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移动终端的操作状态的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激活移动终端的操作状态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950
决定日:2019-11-08
委内编号:1F2738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84576.1
申请日:2014-12-16
复审请求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敏
合议组组长:覃冬梅
参审员:姜玲玲
国际分类号: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而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84576.1,发明名称为“激活移动终端的操作状态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激活移动终端的操作状态的方法,应用在移动终端上,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测量掌根接触事件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第一持续时长;
在监听到手指触摸所述屏幕时,记录所述手指触摸所述屏幕的起始时间;
从所述起始时间开始监测所述手指在所述屏幕上的触摸区域是否超出预设的偏差范围;
在监测到所述触摸范围未超出所述预设的偏差范围时,测量手指在所述屏幕上触摸的第二持续时长;
当所述第一持续时长超过第一预设阈值,并且所述第二持续时长超过第二预设阈值,激活所述移动终端上设定的操作状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定的操作状态包括设定的操作模式和设定的操作界面,所述通过所述第一持续时长与所述第二持续时长确定激活所述移动终端上设定的操作状态,包括:
如果确定所述第一持续时长超出第一预设阈值,并且所述第二持续时长超出第二预设阈值,激活所述设定的操作模式;
如果所述第一持续时长超出所述第一预设阈值,并且所述第二持续时长超出第三预设阈值,激活所述设定的操作界面,其中,所述第三预设阈值大于所述第二预设阈值。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定的操作界面至少包括:单手操作的操作界面和导航键的操作界面,所述激活所述设定的操作界面,包括:
如果确定所述第一持续时长超出第一预设阈值,并且所述第二持续时长超出所述第三预设阈值,激活所述单手操作的操作界面;
如果确定所述第一持续时长超出第一预设阈值,并且所述第二持续时长超出第四预设阈值,激活所述导航键的操作界面,其中,所述第四预设阈值大于所述第三预设阈值。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定的操作界面还包括:返回或取消的操作界面,在激活所述单手操作的操作界面或者激活所述导航键的操作界面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激活所述返回或取消的操作界面。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通过所述移动终端的设置选项确定所述设定的操作状态。
6. 一种激活移动终端的操作状态的装置,应用在移动终端上,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测量模块,被配置为测量掌根接触事件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第一持续时长;
第二测量模块,被配置为在监听到手指触摸所述屏幕时,记录所述手指触摸所述屏幕的起始时间;从所述起始时间开始监测所述手指在所述屏幕上的触摸区域是否超出预设的偏差范围;在监测到所述触摸范围未超出所述预设的偏差范围时,测量手指在所述屏幕上触摸的第二持续时长;
第一确定模块,被配置为当所述第一测量模块测量到的所述第一持续时长超过第一预设阈值,并且所述第二测量模块测量到的所述第二持续时长超过第二预设阈值,激活所述移动终端上设定的操作状态。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定的操作状态包括设定的操作模式和设定的操作界面,所述第一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激活子模块,被配置为如果所述第一测量模块测量到的所述第一持续时长超出第一预设阈值,并且所述第二测量模块测量到的所述第二持续时长超出第二预设阈值,激活所述设定的操作模式;
第二激活子模块,被配置为如果所述第一测量模块测量到的所述第一持续时长超出所述第一预设阈值,并且所述第二测量模块测量到的所述第二持续时长超出第三预设阈值,激活所述设定的操作界面。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定的操作界面至少包括:单手操作的操作界面和导航键的操作界面,所述第二激活子模块包括:
第三激活子模块,被配置为如果第二测量模块测量到的所述第二持续时 长超出所述第三预设阈值,激活所述单手操作的操作界面;
第四激活子模块,被配置为如果所述第二测量模块测量到的所述第二持续时长超出第四预设阈值,激活所述导航键的操作界面,其中,所述第四预设阈值大于所述第三预设阈值。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定的操作界面还包括:返回或取消的操作界面,所述第二激活子模块包括:
第五激活子模块,被指配置在所述第三激活子模块激活所述单手操作的操作界面或者所述第四激活子模块激活所述导航键的操作界面之后,激活所述返回或取消的操作界面。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第二确定模块,被配置为通过所述移动终端的设置选项确定所述第一确定模块需要激活的所述设定的操作状态。
11. 一种激活移动终端的操作状态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测量掌根接触事件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第一持续时长;
在监听到手指触摸所述屏幕时,记录所述手指触摸所述屏幕的起始时间;
从所述起始时间开始监测所述手指在所述屏幕上的触摸区域是否超出预设的偏差范围;
在监测到所述触摸范围未超出所述预设的偏差范围时,测量手指在所述屏幕上触摸的第二持续时长;
当所述第一持续时长超过第一预设阈值,并且所述第二持续时长超过第二预设阈值,激活所述移动终端上设定的操作状态。
12. 一种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如权利要求1至5任意一项所述方法的步骤。”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2262465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30日;
对比文件3:CN103995666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0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监听到手指触摸所述屏幕时,记录所述手指触摸所述屏幕的起始时间;从所述起始时间开始监测所述手指在所述屏幕上的触摸区域是否超出预设的偏差范围;在监测到所述触摸范围未超出所述预设的偏差范围时,测量手指在所述屏幕上触摸的第二持续时长;2)检测掌根和手指的组合手势的触控时长,当掌根的触控时长大于第一预设阈值,手指的触控时长大于第二阈值时,激活移动终端上设定的操作状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给出相应启示,其余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而权利要求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存储介质,其所存储的程序执行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方法,由于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将权利要求书恢复到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所修改的权利要求1-14。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1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激活移动终端的操作状态的方法,应用在移动终端上,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测量掌根接触事件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第一持续时长;
测量手指在所述屏幕上触摸的第二持续时长;
当所述第一持续时长超过第一预设阈值,并且所述第二持续时长超过第二预设阈值,激活所述移动终端上设定的操作状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监听到手指触摸所述屏幕时,记录所述手指触摸所述屏幕的起始时间;
从所述起始时间开始监测所述手指在所述屏幕上的触摸区域是否超出预设的偏差范围;
在监测到所述触摸范围未超出所述预设的偏差范围时,执行所述测量所述手指在所述触摸区域触摸的第二持续时长的步骤。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定的操作状态包括设定的操作模式和设定的操作界面,所述通过所述第一持续时长与所述第二持续时长确定激活所述移动终端上设定的操作状态,包括:
如果确定所述第一持续时长超出第一预设阈值,并且所述第二持续时长超出第二预设阈值,激活所述设定的操作模式;
如果所述第一持续时长超出所述第一预设阈值,并且所述第二持续时长超出第三预设阈值,激活所述设定的操作界面,其中,所述第三预设阈值大于所述第二预设阈值。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定的操作界面至少包括:单手操作的操作界面和导航键的操作界面,所述激活所述设定的操作界面,包括:
如果确定所述第一持续时长超出第一预设阈值,并且所述第二持续时长超出所述第三预设阈值,激活所述单手操作的操作界面;
如果确定所述第一持续时长超出第一预设阈值,并且所述第二持续时长 超出第四预设阈值,激活所述导航键的操作界面,其中,所述第四预设阈值大于所述第三预设阈值。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定的操作界面还包括:返回或取消的操作界面,在激活所述单手操作的操作界面或者激活所述导航键的操作界面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激活所述返回或取消的操作界面。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通过所述移动终端的设置选项确定所述设定的操作状态。
7. 一种激活移动终端的操作状态的装置,应用在移动终端上,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测量模块,被配置为测量掌根接触事件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第一持续时长;
第二测量模块,被配置为测量手指在所述屏幕上触摸的第二持续时长;
第一确定模块,被配置为当所述第一测量模块测量到的所述第一持续时长超过第一预设阈值,并且所述第二测量模块测量到的所述第二持续时长超过第二预设阈值,激活所述移动终端上设定的操作状态。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记录模块,被配置为在监听到手指触摸所述屏幕时,记录所述手指触摸所述屏幕的起始时间;
监测模块,被配置为从所述记录模块记录得到的所述起始时间开始监测所述手指在所述屏幕上的触摸区域是否超出预设的偏差范围;
在所述监测模块监测到所述触摸范围未超出所述预设的偏差范围时,所述第二测量模块测量所述手指在所述触摸区域触摸的第二持续时长。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定的操作状态包括设定的操作模式和设定的操作界面,所述第一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激活子模块,被配置为如果所述第一测量模块测量到的所述第一持续时长超出第一预设阈值,并且所述第二测量模块测量到的所述第二持续时长超出第二预设阈值,激活所述设定的操作模式;
第二激活子模块,被配置为如果所述第一测量模块测量到的所述第一持续时长超出所述第一预设阈值,并且所述第二测量模块测量到的所述第二持续时长超出第三预设阈值,激活所述设定的操作界面。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定的操作界面至少包括:单手操作的操作界面和导航键的操作界面,所述第二激活子模块包括:
第三激活子模块,被配置为如果第二测量模块测量到的所述第二持续时长超出所述第三预设阈值,激活所述单手操作的操作界面;
第四激活子模块,被配置为如果所述第二测量模块测量到的所述第二持续时长超出第四预设阈值,激活所述导航键的操作界面,其中,所述第四预设阈值大于所述第三预设阈值。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定的操作界面还包括:返回或取消的操作界面,所述第二激活子模块包括:
第五激活子模块,被指配置在所述第三激活子模块激活所述单手操作的操作界面或者所述第四激活子模块激活所述导航键的操作界面之后,激活所述返回或取消的操作界面。
12.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第二确定模块,被配置为通过所述移动终端的设置选项确定所述第一确定模块需要激活的所述设定的操作状态。
13. 一种激活移动终端的操作状态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测量掌根接触事件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第一持续时长;
测量手指在所述屏幕上触摸的第二持续时长;
当所述第一持续时长超过第一预设阈值,并且所述第二持续时长超过第二预设阈值,激活所述移动终端上设定的操作状态。
14. 一种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如权利要求1至6任意一项所述方法的步骤。”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手指和掌根作为组合触发条件”的特征,其是对单一触碰信号的监测,不涉及对“两种触碰信号”的检测。上述特征作为区别,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触发条件才能使用户体验得到提升”。检测掌根在所述屏幕触摸的第一持续时长是为了判断是否为单手握持该电子设备,而测量手指在所述屏幕上触摸的第二持续时长是为了防止误判。当测量掌根接触事件在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第一持续时长及手指在屏幕上触摸的第二持续时长都达到预设条件时,误判率才会最低,且可以方便地通过单手进入任意设定的模式。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手指的触摸信号,需要监测手指在所述屏幕上的触摸区域是否超出预设的偏差范围”产生了进一步的有益效果:单手握持较大屏幕的电子设备相对于手持较小屏幕的电子设备或双手握持来说,手指产生的触摸信号更容易抖动。而解决此技术问题的手段不是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采用了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即:
对比文件1:US2009237361A1,公开日为2009年09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2262465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30日;
对比文件3:CN103995666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0日。
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分别测量掌根接触事件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上和手指在所述屏幕上触摸的第一和第二持续时长,且激活操作状态的条件为当所述第一持续时长超过第一预设阈值,并且所述第二持续时长超过第二预设阈值时。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手掌与触摸屏的接触和手指对触摸屏的触摸两者结合在一起来判断和激活某一预设界面的技术启示。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而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6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7-12是与权利要求1-6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而权利要求7-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存储介质,其所存储的程序执行权利要求1-6任一项的方法,由于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6)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单手握持手机时,考虑手掌根部或手指触摸事件是否超过阈值来触发操作模式激活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手掌与触摸屏的触摸和手指对触摸屏的触摸两者组合在一起来判断和激活某一预设界面的技术启示。而在本领域中,为了防止用户的误操作,设置在同时满足两个或多个预设条件后才执行预设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为了对误操作进行更有效地筛查和判断,以使其更好地适应用户的操作手势和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分别检测掌根接触事件和手指接触事件的持续时间,将判断是否切换状态的条件设置为掌根接触事件和手指接触事件的两个持续时间均超过阈值时才进行。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2)在本领域中,在测量手指长按手势时,由于人为操作因素,手指触摸屏幕时的位置通常不会一直精确地固定在屏幕上的一个点上,因此为了防止误操作的同时兼顾手指抖动等的操作误差,一般会设定手指的触摸偏差范围,将在触摸误差范围内长时间触摸的触碰认定为手指的有效触摸,将超出所述偏差范围的手势认定为手指离开或进行滑动等的误操作。因此,在测量手指触摸时长时,考虑到手指的抖动,设定手指的触摸偏差范围,当手指未超出触摸范围时,开始记录手势的触摸时长,否则认定为手指离开或进行滑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分别测量掌根接触事件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上和手指在所述屏幕上触摸的第一和第二持续时长,且激活操作状态的条件为当所述第一持续时长超过第一预设闺值,并且所述第二持续时长超过第二预设闺值时。对比文件3实际公开的是:根据用户大拇指指根在触摸屏上触摸的持续时间或根据手指在触摸屏上触摸的持续时间超过阈值来确定触摸信号为有效信号,而非激活操作状态。对比文件1是将形成主行手势的手掌和手指作为一个组合体进行测量和判断,其激活虚拟健盘的条件是在其触摸屏上手掌和手指的触摸形成主行手势,且主行手势的持续时间超过预设阈值,其重点是手掌与手指的触摸位置关系;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将掌根和手指作为两个单独的个体进行分别测量和分别判断,其重点是掌根与手指的触摸持续时长。本申请中,用户可以在激活过程中任意移动手掌和手指,只要掌根和手指持续触摸移动终端的屏幕即可,而这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来说是难以实现的。此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没有结合以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启示: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用户单手持握移动终端设备时采用单手模式的难以操作的问题,对比文件1所适用的终端设备不包括可单手持握并操作的移动终端,对比文件3并未说明同时存在大拇指根部和手指的触摸信号时,如何设置工作模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3上来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且上述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手指的触摸信号,需要监测手指在所述屏幕上的触摸区域是否超出预设的偏差范围”产生了更进一步的有益效果: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单手握持较大屏幕的电子设备相对于手持较小屏幕的电子设备或双手握持来说,手指产生的触摸信号更容易抖动的问题。而解决此技术问题的手段不是惯用技术手段。且该技术特征可与其他特征结合,产生其他有益效果,例如,在激活过程中,可以任意移动手指,只要手指在所述屏幕上的触摸区域不超出预设的偏差范围即可持续测量第二持续时长,方便用户激活设定的操作状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2月15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相同,为:2019年02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4年1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而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评价创造性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即:
对比文件1:US2009237361A1,公开日为2009年09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2262465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30日;
对比文件3:CN103995666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0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激活移动终端的操作状态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设置工作模式的方法和装置,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13,说明书第[0071]-[0090]、[0112]-[0119]段,附图1-7):该方法的执行主体可以为终端,如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相当于:应用在移动终端上),当检测到屏幕上的触碰信号时,获取触碰信号的位置;用户手握手机时,大拇指根部的位置可以触碰到手机的屏幕,产生触碰信号(相当于:掌根接触事件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上);或者,用户也可以用手指点击一下屏幕中的某个位置,产生触碰信号(相当于:手指在所述屏幕上触摸);当检测到屏幕上的触碰信号,且触碰信号的持续时长达到预设时长阈值时(相当于:测量接触事件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持续时长,当触摸持续时长超过预设阈值),确定该触碰信号为长按触碰信号,可以触发根据触碰信号的位置进行后续的处理;根据预先存储的工作模式与预设检测区域的对应关系,确定触碰信号的位置所属的预设检测区域对应的目标工作模式;工作模式可以包括左手工作模式、右手工作模式和中间工作模式;对于屏幕中显示有输入界面的情况,左手工作模式可以包括将输入界面向屏幕左边缘移动,右手工作模式可以包括将输入界面向屏幕右边缘移动,中间工作模式可以包括将输入界面显示于屏幕中间(相当于:激活所述移动终端上设定的操作状态;并且上述方法实质上相当于:一种激活移动终端的操作状态的方法)。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分别测量掌根接触事件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上和手指在所述屏幕上触摸的第一和第二持续时长,且激活操作状态的条件为当所述第一持续时长超过第一预设阈值,并且所述第二持续时长超过第二预设阈值时。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地设定激活操作状态的条件。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生成虚拟键盘的方法,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6]-[0033]、[0042]段,附图1-2):检测在触控显示屏上是否有触摸信号产生;该触摸信号包括一个用户的手在触摸表面上形成的至少一个手指的触摸和手掌的触摸;判断所述触摸信号是否形成了主行手势,所述判断至少部分地基于判断所述触摸信号是否包括形成所述主行手势的预设的一个或多个手掌触摸和一个或多个手指触摸的集合,预设集合可以包括所检测到的手掌触摸和所检测到的手指触摸,判断形成主行姿势的手掌和一个或多个手指的触摸持续时间是否超过预设时间阈值,基于检测到主行姿势生成虚拟键盘(相当于:当触摸持续时长超过预设阈值,激活所述移动终端上设定的操作状态)。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手掌与触摸屏的接触和手指对触摸屏的触摸两者结合在一起来判断和激活某一预设界面的技术启示。并且由上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以根据用户掌根接触事件在触摸屏上的持续时间或根据手指在触摸屏上触摸的持续时间是否超过阈值来激活操作状态的技术特征。而在本领域中,为了防止用户的误操作,而将两个或多个预设条件结合在一起进行判断和筛查,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或多个预设条件后才执行预设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为了对误操作进行更有效地筛查和判断,以使其更好地适应用户的操作手势和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分别检测掌根接触事件和手指接触事件的持续时间,将判断是否切换状态的条件设置为掌根接触事件和手指接触事件的两个持续时间均超过阈值时才进行。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本领域中,为了对手指对触摸屏的触碰时间进行有效地计算和检测,而在监听到手指触摸所述屏幕时,记录手指触摸所述屏幕的起始时间,从而执行测量手指在所述触摸区域触摸的持续时长的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在本领域中,在手指持续碰触屏幕时,手指对触摸屏的触摸一般难以精确地固定在某一位置,通常都会因手抖或轻微移动而存在一定偏差,因此设定手指的触摸偏差范围,将在触摸偏差范围内的触摸认定为手指的有效触摸,而将超出范围的触摸认定为手指离开或进行滑动等操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基础上,为了排除误操作,以及准确地测定触摸接触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手指触碰屏幕后,记录数值触摸屏幕的起始时间,并监测所述手指在所述屏幕上的触摸区域是否超出预设的偏差范围,在未超出所述预设的偏差范围时,执行测量手指在屏幕上持续时间的测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由第2.1部分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基于所检测到的手指或掌根对屏幕的触摸时长超过阈值时激活左手或右手操作模式,且将用户界面显示于屏幕的不同位置的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手掌与触摸屏的接触和手指对触摸屏的触摸两者结合在一起来判断和激活某一预设用户界面的技术启示。而将激活条件设置为掌根对屏幕的触摸时长达到第一阈值,并且手指对屏幕的触摸达到第二阈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需要而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触摸输入单元的电子装置及其触摸输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2]-[0031]段,附图1-2):存储器中存储了预设时间范围与预设功能的对应关系表,该对应关系表中定义了至少两个预设时间范围及预设功能的对应关系,其中第一预设时间范围对应的第一预设功能为鼠标的左键功能,第二预设时间范围对应的第二预设功能为鼠标的右键功能;接收触摸输入单元产生的一触摸信号,并侦测该触摸信号的持续时间;判断用户触摸输入的持续时间所落入的存储器中存储的预设时间范围,并确认该预设时间范围在存储器的对应关系表中对应的预设功能;执行该预设功能。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设置不同触摸持续时间阈值与执行不同功能的对应关系,对超过不同触摸持续时长的用户触摸执行不同的操作的技术启示。而导航键的操作界面是本领域常见的操作界面,基于某一预设条件激活对导航键操作界面的显示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不同的触摸持续时间阈值,使得:第三预设阈值大于第二预设阈值,第四预设阈值大于第三预设阈值,并且如果确定手掌和屏幕触摸的第一持续时长超出第一预设阈值,并且手指和屏幕触摸的第二持续时长超出第二预设阈值,激活设定的操作模式;当所述第一持续时长超出所述第一预设阈值,并且所述第二持续时长超出第三预设阈值,激活设定的操作界面;当所述第一持续时长超出第一预设阈值,并且所述第二持续时长超出第三预设阈值,激活单手操作的操作界面;如果确定所述第一持续时长超出第一预设阈值,并且所述第二持续时长超出第四预设阈值,激活导航键的操作界面。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在实际的人机交互过程中,用户进入某个操作界面后,通常会在当前操作界面上显示出退出当前界面的操作界面,以用于用户结束该操作界面。因此在满足激活条件后所激活的预设操作界面中还包括返回或取消的操作界面,并且在激活单手操作的操作界面或者激活导航键的操作界面之后,激活所述返回或取消的操作界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需要而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在本领域,移动终端通常有多个操作状态,而通过设置选项对移动终端的操作状态进行预设,以对用户某一用户手势或预设条件的达成进行响应,从而激活相应预设操作状态,以满足用户的不同需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12请求保护一种激活移动终端的操作状态的装置,它们是与权利要求1-6所请求保护的方法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相似理由,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激活移动终端的操作状态的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13,说明书第[0071]-[0102]、[0112]-[0119]、[0125]-[0135]段,附图1-7):终端800可以包括以下一个或多个组件:处理组件802(相当于:处理器);存储器804,被配置为存储各种类型的数据以支持在终端800的操作,这些数据的示例包括用于在终端800上操作的任何应用程序或方法的指令(相当于: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而该权利要求中处理器被配置为处理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相同的方法步骤,因此基于前述第2.1部分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存储介质,其执行权利要求1-6任意一项方法的步骤,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13,说明书第[0071]-[0102]、[0112]-[0119]、[0136]-[0139]段,附图1-7):一种包括指令的非临时性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例如包括指令的存储器804,上述指令可由终端800的处理器820执行以完成上述方法(相当于:一种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
而该权利要求中所执行的是权利要求1-6任意一项方法的步骤,因此基于前述第2.1-2.5部分评述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由前述2.1部分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3中通过检测手掌根部或手指在屏幕上的触碰时长是否超过阈值来判断是否对触碰信号进行响应,而对触碰信号的响应具体为根据触碰信号所在区域确定对应的工作模式,则此处对触摸时长的检测实际上是对是否触发对某一工作模式的激活这一操作进行判断,由此可见,其给出了在单手握持手机时,考虑手掌根部或手指触摸事件是否超过阈值来触发操作模式激活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3未公开通过两者的组合手势作为触发条件,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判断触摸信号是否形成了预设的包括手掌触摸和一个或多个手指触摸的集合的主行手势,并且基于判断形成主行姿势的手掌和一个或多个手指的触摸持续时间是否超过预设时间阈值来生成虚拟键盘的技术特征。因此其给出了将手掌与触摸屏的触摸和手指对触摸屏的触摸两者组合在一起来判断和激活某一预设界面的技术启示。而在本领域中,为了防止用户的误操作,设置在同时满足两个或多个预设条件后才执行预设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为了对误操作进行更有效地筛查和判断,以使其更好地适应用户的操作手势和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分别检测掌根接触事件和手指接触事件的持续时间,将判断是否切换状态的条件设置为掌根接触事件和手指接触事件的两个持续时间均超过阈值时才进行。因此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2)在本领域中,在测量手指长按手势时,由于人为操作因素,手指触摸屏幕时的位置通常不会一直精确地固定在屏幕上的一个点上,因此为了防止误操作的同时兼顾手指抖动等的操作误差,一般会设定手指的触摸偏差范围,将在触摸偏差范围内长时间触摸的触碰认定为手指的有效触摸,将超出所述偏差范围的手势认定为手指离开或进行滑动等的误操作。因此,在测量手指触摸时长时,考虑到手指的抖动,设定手指的触摸偏差范围,当手指未超出触摸范围时,才开始记录手势的触摸时长,且只要手指在所述屏幕上的触摸区域不超出预设的偏差范围即可持续测量触摸持续时长,否则认定为手指离开或进行滑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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