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农事支持装置和方法、程序、记录介质以及农事支持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513
决定日:2019-11-08
委内编号:1F273837
优先权日:2012-07-04
申请(专利)号:201380034513.8
申请日:2013-06-25
复审请求人:索尼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毅斐
合议组组长:张坦
参审员:孟田革
国际分类号:G06Q50/02,A01G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整体上不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对比文件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4513.8,名称为“农事支持装置和方法、程序、记录介质以及农事支持系统”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索尼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6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2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WO 2012/086232A1,公开日期为2012年06月28日)的区别是:植被是适于构建指定植物的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对比文件4(“植物化感作用的研究现状及其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杨田甜等,《浙江农业学报》,2012,24(2):343-348,公开日期为2012年03月25日)公开了一种植物化感作用的研究现状及其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面向农业移动管理的信息获取技术”,吴才聪等,《农业机械学报》第40卷增刊,第169-172页,公开日期为2009年09月30日)、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6、1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植被设计是适合于构建指定植物的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对比文件4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9-3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8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1-33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3项,2014年12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356段、说明书附图图1-2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农事支持装置,包括:
接收单元,被配置为接收待栽培植物的指定;
检索单元,被配置为检索植被设计,所述植被设计是适合于构建指定植物的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以及
输出单元,被配置为输出检索到的植被设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农事支持装置,还包括:
评估单元,被配置为评估所述检索到的植被设计的分数,
其中,所述输出单元输出与所述评估单元评估的分数相对应的植被设计。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农事支持装置,还包括:
计算单元,被配置为计算所述检索到的植被设计的分数,
其中,所述评估单元评估所述计算单元计算出的分数。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农事支持装置,其中,所述输出单元输出与更高值的分数相对应的植被设计。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农事支持装置,其中,所述检索单元根据与植物的化感作用以及轮作适合性有关的信息中的至少一个检索植被设计。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农事支持装置,其中,所述分数是与植物的集合相对应的所述轮作适合性和所述化感作用的分数的平均值。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农事支持装置,其中,所述植物是按照合作耕种栽培的。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农事支持装置,其中,所述植物是基于所述植物的植被位置的GPS坐标管理的。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农事支持装置,其中,与所述植物的GPS坐标联动管理标签。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农事支持装置,其中,所述标签作为AR标签叠加显示在所述植物的图像上。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农事支持装置,其中,与所述植物的GPS坐标联动管理关键事件。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农事支持装置,其中,与所述植物的GPS坐标联动管理所述植物的照片。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农事支持装置,其中,使相关联的关键事件形成图形。
14.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农事支持装置,其中,所述植物形成植被的田地是分级管理的。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支持装置,其中,所述田地是在地图上管理的。
16. 一种农事支持方法,包括:
接收待栽培的植物的指定;
检索指定的植物的植被设计,所述植被设计是适合于构建指定植物的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以及
输出检索到的植被设计。
17. 一种记录程序的记录介质,所述程序使得计算机执行:
接收待栽培的植物的指定;
检索指定的植物的植被设计,所述植被设计是适合于构建指定植物的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以及
输出检索到的所述植被设计。
18. 一种农事支持装置,包括:
接收单元,被配置为接收待栽培的植物的指定;
获取单元,被配置为获取指定的植物的植被设计,所述植被设计是适合于构建指定植物的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以及
显示单元,被配置为显示获取的所述植被设计。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农事支持装置,其中,所述农事支持装置被携带并在田地使用。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农事支持装置,还包括:
拍摄单元,被配置为拍摄所述植物。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农事支持装置,还包括:
检测单元,被配置为检测所述植物的植被位置的GPS坐标。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农事支持装置,还包括:
输入单元,被配置为输入与所述植物的GPS坐标联动的标签和与所述植物的GPS坐标联动的关键事件中的至少一个。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农事支持装置,其中,所述显示单元将所述标签叠加显示在由所述拍摄单元拍摄的所述植物的图像上。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农事支持装置,其中,所述显示单元分级显示所述植物形成植被的田地。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农事支持装置,其中,所述显示单元将所述田地的位置显示在地图上。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农事支持装置,其中,所述植物是按照合作耕种栽培的。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农事支持装置,其中,所述显示单元显示与评估的分数相对应的植被设计。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农事支持装置,
其中,所述显示单元显示与更高值的分数相对应的植被设计,以及
其中,所述输入单元指定所显示的更高值的分数的数目。
29.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农事支持装置,其中,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根据与植物的化感作用以及轮作适合性有关的信息中的至少一个检索到的植被设计。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农事支持装置,其中,所述分数是与植物的集合相对应的所述轮作适合性和所述化感作用的所有要素的平均值。
31. 一种农事支持方法,包括:
接收待栽培的植物的指定;
获取指定的植物的植被设计,所述植被设计是适合于构建指定植物的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以及
显示获取的所述植被设计。
32. 一种记录程序的记录介质,所述程序使得计算机执行:
接收待栽培的植物的指定;
获取指定的植物的植被设计,所述植被设计是适合于构建指定植物的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以及
显示获取的所述植被设计。
33. 一种农事支持系统,被配置为:
接收待栽培的植物的指定;
检索指定的植物的植被设计,所述植被设计是适合于构建指定植物的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以及
显示检索到的所述植被设计。”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原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原独立权利要求16-18、31-33做类似修改;删除原权利要求2、27并对权利要求书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检索单元,被配置为检索植被设计,所述植被设计是适合于构建指定植物的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评估单元,被配置为评估所述检索到的植被设计的分数;以及所述输出单元输出与所述评估单元评估的分数相对应的植被设计。(1)对比文件1通篇未涉及“适合于构建指定植物的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的植被设计,更未公开“评估所述检索到的植被设计的分数”。对比文件1所显示的对象并不是与评估单元评估的分数相对应的植被设计。(2)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给定的种植位置针对用户期望栽培的农作物确定最佳的植被组合从而提高种植物的产量、降低成本。对比文件4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仅仅公开了“植物间存在相互作用”的理论,并未给出解决上述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中获得技术启示。(3)权利要求1 取得了如下技术效果:使得工人可以确定最佳植被组合,并且,进而可以提供具有最低成本和最大产量的植被设计的时间和空间安排。同时,用户可以拓展关于最佳植被组合的知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15-17、29-31如下:
“1. 一种农事支持装置,包括:
接收单元,被配置为接收待栽培植物的指定;
检索单元,被配置为检索植被设计,所述植被设计是适合于构建指定植物的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以及
输出单元,被配置为输出检索到的植被设计,
所述农事支持装置,还包括:
评估单元,被配置为评估所述检索到的植被设计的分数,
其中,所述输出单元输出与所述评估单元评估的分数相对应的植被设计。”
“15. 一种农事支持方法,包括:
接收待栽培的植物的指定;
检索指定的植物的植被设计,所述植被设计是适合于构建指定植物的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
评估所述检索到的植被设计的分数;以及
输出与评估的分数相对应的植被设计。
16. 一种记录程序的记录介质,所述程序使得计算机执行:
接收待栽培的植物的指定;
检索指定的植物的植被设计,所述植被设计是适合于构建指定植物的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
评估所述检索到的植被设计的分数;以及
输出与评估的分数相对应的所述植被设计。
17. 一种农事支持装置,包括:
接收单元,被配置为接收待栽培的植物的指定;
获取单元,被配置为获取指定的植物的植被设计,所述植被设计是适合于构建指定植物的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
评估单元,被配置为评估获取的所述植被设计的分数,以及
显示单元,被配置为显示与评估的分数相对应的所述植被设计。”
“29. 一种农事支持方法,包括:
接收待栽培的植物的指定;
获取指定的植物的植被设计,所述植被设计是适合于构建指定植物的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
评估获取的所述植被设计的分数;以及
显示与评估的分数相对应的所述植被设计。
30. 一种记录程序的记录介质,所述程序使得计算机执行:
接收待栽培的植物的指定;
获取指定的植物的植被设计,所述植被设计是适合于构建指定植物的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
评估获取的所述植被设计的分数;以及
显示与评估的分数相对应的所述植被设计。
31. 一种农事支持系统,被配置为:
接收待栽培的植物的指定;
检索指定的植物的植被设计,所述植被设计是适合于构建指定植物的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
评估所述检索到的植被设计的分数;以及
显示与评估的分数相对应的所述植被设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适用于构建指定植物的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对比文件1公开了输出植被设计,只是不是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设计。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植物间的化感作用及其相关研究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给出了启示。对于“评估检索到的植被设计的分数”,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2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1项,2014年12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356段、说明书附图图1-2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
技术整体上不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对比文件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具有上述
区别技术特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即:
对比文件1:WO 2012/086232A1,公开日期为2012年06月28日;
对比文件2:“面向农业移动管理的信息获取技术”,吴才聪等,《农业机械学报》第40卷增刊,第169-172页,公开日期为2009年09月30日;
对比文件4:“植物化感作用的研究现状及其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杨田甜等,《浙江农业学报》,2012,24(2):343-348,公开日期为2012年03月25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农事支持装置。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种植辅助方法以及种植辅助装置,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0]-[0218]段):种植辅助装置100通过用户101的操作输入,接收与成为种植对象的作物(以下称为“对象作物”)相关的条件的输入(相当于包括接收单元,被配置为接收待栽培植物的指定);与对象作物相关的条件(以下称为“作物条件”)例如是指,对象作物的品目、品种、耕种类型、种植期间、目标产量等;基于每个田地的特性,从田地F1~F16中检索成为对象作物的种植候补的田地的集合;基于在检索到的田地的集合的每个田地中种植了对象作物的情况下的预测产量,从田地的集合中决定满足对象作物的目标产量的田地的组合;将所决定的组合的每个田地的显示形式变更为与田地F1~F16的其他田地的显示形式不同的特定显示形式并显示在地图M上。在田地F[i]选择时,决定部605也可以参照评价结果表900,从田地F[1]~F[n]中,选择评价分最大的田地F[i]。评价结果表900具有田地ID、适宜土地判断、空闲判断、产量、评价分、选择标志以及不适合属性的字段。评价分是表示田地Fi和适于种植对象作物的田地之间的适合程度的指标值。
合议组认为,由于对比文件1主要在于根据田地的条件,预测其种植对象作物的产量从而确定满足目标产量的田地组合,不涉及有关种植对象作物时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的植被设计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检索单元,被配置为检索植被设计,所述植被设计是适合于构建指定植物的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评估单元,被配置为评估所述检索到的植被设计的分数;输出单元,输出与所述评估单元评估的分数相对应的植被设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针对用户期望栽培的植物确定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
对比文件4公开了有关植物化感作用的研究现状及其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具体为(参见摘要、第四节):
植物化感作用体现了植物个体和群体之间生化相克相生的关系,它广泛地存在于农业生态系统之中,与植物
对光、水分、养分和空间的竞争一起构成植物间以及与其他生物间的相互作用。植物化感作用研究在农业生
产中的应用包括:指导作物的合理间作和混种,并克服连作障碍;利用化感植物进行覆盖和翻埋,减少杂草
危害;开发植物源生物杀虫剂和杀菌剂;利用植物化感作用基因培育抗害作物新品种。可见,对比文件4虽然披露了植物间的化感作用以及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但是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即如何将化感作用的研究成果应用于构建指定植物的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具体而言,采用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如何针对用户期望栽培的植物确定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4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第169-172页):基于移动终端系统,获取在线信息和农作物图像信息,结合离线采集的土壤和农作物营养信息,应用嵌入式GIS和决策模型,生成农田信息有关的分布图和管理建议;系统功能包括GPS定位、信息获取等。该对比文件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另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在上述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可以确定混植密生状态的最佳植被组合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14也相应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15-16、3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是与权利要求1的农事支持装置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6是记录了执行权利要求15的农事支持方法的记录介质,其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对应;权利要求31请求保护一种农事支持系统,其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对应并进一步限定了输出形式为显示所述植被设计,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5-16、31相对于上述现有证据也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17-2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农事支持装置。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种植辅助方法以及种植辅助装置,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可知,其公开了:接收单元,被配置为接收待栽培植物的指定。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获取单元,被配置为获取指定的植物的植被设计,所述植被设计是适合于构建指定植物的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评估单元,被配置为评估获取的所述植被设计的分数;显示单元,被配置为显示与评估的分数相对应的所述植被设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针对用户期望栽培的植物确定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
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可知,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在上述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具有可以确定混植密生状态的最佳植被组合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7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18-28也相应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29-3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9是与权利要求17的农事支持装置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0是记录了执行权利要求29的农事支持方法的记录介质,其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7对应,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7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9-30相对于上述现有证据也具备创造性。
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的意见
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根据用户输入的作物条件、适宜土地条件,检索用于对象作物的种植候补的田地集合,预测其中每个田地的产量,从而决定满足目标产量的田地组合。在选择田地F[i]时,决定部605虽然选择评价分最大的田地F[i],但是该评价分是表示田地Fi和适于种植对象作物的田地之间的适合程度的指标值,并不是本申请中的对指定植物的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的植被设计的评分;关于所述“植被设计”,权利要求1中具有明确的限定:是适合于构建指定植物的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因此,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适合于构建指定植物的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的植被设计,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检索单元,被配置为检索植被设计,所述植被设计是适合于构建指定植物的混植密生状态的植被组合;评估单元,被配置为评估所述检索到的植被设计的分数;输出单元,输出与所述评估单元评估的分数相对应的植被设计。关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详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在此不再赘述。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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