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自热水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热水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580
决定日:2019-11-08
委内编号:1F2688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85282.3
申请日:2017-02-17
复审请求人:尹卓坤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萍
合议组组长:杨开宁
参审员:高丽莉
国际分类号:B65D81/34(2006.01);B65D85/7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全部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85282.3,名称为“一种自热水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尹卓坤,申请日为2017年02月17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2月17日提交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4520399U, 公告日为2015年08月05日;
对比文件2:CN105231905A, 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对比文件3:CN2143337Y, 公告日为1993年10月06日;
对比文件4:CN203137419U, 公告日为2013年08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热水瓶,是由瓶体、瓶盖和瓶贴组成的,所述瓶体为透明圆柱式结构,其特征在于:瓶贴内有强反光膜,竖向贴在瓶体外侧不超过二分之一圆周的面积内,当瓶贴内部的中心线正朝向光源时,经瓶贴内的强反光膜汇聚的光线于水中。
2. 一种自热水瓶,由瓶体、瓶盖和竖向柱透镜构成,其特征在于:带有透明竖向柱透镜的壳体与半圆形壳体构成水瓶整体,当竖向柱透镜正朝向光源时,经过竖向柱透镜的光汇聚于瓶内的水中。
3. 一种自热水瓶,由瓶体、瓶盖、平面瓶壳、柱面壳组成的,其特征在于:所述平面瓶壳及半圆形壳体构成透明的水瓶整体,平面瓶壳和柱面壳紧密连接在一起,连接处留有若干竖向微孔,通过竖向微孔可有水流入到平面瓶壳与柱面壳构成的空间内,以形成柱面透镜,当平面瓶壳正朝向光源时,经过所述所形成的柱面透镜的光汇聚于瓶内的水中。
4. 一种自热水瓶,由瓶体、瓶盖和菲涅耳透镜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瓶体透明,一面带有菲涅耳透镜的透明壳体与半圆形壳体构成水瓶整体,当菲涅耳透镜正朝向光源时,经过菲涅耳透镜的光汇聚于瓶内的水中。
5. 一种自热水瓶,由瓶体、瓶盖、底面球面壳体和底面微孔构成,其特征在于:底面球面壳体与瓶体底面紧密连接在一起,连接处留有若干底面微孔,通过底面微孔可有水流入到底面球面壳体与瓶体底面构成的空间内,以形成球面透镜,当瓶体底面正朝向光源时,经过所述所形成的球面透镜的光汇聚于瓶内的水中。”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自热水瓶由瓶体、瓶盖和瓶贴组成,反光膜为强反光膜,且设置在瓶贴内,瓶贴竖向贴在瓶体外侧,当瓶贴内部的中心线正朝向光源时,经瓶贴内的强反光膜汇聚的光线于水中。其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带有透明竖向柱透镜的壳体与半圆形壳体构成水瓶整体,经过竖向柱透镜的光是汇聚于瓶内的水中。其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自热水瓶是由瓶体、瓶盖、平面瓶壳、柱面壳组成,平面瓶壳及半圆形壳体构成透明的水瓶整体,柱面透镜是通过平面瓶壳和柱面壳紧密连接在一起,连接处留有若干竖向微孔,通过竖向微孔可有水流入到平面瓶壳与柱面壳构成的空间内形成;当平面瓶壳正面朝向光源时,经过所形成的柱面透镜的光汇聚于瓶内的水中。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部分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透镜为菲涅耳透镜而不是凸透镜,瓶体透明,且菲涅耳透镜的透明壳体与半圆形壳体构成水瓶整体,当菲涅耳透镜正朝向光源时,经过菲涅耳透镜的光汇聚于瓶内的水中。其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要求保护自热水瓶而非自热水杯;(2)自热水瓶由瓶体、瓶盖、底面球面壳体和底面微孔构成,底面球面壳体与瓶体底面紧密连接在一起,连接处留有若干底面微孔,通过底面微孔可有水流入到底面球面壳体与瓶体底面构成的空间内,以形成球面透镜,当瓶体底面正朝向光源时,经过形成的球面透镜的光汇聚于瓶内的水中。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部分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主要针对矿泉水、纯净水等饮用水瓶,其所要求保护的自热水瓶结构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真空层阻挡了热量的流入,而本申请的瓶内的水与外部空间仅隔一层透明瓶壁,相较于对比文件1而言,在吸热效果上要明显好于对比文件1。2、权利要求2为一种一体化的水瓶,结构与对比文件2完全不同。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所装水的有效体积明显大于对比文件2,在加热效果上,本申请只要将凸透镜大体对准太阳即可将光线会聚于水内,与对比文件2中不同。3、权利要求3中的透镜是利用了瓶体的透明材料形成了凸透镜形状的空壳后,充分利用了水的透明性而形成的具有凸透镜功能的一种结构。这种结构与对比文件2的结构不同。4、权利要求4中的凸透镜是利用了菲涅耳透镜构成的,这种结构使得瓶体装水的体积更大、更方便该瓶装水的携带和制造。5、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是两块玻璃或透明物质将液体注入其中,然后采用粘结或者螺钉固定起来,能够实现透镜的功能,而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中的透镜结构是与瓶体直接连接在一起,并且透镜里面的液体能够被继续使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的原理相同,都是在瓶体上设置了反光膜,一部分太阳光对瓶体直接照射而加热瓶内液体,一部分太阳光被反光膜反射而加热液体。虽然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具有吸热镀膜的内胆2、真空层6,但对比文件1中的吸热镀膜能将光能迅速转化为液体的热能,真空层6能阻止能量向外的扩散和流失,权利要求1的结构上在简化的同时,其也失去了快速加热和保温的效果,对于仅在瓶体外侧贴将光线汇聚于水中的反光膜的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而可做出的常规设置。另外,光的传播不需要介质,其能穿过真空,真空层不会阻挡光能量的射入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2与权利要求2同样都是在瓶体上设置竖向柱透镜,通过竖向柱透镜将太阳光聚集从而加热液体,不同仅是对比文件2相比权利要求2具有涂有光线吸收层的内胆和真空层,对于权利要求2中结构简化的理由与上述第1点类似,权利要求2在结构上的简化使得其也失去了快速加热和保温的效果,采用带有透明竖向柱透镜的壳体与半圆形壳体构成水瓶整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而可做出的常规设置。对于权利要求2所装水的有效体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然而,在加热效果不好的情况下,所装水的有效体积再大也无济于事,另外,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在需要加热时,只需将条状凸透镜3正对着太阳即可(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8段)。3、对于采用透明材料形成了凸透镜形状的空壳后,充分利用了水的透明性而形成的具有凸透镜功能的一种结构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4、采用菲涅耳透镜替代凸透镜仅是一种常规选择,而其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这种常规选择不能使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5、首先,原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透镜结构是与瓶体直接连接在一起,并且同时生产出来的,这种结构是一次性注塑和吹塑生产的混合工艺而成的”的内容,因此该理由不予考虑。其次,对比文件3已公开了在两块玻璃或透明物质中注入液体以形成透镜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将该透镜替代对比文件4中的杯底部的透镜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设置,至于在形成透镜的连接处设置竖向微孔,使得液体通过竖向微孔进出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变形,并且其所能达到的透镜作用以及透镜内液体可继续使用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反光膜为强反光膜,且设置在瓶贴内,瓶贴贴在瓶体外侧,当瓶贴内部的中心线正朝向光源时,经瓶贴内的强反光膜汇聚的光线于水中。其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带有透明竖向柱透镜的壳体与半圆形壳体构成水瓶整体,当竖向柱透镜正朝向光源时,经过竖向柱透镜的光是汇聚于瓶内的水中。其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自热水瓶还包括平面瓶壳、柱面壳,平面瓶壳及半圆形壳体构成透明的水瓶整体,柱面透镜是通过平面瓶壳和柱面壳紧密连接在一起,连接处留有若干竖向微孔,通过竖向微孔可有水流入到平面瓶壳与柱面壳构成的空间内形成;当平面瓶壳正面朝向光源时,经过所形成的柱面透镜的光汇聚于瓶内的水中。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部分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透镜为菲涅耳透镜,瓶体透明,且菲涅耳透镜的透明壳体与半圆形壳体构成水瓶整体,当菲涅耳透镜正朝向光源时,经过菲涅耳透镜的光汇聚于瓶内的水中。其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要求保护自热水瓶而非自热水杯,其具瓶体、瓶盖;(2)自热水瓶还包含底面球面壳体和底面微孔,底面球面壳体与瓶体底面紧密连接在一起,连接处留有若干底面微孔,通过底面微孔可有水流入到底面球面壳体与瓶体底面构成的空间内,以形成球面透镜,当瓶体底面正朝向光源时,经过形成的球面透镜的光汇聚于瓶内的水中。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部分技术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在陈述中声称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5和6,实际上为删除了2019年07月04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文本的独立权利要求5,保留了原权利要求书当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4。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技术原理如同现在家用太阳能管的结构是一样的,即采用了真空层,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没有真空层。(2)、对比文件2所要求保护的水瓶的壳体为双层式复杂结构,且应用于椭圆的两焦点的会聚原理,这种“椭圆两焦点的光能会聚”的原理,显然与本申请所采取的凸透镜会聚光线的技术方案的原理明显不相干,并且对比文件2的水瓶所采用的双层式结构的瓶体与本申请所采用的瓶子的瓶体同样具有明显的不同,由此权利要求2-4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自热水瓶,是由瓶体、瓶盖和瓶贴组成的,所述瓶体为透明圆柱式结构,其特征在于:瓶贴内有强反光膜,竖向贴在瓶体外侧不超过二分之一圆周的面积内,当瓶贴内部的中心线正朝向光源时,经瓶贴内的强反光膜汇聚的光线于水中。
2. 一种自热水瓶,由瓶体、瓶盖和竖向柱透镜构成,其特征在于:带有透明竖向柱透镜的壳体与半圆形壳体构成水瓶整体,当竖向柱透镜正朝向光源时,经过竖向柱透镜的光汇聚于瓶内的水中。
3. 一种自热水瓶,由瓶体、瓶盖、平面瓶壳、柱面壳组成的,其特征在于:所述平面瓶壳及半圆形壳体构成透明的水瓶整体,平面瓶壳和柱面壳紧密连接在一起,连接处留有若干竖向微孔,通过竖向微孔可有水流入到平面瓶壳与柱面壳构成的空间内,以形成柱面透镜,当平面瓶壳正朝向光源时,经过所述所形成的柱面透镜的光汇聚于瓶内的水中。
4. 一种自热水瓶,由瓶体、瓶盖和菲涅耳透镜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瓶体透明,一面带有菲涅耳透镜的透明壳体与半圆形壳体构成水瓶整体,当菲涅耳透镜正朝向光源时,经过菲涅耳透镜的光汇聚于瓶内的水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申请文件,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2月17日提交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8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热水瓶。对比文件1(CN204520399U)公开了一种太阳能保温瓶,其也公开了一种自热水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17段及图1-4):包括外胆1、吸热镀膜的内胆2、外壳3、安装有磁铁9的旋转瓶壳支架 4和排气保温报警温度计合为一体的瓶塞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瓶盖),外胆1的内侧设置有内胆2;由附图中可以看出,外胆1为圆柱式结构,外胆1的胆身一半透明(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瓶体为透明圆柱式结构),另一半(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竖向贴在瓶体不超过瓶体二分之一圆周的面积)设置有反光镀膜,保证了保温瓶的保温和加热性能。阳光透过穿设透明一侧的外胆1,进入吸热镀膜内胆2,对内胆2内的水进行加热,并且外胆1的反光镀膜将光反射到内胆2上同时对内胆2内的水进行加热。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反光膜为强反光膜,且设置在瓶贴内,瓶贴贴在瓶体外侧,当瓶贴内部的中心线正朝向光源时,经瓶贴内的强反光膜汇聚的光线于水中。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瓶内的水能自行加热。
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瓶体上贴设反光镀膜,从而在太阳的照射下可以自行加热的技术内容,而强反光膜是本领域中的一种常规技术手段,故而在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基于实际需要选择适宜的反光膜,从而使得反光膜为强反光膜,且设置在瓶贴内,瓶贴贴在瓶体外侧,当瓶贴内部的中心线正朝向光源时,经瓶贴内的强反光膜汇聚的光线于水中。
综上所述,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自热水瓶。对比文件2(CN105231905A)公开了一种椭圆腔体式保温瓶,其也公开了一种自热水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19-28段及图1-4):椭圆腔体式保温瓶包括不锈钢内胆1、椭圆形柱体外壳2、条状凸透镜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透明竖向柱透镜);将椭圆腔体式保温瓶的条状凸透镜3正对着太阳,平行光11首先经过条状凸透镜3聚焦于椭圆形柱体外壳2的第二焦线,经过椭圆形柱体外壳2第二焦线的太阳光经过一次反射后会照射在置于保温瓶第一焦线的不锈钢内胆1上,对不锈钢内胆1进行加热,从而对保温瓶内的物品进行加热。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带有透明竖向柱透镜的壳体与半圆形壳体构成水瓶整体,当竖向柱透镜正朝向光源时,经过竖向柱透镜的光是汇聚于瓶内的水中。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瓶内的水能自行加热。
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椭圆形柱体外壳2、条状凸透镜3构成水瓶整体;以及太阳的光经过竖向柱凸透镜后起到加热作用的”技术内容,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基于实际需要选择形成水瓶瓶体的壳体形状,以及透镜所聚焦以达到加热目的的位置,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设置使得:将带有透明竖向柱透镜的壳体与半圆形壳体构成水瓶整体,并且经过竖向柱透镜的光汇聚于瓶内的水中,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自热水瓶。对比文件2(CN105231905A)公开了一种椭圆腔体式保温瓶,其也公开了一种自热水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19-28段及图1-4):椭圆腔体式保温瓶包括不锈钢内胆1、椭圆形柱体外壳2、条状凸透镜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柱面透镜);将椭圆腔体式保温瓶的条状凸透镜3正对着太阳,平行光11首先经过条状凸透镜3聚焦于椭圆形柱体外壳2的第二焦线,经过椭圆形柱体外壳2第二焦线的太阳光经过一次反射后会照射在置于保温瓶第一焦线的不锈钢内胆1上,对不锈钢内胆1进行加热,从而对保温瓶内的物品进行加热。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自热水瓶还包括平面瓶壳、柱面壳,平面瓶壳及半圆形壳体构成透明的水瓶整体,柱面透镜是通过平面瓶壳和柱面壳紧密连接在一起,连接处留有若干竖向微孔,通过竖向微孔可有水流入到平面瓶壳与柱面壳构成的空间内形成;当平面瓶壳正面朝向光源时,经过所形成的柱面透镜的光汇聚于瓶内的水中。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形成透镜聚光以使得瓶内的水能自行加热。
对比文件3(CN2143337Y)公开了一种液体透镜,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8-20行及图1-2):将透明玻璃、塑料或透明度高的固体,先加工成凸凹二块,然后用螺栓或胶联在一起,也可以一面是凸状,另一面是平面粘接或螺栓联接,在联接处任何一面加工有注液孔用来注射透明液体以形成透镜,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两块透明的固体件联接在一起,并形成注液孔,将两固体件中的空间注入液体以形成透镜,并进行聚光作用,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两块透明的固体件联接在一起,并形成注液孔,将两固体件中的空间注入液体以形成透镜进行聚光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启示,在上述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瓶壳的形状以及相互连接关系,即:平面瓶壳及半圆形壳体构成透明的水瓶整体,柱面透镜是通过平面瓶壳和柱面壳紧密连接在一起,连接处留有若干竖向微孔,通过竖向微孔可有水流入到平面瓶壳与柱面壳构成的空间内形成;当平面瓶壳正面朝向光源时,经过所形成的柱面透镜的光汇聚于瓶内的水中,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自热水瓶。对比文件2(CN105231905A)公开了一种椭圆腔体式保温瓶,其也公开了一种自热水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19-28段及图1-4):椭圆腔体式保温瓶包括不锈钢内胆1、椭圆形柱体外壳2、条状凸透镜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柱面透镜);将椭圆腔体式保温瓶的条状凸透镜3正对着太阳,平行光11首先经过条状凸透镜3聚焦于椭圆形柱体外壳2的第二焦线,经过椭圆形柱体外壳2第二焦线的太阳光经过一次反射后会照射在置于保温瓶第一焦线的不锈钢内胆1上,对不锈钢内胆1进行加热,从而对保温瓶内的物品进行加热。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透镜为菲涅耳透镜,瓶体透明,且菲涅耳透镜的透明壳体与半圆形壳体构成水瓶整体,当菲涅耳透镜正朝向光源时,经过菲涅耳透镜的光汇聚于瓶内的水中。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适宜的透镜以更好地使得瓶内的水能自行加热。
菲涅耳透镜在本领域中是一种常规的透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要易于在本领域中选择适宜的透镜用于瓶体加热,且瓶体选择为透明也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故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设置使得:透镜为菲涅耳透镜,瓶体透明,且菲涅耳透镜的透明壳体与半圆形壳体构成水瓶整体,当菲涅耳透镜正朝向光源时,经过菲涅耳透镜的光汇聚于瓶内的水中,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的技术原理如同现在家用太阳能管的结构是一样的,即采用了真空层,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没有真空层。
(2)对比文件2所要求保护的水瓶的壳体为双层式复杂结构,且应用于椭圆的两焦点的会聚原理,这种“椭圆两焦点的光能会聚”的原理,显然与本申请所采取的凸透镜会聚光线的技术方案的原理明显不相干,并且对比文件2的水瓶所采用的双层式结构的瓶体与本申请所采用的瓶子的瓶体同样具有明显的不同,由此权利要求2-4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发明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太阳能保温瓶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自热水瓶具有相同的瓶体、瓶盖结构,并且公开了在瓶体上贴设反光镀膜,从而在太阳的照射下可以自行加热的技术内容,从而为了使得矿泉水等饮用水瓶能够在太阳的照射下可以自行加热,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瓶体、瓶盖以及在瓶体上贴设反光镀膜的结构,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
(2)对比文件2第28段公开了如下内容:“若发现不锈钢内胆1中物品已经冷却,可将椭圆腔体式保温瓶的条状凸透镜3正对着太阳,平行光11首先经过条状凸透镜3聚焦于椭圆形柱体外壳2的第二焦线,经过椭圆形柱体外壳2第二焦线的太阳光经过一次反射后会照射在置于保温瓶第一焦线的不锈钢内胆1上,对不锈钢内胆1进行加热,从而对保温瓶内的物品进行加热”,从上述公开内容可知,椭圆形柱体外壳所起作用为反射,即将条状凸透镜3所聚焦的太阳光反射至需要加热的位置处从而对其进行加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实质上是由竖向设置的条状凸透镜3来汇聚光从而达到加热的目的的,在上述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基于实际需要设置使得直接将透镜汇聚的光汇聚至需加热的位置处,并基于实际结构需要设置各部件的形状及连接方式,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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