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储液器内孔检测用塞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储液器内孔检测用塞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93
决定日:2019-11-08
委内编号:1F2782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76666.6
申请日:2016-05-31
复审请求人:芜湖卓越空调零部件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艳杰
合议组组长:徐丹
参审员:吕卓凡
国际分类号:G01B3/46,G01B5/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该区别的引入在现有技术中也没有启示,且基于该区别的技术方案整体上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76666.6,名称为“一种储液器内孔检测用塞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申请人为芜湖卓越空调零部件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975535A,公开日为2011年02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04315937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储液器内孔检测用塞规,包括连接轴(1),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轴(1)内腔设有螺纹通孔(2),所述螺纹通孔(2)一侧通过螺纹连接器(16)固定连接第一延长杆(3),所述第一延长杆(3)一侧固定设有通规压紧板(4),所述螺纹通孔(2)另一侧通过螺纹连接器(16)固定连接第二延长杆(5),所述第二延长杆(5)一侧固定设有止规压紧板(6),所述通规压紧板(4)一侧固定设有第一圆孔支柱(7),所述第一圆孔支柱(7)上设有通规(8),且所述通规(8)穿过第一圆孔支柱(7),所述第一圆孔支柱(7)一侧设有通规螺纹(9),所述通规螺纹(9)通过固定螺栓(10)嵌套连接,所述止规压紧板(6)一侧固定设有第二圆孔支柱(11),所述第二圆孔支柱(11)上设有止规(12),且所述止规(12)穿过第二圆孔支柱(11),所述第二圆孔支柱(11)一侧设有止规螺纹(13);
所述连接轴(1)上设有压花(14);
所述通规压紧板(4)的直径大小小于所述通规(8)直径大小,所述止规压紧板(6)的直径大小小于止规(12)的直径大小;
所述压花(14)外壁上还设有刻印区(15);
所述通规(8)、止规(12)均为可拆卸结构。”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是储液器内孔检测用塞规,连接轴内腔设有螺纹通孔,螺纹通孔两侧分别固定连接第一、第二延长杆,第一、第二延长杆一侧固定设有通规、止规压紧板,通规、止规压紧板一侧固定设有第一、第二圆孔支柱,第一、第二圆孔支柱上分别设有通规、止规,通规、止规分别穿过第一、第二圆孔支柱,第一、第二圆孔支柱一侧分别设有通规、止规螺纹,通规螺纹通过固定螺栓嵌套连接;连接轴上设有压花;通规压紧板的直径大小小于通规直径大小,止规压紧板的直径大小小于止规的直径大小;刻印区设在压花外壁上。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检孔止端和检孔通端分别通过连接杆与手柄两端连接,两个连接杆的长度均等于需要检测的孔的检测部位的深度,连接杆为长度调节的连接杆。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延长杆来满足待测孔长度需要,因此,当遇到待测孔内孔较长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延长杆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杆、轴连接的方式有很多,螺接是常见的一种方式,因此,连接轴内腔设有螺纹通孔,螺纹通孔两侧分别通过螺纹连接器固定连接第一、第二延长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芜湖卓越空调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未针对“储液器内孔”进行针对性测量结构改进;(2)对比文件2未公开“通规”两侧和“止规”两侧的有效固定;并且这些结构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内孔检测用通止规的两端设置连接杆以根据实际需要控制通规、止规与连接轴的间距的技术启示;(2)连接杆/延长杆一侧固定一个压紧板,以及利用带螺纹柱/杆嵌套螺栓对通规、止规的两端进行固定,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理的分析容易得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5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该区别的引入在现有技术中也没有启示,且基于该区别的技术方案整体上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本申请驳回决定涉及的对比文件有2篇,在对是否具备创造性进行评判之前,首先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事实予以认定。
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关内容: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孔用量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2段,第17-25段,附图1):一种孔用量规,包括量规棒体3、通规棒1及止规棒4,用于在大批量生产中,对于具有高精度配合要求孔进行检验。本发明所述的量规棒体3的两端各设有一个与所述的量规棒体3同轴线的安装孔,所述的通规棒1和止规棒4分别插入安装孔内,所述的量规棒体3两端的外圆上设外螺纹,所述的外螺纹的前端为锥体,所述的锥体上设有用于锥体径向收缩的轴向槽口,所述的孔用量规的两端各设一个锥螺帽2,所述的锥螺帽2的内孔与所述的量规棒体3两端的外圆上的外螺纹及锥体形成配合。量规棒体3为双头螺纹,螺纹前端为锥形台阶,锥形台阶轴向开有槽口。当锥螺帽2与量规棒体3旋紧时,螺杆前端会收缩,将通规棒1及止规棒4夹紧。锥螺帽2的六角形,以及量规棒体3的中段为六角形,是检验人员手握部分,便于旋紧和松开,两端可分别刻写通规和止规的测量尺寸,便于防错。
对比文件2公开的相关内容: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检销通止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2段,0027-0042段):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检测孔内一定位置尺寸是否合格的具有开放性结构通、止端的检孔通止规,以解决常规检孔通止规很难实现该检测的问题。本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了一种检孔通止规,包括手柄和分别设置在手柄两端的检孔止端和检孔通端,所述检孔止端和检孔通端为开放性结构,该开放性结构为圆片状结构;检孔止端和检孔通端分别通过连接杆与手柄两端连接,两个连接杆的长度均等于需要检测的孔的检测部位的深度。所述连接杆为长度调节的连接杆。进一步的,所述连接杆为调节螺栓或可锁定的缩杆。所述圆片状结构的厚度为3-10mm。进一步的,所述圆片状结构的厚度为5mm。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储液器内孔检测用塞规,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对比文件1中的孔用量规,包括量规棒体3、通规棒1及止规棒4,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检测用塞规,包括连接轴,通规和止规;对比文件1中锥螺帽2的六角形,以及量规棒体3的中段为六角形,是检验人员手握部分,便于旋紧和松开,两端可分别刻写通规和止规的测量尺寸,便于防错,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外壁上设有刻印区;对比文件1中锥螺帽2的六角形,以及量规棒体3的中段为六角形,是检验人员手握部分,便于旋紧和松开,两端可分别刻写通规和止硅的测量尺寸,便于防错,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述通规、止规均为可拆卸结构。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连接轴上设有压花;刻印区设在压花上;(2)孔用量规用于储液器的内孔检测;所述连接轴内腔设有螺纹通孔,所述螺纹通孔一侧通过螺纹连接器固定连接第一延长杆,所述第一延长杆一侧固定设有通规压紧板,所述螺纹通孔另一侧通过螺纹连接器固定连接第二延长杆,所述第二延长杆一侧固定设有止规压紧板,所述通规压紧板一侧固定设有第一圆孔支柱,所述第一圆孔支柱上设有通规,且所述通规穿过第一圆孔支柱,所述第一圆孔支柱一侧设有通规螺纹,所述通规螺纹通过固定螺栓嵌套连接,所述止规压紧板一侧固定设有第二圆孔支柱,所述第二圆孔支柱上设有止规,且所述止规穿过第二圆孔支柱,所述第二圆孔支柱一侧设有止规螺纹;所述通规压紧板的直径大小小于所述通规直径大小,所述止规压紧板的直径大小小于止规的直径大小。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压花和刻印区,以及实现对储液器内孔的测量,并提供稳定的测量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连接轴上设有压花、刻印区设在压花上这些都是设计通止规时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首先,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检孔止端和检孔通端分别通过连接杆与手柄两端连接,两个连接杆的长度均等于需要检测的孔的检测部位的深度。所述连接杆为长度调节的连接杆”,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连接杆调节深度以使量规适用于不同深度孔检测的技术启示。因此为了使量规适用于储液器内孔的测量,而设置第一、第二延长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螺纹连接是本领域的常用连接方式,设置连接轴内腔设有螺纹通孔,所述螺纹通孔一侧通过螺纹连接器固定连接第一延长杆,所述螺纹通孔另一侧通过螺纹连接器固定连接第二延长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连接延长杆即可做出的常规技术手段。
但是,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中通止规与延长杆的具体连接结构。而对于通规和止规在延长杆上的具体连接结构,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通规和止规上分别具有通孔,圆孔支柱穿过该通孔后,利用固定螺栓与压紧板共同作用固定通规和止规,通过调节通规和止规在延长杆上的位置实现对不同深度孔的检测。对比文件2中通端和止端分别通过连接杆与手柄两端连接,且根据对比文件2中附图5,该圆片状的通端和止端分别有一侧面与连接杆端部固定,并不能在连接杆上移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需要依靠连接杆长度的调节来适应不同深度孔的检测。对比文件2中通止规位置调节的方式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对通止规位置的调节并不相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无法得到通止规与延长杆的具体连接结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变对比文件2中连接杆与通止端的连接关系,使其形成通止端可在连接杆上移动的结构。同时,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利用通止规在延长杆上的移动来适应不同深度孔的测量时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由于权利要求1的这种结构设置,使得检测用塞规可适用于不同深度孔的检测,并且通止规易于拆卸替换,并且通止规双侧固定的结构更加稳定,减小测量误差。
基于以上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目前的证据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前置审查意见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调节延长杆来控制通规、止规与连接轴的间距以适应不同孔长的内孔检测,但是如前针对权利要求1中区别特征(2)的评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对于通规止规位置的调节并不相同,也给出如权利要求1进行通规和止规的调节的技术启示;(2)虽然螺杆螺栓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固定方式,但是在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利用通规和止规在延长杆上移动以适用不同深度孔检测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改变对比文件2中连接杆与通止端的固定连接方式,也不会想到采用螺杆螺栓的方式来固定通规和止规,更不会想到采用压紧板来对通规、止规进行固定。
综上所述,基于目前的证据,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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