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室内木器用涂料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816
决定日:2019-11-08
委内编号:1F2583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79338.7
申请日:2016-03-25
复审请求人:徐洁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佳
合议组组长:王华
参审员:张丽
国际分类号:C09D4/06,C09D4/02,C09D7/12,C09D5/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启示,使得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具体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79338.7,名称为“一种室内木器用涂料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徐洁,申请日为2016年3月25日,公开日为 2016年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在对比文件1(CN104098979A,公开日期2014年10月15日)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CN104497744A,公开日期2015年4月8日)、对比文件3(CN104530947A,公开日期2015年4月22日)和所属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属权利要求2-7所限定的原料用量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手段在一定范围内调整的,因此,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3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3月25日提交说明书第[0001]段-第[0058]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室内木器用涂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将三丙二醇二丙烯酸酯29-35份、甲基丙烯酸叔丁酯21-26份、乙氧基化三羟甲基三丙烯酸酯8-15份、聚酰胺树脂多元醇10-15份、环氧树脂8-14份、己二异氰酸酯4-7份、乙酸乙酯7-11份、聚氧乙烯醚10-13份、二丙二醇甲醚3-6份、十八烷基三氯硅烷1-4份、羟丙基甲基纤维素8-11份、甲基丙烯酸羟乙酯5-8份、去离子水30-45份分别加入到反应容器中,加热至65-75℃、300r/min搅拌均匀、时间40min,完毕后备用;
(2)将高岭土6-10份、白云母5-7份、玻璃粉3-5份、轻质碳酸钙1.5-2.5份、二氧化硅2-3份送至球磨机,磨至粒径为10-20nm,然后混合搅拌,100-120r/min的速度搅拌40-50分钟,搅拌均匀得到混合物;所述的高岭土细度为500~800目;所述的白云母细度为400~600目;
(3)将步骤(2)制得的混合物加入步骤(1)制得的混合物中,超声高速分散,超声波频率为20kHz,分散速度5500r/min,分散时间为35min;
(4)加入二醇苯基醚1-2份、亚磷酸三苯酯2-4份、丙三醇2-3份,超声高速分散,超声波频率为20kHz,分散速度4800r/min,分散时间为40min,得室内木器用涂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室内木器用涂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各物料原料的重量份数为:三丙二醇二丙烯酸酯29份;甲基丙烯酸叔丁酯22份;乙氧基化三羟甲基三丙烯酸酯14份;聚酰胺树脂多元醇13份;环氧树脂10份;己二异氰酸酯4份;乙酸乙酯7份;聚氧乙烯醚13份;二丙二醇甲醚3份;十八烷基三氯硅烷1份;羟丙基甲基纤维素8份;甲基丙烯酸羟乙酯5份;高岭土6份;白云母5份;玻璃粉5份;轻质碳酸钙1.5份;二氧化硅2份;二醇苯基醚1份;亚磷酸三苯酯2份;丙三醇2份;去离子水35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室内木器用涂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各物料原料的重量份数为:三丙二醇二丙烯酸酯32份;甲基丙烯酸叔丁酯21份;乙氧基化三羟甲基三丙烯酸酯15份;聚酰胺树脂多元醇15份;环氧树脂8份;己二异氰酸酯7份;乙酸乙酯11份;聚氧乙烯醚10份;二丙二醇甲醚6份;十八烷基三氯硅烷3份;羟丙基甲基纤维素11份;甲基丙烯酸羟乙酯8份;高岭土10份;白云母6份;玻璃粉3份;轻质碳酸钙2份;二氧化硅2.5份;二醇苯基醚1.5份;亚磷酸三苯酯4份;丙三醇2.5份;去离子水30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室内木器用涂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各物料原料的重量份数为:三丙二醇二丙烯酸酯33份;甲基丙烯酸叔丁酯23份;乙氧基化三羟甲基三丙烯酸酯8份;聚酰胺树脂多元醇14份;环氧树脂12份;己二异氰酸酯5份;乙酸乙酯10份;聚氧乙烯醚12份;二丙二醇甲醚5份;十八烷基三氯硅烷2份;羟丙基甲基纤维素8份;甲基丙烯酸羟乙酯6份;高岭土10份;白云母7份;玻璃粉4.5份;轻质碳酸钙2.5份;二氧化硅3 份;二醇苯基醚2份;亚磷酸三苯酯3份;丙三醇3份;去离子水45份。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室内木器用涂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各物料原料的重量份数为:三丙二醇二丙烯酸酯35份;甲基丙烯酸叔丁酯25份;乙氧基化三羟甲基三丙烯酸酯10份;聚酰胺树脂多元醇10份;环氧树脂14份;己二异氰酸酯6份;乙酸乙酯9份;聚氧乙烯醚11份;二丙二醇甲醚4份;十八烷基三氯硅烷4份;羟丙基甲基纤维素9份;甲基丙烯酸羟乙酯7份;高岭土8份;白云母7份;玻璃粉4份;轻质碳酸钙2.5份;二氧化硅3份;二醇苯基醚1.5份;亚磷酸三苯酯3.5份;丙三醇3份;去离子水40份。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室内木器用涂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各物料原料的重量份数为:三丙二醇二丙烯酸酯32份;甲基丙烯酸叔丁酯26份;乙氧基化三羟甲基三丙烯酸酯12份;聚酰胺树脂多元醇11份;环氧树脂12份;己二异氰酸酯6份;乙酸乙酯8份;聚氧乙烯醚11份;二丙二醇甲醚4份;十八烷基三氯硅烷2份;羟丙基甲基纤维素10份;甲基丙烯酸羟乙酯8份;高岭土7份;白云母5份;玻璃粉3.5份;轻质碳酸钙2份;二氧化硅2份;二醇苯基醚1份;亚磷酸三苯酯3.5份;丙三醇2份;去离子水42份。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室内木器用涂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各物料原料的重量份数为:三丙二醇二丙烯酸酯33份;甲基丙烯酸叔丁酯23份;乙氧基化三羟甲基三丙烯酸酯11份;聚酰胺树脂多元醇12份;环氧树脂11份;己二异氰酸酯5份;乙酸乙酯11份;聚氧乙烯醚12份;二丙二醇甲醚5份;十八烷基三氯硅烷2份;羟丙基甲基纤维素9份;甲基丙烯酸羟乙酯7份;高岭土8份;白云母5份;玻璃粉3份;轻质碳酸钙1.5份;二氧化硅2份;二醇苯基醚1份;亚磷酸三苯酯4份;丙三醇3份;去离子水30份。”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为三丙二醇二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酸叔丁酯、乙氧基化三羟甲基三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酸羟乙酯,而对比文件1中为丙烯酸自交联乳液;权利要求1还具体限定了碳酸钙为轻质碳酸钙,纤维素类增稠剂为羟丙基甲基纤维素,水为去离子水,硅烷偶联剂为十八烷基三氯硅烷;(2)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环氧树脂、己二异氰酸酯、聚酰胺树脂多元醇、高岭土、白云母、乙酸乙酯、聚氧乙烯醚、二醇苯基醚、亚磷酸三苯酯、丙三醇;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各组分含量及高岭土和白云母的细度;(3)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各原料的加入顺序,限定了加热温度、搅拌转速和搅拌时间;限定了将填料送至球磨机球磨后混合搅拌均匀,以及球磨的粒径和球磨参数;还包括超声高速分散工艺。基于上述区别,该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成膜性能较好的木器漆制备方法。而区别(1)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中则给出了使用相应成膜物的技术启示,而高岭土等原料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物质,各组分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实验手段调整;区别(3)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而对于权利要求2-7,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涂料中各组分的功能与作用,可以通过常规手段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其用量,所达到的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没有将三丙二醇二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酸叔丁酯、乙氧基化三羟甲基三丙烯酸酯和甲基丙烯酸羟乙酯组合用于室内木器涂料的启示,也没有关于环氧树脂、己二异氰酸酯……丙三醇等组合用于室内木器涂料的启示;同时,基于该申请说明书对实施例1-6的性能测量可知,该申请产品的附着力、耐冲击性等性能远高于已知的同类产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1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与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3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3月25日提交说明书第[0001]段-第[0058]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启示,使得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具体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室内木器用涂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交联高光水性木器面漆及其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第[0034]段),并具体公开了面漆为自交联乳液配合其它功能助剂进行调漆,原料重量百分比为自交联丙烯酸乳液40%~95%,消泡剂0.5%~1.5%,成膜助剂3%~8%,润湿剂0.5%~2.5%,分散剂0~2.5%,填料0~50%,色料0~15%,手感助剂0.5%~2.5%,抗粘连助剂0.5%~2.5%,杀菌剂0.5%~1.5%,流变助剂0.5%~2.5%,水0~20%,功能助剂0.5~4%;采用乳液聚合和预乳化工艺合成自交联乳液,该乳液的组成和重量百分比为硬单体15%~30%,自交联单体5%~10%,乳化剂1%~2.5%,引发剂1%~2.5%,碳酸氢钠1%~2.5%,去离子水50%~60%,pH调节剂0.5%~2%;硬单体为苯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酰胺,丙烯酸甲酯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物,以甲基丙烯酸甲酯为主以提高产品光泽,软单体为丙烯酸丁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辛酯的1~2种,自交联单体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N-羟甲基丙烯酰胺,双丙酮丙烯酰胺,丙烯酸羟乙酯,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乳化剂为壬基酚聚乙烯醚,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十二烷基硫酸钠中的1~2种,引发剂为过硫酸铵,过硫酸钾的一种或两种,pH调节剂为氨水或有机胺;所述消泡剂为有机硅类和矿物油类的一种或两种的混合物;成膜助剂采用十二碳醇酯,乙二醇丁醚,丙二醇丁醚,二丙二醇甲醚,二丙二醇乙醚,二丙二醇丁醚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润湿剂为聚醚硅氧烷类,炔二醇类,有机硅类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分散剂为羧酸盐类分散剂;填料为玻璃粉,滑石粉,碳酸钙,钛白粉,气相法白炭黑(即二氧化硅)中的一种或几种;色料为水性色粉或色浆;杀菌剂为异噻唑啉酮类;流变助剂包括流平剂和增稠剂,增稠剂可以使无机增稠剂、纤维素类、聚丙烯酸酯和缔合型聚氨酯增稠剂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功能助剂为硅烷偶联剂,钛酸酯偶联剂,水性多异氰酸酯分散体,己二酸二酰肼,碳化二亚胺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物。调节漆液到合适的使用粘度,经过300目过滤即可得本产品。与现有水性底漆相比,所制得的面漆具有的特点是干燥快,在厚涂情况下亦可快速成膜,从而提高漆膜丰满度以及施工效率,光泽高,通过优选的单体以及流变助剂的配合,光泽可以达到96%,耐水耐化学品,有效保护内部基材免受外部环境侵蚀,手感滑爽,耐划伤,80℃不粘连,能广泛适应各类木材的涂装要求。实施例中记载的制备方法为在装有冷凝器,加料装置,温度感应器的反应釜内,加入去离子水,乳化剂OP-10,K12,搅拌均匀,取乳化剂溶液到另一反应釜中依次缓慢加入丙烯酸缩水甘油酯,双丙酮丙烯酰胺,丙烯酸,丙烯酸羟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丙烯酸丁酯,丙烯酸乙酯,搅拌20分钟制成预乳化液,另取去离子水,过硫酸铵,碳酸氢钠配成引发剂溶液,将反应釜升温到70℃~90℃,加入引发剂溶液,15分钟后开始均匀滴加预乳化液和剩余的引发剂,时间为2.5小时,最后升温到90℃,反应1.5小时,降温到45℃,加入25%氨水溶液,调节pH为7~8,250目过滤出料,即可得到调漆用乳液,将该乳液转移到调漆缸中,采用推进式搅拌,以300转/分钟的转速逐步添加消泡剂,成膜助剂,润湿剂,分散剂,杀菌剂,流变助剂,己二酸二酰肼,最后搅拌20分钟,采用300目过滤出料即得产品。
经比较,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的丙烯酸类单体为三丙二醇二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酸叔丁酯、乙氧基化三羟甲基三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酸羟乙酯,溶剂、乳化剂、成膜助剂、偶联剂、增稠剂、填料和其它助剂的具体选择物质与对比文件1不同,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聚酰胺树脂多元醇、环氧树脂和己二异氰酸酯,同时,权利要求1中原料的用量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此外涂料制备方法的原料加料顺序、具体工艺参数与对比文件1不同。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木器涂料的性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木器涂料(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第[0005]段),并具体公开了木器涂料按重量份计由以下组分组成:3.2份丙烯酸树脂,2.4份己二异氰酸酯,1.6份环氧树脂,14.6份硅溶胶,5.2份乙二醇,1.3份抗划伤蜡助剂,该涂料具有优良的抗沾污性能和附着力;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木器涂料中同时使用丙烯酸树脂、己二异氰酸酯和环氧树脂,使涂料具有优良的抗沾污性和附着力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水性聚酰胺基聚氨酯木器涂料(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第[0025]段),并具体公开了涂料由以下组分含量的原料组成:聚酰胺树脂多元醇25-35%、大分子多元醇10-20%、异氰酸酯30-40%、二元醇扩链剂3-5%、三元醇扩链剂2-4%、二羟甲基丙酸5-8%、三乙胺3-5%、后扩链剂2-4%、有机铋0.1-0.4%、有机硅偶联剂0.2-0.5%、增稠剂0.1-0.3%、流平剂0.1-0.3%;该涂料为水性涂料,无味、节能、环保、硬度高、表面坚硬、耐磨性好,涂膜柔韧,涂膜清澈透亮,具有良好的耐黄变性,耐热,耐高温,耐水解性能好,附着力强;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聚酰胺树脂多元醇作为木器涂料的原料能够改善涂料性能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丙烯酸树脂、环氧树脂和聚酰胺树脂多元醇的已知性能,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涂料中加入环氧树脂、己二异氰酸酯和聚酰胺树脂多元醇以改善涂料的相应性能。
(2)三丙二醇二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酸叔丁酯、乙氧基化三羟甲基三丙烯酸酯和甲基丙烯酸羟乙酯都是常用于制备丙烯酸树脂的单体,这些单体的性能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丙烯酸类单体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涂料性能要求选择使用适当的丙烯酸类单体。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乳化剂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硅烷偶联剂、纤维素类增稠剂、填料碳酸钙、二丙二醇甲醚等醚类成膜助剂和水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所属领域常用的乳化剂聚氧乙烯醚,硅烷偶联剂十八烷基三氯硅烷,增稠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填料高岭土、白云母和轻质碳酸钙,成膜助剂二醇苯基醚,以及去离子水,同时,亚磷酸三苯酯和丙三醇分别是常用的抗氧化剂和防冻剂,这些物质的作用和对涂料产品性能的影响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
(3)在对比文件1、2和3公开原料用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产品性能要求、涂料原料的常规用量要求、原料之间的相互作用等因素,选择调整所用各原料的适当用量。
(4)涂料制备过程中的具体加料顺序和工艺参数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使用原料的性质、原料之间的相互作用、涂料原料的常规添加顺序、涂料产品的性能要求等而选择调整的。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7分别对权利要求1的原料用量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在对比文件1、2和3公开原料用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产品性能要求、涂料原料的常规用量要求、原料之间的相互作用等因素,选择调整所用各原料的适当用量。因此,在权利要求2-7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三丙二醇二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酸叔丁酯、乙氧基化三羟甲基三丙烯酸酯和甲基丙烯酸羟乙酯都是常用于制备丙烯酸树脂的单体,这些单体的性能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丙烯酸类单体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涂料性能要求选择使用适当的丙烯酸类单体。(2)对比文件2和3分别给出了木器涂料中使用环氧树脂、己二异氰酸酯和聚酰胺树脂多元醇的技术启示,同时,在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中已经分析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使用高岭土、白云母……丙三醇等物质的原因,此处不再重复。(3)关于涂料的性能,一方面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该申请的涂料,也就能获得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涂料性能;另一方面,由于该申请说明书中没有与现有的涂料产品性能进行对比,因此不能得出该申请产品附着力等性能远高于已知同类产品的结论。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1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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