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361
决定日:2019-11-08
委内编号:1F2731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186018.6
申请日:2012-06-07
复审请求人:SAP欧洲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焰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姜楠
国际分类号:G06Q1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而以上区别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且以上区别给权利要求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该权利要求是非显而易见和具备创造性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186018.6、名称为“基于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SAP股份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6月07日,公开日为2013年12月25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发出了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2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075175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1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概括如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对基于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元素进行配置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操作企业管理应用的基于角色的用户界面方法(相当于基于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元素进行配置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包括自动地激活多个范围界定元素并显示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的流程流;当选择了预定义的业务方案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显示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的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事务以及所包含的对象。而以上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12是与权利要求1-6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3-18是与权利要求1-6对应的计算机程序介质权利要求,同理权利要求7-1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当选择了预定义的业务方案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显示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的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事务以及所包含的对象,而权利要求为自动地激活多个范围界定元素并显示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的流程流;所述多个预定义的业务方案中的每一个都包括多个预定义的流程,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包括至少一个可选的流程,当可选的流程被激活时,相关范围界定元素被自动添加到范围界定元素的列表中,以便示出更详细的信息。而以上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0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2年06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3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2018年06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第1-20项如下:
“1. 一种对基于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元素进行配置的方法,其包括:
提供选项以执行通过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
当选择了通过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时,显示多个预定义的业务方案,使得基于业务方案进行业务范围决策;
当选择了预定义的业务方案时,自动地激活多个范围界定元素并显示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的流程流;以及
基于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向范围界定元素提供立即的变化。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预定义的业务方案中的每一个都包括多个预定义的流程。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预定义的业务方案中的至少一个还包括至少一个可选的流程。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可选的流程是能够激活的。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可选的流程通过右击鼠标时弹出的菜单来激活。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当可选的流程被激活时,相关范围界定元素被自动添加到范围界定元素的列表中,以便示出更详细的信息。
7. 一种计算设备,其包括:
计算机程序指令存储器,
显示设备,以及
计算机处理器,其被配置以运行计算机指令,以便:
提供选项以执行通过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使得基于业务方案进行业务范围决策;
当选择通过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时,显示多个预定义的业务方案;
当选择预定义的业务方案时,自动地激活多个范围界定元素并显示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的流程流;以及
基于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为范围界定元素提供立即的变化。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计算设备,其中,所述多个预定义的业务方案中的每一个都包括多个预定义的流程。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计算设备,其中,所述多个预定义的业务方案中 的至少一个还包括至少一个可选的流程。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计算设备,其中,所述可选的流程是能够激活的。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计算设备,其中,所述可选的流程通过右击鼠标时弹出的菜单来激活。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计算设备,其中,当可选的流程被激活时,相关范围界定元素被自动添加到范围界定元素的列表中,以便示出更详细的信息。
13. 一种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指令的非临时性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该计算机指令在被计算设备运行时使该计算设备执行以下操作:
提供选项以执行通过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使得基于业务方案进行业务范围决策;
当选择了通过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时,显示多个预定义的业务方案;
当选择了预定义的业务方案时,自动地激活多个范围界定元素并显示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的流程流;以及
基于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为范围界定元素提供立即的变化。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非临时性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中,所述多个预定义的业务方案中的每一个都包括多个预定义的流程。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非临时性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中,所述多个预定义的业务方案中的至少一个还包括至少一个可选的流程。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非临时性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中,所述可选的流程是能够激活的。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非临时性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中,所述可选的流程通过右击鼠标时弹出的菜单来激活。
1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非临时性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中,当可选的流程被激活时,相关范围界定元素被自动添加到范围界定元素的列表中,以便示出更详细的信息。
19. 一种对基于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元素进行配置的方法,其包括:
提供多个选项,所述多个选项包括执行通过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和通过业务区域的范围界定,使得基于业务方案进行业务范围决策;
当选择了通过业务方案范围界定时,显示多个预定义的业务方案,其中, 所述多个预定义的业务方案中的每一个都包括多个预定义的流程;
当选择了预定义的业务方案时,自动地激活多个范围界定元素并显示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的流程流,其中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包括至少一个可选的流程,当可选的流程被激活时,相关范围界定元素被自动添加到范围界定元素的列表中,以便示出更详细的信息;以及
基于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向范围界定元素提供立即的变化。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显示的流程流中,以详细描述来显示针对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的、每个预定义的流程和可选的流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a)对比文件1最多公开了在选择角色之后显示与该角色相关联的活动集合,这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多个预定义的业务方案”,对比文件1中的“机构中可能活动的大规模的、综合的集合”也不能等同于“多个预定义的业务方案”,且对比文件1的“基于角色”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通过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当选择了通过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时,显示多个预定义的业务方案,使得基于业务方案进行业务范围决策”。(b)驳回认为在图2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选择预定义的业务方案时,显示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的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事务以及所包含的对象”,然而在对比文件1中的图2中,仅示出了显示在“销售订单”活动目录中与选定角色相关联的活动,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果角色未参与事务,即使该事务被包含在业务方案中,当选定该角色时也不会显示该事务。(c)驳回认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限定的内容为准,在权利要求书中并未限定“流程中包含该用户之外的其他用户的业务对象以及不能只是基于角色的业务对象”,复审请求人不同意上述观点,理由如下:一般而言,业务方案涉及多个角色,因此,权利要求1在一般意义上隐含地涉及了“流程中包含该用户之外的其他用户的业务对象以及不能只是基于角色的业务对象”。综上,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意见,认为:(1)对比文件1中“定制”“活动集合”的过程即为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过程,并非将“基于角色”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通过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定制的活动集合即为多个预定的业务方案。(2)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图2所示,当选择预定义的业务方案为销售订单时,显示了与销售订单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事务以及所包含的对象,即当选择预定义的业务方案时,显示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的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事务以及所包含的对象,而且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不能得出“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果角色未参与事务,即使该事务被包含在业务方案中,当选定该角色时也不会显示该事务”这个结论。(3)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流程中包含该用户之外的其他用户的业务对象以及不能只是基于角色的业务对象”。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即:申请日2012年06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3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2018年06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而以上区别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且以上区别给权利要求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该权利要求是非显而易见和具备创造性的。
本复审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075175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1日。
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对基于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元素进行配置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操作企业管理应用的基于角色的用户界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7,10页,图1-11):
在该方法中,用户界面呈现对基于角色的功能性选项,“基于角色”是与人员在企业或其它机构中的角色(例如,该人员是采购代表、或销售代表、或从事人力资源的员工等等)相关的意思,用户界面可以将机构中可能活动的大规模的、综合的集合缩减为更加可管理且更适合个人角色的精简的集合,通过它,可以启动多个事务,并且该多个事务可以同时获得以用于激活,如图1所示,用户界面的屏幕显示100包括会话区域110、导航区域111和工作区域112,具体的,导航区域111可以包括“工作收件箱”域102和用于确认基于角色的活动的集合的域103,基于角色的活动集合103可以针对具体的机构角色甚至具体的个人来定制,活动包括“账单”、“联系人”、“发票”、“机会”、“报价”和“销售定单”,这些类别是任意的,并且也可能是其它类别;工作收件箱102可以对应于集中的任务窗口104,其包括一般的、集中的可选任务列表,所述可选任务可以是任何类型的,如图2示出了通过在活动集合103中的“销售定单”活动目录上点击而产生的显示屏幕200的例子,该显示包括事务域或窗口201和活动对象窗口202,事务域或窗口201列出了与所选活动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事务,而活动对象窗口包括处于某处理阶段的多个销售定单,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选择了预定义的业务方案时,显示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的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事务以及所包含的对象;如图11所示,响应于输入到导航区域中的用户输入,诸如鼠标信息,用户界面可以导航到所选择的活动和相关联的对象,显示相应的事务窗口,启动第一被选事务,显示相应的第一指示符,重新显示导航区域(相当于基于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向范围界定元素提供立即的变化)。
可见,对比文件1提供了一种基于角色的用户界面导航方法和系统,其可以一个用户角色登录软件系统,显示基于该用户角色的活动集合103,该集合包括事物和活动(例如“账单”、“发票”、“销售订单”等),以及活动对象(例如多个销售订单);基于角色的活动集合103可以针对具体的机构角色甚至具体的个人来定制,但是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如何进行具体个人定制。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1是对基于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元素进行配置的方法,而对比文件1是对软件系统基于角色登录后进行用户界面导航(即使用操作)的方法;权利要求包括提供选项以执行通过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当选择了通过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时,显示多个预定义的业务方案,使得基于业务方案进行业务范围决策;而对比文件1是提供基于该用户角色的活动集合103,该集合包括事物和活动(例如“账单”、“发票”、“销售订单”等),以及活动对象(例如多个销售订单),从而供用户进行业务操作。
(2)权利要求1包括自动地激活多个范围界定元素并显示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的流程流;当选择了活动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显示选定的活动的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事务以及所包含的对象。
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问题在于:如何更直观地将软件系统预定义的业务方案进行配置,从而让用户能够执行各种业务流程的组合;以及如何更直观地显示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的流程信息。
关于区别(1),
对比文件1虽然提及基于角色的活动集合103可以针对具体的机构角色甚至具体的个人来定制,但是并未就“个人定制”公开具体内容。虽然对比文件1基于角色登录的用户可以访问与角色相关的活动集合103,其包括事物和活动以及具体的活动对象;并且以上选择操作等导航操作也是基于导航栏、详细信息面板等GUI用户界面的,但是这些操作是最终用户的使用操作过程,在本领域中,为了在企业管理系统提供的众多不同业务模块中提供用户需要的业务模块,基于角色访问对应的业务模块是常见的做法,这与权利要求1中的预定义业务方案的范围配置所处的操作阶段和含义并不相同,仅仅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使用操作过程中基于用户角色来访问对应角色的事物和活动出发,以及其最终用户的在用户界面上的导航操作过程,并不能得出其公开了对“预定义业务模块进行范围界定配置”以及“当选择了通过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时,显示多个预定义的业务方案,使得基于业务方案进行业务范围决策”的手段,而且该区别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为企业管理系统软件提供了可以基于用户个性化需求对多个预定义业务方案进行灵活配置和组合,从而满足最终用户个性化业务方案访问和执行的有益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2),
“自动地激活多个范围界定元素并显示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的流程流”是在业务方案配置过程中的进一步直观地可视化呈现。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界面可以将机构中可能活动的大规模的、综合的集合缩减为更加可管理且更适合个人角色的精简的集合,通过它,可以启动多个事务,并且该多个事务可以同时获得以用于激活。现有技术中也存在显示业务方案流程流的CAD设计软件。但是,对比文件1仅仅涉及基于角色访问的用户界面的、对事物和活动的最终用户导航操作,并不涉及业务方案的配置,因此未公开该区别,而且该区别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为企业管理系统软件提供了基于用户个性化需求配置和组合预定义业务方案时,对预定义业务方案流程、详情进行更直观可视化呈现的以及快速激活的有益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6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基于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18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12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6相对应的设备权利要求,其特征对应,权利要求13-1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6相对应的介质权利要求,其特征对应,基于评价权利要求1-6的相同理由,当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18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9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对基于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元素进行配置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操作企业管理应用的基于角色的用户界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7,10页,图1-11):
在该方法中,用户界面呈现对基于角色的功能性选项,“基于角色”是与人员在企业或其它机构中的角色(例如,该人员是采购代表、或销售代表、或从事人力资源的员工等等)相关的意思,用户界面可以将机构中可能活动的大规模的、综合的集合缩减为更加可管理且更适合个人角色的精简的集合,通过它,可以启动多个事务,并且该多个事务可以同时获得以用于激活,如图1所示,用户界面的屏幕显示100包括会话区域110、导航区域111和工作区域112,具体的,导航区域111可以包括“工作收件箱”域102和用于确认基于角色的活动的集合的域103,基于角色的活动集合103可以针对具体的机构角色甚至具体的个人来定制,活动包括“账单”、“联系人”、“发票”、“机会”、“报价”和“销售定单”,这些类别是任意的,并且也可能是其它类别;工作收件箱102可以对应于集中的任务窗口104,其包括一般的、集中的可选任务列表,所述可选任务可以是任何类型的,如图2示出了通过在活动集合103中的“销售定单”活动目录上点击而产生的显示屏幕200的例子,该显示包括事务域或窗口201和活动对象窗口202,事务域或窗口201列出了与所选活动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事务,而活动对象窗口包括处于某处理阶段的多个销售定单,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选择了预定义的业务方案时,显示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的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事务以及所包含的对象;如图11所示,响应于输入到导航区域中的用户输入,诸如鼠标信息,用户界面可以导航到所选择的活动和相关联的对象,显示相应的事务窗口,启动第一被选事务,显示相应的第一指示符,重新显示导航区域(相当于基于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向范围界定元素提供立即的变化)。
可见,对比文件1提供了一种基于角色的用户界面导航方法和系统,其可以一个用户角色登录软件系统,显示基于该用户角色的活动集合103,该集合包括事物和活动(例如“账单”、“发票”、“销售订单”等),以及活动对象(例如多个销售订单);基于角色的活动集合103可以针对具体的机构角色甚至具体的个人来定制,但是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如何进行具体个人定制。
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19是对基于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元素进行配置的方法,而对比文件1是对软件系统基于角色登录后进行用户界面导航(即使用操作)的方法;权利要求19包括提供多个选项,所述多个选项包括执行通过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和通过业务区域的范围界定,使得基于业务方案进行业务范围决策;当选择了通过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时,显示多个预定义的业务方案;而对比文件1是提供基于该用户角色的活动集合103,该集合包括事物和活动(例如“账单”、“发票”、“销售订单”等),以及活动对象(例如多个销售订单),从而供用户进行业务操作。
(2)权利要求19包括当选择了预定义的业务方案时,自动地激活多个范围界定元素并显示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的流程流;所述多个预定义的业务方案中的每一个都包括多个预定义的流程,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包括至少一个可选的流程,当可选的流程被激活时,相关范围界定元素被自动添加到范围界定元素的列表中,以便示出更详细的信息;在对比文件1中当选择了活动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显示选定的活动的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事务以及所包含的对象。
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问题在于:如何更直观地将软件系统预定义的业务方案进行配置,从而让用户能够执行各种业务流程的组合;以及如何更直观地显示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的流程的相关信息。
关于区别(1),
对比文件1虽然提及基于角色的活动集合103可以针对具体的机构角色甚至具体的个人来定制,但是并未就“个人定制”公开具体内容。虽然对比文件1基于角色登录的用户可以访问与角色相关的活动集合103,其包括事物和活动以及具体的活动对象;并且以上选择操作等导航操作也是基于导航栏、详细信息面板等GUI用户界面的,但是这些操作是最终用户的使用操作过程,在本领域中,为了在企业管理系统提供的众多不同业务模块中提供用户需要的业务模块,基于角色访问对应的业务模块是常见的做法,这与权利要求19中的预定义业务方案的范围配置所处的操作阶段和含义并不相同。仅仅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使用操作过程中基于用户角色来访问对应角色的事物和活动出发,以及其最终用户的在用户界面上的导航操作过程,并不能得出其公开了对“预定义业务模块进行范围界定配置”以及“提供多个选项,所述多个选项包括执行通过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和通过业务区域的范围界定,使得基于业务方案进行业务范围决策;当选择了通过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时,显示多个预定义的业务方案”的手段,而且该区别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为企业管理系统软件提供了可以基于用户个性化需求对多个预定义业务方案进行灵活配置和组合,从而满足最终用户个性化业务方案访问和执行的有益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2),
“自动地激活多个范围界定元素并显示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的流程流;所述多个预定义的业务方案中的每一个都包括多个预定义的流程,选定的预定义的业务方案包括至少一个可选的流程,当可选的流程被激活时,相关范围界定元素被自动添加到范围界定元素的列表中,以便示出更详细的信息”是在业务方案配置过程中的进一步直观地可视化呈现。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界面可以将机构中可能活动的大规模的、综合的集合缩减为更加可管理且更适合个人角色的精简的集合,通过它,可以启动多个事务,并且该多个事务可以同时获得以用于激活。同时,将事物和活动元素添加到列表,已显示更详细的信息是GUI领域常见的交互操作方式;现有技术中也存在显示业务方案流程流的CAD设计软件。但是,对比文件1仅仅涉及基于角色访问的用户界面的、对事物和活动的最终用户导航操作,并不涉及业务方案的配置,因此未公开该区别,而且该区别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为企业管理系统软件提供了基于用户个性化需求配置和组合预定义业务方案时,对预定义业务方案流程、详情进行更直观可视化呈现的以及快速激活的有益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9的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9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0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9,基于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0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合议组认为:
虽然对比文件1的图1-2中有用户角色相关活动(区域111中),例如账单、联系人、发票、机会、报销、销售订单的等;同时还有活动的对象,例如每一笔“销售订单”(区域112);并且基于角色的用户可以基于GUI用户界面对每个活动(即业务方案元素)进行点选、导航等操作,但是以上操作均是最终用户的使用操作,与权利要求中的业务方案的范围界定进行配置所处的操作阶段和含义并不相同。关于配置,对比文件1全文仅仅提到“基于角色的活动集合103可以针对具体的机构角色甚至具体的个人来定制”,但是并未公开更多信息。因此对比文件1实质上是一种最终用户基于GUI对角色内的业务内容进行可视化操作和访问(即导航操作)的方案,与权利要求中对预定义业务方案进行范围界定配置存在明显差异,在没有更多现有技术文献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不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不予支持。本申请中权利要求1-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之处,留待原审查部门进一步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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