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介电组合物以及包含其的多层陶瓷电容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陶瓷介电组合物以及包含其的多层陶瓷电容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89
决定日:2019-11-07
委内编号:1F290079
优先权日:2014-12-08
申请(专利)号:201510810082.0
申请日:2015-11-20
复审请求人:三星电机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志宇
合议组组长:刘红梅
参审员:黄丹萍
国际分类号:H01G4/12,H01G4/30,C04B35/4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上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在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10082.0,名称为“陶瓷介电组合物以及包含其的多层陶瓷电容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星电机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2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对比文件3(CN 1774406A,公开日:2006年05月17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电介质瓷器组合物。对于主成分为(Ca1-xSrx)(Zr1-yTiy)O3,并添加Al2O3作为第二辅助成分,添加{(Baz,Ca1-z)O}vSiO2作为第四辅助成分的技术方案,其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Ti取代量,还包括第三辅助成分,为包含铈、铌、镧和锑中至少一种氧化物或碳酸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3公开基础上,根据所需性能获得合适的Ti取代量;再有,对比文件2(US2010/0008019A1,公开日为2010年01月14日)公开了介电陶瓷,其还含有添加剂Nb、Ta、W、Mo、V、Sc、Y、La、Ce、Pr、Nd、Sm、Eu、Gd、Tb、Dy、Ho、Er、Tm、Yb、Lu中一种或多种氧化物,介电常数为165。因此,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采用Nb、La、Ce的氧化物作为掺杂元素。而Sb也是常见的掺杂元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需效果选择合适的掺杂元素及其组合。而采用碳酸盐引入相应元素也是本领域很常见的。因此,在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的上述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其余并列方案,在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CN 101333108A,公开日:2008年12月31日)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合适的主成分,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CaZrO3中添加1mol%Mg(MgO),而且在取代的同时,单独添加Mg或Al,或两成分同时添加,也是允许的。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产品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4给出的启示下,采用Mg或Mg Al作为第二辅助成分,且其含量也是在对比文件3-4公开基础上可以获得的,同样可采用碳酸盐的形式引入。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介电陶瓷其还含有烧结助剂氧化硼和氧化锌、氧化钡、氧化铝、氧化锂、氧化铜、氧化硅、氧化钙、氧化锶、氧化钾、氟化锂、氟化锌、氟化钡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了促进烧结,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下,选择合适的第四辅助成分。且采用碳酸盐、或含硅的玻璃复合物也是在此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的上述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部分并列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并列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多层陶瓷电容器,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4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则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9段;2018年1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陶瓷介电组合物,包括由(Ca1-xSrx)(Zr1-yTiy)O3、Ca(Zr1-yTiy)O3、Sr(Zr1-yTiy)O3、(Ca1-xSrx)ZrO3和(Ca1-xSrx)TiO3中的一种或更多种表示的基体材料粉末,其中,x和y分别满足0≤x≤1.0和0.2<>
其中,所述陶瓷介电组合物基于100%原子百分比的基体材料粉末还包括0.1%至1.0%原子百分比的第二辅助成分,其中,第二辅助成分为包含镁和铝中的至少一种的氧化物或碳酸盐,并且
其中,所述陶瓷介电组合物还包括:第三辅助成分,为包含铈、铌、镧和锑中的至少一种的氧化物或碳酸盐;第四辅助成分,第四辅助成分与第二辅助成分不同,为包含硅、钡、钙和铝中的至少一种的氧化物或碳酸盐,或者为包含硅的玻璃复合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陶瓷介电组合物,其中,x和y具有不同的值。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陶瓷介电组合物,所述陶瓷介电组合物基于100%原子百分比的基体材料粉末还包括0.1%至1.0%原子百分比的第一辅助成分,其中,第一辅助成分为含有锰、钒、铬、铁、镍、钴、铜和锌中的至少一种的氧化物或碳酸盐。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陶瓷介电组合物,其中,陶瓷介电组合物的室温介电常数为50或更大。
5. 一种多层陶瓷电容器,包括:
陶瓷主体,介电层以及第一内电极和第二内电极交替地堆叠在陶瓷主体中;
第一外电极和第二外电极,形成在陶瓷主体的相背对的端部上并电连接到第一内电极和第二内电极,
其中,介电层包含含有由(Ca1-xSrx)(Zr1-yTiy)O3、Ca(Zr1-yTiy)O3、Sr(Zr1-yTiy)O3、(Ca1-xSrx)ZrO3和(Ca1-xSrx)TiO3中的一种或更多种表示的基体材料粉末的陶瓷介电组合物,其中,x和y分别满足0≤x≤1.0和0.2<>
其中,所述陶瓷介电组合物基于100%原子百分比的基体材料粉末还包括0.1%至1.0%原子百分比的第二辅助成分,其中,第二辅助成分为包含镁和铝中的至少一种的氧化物或碳酸盐,并且
其中,所述陶瓷介电组合物还包括:第三辅助成分,为包含铈、铌、镧 和锑中的至少一种的氧化物或碳酸盐;第四辅助成分,第四辅助成分与第二辅助成分不同,为包含硅、钡、钙和铝中的至少一种的氧化物或碳酸盐,或者为包含硅的玻璃复合物。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层陶瓷电容器,其中,x和y具有不同的值。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层陶瓷电容器,其中,所述陶瓷介电组合物基于100%原子百分比的基体材料粉末还包括0.1%至1.0%原子百分比的第一辅助成分,其中,第一辅助成分为包含锰、钒、铬、铁、镍、钴、铜和锌中的至少一种的氧化物或碳酸盐。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层陶瓷电容器,其中,陶瓷介电组合物的室温介电常数为50或更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和5中的“第二辅助成分为包含镁和铝中的至少一种的氧化物或碳酸盐”修改为“第二辅助成分为包含镁和铝的氧化物或碳酸盐”。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4没有提及改善DC偏置特性和ESD保护特性的内容,相关辅助成分的作用也不同,本申请中第二辅助成分的作用是降低烧结温度并获得优异的高温耐受电压特性,对比文件4中没有公开加入Mg和/或Al的任何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介电材料的DC偏置特性和ESD保护特性主要是与主成分相关的。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主成分组成式为(Ca0.6Sr0.4)O(Zr0.8Ti0.2)O2,且介电常数达到54。因此,其同样应具有优异的DC偏置特性和ESD保护特性;(2)在对比文件4给出的启示下,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需性能有动机同时加入Mg、Al;(3)虽然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Nb、La、Ce作用是降低烧结的氧迁移率,同时抑制晶粒生长。但其均是为了提高产品的可靠性,其作用是相同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区别仅在于第二辅助成分和第三辅助成分,而且对于第二辅助成分,也公开了其中的Al2O3,在本领域中,Al2O3、MgO均是常用的烧结助剂,可以降低烧结温度,对比文件4也给出了同时加入二者的技术启示,本申请中加入二者的主要作用之一也是降低烧结温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在对比文件1中同时加入Al2O3、MgO也是很容易想到的,且效果可以预期;对于第三辅助成分,对比文件1实际上已经公开了包括铈、铌、镧在内的一系列稀土元素,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中选择铈、铌、镧中的至少一种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对于锑,其本身也是常用的陶瓷组合物副成分,可提高可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性能需求来选择添加。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1和5中的“Ca(Zr1-yTiy)O3、Sr(Zr1-yTiy)O3、(Ca1-xSrx)ZrO3和(Ca1-xSrx)TiO3中的一种或更多种”,并将“0.2<>
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 和5如下:
“1. 一种陶瓷介电组合物,包括由(Ca1-xSrx)(Zr1-yTiy)O3表示的基体材料粉末,其中,x和y分别满足0≤x≤1.0和0.2<>
其中,所述陶瓷介电组合物基于100%原子百分比的基体材料粉末还包括0.1%至1.0%原子百分比的第二辅助成分,其中,第二辅助成分为包含镁和铝中的至少一种的氧化物或碳酸盐,并且
其中,所述陶瓷介电组合物还包括:第三辅助成分,为包含铈、铌、镧和锑中的至少一种的氧化物或碳酸盐;第四辅助成分,第四辅助成分与第二辅助成分不同,为包含硅、钡、钙和铝中的至少一种的氧化物或碳酸盐,或者为包含硅的玻璃复合物。 ”
“5. 一种多层陶瓷电容器,包括:
陶瓷主体,介电层以及第一内电极和第二内电极交替地堆叠在陶瓷主体中;
第一外电极和第二外电极,形成在陶瓷主体的相背对的端部上并电连接到第一内电极和第二内电极,
其中,介电层包含含有由(Ca1-xSrx)(Zr1-yTiy)O3表示的基体材料粉末的陶瓷介电组合物,其中,x和y分别满足0≤x≤1.0和0.2<>
其中,所述陶瓷介电组合物基于100%原子百分比的基体材料粉末还包括0.1%至1.0%原子百分比的第二辅助成分,其中,第二辅助成分为包含镁和铝中的至少一种的氧化物或碳酸盐,并且
其中,所述陶瓷介电组合物还包括:第三辅助成分,为包含铈、铌、镧 和锑中的至少一种的氧化物或碳酸盐;第四辅助成分,第四辅助成分与第二辅助成分不同,为包含硅、钡、钙和铝中的至少一种的氧化物或碳酸盐,或者为包含硅的玻璃复合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9段;2019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上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在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和4作为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CN102199037A,公开日:2011年09月28日;
对比文件4:CN 101333108A,公开日:2008年12月31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陶瓷介电组合物。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8]-[0027]段,图1)公开了一种电介体瓷器组合物,以(CaXSr1-X)(TiyZr1-y)O3为主成分,其中0≤X≤1且0≤y≤0.50,并且相对于主成分100摩尔份,含有0.5摩尔份以上15摩尔份以下的SiO2(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四辅助成分)、0.1摩尔份以上10摩尔份以下的MnO作为副成分,进而,以0.01摩尔份以上、0.079摩尔份以下的比例含有Al2O3,另外,还可以使用其他副成分,如Sc、Y、La、Ce、Pr、Nd、Sm、Eu、Gd、Tb、Dy、Ho、Er、Tm、Yb、Lu、Nb、Mo、Ta、W的氧化物等;对于上述主成分,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Ca1-xSrx)(Zr1-yTiy)O3,且下标x取值范围也落入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陶瓷介电组合物基于100%原子百分比的基体材料粉末还包括0.1%至1.0%原子百分比的第二辅助成分,其中,第二辅助成分为包含镁和铝的氧化物或碳酸盐;2)所述陶瓷介电组合物还包括:第三辅助成分,为包含铈、铌、镧和锑中的至少一种的氧化物或碳酸盐;3)0.6≤y≤0.9。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降低组合物的烧结温度;2)如何提高组合物的抗还原性和可靠性;3)如何选择合适的主成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介质陶瓷(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3段,第9页第2段),如CaZrO3,并公开了为了任意设计介质特性等,可以在其中同时加入MgO和Al2O3,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根据性能需求而在介质陶瓷中同时加入MgO和Al2O3的技术启示,而在本领域中,Mg和Al的氧化物均是常用的降低烧结温度的副成分,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含有Al2O3作为副成分的基础上,在对比文件1中再加入MgO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于二者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确定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同时,上述元素的碳酸盐在烧结时会转化为氧化物,将上述元素以碳酸盐的形式加入,也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添加方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还可以使用其他副成分,如Sc、Y、La、Ce、Pr、Nd、Sm、Eu、Gd、Tb、Dy、Ho、Er、Tm、Yb、Lu、Nb、Mo、Ta、W的氧化物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元素的作用均为本领域中已知的,根据性能需求从中选择铈、铌、镧中的至少一种的氧化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锑也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副成分,可提高可靠性;另外,上述元素的碳酸盐在烧结时会转化为氧化物,将上述元素以碳酸盐的形式加入,也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添加方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公知的是,可以通过调整钙钛矿陶瓷介电组合物中各元素比例来获得预期的性能,如介电常数等,各元素占比所对应的组合物性能是有规律可循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需性能通过有限的试验而使得对比文件1中的0.6≤y≤0.9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且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从而,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除SiO2之外的第四副主成分,也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副成分,用于降低烧结温度,与SiO2作用相近,可以相互替代使用。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x、y具有不同的值(参见说明书的表1)。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对于主成分100摩尔份,含有0.1摩尔份以上10摩尔份以下的MnO作为副成分(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3中的其他成分,与MnO的性能类似,均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副成分,可以单独或者与MnO组合使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3的其他并列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陶瓷介电组合物的介电常数主要由主成分决定,在包含具体成分的陶瓷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请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通过调整各元素比例来达到预期的介电常数,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多层陶瓷电容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层叠电容器(说明书第[0008]-[0027]段,图1),包括由电介体瓷器组合物构成的烧结体和交替层叠配置于该烧结体内的内部电极,烧结体两端部分别形成有外部电极,各外部电极与相应的内部电极电连接,该电介体瓷器组合物以(CaXSr1-X)(TiyZr1-y)O3为主成分,其中0≤X≤1且0≤y≤0.50,并且相对于主成分100摩尔份,含有0.5摩尔份以上15摩尔份以下的SiO2(相应于权利要求5中的第四辅助成分)、0.1摩尔份以上10摩尔份以下的MnO作为副成分,进而,以0.01摩尔份以上、0.079摩尔份以下的比例含有Al2O3,另外,还可以使用其他副成分,如Sc、Y、La、Ce、Pr、Nd、Sm、Eu、Gd、Tb、Dy、Ho、Er、Tm、Yb、Lu、Nb、Mo、Ta、W的氧化物等;对于上述主成分,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中的(Ca1-xSrx)(Zr1-yTiy)O3,且下标x取值范围也落入权利要求5的范围内。
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陶瓷介电组合物基于100%原子百分比的基体材料粉末还包括0.1%至1.0%原子百分比的第二辅助成分,其中,第二辅助成分为包含镁和铝的氧化物或碳酸盐;2)所述陶瓷介电组合物还包括:第三辅助成分,为包含铈、铌、镧和锑中的至少一种的氧化物或碳酸盐;3)0.6≤y≤0.9。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降低组合物的烧结温度;2)如何提高组合物的抗还原性和可靠性;3)如何选择合适的主成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介质陶瓷(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3段,第9页第2段),如CaZrO3,并公开了为了任意设计介质特性等,可以在其中同时加入MgO和Al2O3,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根据性能需求而在介质陶瓷中同时加入MgO和Al2O3的技术启示,而在本领域中,Mg和Al的氧化物均是常用的降低烧结温度的副成分,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含有Al2O3作为副成分的基础上,在对比文件1中再加入MgO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于二者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确定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同时,上述元素的碳酸盐在烧结时会转化为氧化物,将上述元素以碳酸盐的形式加入,也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添加方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还可以使用其他副成分,如Sc、Y、La、Ce、Pr、Nd、Sm、Eu、Gd、Tb、Dy、Ho、Er、Tm、Yb、Lu、Nb、Mo、Ta、W的氧化物等时,从中选择铈、铌、镧中的至少一种的氧化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锑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副成分;另外,上述元素的碳酸盐在烧结时会转化为氧化物,将上述元素以碳酸盐的形式加入,也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添加方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公知的是,可以通过调整钙钛矿陶瓷介电组合物中各元素比例来获得预期的性能,如介电常数等,各元素占比所对应的组合物性能是有规律可循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需性能而使得对比文件1中的0.6≤y≤0.9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且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从而,该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除SiO2之外的第四副主成分,也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副成分,与SiO2作用相近,可以相互替代使用。因此,权利要求5的上述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x、y具有不同的值(说明书的表1)。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对于主成分100摩尔份,含有0.1摩尔份以上10摩尔份以下的MnO作为副成分(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7中的其他成分,与MnO的性能类似,均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副成分,可以与MnO组合使用。因此,权利要求7的其他并列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陶瓷介电组合物的介电常数主要由主成分决定,具体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调整各元素比例来达到预期的介电常数,这是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确定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本领域公知的是通过调整钙钛矿陶瓷组合物中各元素占比来获得预期的性能,这也是本领域中获得理想性能的主要手段之一,并且各元素的占比能带来何种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有预期的,这也可以从本申请的表1和表2得到印证,如随着Ti含量的增加,其介电常数、TCC也是增加的,是有规律可循的,绝缘电阻含量则近似,0.6≤y≤0.9时并未比其他取值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中0.079摩尔份仅是Al2O3的含量,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是MgO和Al2O3的含量,组成不同,自然要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含量;3)Mg的氧化物是常用的降低烧结温度的副成分,降低烧结温度也是本领域中较为普遍的需求,对比文件4给出了根据性能需求而在介质陶瓷中同时加入MgO和Al2O3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在对比文件1中进一步加入MgO以降低烧结温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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