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为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的三维场景中的对象的集合的动态模拟定义初始条件的计算机实现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008
决定日:2019-11-08
委内编号:1F267749
优先权日:2012-06-07
申请(专利)号:201310288871.3
申请日:2013-06-06
复审请求人:达索系统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芸芸
合议组组长:李琼
参审员:俞晨
国际分类号:G06F17/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以上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且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88871.3,名称为“用于为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的三维场景中的对象的集合的动态模拟定义初始条件的计算机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达索系统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6月06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6月07日,公开日为2014年01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6597382B1,公告日为2003年07月22日)的区别为:(1)向对象的集合提供(S1)关于连接所述集合的对象的运动关节的信息;(2)用于定义初始条件,根据操作工具M输入(S5)至少一个初始条件(IC),所述移动被转化为初始条件,所述初始条件包括初始速度和/或初始加速度;(3)实时计算并显示(S6)考虑了先前定义的所述初始条件(IC)的动态模拟。上述区别或被对比文件2(US2008/0243456A1,公开日为2008年10月02日)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关于权利要求5-6,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计算机可执行指令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且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方法用于为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的三维场景中的对象的集合的动态模拟定义初始条件(IC),因此当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6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92]段、说明书附图图1-2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计算机实现的方法,用于为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的三维场景中的对象的集合的动态模拟定义初始条件,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向对象的集合提供(S1)关于连接所述集合的对象的运动关节的信息;
-提供(S2)嵌入场景中的操纵工具(M),包括具有三个轴的参考系,对于每个轴允许平移自由度和旋转自由度;
-将所述操纵工具(M)附到(S3)所述集合的一个对象上;
-选择(S4)附到所述集合的对象的所述操纵工具(M)的自由度;
-通过执行所述操纵工具(M)的移动来执行根据所选择的自由度输入(S5)至少一个初始条件(IC),所述移动被转化为初始条件,所述初始条件包括初始速度和/或初始加速度;
-实时计算并显示(S6)考虑了先前定义的所述初始条件(IC)的动态模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输入(S5)至少一个初始条件(IC)的步骤包括:
-第一子步骤(S5a),用于选择初始条件(IC)的值的量级;以及
-第二子步骤(S5b),用于在所述量级中确定初始条件(IC)的值。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其中,执行所述操纵工具(M)的移动是通过鼠标按下按钮或用手指接触显示屏来完成的。
4. 根据权利要求1到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输入(S5)至少一个初始条件(IC)的步骤是通过直接提供所述初始条件(IC)的值来执行的。
5. 具有计算机可执行指令的计算机可读介质,所述计算机可执行指令使得计算机系统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到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用于为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的三维场景中的对象的集合的动态模拟定义初 始条件(IC)。
6. 一种用于为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的三维场景中的对象的集合的动态模拟定义初始条件(IC)的装置,包括用于实现权利要求1到4中任一项方法的步骤的部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中,并不需要将罗盘100的移动转化为实时动态模拟的初始条件,比如初始速度和/或初始加速度。而且,在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公开有关罗盘定义动态模拟的初始条件的技术内容。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如下内容:如何基于移动操控工具的速度或加速度来形成先前应用的负载和运动历史。因此,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有关将运动转换为初始条件(即,使用罗盘来定义初始条件)的技术特征,这样的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操作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的三维场景中的对象;根据操作工具的移动输入至少一个与对象运动相关的值,对比文件2公开了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的三维场景中的对象的集合的动态模拟,根据用户输入来控制动态模拟,因为动态模拟是将负载和运动历史应用于包含多个对象的模型,运动历史通常包括初始条件,动态模拟中输入初始条件是本领域的常见操作;对比文件1中是根据操作工具的移动输入至少一个与对象运动相关的值,从而应用到对象上,以操作该对象,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的操作对象的原理与动态模拟的原理是相近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为对象输入与运动相关的值的方式转用到为动态模拟中的模型输入初始条件,也就是说,很容易想到:根据操作工具输入至少一个初始条件,所述移动被转化为初始条件,从而定义模拟的初始条件。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5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进一步限定移动是基于在操纵序列期间计算的平均值而被转化为初始条件的。复审请求人认为: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本申请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有关通过经由操纵序列执行所述操纵工具(M)的移动来执行根据所选择的自由度输入(55)至少一个初始条件(IC),所述移动基于在所述操纵序列期间计算的平均值而被转化为初始条件的技术特征,上述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计算机实现的方法,用于为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的三维场景中的对象的集合的动态模拟定义初始条件,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向对象的集合提供(S1)关于连接所述集合的对象的运动关节的信息;
-提供(S2)嵌入场景中的操纵工具(M),包括具有三个轴的参考系,对于每个轴允许平移自由度和旋转自由度;
-将所述操纵工具(M)附到(S3)所述集合的一个对象上;
-选择(S4)附到所述集合的对象的所述操纵工具(M)的自由度;
-通过经由操纵序列执行所述操纵工具(M)的移动来执行根据所选择的自由度输入(S5)至少一个初始条件(IC),所述移动基于在所述操纵序列期间计算的平均值而被转化为初始条件,所述初始条件包括初始速度和/或初始加速度;
-实时计算并显示(S6)考虑了先前定义的所述初始条件(IC)的动态模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申请日2013年06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92]段、说明书附图图1-2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6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以上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且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通知书使用了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6597382B1,公告日为2003年07月22日;
对比文件2:US2008/0243456A1,公开日为2008年10月02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知识库多形态可移除的工具栏,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列第2段至第11列第2段,权利要求1,图1-23):一种计算机辅助设计平台用于操作三维场景的对象(相当于公开了一种计算机实现的方法,用于操作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的三维场景中的对象),基于知识的多形态可拆卸工具栏功能可包括例如平移运动,旋转运动,平面运动,孔径创建,远距离测量装置。如图1所示,基于知识的多形态可拆卸工具栏的一个示例可以包括GUI罗盘工具。 罗盘工具可以显示在计算机屏幕上并用于操纵也显示在屏幕上的对象。罗盘的交互式部分可包括操纵手柄或锚101,以及自由旋转手柄102。 与各轴相交的罗盘弧,例如与X轴和Y轴交叉的XY弧121,与Z轴和Y轴交叉的ZY弧122,以及与Z轴和X轴交叉的ZX弧123也可包括在内。使用指示设备选择轴可以使关联的对象或多个对象沿轴的方向平移移动。 类似地,弧的选择可以使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对象在由弧指定的方向上旋转地移动。由弧121-123和轴110-112中的两个的交点限定的平面也可以用于对象操纵(相当于“提供(S2)嵌入场景中的操纵工具(M),包括具有三个轴的参考系,对于每个轴允许平移自由度和旋转自由度”),一个默认的选择对象的方法包括拖动罗盘到该对象,直到罗盘捕捉到对象(则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所述操纵工具(M)附到(S3)一个对象上)。将罗盘锚定到对象允许用户使用平移和旋转移动来移动对象。通过选择和拖动构成罗盘的不同组件可以赋予不同的移动(则对比文件1公开了:选择(S4)附到对象的所述操纵工具(M)的自由度)。参照图23, 用户沿X轴拖动罗盘100,使得第一矩形片2001沿X轴平移。 沿X轴延伸的虚线2301可指示移动方向。 数值2302可以指示罗盘100已经行进的沿X轴的距离(则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执行所述操纵工具(M)的移动来执行根据所选择的自由度输入(S5)输入至少一个值)。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用于为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的三维场景中的对象的集合的动态模拟定义初始条件,向对象的集合提供(S1)关于连接所述集合的对象的运动关节的信息;经由操纵序列执行操纵工具(M)的移动来输入至少一个初始条件(IC),所述移动基于在所述操纵序列期间计算的平均值而被转化为初始条件,所述初始条件包括初始速度和/或初始加速度;实时计算并显示(S6)考虑了先前定义的所述初始条件(IC)的动态模拟。而对比文件1是操作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的三维场景中的对象;根据操纵工具的移动输入至少一个与对象运动相关的值。
基于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定义模拟初始条件以及进行动态模拟。
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准备动态模拟的机械模型的方法和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4]-[0073]段,图1-3):机械建模程序和其他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程序允许用户在机械模型中以交互方式创建和定位机械模型中互相关联的几何体。动态模拟用于将载荷和运动历史应用于模型,以便用户理解模型体的行为(例如,加速度,速度,位移)。图1示出了用于装配浏览器100的图形用户界面。组装浏览器100包括允许用户创建和修改主体和以及在主体之间约束的功能。主体是移动在一起的部分或部分的集合,例如,在几何和运动学上连接的刚性质量块。机体可以有平面,轴,孔,内表面等特点。装配体是模型中的一组物体。组装浏览器100呈现组件的视图102,例如图1中所示的连杆组件。组装浏览器100可选地包括组件中包括的主体的组件的分层表示,例如树视图104;树视图104中的元素对应于视图102中的元素。约束将主体彼此关联,约束相对于另一主体(或主体组)移除或限制给定主体(或主体组)的一个或多个DOF。 主体可以具有多达六个开放的DOF:主体可以自由地围绕三个轴(即,x,y和z)自由旋转并且向上移动三个方向(即,x,y和z)。动态模型1210可以存储关于关节,接地组和移动组的信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的三维场景中的对象的集合的动态模拟;向对象的集合提供(S1)关于连接所述集合的对象的运动关节的信息)。动态模拟浏览器200可以帮助用户了解主体行为,如加速度,速度和位移。动态模拟浏览器200可以显示运动模拟,其中将负载和运动历史应用于模型。例如,可以对主体施加力并且可以对组件的其余部分的影响进行考察。用户可以使用交互式模拟控制面板206控制模拟。在检测到用户输入时,动态模拟器组件1212可以启动模拟。动态模拟器组件1212可以与渲染器组件1214通信,以便可以更新当前视图以显示模拟(例如,开始,停止等)(运动历史中必然包含了先前定义的初始条件,则对比文件2公开了:条件包括速度和/或加速度;实时计算并显示(S6)动态模拟)。由此可见,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动态模拟。本领域中运动历史通常包括初始条件,动态模拟时需要定义初始条件且考虑该初始条件,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在对比文件2和上述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初始条件包括初始速度和/或初始加速度;实时计算并显示考虑了先前定义的所述初始条件的动态模拟。
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操作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的三维场景中的对象;根据操作工具的移动输入至少一个与对象运动相关的值,对比文件2公开了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的三维场景中的对象的集合的动态模拟,根据用户输入来控制动态模拟,因为动态模拟是将负载和运动历史应用于包含多个对象的模型,运动历史通常包括初始条件;对比文件1中是根据操作工具的移动输入至少一个与对象运动相关的值,从而应用到对象上,以操作该对象,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的操作对象的原理与动态模拟的原理是相近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为对象输入与运动相关的值的方式转用到为动态模拟中的模型输入初始条件,另外,在根据操作工具的移动输入至少一个与对象运动相关的值的情况下,不管是基于操作时刻的瞬时值,还是基于操纵序列期间计算的平均值,都是用于作为输入与对象运动相关的值的常用技术手段。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经由操纵序列执行操纵工具的移动来输入至少一个初始条件(IC),所述移动基于在所述操纵序列期间计算的平均值而被转化为初始条件,从而定义模拟的初始条件。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关于权利要求2,通过选择初始值所在的范围量级以及在所述量级范围中确定初始值,这是本领域输入初始条件的常用技术手段。则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列第2-5段、说明书第4列第2段至第11列第2段):为了实现期望的整体操纵,用户可能需要与多个设备(键盘,鼠标按钮,操纵杆,触摸板等)和/或与用户界面的其他元件(命令按钮,菜单项,对话框项目,句柄等)从一个基本操作移动到下一个操作。释放用于拖放罗盘的鼠标按钮可以使罗盘捕捉到非常靠近的对象,从而进行选择。另外,用手指接触显示屏来完成移动工具,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4,在输入初始值时,直接在相关的输入框中输入初始值,根据输入的初始值执行仿真模拟,这是本领域输入初始值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5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到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2栏最后一段-第11栏第3段),本发明还可以体现在计算机系统,编程计算机,驻留在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相当于“具有计算机可执行指令的计算机可读介质”)。则当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
2.6、关于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6是一种用于为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的三维场景中的对象的集合的动态模拟定义初始条件(IC)的装置,包括用于实现权利要求1到4中任一项方法的步骤的部件。基于和权利要求1-4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操作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的三维场景中的对象;根据操作工具的移动输入至少一个与对象运动相关的值,对比文件2公开了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的三维场景中的对象的集合的动态模拟,根据用户输入来控制动态模拟,因为动态模拟是将负载和运动历史应用于包含多个对象的模型,运动历史通常包括初始条件;对比文件1中是根据操作工具的移动输入至少一个与对象运动相关的值,从而应用到对象上,以操作该对象,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的操作对象的原理与动态模拟的原理是相近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为对象输入与运动相关的值的方式转用到为动态模拟中的模型输入初始条件。另外,在根据操作工具的移动输入至少一个与对象运动相关的值的情况下,不管是基于操作时刻的瞬时值,还是基于操纵序列期间计算的平均值,都是用于作为输入与对象运动相关的值的常用技术手段。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经由操纵序列执行操纵工具的移动来输入至少一个初始条件(IC),所述移动基于在所述操纵序列期间计算的平均值而被转化为初始条件,从而定义模拟的初始条件。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关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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