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径向止推滑动轴承的调节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463
决定日:2019-11-08
委内编号:1F2597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57703.8
申请日:2015-12-18
复审请求人:中车集团台州第七八一六工厂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一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张虹
国际分类号:F16C4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为本专利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57703.8,名称为“一种径向止推滑动轴承的调节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车集团台州第七八一六工厂,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径向止推滑动轴承的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固定在所述轴承的轴承套上的支架,支架上设有用于推动所述轴承的止推轴承体并使止推轴承体保持水平的丝杆和驱动丝杆往复运动的驱动装置,还包括水平设置在止推轴承体的水平传感器和控制器,所述的控制器分别与水平传感器和驱动装置电连接,当径向止推滑动轴承安装时,径向止推滑动轴承相对于转轴向下倾斜,水平传感器将信号传递给控制器,控制器控制驱动装置驱动丝杆将止推轴承体向上顶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径向止推滑动轴承的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丝杆上旋转连接有锁位螺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径向止推滑动轴承的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架呈直角状,支架通过螺钉固定在所述轴承的轴承套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径向止推滑动轴承的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螺钉上套设有防松弹簧垫圈。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径向止推滑动轴承的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螺钉为内六角圆柱头螺钉。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径向止推滑动轴承的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器为微控制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径向止推滑动轴承的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驱动装置为伺服电机或步进电机。”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833637U,公告日为2013年03月27日;
对比文件2:CN102022430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0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观点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至权利要求1中,并依据说明书,将技术特征“水平传感器的安装面与止推轴承体的安装面完全紧靠,且水平传感器的轴线与止推轴承体的轴线平行”加入至权利要求1中,同时调整剩余从属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径向止推滑动轴承的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固定在所述轴承的轴承套上的支架,支架上设有用于推动所述轴承的止推轴承体并使止推轴承体保持水平的丝杆和驱动丝杆往复运动的驱动装置,所述的丝杆上旋转连接有锁位螺帽,还包括水平设置在止推轴承体的水平传感器和控制器,所述水平传感器的安装面与所述止推轴承体的安装面完全紧靠,且所述水平传感器的轴线与所述止推轴承体的轴线平行,所述的控制器分别与水平传感器和驱动装置电连接,当径向止推滑动轴承安装时,径向止推滑动轴承相对于转轴向下倾斜,水平传感器将信号传递给控制器,控制器控制驱动装置驱动丝杆将止推轴承体向上顶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径向止推滑动轴承的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架呈直角状,支架通过螺钉固定在所述轴承的轴承套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径向止推滑动轴承的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螺钉上套设有防松弹簧垫圈。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径向止推滑动轴承的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螺钉为内六角圆柱头螺钉。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径向止推滑动轴承的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器为微控制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径向止推滑动轴承的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驱动装置为伺服电机或步进电机。”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
(1)支架上设有用于推动所述轴承的止推轴承体并使止推轴承体保持水平的丝杆和驱动丝杆往复运动的驱动装置,还包括水平设置在止推轴承体的水平传感器和控制器,所述水平传感器的安装面与所述止推轴承体的安装面完全紧靠,且所述水平传感器的轴线与所述止推轴承体的轴线平行,所述的控制器分别与水平传感器和驱动装置电连接;当径向止推滑动轴承安装时,径向止推滑动轴承相对于转轴向下倾斜,水平传感器将信号传递给控制器,控制器控制驱动装置驱动丝杆将止推轴承体向上顶起;(2)丝杆上旋转连接有锁位螺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基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上述区别(1)和(2),本申请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新加入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实质上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具体调节方式为“丝杆和驱动丝杆往复运动的驱动装置,还包括水平设置在止推轴承体的水平传感器和控制器,所述水平传感器的安装面与所述止推轴承体的安装面完全紧靠,且所述水平传感器的轴线与所述止推轴承体的轴线平行,所述的控制器分别与水平传感器和驱动装置电连接,当径向止推滑动轴承安装时,径向止推滑动轴承相对于转轴向下倾斜,水平传感器将信号传递给控制器,控制器控制驱动装置驱动丝杆将止推轴承体向上顶起”;(2)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的丝杆上旋转连接有锁位螺帽”。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自动调节并保持水平。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调节螺钉801便于调整轴承体剖分面水平,其通过手动调整使螺纹部分上下移动以实现调节,而当面对如何自动调节的技术问题时,采用可控的驱动装置替代手动,并对于具有螺纹的丝杆进行调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如何保持水平以及如何控制驱动装置,一方面,采用传感器加控制器对驱动装置进行控制,属于机电自动化的基础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设置轴线与所述止推轴承体的轴线平行的水平传感器,并在轴承发生倾斜时感应并将信号传递给控制器,从而使控制器控制驱动装置驱动丝杆顶起轴承,并未超出常规技术手段的范畴,其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可预料的。另一方面,对比文件2(CN102022430A)公开了一种智能型状态可调椭圆滑动轴承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25段,图2):其具有调节装置,调节装置包括丝杠1和驱动丝杠1往复运动的伺服电机11(驱动装置的下位概念);还包括传感器7、8和控制器10,所述的控制器10分别与传感器7、8和伺服电机11电连接。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便于自动调节,因此,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采用传感器加控制器以控制作为驱动装置的伺服电机而进行轴承调节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装配时的自动调整,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传感器加控制器以控制驱动装置的自动调整装置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装配调整中,在此基础上,传感器采用水平传感器的形式,并且与安装面紧靠,传感器轴线与轴承体的轴线平行,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不能使得本申请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调整水平后如何实现调节装置的锁定。然而,在螺钉或丝杠等螺纹件进行水平调节后,设置锁位螺母对螺纹件进行锁定,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能使得本申请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设置水平传感器来精确地获知轴承体的中心线的水平状态,使用定位精度高的丝杆来推动止推轴承体,能够自动且精准地进行调节,进而使得止推轴承体的中心线精准地处于水平状态。目前,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在止推轴承体的安装面上设置水平传感器来检测止推轴承体的水平。该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此外,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明显地看出,其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上述的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无关,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具体技术手段客观上也不能解决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将对比文件2结合至对比文件1中,两者之间完全不存在结合启示。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的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径向止推滑动轴承的调节装置,对比文件1(CN202833637U)是申请人的在先专利,其公开了一种推力轴承及调节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13段,图1-3):包括固定在所述轴承的球面座100(对应于本申请的轴承套)上的弹性支承板800(对应于本申请的支架),弹性支承板800上设有用于推动所述轴承的止推轴承体200并使止推轴承体200保持水平的调节螺钉801,在弹性支承板800(对应于本申请的支架)上增加调节螺钉801,便于调整轴承体剖分面水平,便于装配(实质上公开了当轴承安装中出现轴承体剖分面不水平时,通过调节螺钉801将止推轴承体顶起)。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实质上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具体调节方式为“丝杆和驱动丝杆往复运动的驱动装置,还包括水平设置在止推轴承体的水平传感器和控制器,所述水平传感器的安装面与所述止推轴承体的安装面完全紧靠,且所述水平传感器的轴线与所述止推轴承体的轴线平行,所述的控制器分别与水平传感器和驱动装置电连接,当径向止推滑动轴承安装时,径向止推滑动轴承相对于转轴向下倾斜,水平传感器将信号传递给控制器,控制器控制驱动装置驱动丝杆将止推轴承体向上顶起”;(2)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的丝杆上旋转连接有锁位螺帽”。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调节螺钉801便于调整轴承体剖分面水平,其既公开了包括固定在所述轴承的球面座100上的弹性支承板800、弹性支承板800上设有调节螺钉在内的调节装置的基本结构,还公开了通过手动调整调节螺钉801,以实现调整轴承体水平的工作方式。所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实现调节、保持轴承体剖分面水平方面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工作方式相同,区别仅在于手动调节方式与自动调节方式的具体特征的不同。因此,本申请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手动调节并保持水平,如何实现自动调节并保持水平。然而,当面对如何自动调节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手动调节的基础上,可以显而易见地想到采用可控的驱动装置替代手动,并对于具有螺纹的丝杆进行调节。对于如何保持水平以及如何控制驱动装置,一方面,采用相应的参数传感器检索参数,并通过控制器根据传输的参数对驱动装置进行控制,属于机电自动化的基础的常规技术手段。根据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实质上公开了止推轴承体的安装面是否水平是启动调节的条件参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人工判断是否水平的技术方案基础上,当面对需要自动判断、调节并保持水平的技术问题时,采用常用的能够检测水平状态参数的水平传感器,通过设置轴线与所述止推轴承体的轴线平行的水平传感器以便于检测水平状态,并在轴承发生倾斜时感应并将信号传递给控制器,从而使控制器控制驱动装置驱动丝杆基于检测参数对轴承进行调节,并未超出常规技术手段的范畴,其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可预料的。另一方面,对比文件2(CN102022430A)公开了一种智能型状态可调椭圆滑动轴承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25段,图2):其具有调节装置,调节装置包括丝杠1和驱动丝杠1往复运动的伺服电机11(驱动装置的下位概念);还包括传感器7、8和控制器10,所述的控制器10分别与传感器7、8和伺服电机11电连接。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便于自动调节,因此,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在调节轴承的领域具体采用传感器加控制器以控制作为驱动装置的伺服电机而进行自动调节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装配时的自动调整,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传感器加控制器以控制驱动装置的自动调整装置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装配调整中,在此基础上,传感器采用水平传感器的形式,并且与安装面紧靠,传感器轴线与轴承体的轴线平行,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综上,区别技术特征1)不足以使得本申请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调整水平后如何实现调节装置的锁定。然而,在螺钉或丝杠等螺纹件进行水平调节后,设置锁位螺母对螺纹件进行锁定,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足以使得本申请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3):弹性支承板800(对应于本申请的支架)为直角板,其一直角边通过螺钉和球面座100(对应于本申请的轴承套)的后端面固定连接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 权利要求3、4
权利要求3和4分别对权利要求2做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垫圈和内六角圆柱头螺钉都是本领域比较常见的紧固部件,其具有连接牢固的优点,因此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连接牢固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 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而控制器具体选择微控制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 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一方面,伺服电机或步进电机是本领域常见的驱动装置,另一方面,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段):所述的驱动装置为伺服电机1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主张,合议组的意见已体现在对于权利要求的评述中。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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