窄过道负载搬运件和包括窄过道负载搬运件的材料搬运车辆-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窄过道负载搬运件和包括窄过道负载搬运件的材料搬运车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77
决定日:2019-11-07
委内编号:1F258551
优先权日:2013-03-11
申请(专利)号:201410076865.6
申请日:2014-03-04
复审请求人:雷蒙德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启霞
合议组组长:关军
参审员:任国丽
国际分类号:B66F9/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全部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76865.6,名称为“窄过道负载搬运件和包括窄过道负载搬运件的材料搬运车辆”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雷蒙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3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1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3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6段(即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0(即第1-6页)、2017年09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3495725A,公开日为1970年02月17日。
另外,该驳回决定中还使用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使用过的对比文件2,用以证明设置止挡件保证叉铲在预定的若干位置固定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2:US3977542A,公开日为1976年08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材料搬运车辆,包括:
车体;
垂向可延伸桅杆,所述垂向可延伸桅杆固定到所述车体;
铲叉支承件,所述铲叉支承件相对于所述桅杆固定,所述铲叉支承件具有第一侧和第二侧,所述第一侧背向所述第二侧;
面向下的止挡件,所述面向下的止挡件在所述铲叉支承件的底部上介于所述第一侧与所述第二侧之间;
第一铲叉,所述第一铲叉绕与所述铲叉支承件的所述第一侧相邻的第一枢转轴线可枢转地安装并在第一铲叉收起位置与第一铲叉工作位置之间可枢转,在所述第一铲叉收起位置,所述第一铲叉大致竖直延伸,且在所述第一铲叉工作位置,所述第一铲叉远离所述铲叉支承件的所述第一侧大致水平延伸并接合所述止挡件;以及
第二铲叉,所述第二铲叉绕与所述铲叉支承件的所述第二侧相邻的第二枢转轴线可枢转地安装并在第二铲叉收起位置与第二铲叉工作位置之间可枢转,当所述第一铲叉处于第一铲叉工作位置时所述第二铲叉处于所述第二铲叉收起位置,且所述第二铲叉大致竖直延伸,且当所述第一铲叉处于所述第一铲叉收起位置时所述第二铲叉处于所述第二铲叉工作位置,所述第二铲叉远离所述铲叉支承件的所述第二侧大致水平延伸。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材料搬运车辆,其特征在于,包括马达,所述马达在所述第一铲叉工作位置与所述第一铲叉收起位置之间驱动所述第一铲叉。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材料搬运车辆,其特征在于,包括联接到所述第一铲叉和所述第二铲叉中至少一个的轴,其中所述轴的转动使所述第一铲叉和所述第二铲叉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绕所述第一枢转轴线和所述第二枢转轴线中的至少一个枢转。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材料搬运车辆,其特征在于,所述铲叉支承件包括至少一个铲叉止挡件,其中所述第一铲叉和所述第二铲叉中的至少一个与所述至少一个铲叉止挡件可配合,防止所述第一铲叉和所述第二铲叉中的所述至少 一个枢转运动越过所述至少一个铲叉止挡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材料搬运车辆,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铲叉从所述第一铲叉工作位置移动到所述第一铲叉收起位置,同时所述第二铲叉从所述第二铲叉收起位置移动到所述第二铲叉工作位置。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材料搬运车辆,其特征在于,所述铲叉支承件是负载靠背。
7. 一种可附连到材料搬运车辆的负载搬运件,所述负载搬运件包括:
铲叉支承件,所述铲叉支承件具有第一侧和第二侧,所述第一侧背向所述第二侧;
面向下的止挡件,所述面向下的止挡件在所述铲叉支承件的底部上介于所述第一侧与所述第二侧之间;
第一铲叉,所述第一铲叉绕与所述铲叉支承件的所述第一侧相邻的第一枢转轴线可枢转地安装并在第一铲叉收起位置与第一铲叉工作位置之间可枢转,在所述第一铲叉收起位置,所述第一铲叉大致竖直延伸,且在所述第一铲叉工作位置,所述第一铲叉远离所述铲叉支承件的所述第一侧大致水平延伸并接合所述止挡件;以及
第二铲叉,所述第二铲叉绕与所述铲叉支承件的所述第二侧相邻的第二枢转轴线可枢转地安装并在第二铲叉收起位置与第二铲叉工作位置之间可枢转,当所述第一铲叉处于第一铲叉工作位置时所述第二铲叉处于所述第二铲叉收起位置,所述第二铲叉大致竖直延伸,且当所述第一铲叉处于所述第一铲叉收起位置时所述第二铲叉处于所述第二铲叉工作位置,所述第二铲叉远离所述铲叉支承件的所述第二侧大致水平延伸并接合所述止挡件,其中所述第一枢转轴线与所述第二枢转轴线不同轴。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负载搬运件,其特征在于,包括马达,所述马达在所述第一铲叉工作位置与所述第一铲叉收起位置之间驱动所述第一铲叉。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负载搬运件,其特征在于,包括联接到所述第一铲叉和所述第二铲叉中至少一个的轴,其中所述轴的转动使所述第一铲叉和所述第二铲叉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绕所述第一枢转轴线和所述第二枢转轴线中的至少一个枢转。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负载搬运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铲叉支承件包括至少一个铲叉止挡件,其中所述第一铲叉和所述第二铲叉中的至少一个与所述至少一个铲叉止挡件可配合,防止所述第一铲叉和所述第二铲叉中的所述至少一个枢转运动越过所述至少一个铲叉止挡件。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负载搬运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铲叉从所述第一铲叉工作位置移动到所述第一铲叉收起位置,同时所述第二铲叉从所述第二铲叉收起位置移动到所述第二铲叉工作位置。
12.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负载搬运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铲叉支承件是负载靠背。”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包括面向下的止挡件,所述面向下的止挡件在所述铲叉支承件的底部上介于所述第一侧与所述第二侧之间;在所述第一铲叉工作位置,所述第一铲叉大致水平延伸并接合所述止挡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使铲叉在工作位置保持大致水平。但在叉铲可旋转的情况下,设置止挡件保证叉铲在预定的若干位置固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如对比文件1的附图4铲叉支承件16的左右侧缘板可保证第一铲叉和第二叉铲在收起位置大致竖直延伸。检索报告中给出的专利文献US3977542A、US3696954A中均设置有使叉铲保持在大致水平的止挡件。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铲叉支承件16下端(即面向下)设置位于第一侧与第二侧之间的槽或台阶(止挡件),在所述第一铲叉18工作位置,所述第一铲叉18大致水平延伸并接合所述槽或台阶(止挡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同样的区别技术特征,因而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2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中增加了特征“只有在所述第二铲叉处于所述第二铲叉收起位置时所述第一铲叉与所述止挡件配合,以及只有在所述第一铲叉处于所述第一铲叉收起位置时所述第二铲叉与所述止挡件配合”。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特征“面向下的止挡件”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没有记载图4中的框架16用作铲叉18的止挡件,参考文献US3977542A、US3696954A也没有公开面向下的止挡件。第一铲叉与第二铲叉收起位置与工作位置之间的配合关系是由结构决定的,其中也包括权利要求1限定的止挡件的构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限定了“第一铲叉绕与第一枢转轴线分离的第二枢转轴线枢转”以及“所述第一铲叉和第二铲叉,只有在另一铲叉处于铲叉收起位置时,才与所述止挡件配合”。对比文件1中,第一铲叉处于垂直位置时第二铲叉也可以处于垂直位置(见图1)。(2)在铲叉可旋转的情况下,设置止挡件保证铲叉在预定的若干位置固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铲叉的止挡件的任何结构形式都是常规技术手段,否则,对铲叉的止挡件结构的任何改进都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并未记载“第一枢转轴线与所述第二枢转轴线不同轴”,其技术方案包括同轴(参见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6)和不同轴(参见权利要求7)两种情况。(2)对比文件1中第一、二铲叉工作时,必然要进行限位止动,否则在载荷作用下铲叉将转动而无法工作;而铲叉的限位既可以通过驱动元件、传动机构自锁(比如电动机带动蜗轮蜗杆)等进行限位,也可以采用止挡件施加与负载产生扭矩方向相反力矩的形式,这些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中采用止挡件施加反方向力矩是常见、简单的形式,那么在对比文件1图4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也有能力以施加反方向力矩的形式对货叉进行限位,从而根据杠杆作用原理,在铰接点20一侧放置负载的基础上,在另一侧设置止挡件,即在框架6的底部设置止挡件。由于止挡件的下端与铲叉配合从而止挡铲叉,因此止挡件是面向下的,位于框架6底部并且介于框架第一侧与第二侧之间。(3)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两枢转轴线同轴的情况下,“只有在第二铲叉处于收起位置时第一铲叉与止挡件配合,以及只有在第一铲叉处于收起位置时第二铲叉与止挡件配合”的工作方式;对于不同轴的情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节省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采用控制形式实现上述工作方式,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或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均在于:止挡件面向下,所述面向下的止挡件在所述铲叉支承件的底部上介于所述第一侧与所述第二侧之间。但本申请的铲叉实质上是可折叠的,在铲叉可旋转折叠的情况下,设置止挡件将铲叉限制在收起位置或展开位置,以防止铲叉在水平展开时因路面不平而发生起伏以致货物跌落,同时防止铲叉在收起时因随意晃动而刮到人员或其他物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2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在此次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使用了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I:《国产内燃叉车结构与使用维修》,张育益等编著,第122-123页,北京金盾出版社,1997年02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教示,铲叉可以在卡车的每一侧运行,而处在已经通过液压缸22或类似装置的操作而绕枢轴20枢转的运行中的那些铲叉,从图4的左侧所示的非使用位置到图4右手侧所示的水平或工作位置。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两对铲叉18在卡车的每一侧都是从框架16向外伸出,而且其构造也允许同时从框架16的两侧向外伸出。即,对比文件1的第一和第二铲叉能够远离框架同时水平延伸。因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当所述第一铲叉处于第一铲叉工作位置时所述第二铲叉处于所述第二铲叉收起位置,且所述第二铲叉大致竖直延伸,且当所述第一铲叉处于所述第一铲叉收起位置时所述第二铲叉处于所述第二铲叉工作位置,所述第二铲叉远离所述铲叉支承件的所述第二侧大致水平延伸”,也没有公开 “只有在所述第二铲叉处于所述第二铲叉收起位置时所述第一铲叉与述止挡件配合, 以及只有在所述第一铲叉处于所述第一铲叉收起位置时所述第二铲叉与所述止挡件配合”,上述技术特征具有技术效果:允许材料搬运车10在窄过道内操作。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 年06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或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均在于:止挡件面向下,所述面向下的止挡件在所述铲叉支承件的底部上介于所述第一侧与所述第二侧之间,且只有在所述第二铲叉处于所述第二铲叉收起位置时所述第一铲叉与所述止挡件配合,以及只有在所述第一铲叉处于所述第一铲叉收起位置时所述第二铲叉与所述止挡件配合。但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在可转动叉体的两个铲叉之间设置止挡件确保在任意时刻两个铲叉中仅有一个铲叉处于工作位置的技术特征,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缩小双向叉所占横向宽度,以方便材料搬运车辆在窄过道内的操作。因此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利用上述技术特征对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可折叠铲叉对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启示,能够构造出同样具有位置互锁功能的可折叠铲叉对,并获得同样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设计出各类用于将铲叉锁定在预定位置的止动结构,基于对比文件1的附图4公开的已有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通过在工作铲叉上施加反方向力矩的形式对货叉进行限位,并根据杠杆作用原理,在轴线20一侧放置负载的基础上,在另一侧设置止挡件,从而通过使面向下的止挡件的下端与处于工作位置的大致水平延伸的铲叉18接合来阻止其进一步枢转,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或7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2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月21日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修改了独权1、7,限定了其中的铲叉支承件包括由底侧分隔开的第一侧和第二侧,并将权利要求1中第二铲叉的工作方式参照第一铲叉作了统一,在相关段落的段尾增加了“并接合所述止挡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框架16的右侧缘板相当于止挡件”,该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叉齿18可以在卡车的每一侧上操作,操作中的叉齿已经通过液压缸22的操作围绕枢轴20枢转,枢转从如图4左侧所示的使用位置到如图4右侧所示的水平或操作位置,即,叉齿18由液压缸22停止,并且叉齿18能够处于水平或操作位置之后倾斜。如果框架16的右侧的边缘板是止动件,则叉齿18在其处于水平或操作位置之后不能倾斜;假定对比文件1的框架16的右侧缘板是止动件,在此情况下,对比文件1公开的也是两个止挡件,而非本申请的“所述止挡件”。(2)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两个铲叉之间设置两个止挡件的技术特征,但是,对比文件2的止挡件不是用来确保在任意时刻两个铲叉中仅有一个铲叉处于工作位置。(3)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公开“止挡件面向下,所述面向下的止挡件在所述铲叉支承件的底侧上介于所述第一侧与所述第二侧之间”,而且,对比文件1不允许“止挡件面向下,所述面向下的止挡件在所述铲叉支承件的底侧上介于所述第一侧与所述第二侧之间’,因为“可以通过使用钩子或类似物并且通过使叉齿18倾斜(图5d)来帮助绑扎的操作”,如果对比文件2被认为教示了权利要求1的止挡件,对比文件2的铲叉和止挡件的配置与对比文件1的系统不兼容。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月21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材料搬运车辆,包括:
车体;
垂向可延伸桅杆,所述垂向可延伸桅杆固定到所述车体;
铲叉支承件,所述铲叉支承件相对于所述桅杆固定,所述铲叉支承件具有第一侧、第二侧和底侧,所述第一侧背向所述第二侧并通过所述底侧与所述第二侧分开;
面向下的止挡件,所述面向下的止挡件在所述铲叉支承件的底侧上介于所述第一侧与所述第二侧之间;
第一铲叉,所述第一铲叉绕与所述铲叉支承件的所述第一侧相邻的第一枢转轴线可枢转地安装并在第一铲叉收起位置与第一铲叉工作位置之间可枢转,在所述第一铲叉收起位置,所述第一铲叉大致竖直延伸,且在所述第一铲叉工作位置,所述第一铲叉远离所述铲叉支承件的所述第一侧大致水平延伸并接合所述止挡件;
第二铲叉,所述第二铲叉绕与所述铲叉支承件的所述第二侧相邻的第二枢转轴线可枢转地安装并在第二铲叉收起位置与第二铲叉工作位置之间可枢转,当所述第一铲叉处于第一铲叉工作位置时所述第二铲叉处于所述第二铲叉收起位置,且所述第二铲叉大致竖直延伸,且当所述第一铲叉处于所述第一铲叉收起位置时所述第二铲叉处于所述第二铲叉工作位置,所述第二铲叉远离所述铲叉支承件的所述第二侧大致水平延伸并接合所述止挡件;以及
其中只有在所述第二铲叉处于所述第二铲叉收起位置时所述第一铲叉与所述止挡件配合,以及只有在所述第一铲叉处于所述第一铲叉收起位置时所述第二铲叉与所述止挡件配合。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材料搬运车辆,其特征在于,包括马达,所述马达在所述第一铲叉工作位置与所述第一铲叉收起位置之间驱动所述第一铲叉。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材料搬运车辆,其特征在于,包括联接到所述第一铲叉和所述第二铲叉中至少一个的轴,其中所述轴的转动使所述第一铲叉和所述第二铲叉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绕所述第一枢转轴线和所述第二枢转轴线中的 至少一个枢转。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材料搬运车辆,其特征在于,所述铲叉支承件包括至少一个铲叉止挡件,其中所述第一铲叉和所述第二铲叉中的至少一个与所述至少一个铲叉止挡件可配合,防止所述第一铲叉和所述第二铲叉中的所述至少一个枢转运动越过所述至少一个铲叉止挡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材料搬运车辆,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铲叉从所述第一铲叉工作位置移动到所述第一铲叉收起位置,同时所述第二铲叉从所述第二铲叉收起位置移动到所述第二铲叉工作位置。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材料搬运车辆,其特征在于,所述铲叉支承件是负载靠背。
7. 一种可附连到材料搬运车辆的负载搬运件,所述负载搬运件包括:
铲叉支承件,所述铲叉支承件具有第一侧、第二侧和底侧,所述第一侧背向所述第二侧并通过所述底侧与所述第二侧分开;
面向下的止挡件,所述面向下的止挡件在所述铲叉支承件的所述底侧上介于所述第一侧与所述第二侧之间;
第一铲叉,所述第一铲叉绕与所述铲叉支承件的所述第一侧相邻的第一枢转轴线可枢转地安装并在第一铲叉收起位置与第一铲叉工作位置之间可枢转,在所述第一铲叉收起位置,所述第一铲叉大致竖直延伸,且在所述第一铲叉工作位置,所述第一铲叉远离所述铲叉支承件的所述第一侧大致水平延伸并接合所述止挡件;
第二铲叉,所述第二铲叉绕与所述铲叉支承件的所述第二侧相邻的第二枢转轴线可枢转地安装并在第二铲叉收起位置与第二铲叉工作位置之间可枢转,当所述第一铲叉处于第一铲叉工作位置时所述第二铲叉处于所述第二铲叉收起位置,所述第二铲叉大致竖直延伸,且当所述第一铲叉处于所述第一铲叉收起位置时所述第二铲叉处于所述第二铲叉工作位置,所述第二铲叉远离所述铲叉支承件的所述第二侧大致水平延伸并接合所述止挡件,其中所述第一枢转轴线与所述第二枢转轴线不同轴;以及
其中只有在所述第二铲叉处于所述第二铲叉收起位置时所述第一铲叉与所述止挡件配合,以及只有在所述第一铲叉处于所述第一铲叉收起位置时所述 第二铲叉与所述止挡件配合。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负载搬运件,其特征在于,包括马达,所述马达在所述第一铲叉工作位置与所述第一铲叉收起位置之间驱动所述第一铲叉。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负载搬运件,其特征在于,包括联接到所述第一铲叉和所述第二铲叉中至少一个的轴,其中所述轴的转动使所述第一铲叉和所述第二铲叉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绕所述第一枢转轴线和所述第二枢转轴线中的至少一个枢转。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负载搬运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铲叉支承件包括至少一个铲叉止挡件,其中所述第一铲叉和所述第二铲叉中的至少一个与所述至少一个铲叉止挡件可配合,防止所述第一铲叉和所述第二铲叉中的所述至少一个枢转运动越过所述至少一个铲叉止挡件。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负载搬运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铲叉从所述第一铲叉工作位置移动到所述第一铲叉收起位置,同时所述第二铲叉从所述第二铲叉收起位置移动到所述第二铲叉工作位置。
12.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负载搬运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铲叉支承件是负载靠背。”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限定的第一铲叉和第二铲叉具有完全相同的工作方式,其在各自的工作位置都需要“接合所述止挡件”,并且由于两个铲叉分别在铲叉支承件的两侧绕轴线枢转,铲叉支承件的两侧必然需要由底侧分隔开,因此,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7所作的修改并未使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 年10月2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 年10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4年03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6页。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材料搬运车辆。根据对本申请的理解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限定的是包括具有互锁功能的可折叠铲叉对的材料搬运车辆,铲叉对的两个可折叠铲叉之间通过止挡件实现位置互锁,该止挡件用于确保在任意时刻铲叉对中仅有一个铲叉处于工作位置。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仓储系统及与其一起使用的叉车(即材料搬运车辆),其具体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32行-第4栏第35行,附图1-5):叉车包括平台2(相当于车体);垂向可延伸桅杆10,垂向可延伸桅杆10固定于平台2;框架16(相当于铲叉支承件),框架16相对于桅杆10固定,框架16具有沿其宽度方向相互背向设置的两侧(参见图2,依其位置分别对应第一侧和第二侧)以及用于将其分隔开的底侧,其上安装有两对铲叉(参见图2中框架16长度方向左右两侧的两对铲叉);每一对铲叉均包括对称设置在框架16宽度方向两侧上的一对铲叉18,每个铲叉18(依其位置分别对应第一铲叉和第二铲叉)分别绕与框架16的一侧相邻的轴线20(依其位置分别对应第一枢转轴线和第二枢转轴线)可枢转地安装并在铲叉18收起位置(参见图4左侧)与铲叉18工作位置(参见图4右侧)之间可枢转,在铲叉18收起位置,铲叉18大致竖直延伸,在铲叉18工作位置,铲叉18远离框架16的一侧大致水平延伸并与框架16的右侧缘板(因而相当于止挡件)接合,其中,当框架16宽度方向一侧(例如图4右侧)的铲叉18处于工作位置时,另一侧(例如图4左侧)的铲叉18处于收起位置且大致竖直延伸,反之亦然。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止挡件面向下,所述面向下的止挡件在所述铲叉支承件的底侧上介于所述第一侧与所述第二侧之间,且只有在所述第二铲叉处于所述第二铲叉收起位置时所述第一铲叉与所述止挡件配合,以及只有在所述第一铲叉处于所述第一铲叉收起位置时所述第二铲叉与所述止挡件配合。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缩小双向叉所占横向宽度,以方便材料搬运车辆在窄过道内的操作。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存储架,并披露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35行-第5栏第55行,附图1-4):门式起重机5(相当于材料搬运车辆)可沿轨道6在存储系统的存储架1之间移动并搬运物料,其包括垂直立柱7和可沿垂直立柱7上下移动的横梁11,横梁11上装设有若干并排布置的叉体,每个叉体包括两个以直角固定连接在一起的叉臂21,2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第二铲叉),叉臂21,22通过角撑板23和销子24转动地安装在支架25上,并可以在两个相互垂直的位置之间转动,支架25(相当于止挡件)构成了用以确定叉臂21、22的两个终点位置的支座,图4中示出了叉臂21、22的两个终点位置,在实线示出的终点位置,闲置的叉臂21垂直延伸并与支架25接合,处于工作位置的叉臂22水平延伸,在以点划线示出的终点位置,闲置的叉臂22垂直延伸并与支架25结合,处于工作位置的叉臂21水平延伸(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3-24行,附图4),上述结构使得在使用叉臂21、22叉取位于门式起重机5一侧的存储架1内的物品时,相邻存储架1之间不必具有过大空间(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57-64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在可转动叉体的两个铲叉之间设置止挡件确保在任意时刻两个铲叉中仅有一个铲叉处于工作位置的技术特征,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缩小双向叉所占横向宽度,以方便材料搬运车辆在窄过道内的操作。因此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利用上述技术特征对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可折叠铲叉对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启示,能够构造出同样具有位置互锁功能的可折叠铲叉对,并获得同样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设计出各类用于将铲叉锁定在预定位置的止动结构,基于对比文件1的附图4公开的已有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通过在工作铲叉上施加反方向力矩的形式对货叉进行限位,并根据杠杆作用原理,在轴线20一侧放置负载的基础上,在另一侧设置止挡件,从而通过使面向下的止挡件的下端与处于工作位置的大致水平延伸的铲叉18接合来阻止其进一步枢转,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参照以上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附图4),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附图4)。另外,对比文件1还披露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32行-第4栏第35行,附图1-4):该叉车还包括液压缸22(隐含公开了用于驱动液压缸22伸缩的液压马达),所述液压马达在所述工作位置与收起位置之间驱动所述一对铲叉18中的至少一个(对应权利要求2)。另外,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5d可以直观地看出,所述框架16为负载靠背(对应权利要求6)。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可附连到材料搬运车辆的负载搬运件,其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材料搬运车辆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参照以上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7实际限定的是用于材料搬运车辆的具有互锁功能的可折叠铲叉对,铲叉对的两个可折叠铲叉之间通过止挡件实现互锁,该止挡件用于确保在任意时刻铲叉对中仅有一个铲叉处于工作位置。而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应用于叉车的可折叠铲叉对(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32行-第4栏第35行,附图1-5),其中的框架16对应本申请的铲叉支承件,框架16具有沿其宽度方向相互背向设置的两侧(参见图2,依其位置分别对应第一侧和第二侧)以及用于将其分隔开的底侧,其上安装有两对铲叉(参见图2中框架16长度方向左右两侧的两对铲叉),每一对铲叉均包括对称设置在框架16宽度方向两侧上的一对铲叉18,每个铲叉18(依其位置分别对应第一铲叉和第二铲叉)分别绕与框架16的一侧相邻的轴线20(两个轴线不同轴,并依其位置分别对应第一枢转轴线和第二枢转轴线)可枢转地安装并在铲叉18收起位置(参见图4左侧)与铲叉18工作位置(参见图4右侧)之间可枢转,在铲叉18收起位置,铲叉18大致竖直延伸,在铲叉18工作位置,铲叉18远离框架16的一侧大致水平延伸并与框架16的右侧缘板(因而相当于止挡件)接合,其中,当框架16宽度方向一侧(例如图4右侧)的铲叉18处于工作位置时,另一侧(例如图4左侧)的铲叉18处于收起位置且大致竖直延伸,反之亦然。
因此,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同样在于:止挡件面向下,所述面向下的止挡件在所述铲叉支承件的底侧上介于所述第一侧与所述第二侧之间,只有在所述第二铲叉处于所述第二铲叉收起位置时所述第一铲叉与所述止挡件配合,以及只有在所述第一铲叉处于所述第一铲叉收起位置时所述第二铲叉与所述止挡件配合。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缩小双向叉所占横向宽度,以方便材料搬运车辆在窄过道内的操作。
但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存储架,并披露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35行-第5栏第55行,附图1-4):门式起重机5(相当于材料搬运车辆)可沿轨道6在存储系统的存储架1之间移动并搬运物料,其包括垂直立柱7和可沿垂直立柱7上下移动的横梁11,横梁11上装设有若干并排布置的叉体,每个叉体包括两个以直角固定连接在一起的叉臂21,2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第二铲叉),叉臂21,22通过角撑板23和销子24转动地安装在支架25上,并可以在两个相互垂直的位置之间转动,支架25(相当于止挡件)构成了用以确定叉臂21、22的两个终点位置的支座,图4中示出了叉臂21、22的两个终点位置,在实线示出的终点位置,闲置的叉臂21垂直延伸并与支架25接合,处于工作位置的叉臂22水平延伸,在以点划线示出的终点位置,闲置的叉臂22垂直延伸并与支架25结合,处于工作位置的叉臂21水平延伸(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3-24行,附图4),上述结构使得在使用叉臂21、22叉取位于门式起重机5一侧的存储架1内的物品时,相邻存储架1之间不必具有过大空间(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57-64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在可转动叉体的两个铲叉之间设置止挡件确保在任意时刻两个铲叉中仅有一个铲叉处于工作位置的技术特征,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缩小双向叉所占横向宽度,以方便材料搬运车辆在窄过道内的操作。因此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利用上述技术特征对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可折叠铲叉对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启示,能够构造出同样具有位置互锁功能的可折叠铲叉对,并获得同样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设计出各类用于将铲叉锁定在预定位置的止动结构,基于对比文件1的附图4公开的已有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通过在工作铲叉上施加反方向力矩的形式对货叉进行限位,并根据杠杆作用原理,在轴线20一侧放置负载的基础上,在另一侧设置止挡件,从而通过使面向下的止挡件的下端与处于工作位置的大致水平延伸的铲叉18接合来阻止其进一步枢转,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8-12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参照以上对从属权利要求2-6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8-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同上)、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同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12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框架16的右侧缘板相当于止挡件”,该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叉齿18可以在卡车的每一侧上操作,操作中的叉齿已经通过液压缸22的操作围绕枢轴20枢转,枢转从如图4左侧所示的使用位置到如图4右侧所示的水平或操作位置,即,叉齿18由液压缸22停止,并且叉齿18能够处于水平或操作位置之后倾斜。如果框架16的右侧的边缘板是止动件,则叉齿18在其处于水平或操作位置之后不能倾斜;假定对比文件1的框架16的右侧缘板是止动件,在此情况下,对比文件1公开的也是两个止挡件,而非本申请的“所述止挡件”。(2)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两个铲叉之间设置两个止挡件的技术特征,但是,对比文件2的止挡件不是用来确保在任意时刻两个铲叉中仅有一个铲叉处于工作位置。(3)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公开“止挡件面向下,所述面向下的止挡件在所述铲叉支承件的底侧上介于所述第一侧与所述第二侧之间”,而且,对比文件1不允许“止挡件面向下,所述面向下的止挡件在所述铲叉支承件的底侧上介于所述第一侧与所述第二侧之间’,因为“可以通过使用钩子或类似物并且通过使叉齿18倾斜(图5d)来帮助绑扎的操作”,如果对比文件2被认为教示了权利要求1的止挡件,对比文件2的铲叉和止挡件的配置与对比文件1的系统不兼容。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对此答复如下:
首先,关于止挡件,权利要求中1中记载的“面向下的止挡件在所述铲叉支承件的底侧上介于所述第一侧与所述第二侧之间”及止挡件与处于工作位置的铲叉之间的接合状态只限定了止挡件的朝向、位置及功能,其并未排除存在多个止挡件的可能,而对比文件1的附图4右侧清楚地示出了,在右侧铲叉18的工作位置,铲叉18远离框架16的一侧大致水平延伸并与框架16的右侧缘板接合,显然,当左侧铲叉18处于工作位置时,自然也会与框架16的左侧缘板接合,因此位于框架16两侧的左右侧缘板能够相当于本申请的“止挡件”。
其次,根据以上对比文件2公开的工作过程可知,对比文件2中设置在可转动叉体的两个铲叉之间的支架25能够确保在任意时刻两个铲叉中仅有一个铲叉处于工作位置,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缩小双向叉所占横向宽度,以方便材料搬运车辆在窄过道内的操作。因此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利用上述技术特征对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可折叠铲叉对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启示,能够构造出同样具有位置互锁功能的可折叠铲叉对,并获得同样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设计出各类用于将铲叉锁定在预定位置的止动结构,基于对比文件1的附图4公开的已有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通过在工作铲叉上施加反方向力矩的形式对货叉进行限位,并根据杠杆作用原理,在轴线20一侧放置负载的基础上,在另一侧设置止挡件,从而通过使面向下的止挡件的下端与处于工作位置的大致水平延伸的铲叉18接合来阻止其进一步枢转,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最后,关于铲叉18的工作方式,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栏第46-55行记载了,铲叉18可以在卡车的每一侧上操作,这些铲叉18通过液压缸22的动作而绕轴线20枢转,从如图4左侧所示的闲置(out of use)位置到如图4右侧所示的水平或操作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附图4的左侧和右侧只是分别用于显示铲叉在其闲置位置和操作位置时的状态,其结构决定了,左右侧铲叉18都只能在其所在的一侧在垂直位置和水平位置之间枢转,而不能被理解为同一铲叉能够由左侧的非使用位置枢转向右侧的工作位置。另外,该对比文件中并未记载有关“铲叉18由液压缸22停止”的特征,而有关铲叉倾斜的内容,也仅在说明书第3栏第44-49行记载了,“可通过钩子或类似物以及倾斜铲叉来辅助绑扎操作”,其并未明确铲叉具体是向上还是向下倾斜,当铲叉向上倾斜时,在框架16底侧设置面向下的止挡件并不会影响铲叉的倾斜操作,因此,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由于“可以通过使用钩子或类似物并且通过使叉齿18倾斜(图5d)来帮助绑扎的操作”、所以对比文件1不允许止挡件面向下的说法,并不成立。
因此,复审请求人以上所陈述的理由并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以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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