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钢结构水性防火涂料的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钢结构水性防火涂料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811
决定日:2019-11-08
委内编号:1F2583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78861.8
申请日:2016-03-25
复审请求人:徐洁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佳
合议组组长:王华
参审员:张丽
国际分类号:C09D133/00,C09D133/12,C09D133/10,C09D183/08,C09D7/12,C09D5/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启示,使得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具体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78861.8,名称为“一种钢结构水性防火涂料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徐洁,申请日为2016年3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在对比文件1 (CN105038463A,公开日期2015年11月11日)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CN105038573A,公开日期2015年11月11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3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3月25日提交说明书第[0001]段-第[0116]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钢结构水性防火涂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钢结构水性防火涂料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丙烯酸弹性乳液24份;热塑性丙烯酸树脂12份;氟硅树脂8份;己二异氰酸酯5份;三聚氰胺12份;双氰胺7份;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4份;氯化铅6份;玻璃鳞片4份;硅酸钠3份;轻质碳酸钙12份;苯乙烯6份;膨润土3份;可膨胀石墨4份;聚乙烯醇2份;去离子水80份;所述可膨胀石墨粒径10-30目;所述膨润土选用801膨润土;
所述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热塑性丙烯酸树脂的制备:以质量比2:2:2:1混合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丁酯和甲基丙烯酸原料,将混合物加入反应溶剂中,在氮气气氛中130℃下,搅拌的同时滴加引发剂,搅拌速度120-150r/min,滴加完毕后保温回流2h,而后匀速降温,得到热塑性丙烯酸树脂;
(2)按照上述重量份数将去离子水、热塑性丙烯酸树脂、氟硅树脂、己二异氰酸酯、硅酸钠加入反应釜中混合,加热至75~80℃,转速150-200转/分钟,搅拌40-50分钟,形成乳化液;再加入聚乙烯醇三聚氰胺、双氰胺搅拌均匀,搅拌速度350r/min,搅拌时间30-40分钟,随后降低温度在40~50℃,加入可膨胀石墨继续搅拌20~30分钟;
(3)然后加入剩余的其它原料,加热至60℃,在350转/分钟的转速下搅拌75分钟,搅拌速度350r/min,过滤,即得钢结构水性防火涂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结构水性防火涂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的粒径为20-40μm。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钢结构水性防火涂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中改性剂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的分子量为10000g/mol。”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为丙烯酸弹性乳液和氟硅树脂,对比文件1中为羟基丙烯酸树脂和有机硅树脂;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水为去离子水以及用于钢结构;(2)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己二异氰酸酯、三聚氰胺、双氰胺、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氯化铅、玻璃鳞片、硅酸钠、轻质碳酸钙、苯乙烯、膨润土、可膨胀石墨、聚乙烯醇;且限定了可膨胀石墨的粒径和膨润土的型号;(3)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热塑性丙烯酸树脂制备过程中单体原料的比例,并限定了具体的反应温度和搅拌速度;权利要求1涂料制备过程中各组分的加入顺序和对比文件1不同,并具体限定了制备过程中的搅拌转速、搅拌时间和温度参数。基于上述区别,该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涂料的防火性能。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可以提高涂料的阻燃性能,上述区别中的原料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物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而制备过程中的工艺参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原料性能、涂料制备要求等而选择调整的,同时,将对比文件1中的涂料用于钢结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调整的,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该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发明目的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将涂料用于钢结构的启示;同时,丙烯酸弹性乳液和氟硅树脂不是成分的简单叠加或替换,己二异氰酸酯、三聚氰胺等物质虽然是涂料领域已知的成分,但组分的组合和生产工艺的调整并不是常规技术手段。同时,根据该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涂料性能测试的结果,该申请的涂料在耐火时间、耐冻融循环性等性能远远高于已知的任何一种钢结构水性防火涂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1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所属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与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3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3月25日提交说明书第[0001]段-第[0116]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启示,使得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具体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钢结构水性防火涂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火建筑涂料(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第[0011]段),并具体公开了涂料包括如下质量份的原料:热塑性丙烯酸树脂20份,羟基丙烯酸树脂15份,有机硅树脂20份,硅酸乙酯20份,亚麻油60份,莫来石纤维10份,二氧化硅纤维8份,磷酸二氢铵10份,水滑石5份,KH570 2份,水30份,钛镍黄5份,五羟基己酸钠0.5份,二甲基硅酮油0.5份,撤淡剂0.4份;热塑性丙烯酸树脂是以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丁酯和甲基丙烯酸的质量比为20:5:60:5的混合物为原料,将其加入反应溶剂中,在氮气气氛中120℃下,搅拌的同时滴加引发剂,滴加完毕后保温回流2h,而后匀速降温,得到热塑性丙烯酸树脂;涂料的主体使用了热塑性丙烯酸树脂、羟基丙烯酸树脂和有机硅树脂的组合,不仅使涂料具有良好的保光保色性、耐水耐化学性,且施工方便、干燥速度快,节约能源。涂料的具体制备步骤如下:a:以重量份数计,分别称取热塑性丙烯酸树脂 20份,羟基丙烯酸树脂15份,有机硅树脂20份,硅酸乙酯20份,亚麻油60份,加入搅拌器中,混合搅拌30分钟,得到混合物A;b:以重量份数计,分别称取莫来石纤维10份,二氧化硅纤维8份,磷酸二氢铵10份,水滑石5份,KH570 2份,水30份,在容器中混合搅拌30分钟,充分分散后得到混合物B;c:在搅拌状态下将混合物B加入混合物A中,充分搅拌30分钟,得到混合物C,然后以重量份数计分别称取钛镍黄5份,五羟基己酸钠0.5份,二甲基硅酮油0.5份,撤淡剂0.4份,依次加入混合物C中,而后继续搅拌1h;d:将步骤c得到的混合料浆加入三辊研磨机中,研磨1小时,而后经约400-450目涂料过滤网过滤,得到防火涂料产品。
经比较,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使用丙烯酸弹性乳液、氟硅树脂,且所用的具体固化剂、阻燃剂、颜填料、助剂以及各原料的用量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2)涂料制备方法中制备热塑性丙烯酸树脂原料的用量、加料顺序和具体工艺参数与对比文件1不同;(3)涂料用于钢结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钢结构涂料的防火性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防火涂料(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第[0014]段),并具体公开了:防火涂料包括聚氨酯丙烯酸酯12~20%,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16~25%,尿素1.2~3.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8.5%,助剂2.8~6%,钛白粉2.2~4.6%,硼砂3.5~5%,水30~45%;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中改性剂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的分子量为8000g/mol,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的粒径为20~32μm;利用高分子聚合物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对氢氧化镁进行改性,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中含有亲水基团与氢氧化镁表面的羟基发生作用,高分子聚合物中的长链形成空间位阻作用,降低了氢氧化镁发生团聚,形成粒径较小的粒子,改性后的氢氧化镁具有更好的分散性和相容性,大大提高了涂料的阻燃效果。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水性防火涂料中使用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以改善涂料阻燃效果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添加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其次,丙烯酸弹性乳液是常用的一种丙烯酸树脂乳液,氟硅树脂是常用的具有良好耐高温性能的有机硅树脂,己二异氰酸酯是常用的环氧树脂固化剂,三聚氰胺和双氰胺是常用的阻燃剂,氯化铅、玻璃鳞片、硅酸钠、轻质碳酸钙、膨润土和可膨胀石墨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或具有阻燃或具有耐腐性能的颜填料,可以根据涂料性能要求选择调整颜填料的粒径和型号,苯乙烯是常用的环氧树脂非活性稀释剂,聚乙烯醇是常用的增稠剂,这些物质的性能和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可以根据涂料实际性能需求选择添加。最后,涂料原料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对比文件1和2中公开的原料用量,结合涂料产品的性能要求以及涂料领域原料的常规用量要求等选择调整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涂料制备方法中用于制备热塑性丙烯酸树脂的原料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原料用量、涂料产品性能要求等而选择调整的。而具体的加料顺序和工艺参数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使用原料的性质、原料之间的相互作用、涂料原料的常规添加顺序、涂料产品的性能要求等而选择调整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由于钢结构也具有防火的需求,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能够根据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并结合所属领域常用技术手段,选择将防火涂料用于钢结构表面。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和3
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权利要求1和2中的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中改性剂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的分子量为8000g/mol,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的粒径为20~32μm(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第[0010]段),即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分子量,基于对分散性和阻燃性能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调整。因此,在权利要求2和3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该申请在说明书中记载是提供一种阻燃效果优异、环境友好、耐候性好的水性防火涂料(参见该申请说明书第[0006]段),而对比文件1记载了使用热塑性丙烯酸树脂、羟基丙烯酸树脂和有机硅树脂使涂料具有良好的保光保色性、耐水耐化学性,施工方便节约能源,添加莫来石纤维和二氧化硅纤维能增加涂层的耐候性和耐腐蚀性,涂料阻燃效果好发烟少(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即该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记载了关于水性防火涂料的阻燃效果和耐候性能,且对比文件1的防火涂料也具有耐腐蚀性能。虽然对比文件1和2没有记载将涂料用于钢结构,但是由于钢结构也具有防火的需求,将具有防火性能的涂料用于钢结构并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障碍。(2)关于涂料原料,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热塑性丙烯酸树脂和有机硅树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丙烯酸弹性乳液和氟硅树脂进行替换,而己二异氰酸酯、三聚氰胺等物质的作用和性能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根据涂料产品的性能要求进行选择调整涂料原料及原料的用量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配制涂料的技术手段。(3)关于该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性能测试结果,首先,厚度为1.45mm的涂层在耐火时间、耐酸碱性、耐冻融循环等方面的性能均好于厚度为3.1mm的涂层,这与厚涂层的耐火性能、耐酸碱性能等要优于薄涂层的这一常规认知相违背;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复审请求人陈述“表格的涂层厚度标识存在重大笔误,实际为涂层厚度1.45mm与涂层厚度3.1mm的表格相的初期干燥抗裂性、铅笔硬度等数据应互换”,但如果按照笔误的陈述意见对数据进行互换会发现厚度3.1mm涂层的干燥时间均短于厚度1.4mm涂层,这仍与厚涂层干燥时间通常长于薄涂层的常规认知相违背,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数据是笔误的理由不能被接受,即所列举的效果也不能被接受。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30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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