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利用跨越河道桥梁桥下空间保证公园整体化设计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562
决定日:2019-11-11
委内编号:1F2728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10043220.0
申请日:2018-01-17
复审请求人:叶新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姜楠
合议组组长:石清
参审员:俞晨
国际分类号:G06F17/50;E01C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方案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方案属于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810043220.0,名称为“利用跨越河道桥梁桥下空间保证公园整体化设计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叶新。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8年01月17日,公开日为2018年0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记载的“抬高跨越河流的主桥桥梁标高”、“通过加宽桥梁两侧横断面形成两个以桥梁为界的独立的公园步行道或车行道小环线”,仅是对方案所要达到的效果的描述,并不涉及如何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去对桥梁标高、横断面的设计、建造等方法的改进;该解决方案中还记载的“保证河流的航道功能,主桥设计成景观桥梁,形成公园重要景观节点,或把一部分或全部引道设计成引桥”、“将桥下公园地块,沿河道通过桥下空间布置闭合的行车道或车行道大环线”,采用的手段是根据人为制定的活动规则对道路、桥梁、公园等进行布局,而不是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仅是对道路、桥梁、公园进行合理的布局,该效果仍然只是对市政规划的布局管理,也不是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8年0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利用跨越河道桥梁桥下空间保证公园整体化的方法,其特征是:
根据河道航道等级、公园设计规范及水利和桥下公园园路通行功能方面的要求设计跨河景观主桥梁,或在陆地上的一定范围的引道设计成引桥,形成公园重要景观节点;具体采用抬高跨越河流的主桥桥梁标高,保证河流的航道功能,主桥设计成景观桥梁,形成公园重要景观节点,或把一部分或全部引道设计成引桥;
利用桥下净空解决河流及路网相交规划地块公园整体化问题,公园形成整个地块的大环线地面园路系统及通过桥梁节点的处理形成两个小环线园路系统;或者仅形成公园整个地块的大环线地面园路系统;同时实现路网交通流和桥下地块交通流分离;具体将桥下公园地块,沿河道通过桥下空间布置闭合的步行道或车行道大环线;通过加宽桥梁两侧横断面形成两个以桥梁为界的独立的公园步行道或车行道小环线,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跨越河道桥梁桥下空间保证公园整体化设计,而不是审查意见中指出的如何实现河流及路网的整体化设计,本申请没有意图对公路或道路、桥梁、公园等规范要求及《内河通航标准》进行改进,而是仅仅在设计时需要遵循这些规范或标准。本申请没有采用人为制定的活动规则对道路、桥梁、公园等进行布局,对道路、桥梁、公园等进行布局是技术手段。综合设计必须遵循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利用自然规律。权利要求中根据公路或道路、桥梁、公园规范要求及《内河通航标准》进行设计,都是为了要求技术方案要利用自然规律,如公园园路设计和引道及主桥的平面设计、横断面设计、纵断面设计等要满足地球重力对行人及车辆作用的自然规律要求,从而保证行人及车辆的安全通行要求。不同的总体布局即不同的技术手段会产生不同的技术方案,也产生不同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人还提供了一些道路平面设计的基础知识资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不涉及如何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对桥梁标高、横断面的设计、建造等方法的改进,其通过人为规定对道路、桥梁、公园等进行布局,获得的效果仅是对道路、桥梁、公园进行合理的布局,是一种市政组织的管理规划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因此,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并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8年0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方案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方案属于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利用跨越河道桥梁桥下空间保证公园整体化的方法,其中,将陆地上的一定范围的引道设计成引桥、抬高跨越河流的主桥桥梁标高、沿河道通过桥下空间布置闭合的步行道或车行道大环线,以及加宽桥梁两侧横断面形成两个以桥梁为界的独立的公园步行道或车行道小环线受地形布局、园路系统等自然条件的约束,对道路、桥梁的设置采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其所解决的河流及路网相交处的路路和水路的通行问题是技术问题,相应地由此实现的路路和水路通行的效果也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三)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包含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通过设置引道和引桥、标高桥梁、加宽桥梁两侧横断面等方式,解决了河流及路网相交处的路路和水路的通行问题并获得了相应的的技术效果,对道路、桥梁的设置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并非仅仅是依据人为的活动规则解决市政规划管理问题。因此,合议组对于原审查部门的意见不予支持。
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缺陷,有待于后续程序进一步审理。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基础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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