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高寒山区生姜肥料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469
决定日:2019-11-07
委内编号:1F2563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40532.1
申请日:2015-07-24
复审请求人:桂东县山里青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宇
合议组组长:白优爱
参审员:田瑞增
国际分类号:C05G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所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40532.1,名称为“高寒山区生姜肥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桂东县山里青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和说明书摘要,2018年0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寒山区生姜肥料,其特征在于用如下重量份的原料制成:草木灰10-16、酒尾4-6、豆豉3-5、辣椒皮粉1-3、红砖粉7-10;
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 先将酒尾、豆豉和辣椒皮粉搅拌混合均匀,常温静置发酵8-12小时;
b. 在上述混合料中加入草木灰,搅拌混合均匀,常温静置8-9小时;
c. 再在上述混合料中加入红砖粉,搅拌混合均匀即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高寒山区生姜肥料,其特征在于用如下重量份的原料制成:草木灰16、酒尾6、豆豉4、辣椒皮粉1、红砖粉9。”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104430603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添加有酒尾、豆豉、辣椒皮粉以及红砖粉,而不含有生石灰;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各原料的添加量;(2)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肥料用于高寒山区生姜;(3)权利要求1限定的各原料加入顺序与对比文件1不同,且各原料经过静置发酵后得到,添加草木灰后也静置处理,并限定了静置的时间。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于高寒山区生姜的肥料。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CN104692955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0日)给出了使用酒精废醪液和青砖粉作为植物营养物质原料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原料获取的难易程度,选择添加酒尾和红砖粉用于所述肥料的制备。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使用辣椒秧灰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辣椒皮粉的成分特点,有动机在所述肥料中进一步添加辣椒皮粉。豆豉和生石灰是本领域中常规的用于肥料制备的原料,且生石灰同时也是钙源并可以用于调节肥料的pH,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选择,当不加入时,其带来的效果也相应的消失。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高寒山区生姜对养分需求的特点,通过常规的调整得到各原料的添加量。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借鉴本领域中已知的肥料,如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并根据高寒山区生姜对养分需求的特点,对添加的组分和原料用量作出一定的调整。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对于各原料的加入顺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原料的理化性质,通过常规的调整得到,将有机物料进行一定的静置发酵,以使其中的养分分解为易于作物吸收的小分子养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对于静置发酵以及添加草木灰后静置的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物料发酵腐熟的情况,通过常规的调整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桂东县山里青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和2在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组成、制备方法方面不同。首先,本申请是一种高寒山区生姜肥料,可防止烂根,助生姜生长以提高产量。对比文件1是生物农药,对比文件2是除虫药剂,用于防治病虫害。其次,本申请肥料的组分与对比文件1和2也明显不同,不能用单个物质的作用来评价组合物的创造性,对于组合物来说,其组成明显不同则具备创造性,而且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就可以确切知道本申请肥料的使用方法和技术效果。最后,本申请的肥料使用特别的方法制备,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因此,本申请的完整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组分及含量不同,权利要求1的肥料中还添加有酒尾、豆豉、辣椒皮粉的发酵物以及红砖粉,而不含有生石灰,且进一步限定了各原料的添加量。(2)制备方法不同,权利要求1限定了发酵和静置步骤及其时间参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同组分的有机肥料。就上述区别(1)而言,对比文件2中的酒精废醪液和青砖粉给出了使用酒尾和红砖粉的启示,生石灰是肥料中常规的钙源,其同时可以用于调节肥料的pH,豆豉和辣椒皮粉经发酵后也应当包含一定的有机和无机养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肥料的原料进行选择,并确定各种成分的适当用量。对于上述区别(2),静置发酵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根据物料发酵腐熟情况确定各种具体参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仍未修改申请文件,并且其意见陈述与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完全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07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即第1-18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所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寒山区生姜肥料(详见案由部分)。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的记载,将酒尾、豆豉和草木灰混合使用时,能够帮助生姜发芽和生长,提高出苗率和产量;加入红砖粉和少量辣椒皮粉后,助长效果更加明显,而且可以消除生姜烂根的病害。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本申请仅提供了三个制备实施例。对于本申请肥料的效果,说明书中仅提及“经试验比较,将酒尾、豆豉和草木灰混合使用作为基肥,生姜的出苗率和产量比仅用草木灰的分别提高20%和30%左右;加入红砖粉和少量辣椒皮粉后,生姜的出苗率和产量比仅用草木灰的分别提高25%和36%左右,而且没有了生姜烂根的病害。本发明的肥料用量少,仅用草木灰一般每亩400kg左右,使用本发明的肥料一般每亩310kg左右即可,节约了时间和成本” (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9]段)。然而,对于上述实验数据,说明书中既未提供实验时间、实验地点、实验面积、生姜品种等内容,也未提供具体实验方法,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对肥料中的酒尾、豆豉、辣椒皮粉和红砖粉产生所述效果的机理进行阐述。因此,上述实验数据仅仅是断言性的描述,并不能证明本申请的肥料确实达到了提高生姜出苗率和产量、防治生姜烂根、降低肥料用量的效果。根据肥料领域的一般认知,草木灰是常用肥料组分,酒尾、豆豉和辣椒皮粉经发酵后含有一定的有机和无机养分。由此可以确定,本申请的肥料仅具有一般的促进作物生长的肥效。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植物性有机生物农药,其组成为麻杆灰15-35%、茄子秧灰15-35%、辣椒秧灰20-40%、生石灰3-15%,并公开了其制备方法:将麻杆、茄子秧、辣椒秧分别干燥后焚烧,将焚烧后的灰和生石灰分别粉碎并按组分混合后充分搅拌即成。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麻杆灰、茄子秧灰以及辣椒秧灰即为草木灰,等于给农田使用了大量钾肥,有利于农作物的发芽、生根、开花、坐果和防止落叶(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6]-[0007]、[0010]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植物性有机生物农药同样具有一般的促进作物生长的肥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组分及含量不同,权利要求1的肥料中还添加有酒尾、豆豉、辣椒皮粉的发酵物以及红砖粉,而不含有生石灰,且进一步限定了各原料的添加量。(2)制备方法不同,权利要求1限定了发酵和静置步骤及其时间参数。
根据上述对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效果的分析,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产品均具备一般的促进作物生长的肥效,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上述组分及其含量以及制备方法的差别能够使本申请的肥料产生何种特殊效果。在此基础上可以确定,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同组分的有机肥料。
就上述区别(1)而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以酒精废醪液为原料的促进钾吸收的叶片增绿喷雾剂,原料包括酒精废醪液、青砖粉等,其中酒精废醪液含6-8%的有机物和大量氮磷钾元素,这些都是农作物所需的营养物质,青砖粉和炭粉一同起到固化有效成分的作用(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06]、[0019]段)。酒精废醪液是酒精生产中产生的发酵废液,权利要求1中的酒尾则是白酒发酵蒸馏后期的物质,二者都属于酒精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酒尾作为肥料原料以利用其中的有机营养物质。对比文件2中的青砖粉和权利要求1中的红砖粉主要成分均为粘土,只是由于其中铁元素氧化还原程度不同而显示出不同的颜色。从青砖粉或红砖粉的成分和性状来看,它们在肥料中应当作为填料,起到吸附有效成分的作用。对比文件2中也给出青砖粉能够固化有效成分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容易想到红砖粉也应当能够起到类似作用,因此容易想到在肥料中添加红砖粉作为填料。生石灰是肥料中常规的钙源,其同时可以用于调节肥料的pH,豆豉和辣椒皮粉经发酵后也应当包含一定的有机和无机养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肥料的原料进行选择,并确定各种成分的适当用量。
对于上述区别(2),将有机物料进行一定的静置发酵,以使其中的养分分解为易于作物吸收的小分子养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至于发酵时间、混合草木灰的时机和静置时间等具体参数,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物料发酵腐熟情况能够作出的常规选择。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启示下,能够根据作物种类和需肥特点选择肥料中适当的组分及其用量,也能够确定制备方法的适当步骤和参数,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本申请也并未提供任何有力证据证明其肥料组分和制备方法能够产生超出一般肥料所具有的肥效。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各种原料的用量。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对肥料的原料进行选择,并确定各种成分的适当用量。本申请也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权利要求特定的原料用量能够产生何种特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如前所述,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陈述意见与提出复审请求时的陈述意见完全相同,合议组已在复审通知书中对上述意见进行过详细回应,并已在前文案由部分呈现,在此不再赘述。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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