时封尖,修剪川滇桤木形成伞状;川滇桤木成林后,拆除遮阳网。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野三七和川滇桤木套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专用肥使用量为0-2次/年,亩施100-200公斤/次。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野三七和川滇桤木套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种植中,野三七采用的株距为25厘米。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野三七和川滇桤木套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肥的使用量为2000-4000公斤/亩。”。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对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存在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在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相应地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本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申请说明书先是提供了四个实施例,然后给出了本发明野三七的生长的性能指标(第7页),然而,该性能指标仅有单株均重0.1kg和亩产l000kg的数据。该数据存在以下问题:1)未记载该指标与四个实施例的关系;2)四个不同实施例的整体、种植和生产管理具体参数都存在差异,最后却得出完全相同的同一项性能指标,不符合通常的实际情况;3)亩产应当是实际亩产,实际亩产与野三七的植株株距等相关,然而说明书该参数注明亩产按每亩10000株算,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理解该参数的含义和计算方式。 由于说明书上述内容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清楚、完整地实现该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性能指标中明确说明了单株均重为0.1kg,基于此可见,本申请是在进行众多种植后得到的一个平均值。关于审查员所说的亩产应当是实际产量,对此,本申请认并不认同。本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按亩产10000株算, 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会认为,本申请的亩产是一个推算值,即每亩能收获10000株,进而根据单株平均重可以计算出亩产为1000kg。可见,本申请说明书内容合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完整的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2)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能显而易见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本申请所使用的也并非常规的茶尺镬培养以及制备杀虫剂的方法,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在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相应地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6年03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即第1-7页),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野三七和川滇桤木套种方法。
对比文件2(“中药材间作种植模式研究进展”,史艳财等,北方园艺,第16期,第180-183页,2012年12月31日)公开了中药材三七与林木间作种植的技术方案,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第1.4节):树冠及树叶较稠密的林木,可套栽三七喜荫、怕光环境的药材,中药材与林木间作种植,可以提高光能利用率、空气湿度、生态空间利用率,降低温度,增强抗灾能力。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与野三七套种的林木为川滇桤木,即野三七播种在川滇桤木中;(2)选地和种植的具体参数,即:选地为海拔1500-2000米的微酸性至中性的腐殖质含量丰富的壤土或肥沃的砂质壤土;所述川滇桤木种植中株距为1.5-2.5米,所述野三七种植中株距为20-30厘米,在野三七和川滇桤木栽种的第一次种植中设有遮阳网,所述遮阳网的透光率为70%;(2)整体和生长管理的具体参数,即:所述生长管理中,对野三七增施专用肥;所述专用肥为以下组分的重量份:农家肥100-200份,磷酸二氢钾20-50份,腐熟的锯木面或腐熟秸秆100-150份,黄腐酸钾20-50份,氨基酸5-30份,腐植酸硒1-10份,黄腐酸铁1-10份,硫酸镁1-10份,硫酸锰1-15份,硫酸钼0.5-5份,硫酸铜1-10份,硫酸锌1-15份,硼酸1-15份; 所述整地中,将土壤深翻,太阳直晒10-15天,再撒上腐殖土后,再使用基肥,所述基肥包括以下各个组分的重量份:腐熟的锯木面或腐熟秸秆200-300份,农家肥100-200份,草木灰100-150份,钾长石粉末100-150份。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是如何选择野三七间作的适当的林木以及土壤环境等。对比文件1(CN104620843A)公开了一种重楼和川滇桤木套种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全文,图1-4): 川滇桤木是一种落叶乔木,分布于云南、四川和贵州等西南省区,生长于海拔500-3000米的山坡、岸边林中或者潮湿地头。这种树木根系发达,主要吸收土壤深部水肥,对浅表土壤作物的影响不大,在水肥充足的地方,这种树木生长较快,2-3年便长成高3-5米、树冠直径2米的树林,因而遮荫效果好。在较为干燥、肥力欠丰的山坡上也能生长,能稳坡固坎,防止水土流失。对比文件1通过具体的方法:(1)选择海拔1200-3000m(实施例中为海拔1700m)、含腐殖质壤土或者肥沃沙质壤土的坡地或者平地开沟起垅,壤土多腐殖质,肥力较强,地垅上搭建遮阳网棚,将整个地块遮罩起来;(2)垅台上种植重楼幼苗,垅沟里种植川滇桤木幼苗,川滇桤木株行距均为2-3米,;(3)对重楼和川滇桤木幼苗进行水肥管理,让幼苗成活;(4)川滇桤木长到接近遮阳网顶时,在对应网顶处剪出孔洞让川滇桤木植株长出网罩之外;(5)川滇桤木植株长到2.5-3m时切梢封尖,让植株向水平方向生长,形成伞状树冠;(6)等一半以上的川滇桤木植株的伞状树冠相互交接,形成林荫后,撤去遮阳网棚;(7)重楼养植到5-7年时采挖收获,对地块进行翻耕细作,施放底肥,种植重楼新苗,进行下一轮重楼栽培,实现了如下的技术效果:采用川滇桤木与重楼相间套种,利用川滇桤木速生快长,根深固土的生物特性为重楼快速“搭建”生态遮阳凉棚,有利于为重楼营造接近天然的遮阴、湿润、肥沃的生长环境,川滇桤木每年的落叶自然腐烂后变成生物有机肥供重楼吸收,可以节约部分重楼施肥成本。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明确给出了选择川滇桤木作为可与喜阴的中药材进行间作共同套种的技术启示,并公开了利用川滇桤木可对与其套种的中药材营造接近天然的遮阴、湿润、肥沃的生长环境的有益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三七与林木间作种植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可以合乎逻辑地选择采用川滇桤木与野三七进行套种。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对比文件1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实际上也公开了采用川滇桤木作为套种间作林木的选地、开垦(整地)、种植和管理的步骤,以及选地和种植的具体参数,其中包括相应的海拔高度(其中实施例的1700m落入本申请的相应数值范围),选择含腐殖质壤土或肥沃的沙质壤土,川滇桤木种植中株距为2-3米(与本申请的相应数值范围存在重叠);在重楼和川滇桤木栽种的第一次种植中设有遮阳网。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根据对比文件1的启示可以显而易见地选择川滇桤木与野三七进行间作种植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也可以合乎逻辑地选择采用川滇桤木的相应选地和种植参数。此外,对于选地土壤为微酸性至中性、遮阳网透光率70%、以及野三七株距为20-30厘米的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相应方案时根据技术常识和实际需要可作出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如何根据野三七特性在整地以及生长管理阶段进行施肥以提高产量。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选地后进行开垦,而在开垦中土壤深翻、太阳直晒是本领域常见的用于改善土壤物理结构、杀菌的技术手段,撒腐殖土与基肥是本领域常见的调节土壤营养情况的技术手段,而且腐熟的锯木面或腐熟秸秆、农家肥、草木灰和钾长石粉末也是常见的基肥组分,其组分的使用及具体配比也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的范畴。其次,对比文件3(CN101798249A)公开了一种三七专用肥,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权利要求1-4):专用肥包括猪粪(农家肥的下位概念)、磷酸二氢钾、发酵腐熟的菜籽粕、硫酸锌、硼酸,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采用适宜的肥料以利于三七生长,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专用肥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腐熟的锯木面或者腐熟秸秆本领域常见的有机质材料,黄腐酸钾、腐殖酸既是本领域常见的改善土壤板结特性、提高营养成分的肥料(例如参见作为公知常识证据的对比文件4:《滴灌-随水施肥技术理论与实践》,尹飞虎 等编著,第1版,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年12月31日,第105-107页第(五)节),腐植酸硒和黄腐酸铁亦是常见的可为植物提供硒营养、改善土壤结构、增强微生物生物活性的腐植酸和黄腐酸复合肥,氨基酸亦是常见的调节土壤营养、防止土壤板结的有机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生产管理过程中,采用对比文件3的三七专用肥料的基础上,并可根据实际需求对于有机质材料进行调整和选择,并选择加入黄腐酸钾、氨基酸、腐植酸硒和黄腐酸铁,以及对各组分进行具体配比,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应用方案时可作出的常规选择的范畴,其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可预料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专用肥各组分重量份的进一步限定。根据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根据野三七营养需求、土壤营养状况等,进一步配比专用肥各个组分重量份仍未超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的范畴。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腐植土层厚度的进一步限定。根据野三七生长需求等,腐植土层厚度3-5厘米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生长管理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段):生长管理中,川滇桤木生长过程中对川滇桤木进行修剪,川滇桤木长到接近遮阳网顶时(相当于到遮阳网高时),在对应网顶处剪出孔洞让川滇桤木植株长出网罩之外(相当于要在遮阳网上开口,便于川滇桤木生长),待到2.5-3米(落在本申请所限定的封尖川滇桤木高度数值范围内)时封尖,切梢(修剪的下位概念)川滇桤木形成伞状树冠;川滇桤木形成林荫(相当于成林)后,撤去(相当于拆除)遮阳网。而川滇桤木在生长过程中根据野三七的生长对川滇桤木进行修剪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5-7
权利要求5、6、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专用肥施用、野三七株距、基肥用量的进一步限定。根据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基于野三七生长特性、空间需求,野三七株距为25厘米,根据野三七生长过程中的营养需求等,专用肥使用量为0-2次/年,亩施100-200公斤/次,以及根据生长土地营养状况,基肥的使用量为2000-4000公斤/亩,均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的范畴。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的关于单株均重和亩产数据的主张,合议组认为,专利申请文件的实验数据应当真实、合理、严谨,本申请说明书给出四个不同的实施例,并且每个实施例均至少需要3年时间,结果通常都会存在差异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既然记录了不同实施例,至少应该分别记录不同实施例的具有差异性的真实、合理数据,然而,本申请却以所有实施例,仅得出唯一的单株均重0.1kg 的结论,缺乏合理数据支持,且使得说明书多个不同实施例的记载也毫无意义。同样,对于亩产,本申请说明书采用“按亩产10000株计算”,并未对实际产量以及计算方法进行合理说明,仅仅给出结论。因此,本申请上述内容缺乏作为专利申请文件的基本的合理性和严谨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其他主张,合议组的意见已体现在对于权利要求的评述中。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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