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线缆保护组件及线缆保护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558
决定日:2019-11-08
委内编号:1F268952
优先权日:2016-11-21
申请(专利)号:201710423198.8
申请日:2017-06-07
复审请求人: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戴金琪
合议组组长:李婧
参审员:杨广辉
国际分类号:H02G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外两篇对比文件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外两篇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423198.8,名称为“线缆保护组件及线缆保护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06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16年11月21日,公开日为2017年08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以下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313721 A,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0日;
对比文件2:CN103887755 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25日;
对比文件3:US5134250 A,公开日为1992年07月28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8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7年06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6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线缆保护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线缆保护组件包括支座、槽盖和连接件,所述连接件用于将所述支座和所述槽盖固定连接在一起;所述支座包括上表面和下表面,所述上表面设置有线缆固定孔,其用于将所述线缆固定在所述支座上,所述下表面设置有排水孔,其用于将所述支座内的积水排出;所述支座上设置有支座固定孔,其用于将所述支座固定在基体上;所述支座上还设置有用于固定接地导体的支座立筋;所述支座的两端分别设置用于将所述槽盖定位的定位插槽,在所述定位插槽的外侧还设置有用于固定所述连接件的卡位槽;其中,所述槽盖包括相对设置的两个侧壁和将两个侧壁连接的平板;所述两个侧壁和所述平板围成一个空腔,在所述空腔内设置有槽盖立筋,其用于将所述槽盖分隔为强电线缆区和弱电线缆区;所述槽盖立筋与两个侧壁平行设置;所述槽盖立筋与所述槽盖一体成型;所述槽盖的两个侧壁边缘上设置有向槽盖内侧凸出的向内凸台或向槽盖外侧凸出的向外凸台;其中,所述支座立筋的一侧设置有立筋插槽,其用于固定所述槽盖立筋,所述支座立筋在靠近所述立筋插槽的一侧开设有用于固定接地导体的凹槽;所述槽盖立筋与支座立筋紧密贴合,接地导体则被牢牢固定在所述立筋插槽上;其中,所述槽盖为复合材料槽盖,采用拉挤工艺制备,以阻燃树脂为基体材料,以无碱玻璃纤维为增强材料;其中,所述支座为复合材料支座,采用SMC快速模压工艺制备,以阻燃树脂为基体材料,以无碱玻璃纤维为增强材料;其中,所述连接件包括第一连接件、第二连接件和搭扣;第一连接件的一端设置有第一杆件,第二连接件的一端设置有第二杆件,第 一杆件和第二杆件均与所述卡位槽配合连接;第一连接件的另一端和第二连接件的另一端通过所述搭扣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缆保护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表面开设有与所述排水孔相通的第一凹槽;所述下表面开设有与所述线缆固定孔相通的第二凹槽。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线缆保护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支座的高度为50~300mm,其宽度为10~200mm,且其长度为100~600mm。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线缆保护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槽盖的长度为0.1~10m,所述槽盖的宽度60~600mm,所述强电线缆区的宽度为所述槽盖的宽度50%~90%,且所述弱电线缆区的宽度为所述槽盖的宽度10%~50%。
5.一种线缆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多个依次连接的权利要求4所述的线缆保护组件;在所述的线缆保护组件中,相邻的槽盖之间以搭接方式连接或者对接方式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线缆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相邻的槽盖之间以搭接方式连接,搭接长度为85~600mm;在相邻的槽盖中,其中一个槽盖的两个侧壁边缘上设置有向槽盖内侧凸出的向内凸台,另一个槽盖的两个侧壁边缘上设置有向槽盖外侧凸出的向外凸台;所述向内凸台和所述向外凸台紧密配合;其中,所述的搭接长度表示相邻的槽盖之间的重叠部分的长度。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线缆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相邻的槽盖之间以对接方式连接,在对接处的所述连接件的宽度为50~300mm,在未对接处的所述连接件的宽度为30~50mm。”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支座下表面设置有排水孔,用于将支座内的积水排出;槽盖为复合材料槽盖,采用拉挤工艺制备,以阻燃树脂为基体材料,以无碱玻璃纤维为增强材料;支座为复合材料支座,采用SMC快速模压工艺制备,以阻燃树脂为基体材料,以无碱玻璃纤维为增强材料;(2)支座的两端分别设有用于将槽盖定位的定位插槽;空腔内设置有槽盖立筋,用于将槽盖分隔为强电线缆区和弱电线缆区,槽盖立筋与两个侧壁平行设置,槽盖立筋与槽盖一体成型,槽盖的两个侧壁边缘上设置有向槽内侧凸出的向内凸台或向槽盖外侧凸出的向外凸台;支座立筋的一侧设置有立筋插槽,用于固定槽盖立筋,支座立筋在靠近立筋插槽的一侧开设有用于固定接地导体的凹槽;槽盖立筋与支座立筋紧密贴合,接地导体则被牢牢固定在立筋插槽上;(3)在定位插槽的外侧设置用于固定连接件的卡位槽,连接件包括第一连接件、第二连接件和搭扣;第一连接件的一端设置有第一杆件,第二连接件的一端设置有第二杆件,第一杆件和第二杆件均与卡位槽配合连接;第一连接件的另一端和第二连接件的另一端通过搭扣连接。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中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结构设置及根据实际需求可以进行调整的参数范围,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申请的权利要求5特征部分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及根据实际需求可以进行调整的参数范围,因此,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槽盖与支座的位置关系不同,本申请支座的两端设置有将槽盖定位的定位插槽,定位插槽外侧还设置有固定连接件的卡位槽,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2)支座立筋功能不同,本申请的支座立筋功能为固定接地导体,而对比文件1-3所公开的结构不具有这样的功能。(3)密封固定条与连接件的功能不同,本申请连接件的功能是将支座和槽盖固定连接在一起,而对比文件1的密封固定条的功能仅仅为密封各个电缆槽组合单体。(4)本申请槽盖采用拉挤工艺制备,支座采用SMC快速模压工艺制备,两者均未被对比文件1-3公开,并且两者也并非用于制备不同部件从而提高线缆保护组件的安全稳定性的公知常识。(5)关于定位插槽、槽盖立筋、强弱电分区、立筋插槽、接地导体凹槽等结构的区别技术特征均未被对比文件1-3公开,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6)关于连接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3公开,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本申请包括槽盖立筋且将电缆槽盒分为强弱区,接地导体设置在支座立筋的凹槽内;而该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给出技术启示下,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容易想到的结构设置。(2)本申请限定了电缆槽的材质工艺;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电缆槽采用复合材料以阻燃树脂为基体,无碱玻璃纤维纱为增强材料的技术启示,并且拉挤工艺和SMC快速模压工艺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3)连接件结构不同;而该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技术启示下,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就可以实现的。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支座下表面设置有排水孔,用于将支座内的积水排出;槽盖为复合材料槽盖,采用拉挤工艺制备,以阻燃树脂为基体材料,以无碱玻璃纤维为增强材料;支座为复合材料支座,采用SMC快速模压工艺制备,以阻燃树脂为基体材料,以无碱玻璃纤维为增强材料。(2)支座的两端分别设置用于将槽盖定位的定位插槽,槽盖的空腔内设置有槽盖立筋,其用于将槽盖分隔为强电线缆区和弱电线缆区,槽盖立筋与两个侧壁平行设置,槽盖立筋与槽盖一体成型,槽盖的两个侧壁边缘上设置有向槽盖内侧凸出的向内凸台或向槽盖外侧凸出的向外凸台;支座立筋的一侧设置有立筋插槽,其用于固定槽盖立筋,支座立筋在靠近立筋插槽的一侧开设有用于固定接地导体的凹槽,槽盖立筋与支座立筋紧密贴合,接地导体则被牢牢固定在立筋插槽上。(3)在定位插槽的外侧设置有用于固定连接件的卡位槽,第一杆件和第二杆件均与卡位槽配合连接,第一连接件的另一端和第二连接件的另一端通过搭扣连接。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而容易想到的结构设置;区别技术特征(3)中的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而容易想到的结构设置,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需要而容易想到的结构设置及参数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申请的权利要求5特征部分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及根据实际需求可以选择确定出来的参数范围,因此,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槽盖先与支架进行定位后,固定条再与支架进行固定连接,即固定条设置在槽盖的外围。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中如何便于槽盖、连接件与支座之间的固定安装的技术问题时,在对比文件3给出定位插槽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支架两端先设置用于固定槽盖的定位插槽,然后在定位插槽的外侧设置用于安装固定条的卡位槽,这也就适应性地形成了本申请的结构关系。(2)在本领域,根据需要在电缆槽中设置强电线缆、弱电线缆和接地导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对比文件1已然公开了(参见图1-2):在分隔板21上固定有一杆状件。尽管对比文件1并未明确公开该杆状件是否为接地导体,但是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接地导体固定在该位置,即贴装于分隔板上。这也就使得对比文件1中的分隔板同样具有承载接地导体的功能。(3)结合对比文件1的图3、4可以明确,密封固定条包扎在电缆槽槽盖的外围,并且其两端通过紧固件固定在槽盖所包盖的支架本体上,这就结构关系必然使得对比文件1中的密封固定条同样具有与本申请相同的将支座和槽盖固定连接在一起的功能。(4)采用拉挤工艺制造电缆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SMC模压成型工艺是本领域采用复合材料制备零部件而常用的技术手段,采用SMC模压成型工艺来制备复合材料电缆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2合并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为新的权利要求1,保留其它权利要求,并对序号及引用关系做出相应的调整。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线缆保护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线缆保护组件包括支座、槽盖和连接件,所述连接件用于将所述支座和所述槽盖固定连接在一起;所述支座包括上表面和下表面,所述上表面设置有线缆固定孔,其用于将所述线缆固定在所述支座上,所述下表面设置有排水孔,其用于将所述支座内的积水排出;所述支座上设置有支座固定孔,其用于将所述支座固定在基体上;所述支座上还设置有用于固定接地导体的支座立筋;所述支座的两端分别设置用于将所述槽盖定位的定位插槽,在所述定位插槽的外侧还设置有用于固定所述连接件的卡位槽;其中,所述槽盖包括相对设置的两个侧壁和将两个侧壁连接的平板;所述两个侧壁和所述平板围成一个空腔,在所述空腔内设置有槽盖立筋,其用于将所述槽盖分隔为强电线缆区和弱电线缆区;所述槽盖立筋与两个侧壁平行设置;所述槽盖立筋与所述槽盖一体成型;所述槽盖的两个侧壁边缘上设置有向槽盖内侧凸出的向内凸台或向槽盖外侧凸出的向外凸台;其中,所述支座立筋的一侧设置有立筋插槽,其用于固定所述槽盖立筋,所述支座立筋在靠近所述立筋插槽的一侧开设有用于固定接地导体的凹槽;所述槽盖立筋与支座立筋紧密贴合,接地导体则被牢牢固定在所述立筋插槽上;其中,所述槽盖为复合材料槽盖,采用拉挤工艺制备,以阻燃树脂为基体材料,以无碱玻璃纤维为增强材料;其中,所述支座为复合材料支座,采用SMC快速模压工艺制备,以阻燃树脂为基体材料,以无碱玻璃纤维为增强材料;其中,所述连接件包括第一连接件、第二连接件和搭扣;第一连接件的一端设置有第一杆件,第二连接件的一端设置有第二杆件,第 一杆件和第二杆件均与所述卡位槽配合连接;第一连接件的另一端和第二连接件的另一端通过所述搭扣连接;其中,所述上表面开设有与所述排水孔相通的第一凹槽;所述下表面开设有与所述线缆固定孔相通的第二凹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缆保护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支座的高度为50~300mm,其宽度为10~200mm,且其长度为100~600mm。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线缆保护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槽盖的长度为0.1~10m,所述槽盖的宽度60~600mm,所述强电线缆区的宽度为所述槽盖的宽度50%~90%,且所述弱电线缆区的宽度为所述槽盖的宽度10%~50%。
4.一种线缆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多个依次连接的权利要求3所述的线缆保护组件;在所述的线缆保护组件中,相邻的槽盖之间以搭接方式连接或者对接方式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线缆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相邻的槽盖之间以搭接方式连接,搭接长度为85~600mm;在相邻的槽盖中,其中一个槽盖的两个侧壁边缘上设置有向槽盖内侧凸出的向内凸台,另一个槽盖的两个侧壁边缘上设置有向槽盖外侧凸出的向外凸台;所述向内凸台和所述向外凸台紧密配合;其中,所述的搭接长度表示相邻的槽盖之间的重叠部分的长度。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线缆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相邻的槽盖之间以对接方式连接,在对接处的所述连接件的宽度为50~300mm,在未对接处的所述连接件的宽度为30~50mm。”
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能够在槽盖上或者支架上设置分隔板,没有动机在槽盖和支架上均设置立筋,且将上、下立筋设置为紧密贴合状,用于区分强弱电线缆;进而也就无法得出在支座立筋一侧上设置凹槽,通过将槽盖立筋紧密贴合支座立筋来固定凹槽内的接地导体。(2)本申请中排水孔、第一凹槽和第二凹槽的设计避免了支座上的线缆被浸泡,支座下的安装附件被积水浸泡腐蚀,这并不是容易想到的结构设置。(3)本申请的连接件更有利于槽盖的定位,减少金属螺栓的使用数量,提高安装效率,而对比文件1仅采用紧固扣进行大体定位,完全达不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6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6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外两篇对比文件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外两篇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5313721 A,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0日;
对比文件2:CN103887755 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25日;
对比文件3:US5134250 A,公开日为1992年07月28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线缆保护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保护线缆的电缆槽组合,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0029]段,图1-5):包括若干连接的电缆槽组合单体,每个单体包括电缆槽支架2(相当于支座)、电缆槽槽盖3和密封固定条4(相当于连接件),密封固定条4用于将电缆槽槽盖3固定在电缆槽支架2上;电缆槽支架2包括上表面和下表面,上表面设置有线缆固定孔,固定件26通过该固定孔固定在电缆槽支架2上,用于将线缆固定在电缆槽支架2上,电缆槽支架2两端部设置有容纳螺栓的通孔,用于将电缆槽支架2固定在支撑块1(相当于基体)上;电缆槽支架2上还设置有用于固定导体的分隔板21(相当于支座立筋);其中,电缆槽槽盖3包括相对设置的两个侧壁和将两个侧壁连接的平板,两个侧壁和平板围成一个空腔;密封固定条4包括第一连接件(图4中密封固定条的左侧部分)、第二连接件(图4中密封固定条的右侧部分)和调节组件41,第一连接件的一端设置有第一杆件(图4中左侧密封固定条的竖直杆状部分),第二连接件的一端设置有第二杆件(图4中右侧密封固定条的竖直杆状部分),第一杆件和第二杆件均与电缆槽支架2两端通过固定件连接,第一连接件的另一端和第二连接件的另一端通过调节组件41连接。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支座下表面设置有排水孔,用于将支座内的积水排出,上表面开设有与排水孔相通的第一凹槽,下表面开设有与线缆固定孔相通的第二凹槽;槽盖为复合材料槽盖,采用拉挤工艺制备,以阻燃树脂为基体材料,以无碱玻璃纤维为增强材料;支座为复合材料支座,采用SMC快速模压工艺制备,以阻燃树脂为基体材料,以无碱玻璃纤维为增强材料。
(2)支座的两端分别设置用于将槽盖定位的定位插槽,槽盖的空腔内设置有槽盖立筋,其用于将槽盖分隔为强电线缆区和弱电线缆区,槽盖立筋与两个侧壁平行设置,槽盖立筋与槽盖一体成型,槽盖的两个侧壁边缘上设置有向槽盖内侧凸出的向内凸台或向槽盖外侧凸出的向外凸台;支座立筋的一侧设置有立筋插槽,其用于固定槽盖立筋,支座立筋在靠近立筋插槽的一侧开设有用于固定接地导体的凹槽,槽盖立筋与支座立筋紧密贴合,接地导体则被牢牢固定在立筋插槽上。
(3)在定位插槽的外侧设置有用于固定连接件的卡位槽,第一杆件和第二杆件均与卡位槽配合连接,第一连接件的另一端和第二连接件的另一端通过搭扣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排出支座内积水、避免线缆等附件被水浸泡并确定槽盖及支座的材料及生产工艺;如何便于槽盖与支座之间的固定安装并实现槽腔内的电缆分区及固定接地导体;如何便于连接件与支座之间的固定安装。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复合材料综合电缆槽,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5]段,图1):每个水泥座板中间位置留有排水孔;复合材料电缆槽为酚醛玻璃钢电缆槽,采用普通无碱玻璃纤维纱,满足阻燃、载荷要求。由此可见,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1中如何排出支座内积水以及如何确定槽盖及支座材料的技术问题时,对比文件2能够给出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公开的在排水孔结构及酚醛玻璃钢与无碱玻璃纤维的材料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电缆槽中。而在上表面开设有与排水孔相通的第一凹槽,下表面开设有与线缆固定孔相通的第二凹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避免线缆等附件被水浸泡,方便排水引流并便于固定线缆等方面的因素,根据实际的需要而容易想到的结构设置,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至于本申请中的拉挤工艺及SMC快速模压工艺是本领域采用复合材料制备零部件而常用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复合材料工艺学》,肖翠蓉、唐羽章编著,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1991年10月,第353-354页;以及参见《复合材料》,尹洪峰、魏剑编著,冶金工业出版社,2010年8月,第81-82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线缆槽,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5行-第3栏第55行,图1-4):线缆槽包括支座12和槽盖13,在槽盖13的两端分别设有用于将支座12定位的定位插槽,支座12的两个侧壁边缘上设置有向槽盖13内侧凸出的向内凸台;支座12空腔内设置有多个立筋,将支座12分割为多个区域,这些立筋与支座12的两个侧壁平行设置,且与支座12一体成型。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若干与本申请相同的结构设置。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了支座与槽盖之间采用定位插槽及凸台的固定安装结构,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1中如何便于槽盖与支座之间固定安装的技术问题时,对比文件3能够给出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公开的固定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即根据对比文件1的实际结构布局,在其支座的两端分别设置用于将槽盖定位的定位插槽,槽盖的两个侧壁边缘上设置有向槽盖内侧凸出的向内凸台;至于向槽盖外侧凸出的向外凸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安装需要而容易想到的结构设置。其次,在本领域,根据需要在电缆槽中设置强电线缆、弱电线缆和接地导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对比文件1已然公开了(参见图1-2):在分隔板21上固定有一杆状件;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首先想到将接地导体固定在该位置,即贴装于分隔板上。至于强弱电线缆的分区,对比文件3已然公开了在支座空腔内设置多个立筋以对电缆槽进行分区,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1如何实现槽腔内的电缆分区的技术问题时,对比文件3能够给出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公开的立筋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即根据对比文件1的实际结构布局,在槽盖的空腔内设置与槽盖两个侧壁平行并与槽盖一体成型的立筋,用于将槽盖分隔为强电线缆区和弱电线缆区;更进一步地为了便于稳固槽盖立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容易想到采用其槽盖与支座的固定方式,即在对比文件1的支座上设置定位插槽以对槽盖立筋进行固定。至于槽盖立筋及其插槽的位置选择,由于对比文件1已然公开了用以分区的分隔板,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其上贴装接地导体(参见上文),在此基础上,为了优化产品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槽盖立筋贴合对比文件1的分隔板设置,并且在分隔板上设置接地导体凹槽以便省去紧固件,进而增强了贴合的紧密性;以上结构设置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根据产品实际结构配置、综合考虑电缆槽腔内空间布局的整齐规划而容易想到的结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尽管对比文件1中的密封固定条是通过紧固件固定到支架上的,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给出定位插槽结构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为了便于密封固定条与支架之间的安装与拆卸而在支架的定位插槽的外侧设置卡位槽,第一杆件和第二杆件均与卡位槽配合连接以实现密封固定条的安装,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而容易想到的结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搭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连接部件,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在对比文件1中设置调节组件时,容易想到通过搭扣将第一连接件和第二连接件进行连接,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分别引用相应的权利要求,支座具体的高度、宽度和长度;槽盖具体的长度和宽度;强弱电线缆区所占槽盖的宽度比这些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电缆槽中实际敷设电缆的种类、数量及直径大小等因素就可以选择确定出来的,这样的选择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线缆保护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保护线缆的电缆槽组合,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0029]段,图1-5):该组合包括多个依次连接的电缆槽组合单体,通过密封固定条3将相邻的电缆槽组合单体以对接的方式连接起来。而通过搭接的方式将相邻的槽盖之间连接起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连接方式。且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线缆保护组件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上述对权利要求3创造性的评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在本领域,通过搭接的方式将两个部件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连接方式,并且通过相互紧密配合的凸台结构来实现两个部件的搭接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实施方式;至于搭接长度的具体数值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实际产品的密封、成本等需求,可以通过调整而最终选择确定出来的,这样的选择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图3):相邻的槽盖之间以对接的方式连接,在对接处的密封固定条相对较宽,在未对接处的密封固定条相对较窄。至于对接处和未对接处的连接件的具体宽度数值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产品的密封、紧固程度的需求,可以通过调整而最终选择确定出来的,这样的选择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参见本复审决定的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中间分隔板有两个作用,一是用于固定其上的杆状件,二是用于分隔电缆,但该分隔板并未将容纳电缆的空间进行完全分离,对于强弱电分离效果不甚理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中给出的贯穿底座与盖体的分隔件结构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槽盖上设置可以延伸到底座的槽盖立筋,以保证更好的强弱电分离的效果,这样,对比文件1中的分隔板的作用便是固定其上的杆状件,因此,该分隔板仍然不能去除。其次,设置槽盖立筋后,需要适应性地考虑该立筋的固定问题,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其槽盖与支座的固定方式,即在对比文件1的支座上设置定位插槽以对槽盖立筋进行固定;至于槽盖立筋及其插槽的位置选择,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杆状件需要用螺栓紧固到分隔板上,不便于后续的维护、拆卸。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槽盖立筋贴合对比文件1的分隔板设置,并且在分隔板上设置接地导体凹槽以便省去紧固件,进而增强了杆状件的稳固性;以上结构设置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根据产品实际结构配置、综合考虑电缆槽腔内空间布局的整齐规划而容易想到的结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采用排水孔来解决电缆槽的排水问题,两者关于排水结构的差异仅在于本申请在支座上表面开设有与排水孔相通的第一凹槽,下表面开设有与线缆固定孔相通的第二凹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避免线缆等附件被水浸泡,方便排水引流并便于固定线缆等方面的因素,根据实际的需要而容易想到的结构设置,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3)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本身所决定。关于本申请连接件的结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大部分技术特征(参见上文2.1),两者的差异仅在于本申请中“在定位插槽的外侧设置有用于固定连接件的卡位槽,第一杆件和第二杆件均与卡位槽配合连接,第一连接件的另一端和第二连接件的另一端通过搭扣连接”,尽管对比文件1中的两个杆件是通过紧固件固定在支座上,而非卡位槽配合连接,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给出定位插槽结构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为了便于密封固定条与支架之间的安装与拆卸而在支架的定位插槽的外侧设置卡位槽,第一杆件和第二杆件均与卡位槽配合连接以实现密封固定条的安装,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而容易想到的结构设置;此外,搭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连接部件,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在对比文件1中设置调节组件时,容易想到通过搭扣将第一连接件和第二连接件进行连接。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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