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红景天和酸枣仁复合多糖在制备抗神经退行性疾病保健食品中的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448
决定日:2019-11-08
委内编号:1F2415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81857.4
申请日:2014-11-24
复审请求人: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俊荣
合议组组长:尹昕
参审员:吴文英
国际分类号:A23L1/0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得到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81857.4,名称为“红景天和酸枣仁复合多糖在制备抗神经退行性疾病保健食品中的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4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0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2017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红景天和酸枣仁复合多糖在制备抗神经退行性疾病保健食品中的应用,其中所述红景天和酸枣仁复合多糖中红景天多糖与酸枣仁多糖的质量配比为1:4~4:1,所述神经退行性疾病是指包括阿尔茨海默症和亨廷顿舞蹈病等以毒性蛋白质异常聚集为主要病理特征的神经系统疾病;所述红景天和酸枣仁复合多糖通过以下方法制备获得:以红景天或酸枣仁为原料,经含水提、浓缩和醇沉工序制备获得红景天多糖或酸枣仁多糖,再将二者按计量比混合,制备获得红景天和酸枣仁复合多糖,或所述红景天和酸枣仁复合多糖通过以下方法制备获得:以红景天和酸枣仁为原料,经含水提、浓缩和醇沉工序制备获得红景天和酸枣仁复合多糖,其中水提时,红景天和/或酸枣仁药材与水的质量体积比为1:2~1:20,提取温度为50~100℃,提取时间为1~10 h;浓缩时,浓缩温度为40~100℃;醇沉时,乙醇和浓缩液的体积比为2:1~9: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红景天和酸枣仁复合多糖在制备抗神经退行性疾病保健食品中的应用,其特征是:所述红景天和酸枣仁复合多糖中红景天多糖与酸枣仁多糖的质量配比为2:3~3:2。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红景天和酸枣仁复合多糖在制备抗神经退行性疾病保健食品中的应用,其特征是:以红景天或酸枣仁为原料时,所述红景天多糖和酸枣仁多糖的质量配比为1:4~4:1,以红景天和酸枣仁为原料时,所述红景天和酸枣仁的质量配比为1:4~4:1。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红景天和酸枣仁复合多糖在制备抗神经退行性疾病保健食品中的应用,其特征是:以红景天或酸枣仁为原料时,所述红景天多糖和酸枣仁多糖的质量配比为2:3~3:2,以红景天和酸枣仁为原料时,所述红景天和酸枣仁的质量配比为2:3~3:2。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红景天和酸枣仁复合多糖在制备抗神经退行性疾病保健食品中的应用,其特征是:所述保健食品的剂型为胶囊、粉剂、颗粒剂、片剂或口服液。”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528387A,公开日为2004年09月15日)公开了红景天的提取物用于制备防治老年痴呆的药物,对比文件1中提取物HJ-2相当于本申请的红景天多糖,老年痴呆就是神经退行性疾病的一种,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红景天多糖在制备抗神经退行性疾病药物中的应用。权利要求1与其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与红景天多糖复合使用的酸枣仁多糖,制备的是保健食品,同时限定了两种多糖的配比、制备方法等。对比文件2(“酸枣仁对小鼠学习记忆能力的影响”,侯建平等,《广西中医学院学报》,2002年第5卷第3期,第11-13页)公开了酸枣仁水煎液能够改善小鼠的学习记忆能力,由于学习记忆能力的减退是神经退行性疾病的主要临床表现,酸枣仁多糖是酸枣仁水煎液的主要活性成分之一,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酸枣仁多糖作为抗神经退行性疾病的药物的活性成分。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复合多糖的效果比单一多糖更佳,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容易将红景天多糖和酸枣仁多糖复合使用用于防治神经退行性疾病。至于多糖之间的配比、神经退行性疾病的类型、多糖提取方法和参数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和调整。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5所附加的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调整或常规技术手段,同样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和2分别提到的是红景天提取物和酸枣仁水煎液,均含有多种提取成分,而本发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红景天多糖和酸枣仁多糖,两者都是不同的。
(2)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用于防治老年痴呆,测试的是对胆碱酯酶的抑制活性和改善AD模型动物空间辨别学习记忆行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能够改善小鼠学习记忆能力,所作试验为水迷宫学习记忆与记忆获得障碍学习记忆能力,两者均没有提到可用于抗神经退行性疾病。而本发明提到的神经退行性疾病是指包括阿尔茨海默症(AD)和亨廷顿舞蹈病等以毒性蛋白质异常聚集为主要病理特征的神经系统疾病,实施例中所做试验为线虫的趋化率、线虫的神经元存活率、活性氧自由基测试等。本发明中的神经退行性疾病与对比文件1中提到的AD不能完全等同,由对比文件1中的AD和对比文件2中的改善小鼠学习记忆能力,得不出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抗神经退行性疾病的用途。
(3)本发明权利要求1中将红景天多糖和酸枣仁多糖的质量配比限定为1:4-4:1,其是在综合两种多糖相互协调作用取得最优性能的基础上作出的达到抗神经退行性疾病目的的发明,说明书实施例6-10证明了复合多糖相比于单一多糖具有更为显著的功效,其所显示出的效果并非是两种单一多糖的简单叠加,取得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预料的协同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在红景天多糖的基础上,进一步复合了酸枣仁多糖,并限定了红景天多糖与酸枣仁多糖的配比,以及多糖的具体提取温度、浓缩温度等参数;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神经退行性疾病类型还包括亨廷顿舞蹈病。对于区别①,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记载的酸枣仁水煎液具有改善小鼠学习记忆能力的内容,能够容易想到是水煎液中的酸枣仁多糖作为活性成分使其具备了上述功能,能够得出酸枣仁多糖在治疗或预防神经退行性疾病(如阿尔茨海默病)的用途。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近年来对多糖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就是将生理活性相同的单一多糖配伍成复合多糖,而且证明复合多糖的效果比单一多糖更佳,能够产生协同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分别教导了红景天多糖和酸枣仁多糖均具有改善学习记忆行为具有防治神经退行性疾病(如阿尔茨海默病)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生理活性相同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多糖混合为复合多糖是基于现有技术的常识容易想到的,同时复合多糖相比于单一多糖所具有的更好的协同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至于两者之间的质量配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常规范围内的常规调整,本申请说明书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质量配比是经过特定选择的。至于多糖的提取温度和浓缩温度等参数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对于区别②,对于神经退行性疾病,阿尔茨海默症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亨廷顿舞蹈病也是常见的神经退行性疾病的一种,上述疾病同样也是以毒性蛋白质异常聚集的病理特征的神经系统疾病,临床上也表现出记忆障碍,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得出复合多糖对亨廷顿舞蹈病的预防和治疗用途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识和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5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或常规调整的范畴,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沉淀HJ-2实质上是以红景天多糖为主要成分的红景天提取物,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能够得出酸枣仁多糖在治疗或预防神经退行性疾病(如阿尔茨海默病)的用途;根据对比文件1中治疗和预防阿尔茨海默症的记载和对比文件2中改善小鼠学习记忆能力的记载,得出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抗神经退行性疾病的用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近年来对多糖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就是将生理活性相同的单一多糖配伍成复合多糖,而且证明复合多糖的效果比单一多糖更佳,能够产生协同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后于2019年08月30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3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红景天和酸枣仁复合多糖在制备抗神经退行性疾病保健食品中的应用:
所述红景天和酸枣仁复合多糖通过以下方法制备获得:将红景天和酸枣仁药材按照重量比1:1进行混合,其中红景天是指红景天的药用部位根茎,酸枣仁是指酸枣的药用部位种子,粉碎后按照料液比1:10(g/mL)加水,在90℃下加热搅拌提取4h,过滤获得的药渣按照料液比为1:5(g/mL)加水,在90℃下继续提取4h,合并两次提取液,经过减压浓缩和离心获得澄清浓缩液,按照1:4体积比将4倍体积95%乙醇加入浓缩液中,混匀后于4℃下过夜静置沉淀,离心收集沉淀,经过真空冷冻干燥即获得复合多糖;
或将红景天粉碎后按照料液比1:10(g/mL)加水,在90℃下加热搅拌提取4h,过滤获得的药渣按照料液比为1:5(g/mL)加水,在90℃下继续提取4h,合并两次提取液,经过减压浓缩和离心获得澄清浓缩液,按照1:4体积比将4倍体积95%乙醇加入浓缩液中,混匀后于4℃下过夜静置沉淀,离心收集沉淀,经过真空冷冻干燥即获得红景天多糖,酸枣仁多糖的制备方法同红景天多糖,将酸枣仁多糖与红景天多糖按1:1的质量配比混匀,制备获得红景天和酸枣仁复合多糖;
所述的神经退行性疾病是指包括阿尔茨海默症和亨廷顿舞蹈病以毒性蛋白质异常聚集为主要病理特征的神经系统疾病。
2.红景天和酸枣仁复合多糖在制备抗神经退行性疾病保健食品中的应用;
所述红景天和酸枣仁复合多糖通过以下方法制备获得:将红景天和酸枣仁药材按照重量比2:3进行混合,粉碎后按照料液比1:15(g/mL)加水,在90℃下加热搅拌提取6h,减压浓缩后离心获得澄清浓缩液,按照1:3体积比将3倍体积95%乙醇加入浓缩液中,混匀后于4℃下过夜静置沉淀,离心收集沉淀,经过真空冷冻干燥即获得复合多糖;或将红景天粉碎后按照料液比1:10(g/mL)加水,在90℃下加热搅拌提取4h,过滤获得的药渣按照料液比为1:5(g/mL)加水,在90℃下继续提取4h,合并两次提取液,经过减压浓缩和离心获得澄清浓缩液,按照1:4体积比将4倍体积95%乙醇加入浓缩液中,混匀后于4℃下过夜静置沉淀,离心收集沉淀,经过真空冷冻干燥即获得红景天多糖,酸枣仁多糖的制备方法同红景天多糖,将酸枣仁多糖与红景天多糖按1:1的质量配比混匀,制备获得红景天和酸枣仁复合多糖;所述的神经退行性疾病是指包括阿尔茨海默症和亨廷顿舞蹈病以毒性蛋白质异常聚集为主要病理特征的神经系统疾病。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红景天和酸枣仁复合多糖在制备抗神经退行性疾病保健食品中的应用,其特征是:所述保健食品的剂型为胶囊、粉剂、颗粒剂、片剂或口服液。”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2限定的是通过如本申请实施例1和实施例2所记载的特定条件制备的红景天多糖和酸枣仁多糖,不能简单等同于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包含六种不同提取物的红景天提取物与对比文件2所述的成分较复杂的酸枣仁水煎液。
(2)对比文件1只是提到了红景天提取物用于制备防治老年痴呆的药物,对比文件2也只是提到了酸枣仁水煎液能够明显改善小鼠学习记忆能力,并未提到本申请中的红景天和酸枣仁复合多糖用于抗神经退行性疾病。
(3)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近年来多糖的研究重点之一就是将生理活性相同的单一多糖配伍成复合多糖,而且证明复合多糖的效果比单一多糖更佳,能够产生协同效果,但是这需要基于各原料之间的潜在关系,按试验研究结果进行有序组合,这种组合体的属性或功能,绝不是各原料或功能叠加的总和。本申请实施例6-7所记载的红景天与酸枣仁复合多糖和单一多糖的对比试验表明了复合多糖具有协同效果,实施例8-10进一步详细验证了本申请所述红景天与酸枣仁多糖具有抑制毒性蛋白聚集、提高热休克蛋白表达和降低疾病模型体内的活性氧自由基水平的作用。另外,权利要求1和2中所限定的红景天多糖与酸枣仁多糖的质量配比为1:1或2:3,其是在综合两种多糖相互协调作用取得最优性能的基础上优选得到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2及其从属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1页3项),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0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2019年08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得到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红景天和酸枣仁复合多糖在制备抗神经退行性疾病保健食品中的应用:所述红景天和酸枣仁复合多糖通过以下方法制备获得:将红景天和酸枣仁药材按照重量比1:1进行混合,其中红景天是指红景天的药用部位根茎,酸枣仁是指酸枣的药用部位种子,粉碎后按照料液比1:10(g/mL)加水,在90℃下加热搅拌提取4h,过滤获得的药渣按照料液比为1:5(g/mL)加水,在90℃下继续提取4h,合并两次提取液,经过减压浓缩和离心获得澄清浓缩液,按照1:4体积比将4倍体积95%乙醇加入浓缩液中,混匀后于4℃下过夜静置沉淀,离心收集沉淀,经过真空冷冻干燥即获得复合多糖;或将红景天粉碎后按照料液比1:10(g/mL)加水,在90℃下加热搅拌提取4h,过滤获得的药渣按照料液比为1:5(g/mL)加水,在90℃下继续提取4h,合并两次提取液,经过减压浓缩和离心获得澄清浓缩液,按照1:4体积比将4倍体积95%乙醇加入浓缩液中,混匀后于4℃下过夜静置沉淀,离心收集沉淀,经过真空冷冻干燥即获得红景天多糖,酸枣仁多糖的制备方法同红景天多糖,将酸枣仁多糖与红景天多糖按1:1的质量配比混匀,制备获得红景天和酸枣仁复合多糖;所述的神经退行性疾病是指包括阿尔茨海默症和亨廷顿舞蹈病以毒性蛋白质异常聚集为主要病理特征的神经系统疾病。
对比文件1 (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段,第2页第3、6段)公开了红景天的提取物用于制备治疗或预防老年性痴呆症(Alzheimer disease,即阿尔茨海默病)的药物的用途,提取物的制备为将红景天的根及根茎用水提取,提取液浓缩后加乙醇醇析,得到沉淀HJ-2(即红景天多糖),研究发现上述多糖能显著降低 AD模型动物脑内胆碱酯酶活力,对AD模型动物能改善学习记忆行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6段)公开了红景天多糖的具体制备方法,取红景天根及根茎,5~10倍量体积的水提取两次,每次40分钟至1小时,滤液抽滤浓缩至小体积,往浓缩液中加入95%乙醇,调整醇含量至80%,冷置析沉,高速离心,沉淀部分挥干溶剂得干粉HJ-2。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在红景天多糖的基础上,进一步复合了酸枣仁多糖,并限定了红景天多糖与酸枣仁多糖的配比,以及多糖的具体提取温度、浓缩温度等制备参数。(2)权利要求1限定了神经退行性疾病类型还包括亨廷顿舞蹈病。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红景天多糖的基础上复合酸枣仁多糖。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酸枣仁能够明显改善小鼠学习记忆能力,试验中用的是酸枣仁煎液,称取酸枣仁250g , 捣碎, 水煎两次, 每次1h,合并煎液, 过滤, 浓缩至250ml ( 1g /ml) 备用,试验表明酸枣仁水提取液显示出增强学习记忆能力的作用(参见第11页右栏1.1,第12页第右栏最后两段,第13页左栏第1段)。包括阿尔茨海默病在内的神经退行性疾病在临床上多表现为记忆障碍、智力减退和行为人格退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根据酸枣仁水煎液能够改善小鼠的学习记忆能力的公开内容,能够预期酸枣仁水煎液有一定的防治神经退行性疾病的作用。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植物多糖存在于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及种子中,不溶于冷水,通过热水提取的方式提取,遇乙醇能沉淀,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多糖具有调节免疫、抗肿瘤、抗病毒、抗衰老(防治老年病)、抗氧化等功能,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记载的酸枣仁水煎液具有改善小鼠学习记忆能力的内容,能够容易想到是水煎液中的酸枣仁多糖作为活性成分使其具备了上述功能。综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能够得出酸枣仁多糖在治疗或预防神经退行性疾病(如阿尔茨海默病)的用途。
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近年来对多糖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就是将生理活性相同的单一多糖配伍成复合多糖,而且证明复合多糖的效果比单一多糖更佳,能够产生协同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分别教导了红景天多糖和酸枣仁多糖均具有改善学习记忆行为具有防治神经退行性疾病(如阿尔茨海默病)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生理活性相同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多糖混合为复合多糖是基于现有技术的常识容易想到的,同时复合多糖相比于单一多糖所具有的更好的协同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至于两者之间的质量配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常规范围内的常规调整,本申请说明书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质量配比是经过特定选择的。至于多糖的提取温度和浓缩温度等制备参数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对于区别(2),对于神经退行性疾病,阿尔茨海默症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亨廷顿舞蹈病也是常见的神经退行性疾病的一种,上述疾病同样也是以毒性蛋白质异常聚集的病理特征的神经系统疾病,临床上也表现出记忆障碍,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得出复合多糖对亨廷顿舞蹈病的预防和治疗用途也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识和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进一步限定了剂型。然而,将胶囊、粉剂、颗粒剂、片剂或口服液等剂型均是本领域常规采用的药物或保健食品的剂型,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胶囊、片剂等剂型(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5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 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沉淀HJ-2,虽然被称为红景天提取物,但其与本申请均是以红景天根和根茎为原料,以水提取,并将提取液浓缩后加乙醇醇析后得到的,两者在成分组成上实质上都是以红景天多糖为主要成分的红景天提取物,而且研究发现上述多糖能显著降低 AD模型动物脑内胆碱酯酶活力,对AD模型动物能改善学习记忆行为。对于对比文件2中的酸枣仁水煎液,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植物多糖存在于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及种子中,通过热水提取的方式提取,遇乙醇能沉淀,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多糖具有调节免疫、抗肿瘤、抗病毒、抗衰老(防治老年病)、抗氧化等功能,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记载的酸枣仁水煎液具有改善小鼠学习记忆能力的内容,能够容易想到是水煎液中的酸枣仁多糖作为活性成分使其具备了上述功能,即,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能够得出酸枣仁多糖在治疗或预防神经退行性疾病(如阿尔茨海默病)的用途。
(2)对比文件1中虽然没有提及神经退行性疾病,但其公开的老年痴呆症(AD,阿尔茨海默症)即为本申请所述神经退行性疾病中的常见种类,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也限定了神经退行性疾病包括阿尔茨海默症。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神经退行性疾病(如阿尔茨海默症)的临床表现,能够根据对比文件1和2所公开的改善学习记忆能力的实验结果预期其能够改善包括阿尔茨海默症在内的神经退行性疾病的临床症状,并用于神经退行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虽然对比文件1和2在评估多糖功效时采用了与本申请实施例6-10不同的评估方法、不同的动物模型,但是其指向均是验证对阿尔茨海默症的潜在预防和治疗效果,研究的目的是相同的,取得的结果也是相同的。根据对比文件1中治疗和预防阿尔茨海默症的记载和对比文件2中改善小鼠学习记忆能力的记载,得出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抗神经退行性疾病的用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3)对于多糖的复合,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近年来对多糖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就是将生理活性相同的单一多糖配伍成复合多糖,而且证明复合多糖的效果比单一多糖更佳,能够产生协同效果。例如,张静丽等(“灵芝、枸杞多糖复合抗氧化作用”,食品与机械,2004年12月,第20卷第6期,第11-12页和第46页)将能够清除氧自由基的灵芝、枸杞多糖复合,获得了更强的生物活性且与单味多糖相比具有显著性差异;平国玲等(“复合中药多糖对小鼠中性粒细胞作用的观察”,医学综述,2000年,第6卷第9期)将具有免疫增强功效的猴头、灵芝与黄芪三种多糖进行了复合;梁焕英等(“复方真菌多糖的免疫增效作用”,第一军医大学学报,1991年,第11卷第1期,第33-36页)将具有抗肿瘤作用的香菇多糖、茯苓多糖、云芝多糖复合组合成多种复合多糖,并表明复合多糖对机体的免疫增效作用最优,具有协同作用;章荣华等(“复合真菌多糖抗肿瘤作用研究”,实用预防医学,2000年06月,第7卷第3期,第175-177页)将香菇多糖、灵芝多糖和灰树花多糖复合,三者均具有增强机体免疫功能和抗肿瘤活性,复合多糖能够显著提高上述作用;王慧贤等(“中药复合多糖的免疫调变作用”,中国中医药科技,1991年,第1卷第1期,第26-28页)将中药黄芪、黄精、银耳、枸杞、香菇、猪苓分别提取多糖成分,配成复合多糖,中药复合多糖能增强机体免疫机能,具有较好的免疫调变作用。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分别公开了红景天多糖和酸枣仁多糖均具有改善学习记忆行为具有防治神经退行性疾病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生理活性相同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多糖混合为复合多糖是基于现有技术的常识容易想到的,同时复合多糖相比于单一多糖所具有的更好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本申请实施例6-8所显示的协同效果并非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两者之间的质量配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常规范围内的常规调整,本申请说明书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质量配比是经过特定选择的。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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