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钩-环紧固件的紧固构件及其制造方法和卫生产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460
决定日:2019-11-08
委内编号:1F274498
优先权日:2013-12-20
申请(专利)号:201480069870.2
申请日:2014-12-18
复审请求人:3M创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文治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徐可
国际分类号:A44B18/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本领域中其它对比文件给出了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引入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其它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得到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9870.2,名称为“用于钩-环紧固件的紧固构件及其制造方法和卫生产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申请人为3M创新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6年20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8月0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8年11月0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理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使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043724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23日;
对比文件2:CN1899855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7年01月2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以及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6月20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03段和说明书附图1-4。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7项权利要求,其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钩-环紧固件的紧固构件,所述紧固构件包括:
具有紧固部分的基体材料层,和
直接固定在所述基体材料层上的印刷层,所述印刷层至少具有形成为设计图案的油墨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钩-环紧固件的紧固构件,其中所述紧固构件为凹构件。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钩-环紧固件的紧固构件,其中所述基体材料层包括具有第一主表面和第二主表面的纤维层,所述第一主表面具有在其表面上的环接合元件,所述第二主表面与所述第一主表面相背对,并且
所述印刷层直接固定在所述第二主表面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3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钩-环紧固件的紧固构件,其中所述基体材料层包括粘合剂层并且所述印刷层直接固定在所述粘合剂层上。
5. 一种用于制造用于钩-环紧固件的包括印刷层和具有紧固部分的基体材料层的紧固构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在衬件上形成印刷层,
将所述印刷层转移到具有紧固部分的基体材料层,和
将所述衬件从所述印刷层移除。
6. 一种卫生产品,所述卫生产品包括在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4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钩-环紧固件的紧固构件。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卫生产品,其中所述卫生产品为尿布。”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印刷层直接固定在基体材料层上,图案为油墨层;然而对比文件2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钩环紧固件的方法,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采用转移印刷的方法,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4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钩-环紧固件的紧固构件的卫生产品,其中卫生产品这一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包含的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都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3M创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驳回所针对的从属权利要求2和3合并至权利要求1中,同时在新形成的权利要求1中补入特征“所述纤维层具有经纱和纬纱以及从至少一个表面凸出的环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5项权利要求,其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钩-环紧固件的紧固构件,所述紧固构件包括:
具有紧固部分的基体材料层,和
直接固定在所述基体材料层上的印刷层,所述印刷层至少具有形成为设计图案的油墨层,
其中所述紧固构件为凹构件,
其中所述基体材料层包括具有第一主表面和第二主表面的纤维层,所述纤维层具有经纱和纬纱以及从至少一个表面凸出的环纱,所述第一主表面具有在其表面上的环接合元件,所述第二主表面与所述第一主表面相背对,并且
所述印刷层直接固定在所述第二主表面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钩-环紧固件的紧固构件,其中所述基体材料层包括粘合剂层并且所述印刷层直接固定在所述粘合剂层上。
3. 一种用于制造用于钩-环紧固件的包括印刷层和具有紧固部分的基体材料层的紧固构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在衬件上形成印刷层;
将所述印刷层转移到具有紧固部分的基体材料层,其中所述基体材料层包括具有第一主表面和第二主表面的纤维层,所述纤维层具有经纱和纬纱以及从至少一个表面凸出的环纱,所述第一主表面具有在其表面上的环接合元件,所述第二主表面与所述第一主表面相背对,并且所述印刷层直接固定在所述第二主表面上;以及
将所述衬件从所述印刷层移除。
4. 一种卫生产品,所述卫生产品包括在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2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钩-环紧固件的紧固构件。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卫生产品,其中所述卫生产品为尿布。”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塑料淋膜211-213用于增加毛面基体21和毛面22之间的结合强度,而对比文件2中的可剥离层B却是可分离的,对比文件2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相反的技术教导,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想到首先将印刷层附着到具有高结合强度的支撑膜上然后再废力地从支撑膜剥离印刷层,即不可能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本申请可避免由印刷层支撑膜引起的降低的透气性和柔韧性,具有有利的透气性和柔韧性,不需要使用昂贵的材料。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经前置审查,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仍坚持驳回决定。
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4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理由为: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本申请中的印刷层至少具有形成为设计图案的油墨层,该印刷层直接固定在基体材料层的与具有环接合元件的第一主表面相背对的第二主表面上,而对比文件1中的印刷层位于底层塑料淋膜的底面上,其与作为基体材料层的勾圈布的布其背对勾圈面的表面之间还有塑料膜层;②本申请具体限定了基体材料层为纤维层,所述纤维层具有经纱和纬纱以及从至少一个表面凸出的环纱,而对比文件1中只公开了毛面为无纺布、丝线状纤维或勾圈布,没有公开布的具体结构。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②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用于钩-环紧固件的包括印刷层和具有紧固部分的基体材料层的紧固构件的方法,其“具有紧固部分的基体材料层”的特征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一种用于钩-环紧固件的紧固构件相对应,而对于“在衬件上形成印刷层”及“将所述衬件从所述印刷层移除”的步骤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参照权利要求1的评述,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卫生产品,其包括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钩-环紧固件的紧固构件。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和2任一项用于钩-环紧固件的紧固构件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将该紧固构件用于卫生产品。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这一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1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中补入特征“并且所述印刷层在形状未变形的情况下不能与所述基体材料层分离”,未对其它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5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3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钩-环紧固件的紧固构件,所述紧固构件包括:
具有紧固部分的基体材料层,和
直接固定在所述基体材料层上的印刷层,所述印刷层至少具有形成为设计图案的油墨层,
其中所述紧固构件为凹构件,
其中所述基体材料层包括具有第一主表面和第二主表面的纤维层,所述纤维层具有经纱和纬纱以及从至少一个表面凸出的环纱,所述第一主表面具有在其表面上的环接合元件,所述第二主表面与所述第一主表面相背对,并且
所述印刷层直接固定在所述第二主表面上并且所述印刷层在形状未变形的情况下不能与所述基体材料层分离。
3. 一种用于制造用于钩-环紧固件的包括印刷层和具有紧固部分的基体材料层的紧固构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在衬件上形成印刷层;
将所述印刷层转移到具有紧固部分的基体材料层,其中所述基体材料层包括具有第一主表面和第二主表面的纤维层,所述纤维层具有经纱和纬纱以及从至少一个表面凸出的环纱,所述第一主表面具有在其表面上的环接合元件,所述第二主表面与所述第一主表面相背对,并且所述印刷层直接固定在所述第二主表面上并且所述印刷层在形状未变形的情况下不能与所述基体材料层分离;以及
将所述衬件从所述印刷层移除。”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主要理由如下: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印刷层直接固定到基体材料层,不需要通过印刷层支撑,并且印刷层在形状不变时不能与基体材料分离,而对比文件1中的塑料淋膜层211-213实质构成了印刷层支撑膜,对比文件2中的可剥离层B易于剥离以便图案从基体材料层转印至印刷层,目的是在不规则物体表面获得最佳图案,而并不涉及改善透气性,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本申请可避免由印刷层支撑膜引起的降低的透气性和柔韧性,具有有利的透气性和柔韧性,不需要使用昂贵的材料。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修改了申请文件,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以及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6月20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03段和说明书附图1-4。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钩-环紧固件的紧固构件,可应用于纸尿布等卫生产品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纸尿裤用的一次性魔术贴,二者均涉及了卫生产品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第[0022]-[0024]段,图1-2):纸尿裤,其使用改进结构的一次性魔术贴,该魔术贴由勾面体1和毛面体2组成,勾面体1固定在纸尿裤后端的两侧,毛面体2固设在纸尿裤前端的外侧表面;毛面体2包括毛面基体21与毛面22,毛面22为无纺布、丝线状纤维或勾圈布,毛面22下方设置有3层共挤成型的塑料淋膜组,该3层共挤成型的塑料淋膜组从上而下为克重相同的PE淋膜211、PP淋膜212和PVC淋膜213,其构成毛面基体21,底层塑料淋膜的底面可印刷有图案。
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魔术贴由勾面体1和毛面体2组成,相当于钩-环紧固件;其中毛面体2是接收勾面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作为凹构件的紧固构件;毛面体2中的毛面22可以是勾圈布,该勾圈布中的布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基体材料层,其上的勾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紧固部分;底层塑料淋膜的底面可印刷有图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印刷层。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本申请中的印刷层至少具有形成为设计图案的油墨层,该印刷层直接固定在基体材料层的与具有环接合元件的第一主表面相背对的第二主表面上,并且所述印刷层在形状未变形的情况下不能与所述基体材料层分离;而对比文件1中的印刷层位于底层塑料淋膜的底面上,其与作为基体材料层的勾圈布的布其背对勾圈面的表面之间还有塑料膜层;②本申请具体限定了基体材料层为纤维层,所述纤维层具有经纱和纬纱以及从至少一个表面凸出的环纱,而对比文件1中只公开了毛面为无纺布、丝线状纤维或勾圈布,没有公开布的具体结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印刷层直接固定在基体材料上,增加卫生产品的透气性和柔韧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转移印刷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7段、第2页以及图1):首先制作转移膜,由三层组成,如图1,A层为塑性基材层,B为可剥离层,C为印刷层,转移膜进行塑性变形,将转移膜依据承印物的形状进行塑性变形,使印刷层对准承印物,承印物的表面可以通过物理热变化或化学变化将印刷层转移到承印物的表面,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转移印刷的方式将印刷层的图案直接转移固定在承印物上;依此得到的产品共如下几个特点:图文精细,连续;图文与承印物表面附着性好,也就是说印刷层和承印物在没有发生物理或化学变化时附着在一起,二者在常规状态下不会分离,这一特性隐含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①中的印刷层在形状未变形的情况下不能与承印物表面分离;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使印刷层的图案直接固定在如基体材料层等承印物上,并且印刷层在形状未变形的情况下不能与所述基体材料层分离,而不需要在承印物上再使用印刷层支撑膜。由于纸尿裤等卫生产品需要良好的透气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得到启示,将上述转移印刷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从而将印刷层直接固定在基体材料层不进行接合的表面上,减少纸尿裤等卫生产品塑料膜层的使用,改善卫生产品的透气性和柔韧性,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此外,选择具有设计图案的油墨层作为印刷层,是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纸尿裤等卫生产品需要良好的透气性和柔韧性,因此选择透气性和柔韧性较好的纤维层作为基体材料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纤维层的常规结构就是由经纱、纬纱构成,而要与其表面的环接合元件配合,再加入凸出的环纱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这一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印刷层直接固定到基体材料层,不需要通过印刷层支撑,并且印刷层在形状不变时不能与基体材料分离,而对比文件1中的塑料淋膜层211-213实质构成了印刷层支撑膜,对比文件2中的可剥离层B易于剥离以便图案从基体材料层转印至印刷层,目的是在不规则物体表面获得最佳图案,而并不涉及改善透气性,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本申请可避免由印刷层支撑膜引起的降低的透气性和柔韧性,具有有利的透气性和柔韧性,不需要使用昂贵的材料。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在毛面基体21和毛面22之间加入塑料淋膜层可增强结合强度,但是会降低透气性;而不使用该塑料淋膜层将影响结合强度,但透气性更好。因此在纸尿裤等卫生用品中更需要考虑透气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选择不使用塑料淋膜层的方案而使纸尿裤等卫生产品具有印刷层。此时,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转移印刷方法满足了不使用塑料层也能具有印刷层的需求,并且印刷层与承印物表面附着性较好,印刷层在形状不变时不能与基体材料分离,因此给出了将该方法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克服由于使用印刷支撑膜带来的卫生产品透气性较差、成本较高等缺陷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中该方法所记载的目的是在不规则物体表面获得最佳图案,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道在纸尿裤等卫生产品中应用该方法也能够解决使用印刷支撑膜带来的卫生产品透气性较差、成本较高这一技术问题。故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基体材料层包括粘合剂层并且所述印刷层直接固定在所述粘合剂层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在转移印刷过程中需要使印刷更牢固,使用粘结剂固定印刷层是本领域常规的固定方法,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用于钩-环紧固件的包括印刷层和具有紧固部分的基体材料层的紧固构件的方法,其“具有紧固部分的基体材料层”的特征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一种用于钩-环紧固件的紧固构件相对应;而对于“在衬件上形成印刷层”及“将所述衬件从所述印刷层移除”的步骤,对比文件2中也公开了相应的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7段,图1):首先制作转移膜,由三层组成,如图1,A层为塑性基材层,B为可剥离层,C为印刷层,转移膜进行塑性变形,将转移膜依据承印物的形状进行塑性变形,使印刷层对准承印物,承印物的表面可以通过物理热变化或化学变化将印刷层转移到承印物的表面,其中的A层和B层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衬件,上述内容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在衬件上形成印刷层”及“将所述衬件从所述印刷层移除”的步骤。因此,参照权利要求1的评述,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卫生产品,其包括权利要求1、 2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钩-环紧固件的紧固构件。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和2任一项用于钩-环紧固件的紧固构件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0022]段):纸尿裤,其使用改进结构的一次性魔术贴,即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4中该紧固构件用于卫生产品。从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这一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卫生产品为尿布。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将该魔术贴应用于纸尿裤。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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