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信息处理方法、装置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380
决定日:2019-11-08
委内编号:1F2722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99533.X
申请日:2014-03-17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楠
合议组组长:高海燕
参审员:郝晓丽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99533X,名称为“信息处理方法、装置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7日,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引用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4:CN103080966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3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2016年10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2段及2018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15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用户行为数据;
依据所述用户行为数据确定第一对象;其中,所述第一对象为通过浏览器浏览过的商品或在实体店查看的商品;
确定与所述第一对象相关联第二对象;其中,所述第二对象为对所述第一对象感兴趣的用户;
获取所述第二对象的位置;
当预设位置范围内的所述第二对象的数目满足预设条件时,显示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中包括所述第一对象,以及所述第二对象的数目;接收基于所述提示信息输入的与所述第一对象相关联的待发布信息;
向所述第二对象发布所述待发布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用户行为数据包括:
接收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网页浏览记录,所述网页浏览记录中包括与所述第一对象相关联的第一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用户行为数据包括:
接收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与第一对象相关联的请求信息,所述请求信息中包括所述第一对象的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对象包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所述向所述第二对象发布所述待发布信息包括:
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待发布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用户行为数据包括:
通过图像采集装置采集用户行为图像,所述用户行为图像中包括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与所述第一对象相关联第二对象包括:
确定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间的距离;
当所述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间的距离满足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第二对象为与所述第一对象相关联的第二对象。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所述第二对象发布所述待发布信息包括:
以语音方式播放所述待发布信息。
8.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户行为数据;
第一确定模块,用于基于所述用户行为数据确定第一对象;其中,所述第一对象为通过浏览器浏览过的商品或在实体店查看的商品;
第二确定模块,用于确定与所述第一对象相关联的第二对象;其中,所述第二对象为对所述第一对象感兴趣的用户;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第二对象的位置;
待发布信息获取模块,用于当预设位置范围内的所述第二对象的数目满足预设条件时,显示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包括所述第一对象,以及所述第二对象的数目;接收基于所述提示信息输入的与所述第一对象相关联的待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模块,用于向所述第二对象发布所述待发布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获取模块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网页浏览记录,所述网页浏览记录中包括与所述第一对象相关联的第一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获取模块包括: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与第一对象相关联的请求信息,所述请求信息中包括所述第一对象的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对象包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所述信息发布模块包括:
发送单元,用于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待发布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获取模块包括:
图像采集装置,用于采集用户行为图像,所述用户行为图像中包括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确定模块包括:
距离确定单元,用于确定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间的距离;
关联关系确定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间的距离满足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第二对象为与所述第一对象相关联的第二对象。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发布模块包括:
语音模块,用于以语音方式播放所述待发布信息。
15.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8-14任意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中第一对象还可以为通过浏览器浏览过的商品,本申请中是先监测预定范围内第二对象的数目,当数目满足预设条件时显示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中包括所述第一对象,以及所述第二对象的数目,接收基于所述提示信息输入待发布信息,而对比文件4中是先接收输入的待发布信息,然后监测第二对象的数目,当数目满足预设条件时发送信息,其实质为输入待发布信息的时机不同,并且本申请中的第二对象为对所述第一对象感兴趣的用户。根据对比文件4给出的启示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5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4、6、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它们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1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7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包括如权利要求8-14中任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由于权利要求8-1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在原权利要求1和8中补入特征“所述用户行为数据包括:用户的网页浏览记录或者与第一对象相关联的请求信息,所述请求信息包括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的图像”。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8为: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用户行为数据;所述用户行为数据包括:用户的网页浏览记录或者与第一对象相关联的请求信息,所述请求信息包括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的图像;
依据所述用户行为数据确定第一对象;其中,所述第一对象为通过浏览器浏览过的商品或在实体店查看的商品;
确定与所述第一对象相关联第二对象;其中,所述第二对象为对所述第一对象感兴趣的用户;
获取所述第二对象的位置;
当预设位置范围内的所述第二对象的数目满足预设条件时,显示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中包括所述第一对象,以及所述第二对象的数目;接收基于所述提示信息输入的与所述第一对象相关联的待发布信息;
向所述第二对象发布所述待发布信息。”
“8.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户行为数据;所述用户行为数据包括:用户的网页浏览记录或者与第一对象相关联的请求信息,所述请求信息包括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的图像;
第一确定模块,用于基于所述用户行为数据确定第一对象;其中,所述第一对象为通过浏览器浏览过的商品或在实体店查看的商品;
第二确定模块,用于确定与所述第一对象相关联的第二对象;其中,所述第二对象为对所述第一对象感兴趣的用户;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第二对象的位置;
待发布信息获取模块,用于当预设位置范围内的所述第二对象的数目满足预设条件时,显示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包括所述第一对象,以及所述第二对象的数目;接收基于所述提示信息输入的与所述第一对象相关联的待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模块,用于向所述第二对象发布所述待发布信息。”
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获取用户行为数据,所述用户行为数据包括:用户的网页浏览记录或者与第一对象相关联的请求信息,所述请求信息包括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的图像;依据所述用户行为数据确定第一对象,其中所述第一对象为通过浏览器浏览过的商品或在实体店查看的商品”,以及“确定与所述第一对象相关联第二对象,其中第二对象为对第一对象感兴趣的用户”。对比文件4在接收到输入团活动后,根本没有从团活动中获取商品信息,进而无法确定对团活动中商品感兴趣的第二用户。在对比文件4中,如果不先接收用户输入的团活动,即待发布信息,就无法确定与团活动位置相近的其他用户,也无法执行向其他用户发送团活动的步骤。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想到先输入待发布信息,而不能想到先确定预设范围内用户数量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并在满足预设条件的情况下输入待发布信息的内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通过用户的行为数据确定用户的感兴趣对象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方法,获取用户行为数据的方式有多种,如网页的浏览记录、经常去的商店、视频浏览记录等,通过对用户的行为数据进行挖掘,分析获得用户的感兴趣对象是常用的分析获得用户感兴趣对象的方法。对比文件4通过发起团活动后,根据位置的接近程度确定候选人,在确定候选人时可以采用分类信息、订阅信息、上下文信息等确定候选人,因而,对比文件4中第二对象也是对第一对象感兴趣的用户。对比文件4中首先接收待发布团购信息,在确定了用户感兴趣的第一对象后,监测候选UE101的数目,当这个数目满足预设条件时,发布接收的待发布团购信息,然而,是先确定待发布的信息还是先确定第二对象的数目,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设置;如在进行用户推荐时,可以先确定用户感兴趣的商品A,然后再确定哪些用户同时对A感兴趣在发布商品信息;也可以是首先确定用户群到达一定数量后,发布用户群感兴趣的信息。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用户行为数据包括用户的网页浏览记录,第一对象为通过浏览器浏览过的商品;(2)所述请求信息还包括第二对象的图像,当预设位置范围内的所述第二对象的数目满足预设条件时,显示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中包括所述第一对象,以及所述第二对象的数目;接收基于所述提示信息输入的与所述第一对象相关联的待发布信息;向所述第二对象发布所述待发布信息。根据对比文件4给出的启示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和7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了,因此它们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1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7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包括如权利要求8-14中任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由于权利要求8-1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意见陈述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和8中补入原说明书中记载的特征“其中,第二对象的数目不同输入的所述待发布信息不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5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用户行为数据;所述用户行为数据包括:用户的网页浏览记录或者与第一对象相关联的请求信息,所述请求信息包括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的图像;
依据所述用户行为数据确定第一对象;其中,所述第一对象为通过浏览器浏览过的商品或在实体店查看的商品;
确定与所述第一对象相关联第二对象;其中,所述第二对象为对所述第一对象感兴趣的用户;
获取所述第二对象的位置;
当预设位置范围内的所述第二对象的数目满足预设条件时,显示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中包括所述第一对象,以及所述第二对象的数目;接收基于所述提示信息输入的与所述第一对象相关联的待发布信息;其中,第二对象的数目不同输入的所述待发布信息不同;向所述第二对象发布所述待发布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用户行为数据包括:
接收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网页浏览记录,所述网页浏览记录中包括与所述第一对象相关联的第一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用户行为数据包括:
接收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与第一对象相关联的请求信息,所述请求信息中包括所述第一对象的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对象包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所述向所述第二对象发布所述待发布信息包括:
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待发布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用户行为数据包括:
通过图像采集装置采集用户行为图像,所述用户行为图像中包括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与所述第一对象相关联第二对象包括:
确定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间的距离;
当所述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间的距离满足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第二对象为与所述第一对象相关联的第二对象。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所述第二对象发布所述待发布信息包括:
以语音方式播放所述待发布信息。
8.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户行为数据;所述用户行为数据包括:用户的网页浏览记录或者与第一对象相关联的请求信息,所述请求信息包括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的图像;
第一确定模块,用于基于所述用户行为数据确定第一对象;其中,所述第一对象为通过浏览器浏览过的商品或在实体店查看的商品;
第二确定模块,用于确定与所述第一对象相关联的第二对象;其中,所述第二对象为对所述第一对象感兴趣的用户;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第二对象的位置;
待发布信息获取模块,用于当预设位置范围内的所述第二对象的数目满足预设条件时,显示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包括所述第一对象,以及所述第二对象的数目;接收基于所述提示信息输入的与所述第一对象相关联的待发布信息;其中,第二对象的数目不同输入的所述待发布信息不同;
信息发布模块,用于向所述第二对象发布所述待发布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获取模块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网页浏览记录,所述网页浏览记录中包括与所述第一对象相关联的第一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获取模块包括: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与第一对象相关联的请求信息,所述请求信息中包括所述第一对象的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对象包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
所述信息发布模块包括:
发送单元,用于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待发布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获取模块包括:
图像采集装置,用于采集用户行为图像,所述用户行为图像中包括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确定模块包括:
距离确定单元,用于确定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间的距离;
关联关系确定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间的距离满足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第二对象为与所述第一对象相关联的第二对象。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发布模块包括:
语音模块,用于以语音方式播放所述待发布信息。
15.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8-14任意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
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本申请中在确定满足优惠条件后,根据提示信息进一步确定具体的优惠信息,其中提示信息中第二对象的数目不同确定出的优惠信息是不同的。而对比文件4中团购平台基于发起方输入的团活动生成与该团活动相关的固定的通知,发送至候选人。对比文件4中发起用户在发起团活动时已经输入了团活动的条件,引起其满足特定数量用户的团购,并按照发起的团活动进行团购,由此不能满足更多用户的团购需求,也不能为用户提供更优惠的价格,也难于想到根据能够组织到的用户数量进行不同优惠活动的内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5。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4年03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2016年10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2段及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4:CN103080966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1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组织团活动的方法和装置,该方法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17]-[0101]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4): 在步骤401,团购平台103的执行模块305从发起UE101(例如,设备)接收指定团活动(例如,团购活动)的输入。该输入可指定与先前详细描述的团活动关联的标准以及团活动的说明。在团购的案例中,用于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商品的图像可包括在团活动的说明中。在一个示例中,发起用户到达购物中心中的店铺,并与该店铺的雇员交谈。该雇员表示发起用户正在查看的蜂窝电话可以第一价格购买,但是如果在一小时内一起购买5部蜂窝电话,则可以低于第一价格的第二价格售出蜂窝电话。发起用户不需要5部蜂窝电话,于是发起用户决定登录使用采购应用113的团购平台103。应用113可为浏览与团购平台103关联的门户网站、装饰品的web浏览器的形式、具有可连接到团购平台103的应用编程接口(API)的本地应用113等,随后用户可以指定与团购活动关联的标准(其中用户在店铺查看蜂窝电话以及用户设备UE101发起团购活动及指定标准的过程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用户的行为数据”,在购物中心店铺中查看及在团活动说明中输入的蜂窝电话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对象”,发起UE101发出的指定团活动的输入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用户行为数据包括与第一对象相关联的请求信息”,该输入可以指定团活动的说明,团活动的说明中可以包括用于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商品的图像,因此上述图像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对象的图像”,为了产生团购通知,必然需要获取用户发起团购及指定标准的行为数据并确定团购所针对的商品,因此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获取用户行为数据,依据所述用户行为数据确定第一对象”)。
然后,在步骤403,执行模块305可确定与团活动关联的位置。在步骤405处,执行模块305确定可与团活动关联的一个或多个其它UE101。该一个或多个其它UE101可以是加入团活动的候选人。在步骤407,可至少部分地基于订阅信息确定候选UE101,订阅信息与一个或多个类别相关联。(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确定与所述第一对象相关联的第二对象,其中第二对象为对所述第一对象感兴趣的用户,获取第二对象的位置”)
在步骤411,执行模块305基于标准确定将通知传送到一个或多个UE 101。如之前所述的,该标准可使用分类信息、订阅信息、上下文信息等以从候选UE101确定UE101。订阅信息可以进一步包括距离参数。标准可包括所需的候选人的数量和/或需要被购买已获得特定折扣价的商品的数量。(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当预设位置范围内的所述第二对象的数目满足预设条件时,向所述第二对象发布所述待发布信息”)
发起UE101然后从接收通知的一个或多个候选人接收响应,当组织了足够用户以利用该团购活动时,团购平台103和/或采购应用113可确定向其它用户发送说明团活动已满的通知。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1)用户行为数据包括用户的网页浏览记录,第一对象为通过浏览器浏览过的商品;(2)所述请求信息还包括第二对象的图像,当预设位置范围内的所述第二对象的数目满足预设条件时,显示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中包括所述第一对象,以及所述第二对象的数目;接收基于所述提示信息输入的与所述第一对象相关联的待发布信息;其中,第二对象的数目不同输入的所述待发布信息不同,向所述第二对象发布所述待发布信息。
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如何确定用户感兴趣的对象,以及(2)如何提高待发布的信息有效性。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通过获取和分析用户的行为数据确定用户的感兴趣对象是用户行为分析领域中常见的处理方式,同时本领域公知用户行为数据可以有多种,例如用户利用浏览器浏览商品的网页浏览记录、在商店中购买的商品、视频浏览记录等,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获取用户的网页浏览记录来确定其所感兴趣的对象。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接收输入的待发布团购信息,根据订阅信息情况、距离及团购所需人数筛选出预定数量的对团购商品感兴趣的候选UE101,向它们有针对性地发布团购活动通知。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进行商品推荐时,首先确定附近与商品最相关的用户,即哪些用户对该商品最感兴趣或者更有购买需求,然后在这些用户人数超过预定数量时,向他们有针对性地发送商品相关的待发布信息以便提高所发布信息的有效性的技术启示。而为了确定附近的对商品感兴趣的用户人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可以通过获取商品附近人物图像的方式确定该人数。此外,本领域公知参与购买人数不同通常应该享受不同的优惠,根据感兴趣用户的人数动态调整待发布信息可以进一步提升待发布信息的有效性,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显示提示信息告知信息发布者该商品及附近感兴趣用户的人数,由其根据不同的人数输入不同的待发布信息后,再进行信息发布的处理方式。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在网上浏览及购买产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形式,并且用户的网页浏览记录中通常都包含与商品相关的信息,由此为了向用户推荐其感兴趣的产品,通过用户的网页浏览记录获取用户喜欢的商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处理方式。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7]-[0101]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4):在步骤401,团购平台103的执行模块305从发起UE101(例如,设备)接收指定团活动(例如,团购活动)的输入。该输入可指定与先前详细描述的团活动关联的标准以及团活动的说明。在团购的案例中,用于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商品的图像可包括在团活动的说明中。在某些实施例中,团活动可包括采购活动、社交活动、旅行活动等。此外,该输入可指定与活动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类别和/或与活动关联的子类别(例如,采购的商品的类型、价格范围等)。
在一个示例中,发起用户到达购物中心中的店铺,并与该店铺的雇员交谈。该雇员表示发起用户正在查看的蜂窝电话可以第一价格购买,但是如果在一小时内一起购买5部蜂窝电话,则可以低于第一价格的第二价格售出蜂窝电话。发起用户不需要5部蜂窝电话,于是发起用户决定登录使用采购应用113的团购平台103。应用113可为浏览与团购平台103关联的门户网站、装饰品的web浏览器的形式、具有可连接到团购平台103的应用编程接口(API)的本地应用113等(相当于接收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与第一对象相关联的请求信息,所述请求信息中包括所述第一对象的信息)。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2或3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在电子设备上发布待发布信息的常规处理方式。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当用户在实体店查看商品时,通过图像采集的方式获取用户以及用户感兴趣的商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处理方式。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公知用户对某商品感兴趣才会靠近该商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通过判断用户与商品之间的距离是否足够近来判断他是否对商品感兴趣即与商品相关联。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5或6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7]-[0101]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4):执行模块305可生成到候选101的团活动的通知(步骤409)。 在一些实施例中,该通知可推送到候选UE101。当通知被接收时,该推送机制可向候选UE101的用户告警。在一个示例中,候选UE101的相应的采购应用113可接收该通知并用于通知用户。在其它实施例中,可为该通知使用其它形式的通信(例如,e-mail、SMS、MMS、自动的语音呼叫等)(相当于所述向所述第二对象发布所述待发布信息包括:以语音方式播放所述待发布信息)。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14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其包括的各个模块和单元所实现的功能对应于权利要求1-7中的方法步骤,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7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包括如权利要求8-14中任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由于,权利要求8-14要求保护的信息处理装置已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的电子设备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了接收输入的待发布团购信息,根据订阅信息情况、距离及团购所需人数筛选出预定数量的对团购商品感兴趣的候选UE101,向它们有针对性地发布团购活动通知。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进行商品推荐时,首先确定附近与商品最相关的用户,即哪些用户对该商品最感兴趣或者更有购买需求,然后在这些用户人数超过预定数量时,向他们有针对性地发送商品相关的待发布信息以便提高所发布信息的有效性的技术启示。此外,本领域公知参与购买人数不同通常应该享受不同的优惠,根据感兴趣用户的人数动态调整待发布信息可以进一步提升待发布信息的有效性,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显示提示信息告知信息发布者该商品及感兴趣用户的人数,由其根据不同的人数输入不同的待发布信息后,再进行信息发布的处理方式。
基于上述原因,合议组不能接受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