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无叶风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992
决定日:2019-11-07
委内编号:1F2680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919877.4
申请日:2017-09-30
复审请求人:程凌军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晓雁
合议组组长:俞翰政
参审员:刘景逸
国际分类号:F04D25/10(2006.01);F04D27/00(2006.01);F04D29/00(2006.01);H02M1/14(2006.01);H02P6/04(201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以及常规的设置就可以得到的,则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710919877.4,名称为“一种无叶风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程凌军,申请日为2017年09月30日,公开日为2018年01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1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2829287Y,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8日;
对比文件4:JP2-78795A,公开日为1990年03月1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叶风扇,至少包括一个用来驱动产生风流的风机和一个改变风向的方向电机,用来控制所述风机以及方向电机工作的控制线路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线路板上设有控制电源电路和驱动电源电路,所述驱动电源电路包括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风机驱动电源电路,所述控制电源电路、风机驱动电源电路电连接整流电路,所述整流电路、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通过EMC滤波电路连接外部电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整流电路为桥式整流电路,所述桥式整流电路的输出端分别电连接所述控制电源电路、风机驱动电源电路以及所述控制电源电路,所述桥式整流电路的输出端跨接有滤波电容,所述桥式整流电路的输入端电连接所述EMC滤波电路的输出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机为额定电压大于240伏特的无刷直流电机,所述控制电源电路为开关电源电路,所述滤波电容的容值不小于100uf。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EMC滤波电路包括共模电感以及X2电容,所述X2电容跨接于外部电源输入的火线、零线之间,所述共模电感的两个输入端分别电连接至X2电容的两端,所述共模电感的输出端分别电连接所述桥式整流电路以及所述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X2电容与共模电感及火线连接端设有寄生电容线,所述寄生电容线伸入无叶风扇的风腔内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寄生电容线的长度不小于30cm。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EMC滤波电路与外部电源之间还设有用于安全保护的保险管与压敏电阻,所述保险管设置于所述压敏电阻前端,所述保险管串联于火线端,所述压敏电阻跨接于火线、零线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寄生电容线直接连接所述压敏电阻的一端。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为光耦隔离驱动电源电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光耦隔离驱动电源电路包括光耦,所述光耦的两个输出端设有保护电阻。”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特征为:本申请的控制电路用于无叶风扇;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连接外部电源,风机驱动电源电路连接整流电路;整流电路、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通过EMC滤波电路连接外部电源。但是,将对比文件4的风扇控制电路用于无叶风扇,这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且,在本领域中,风机电机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交流电或者直流电,方向电机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交流电或者直流电;在此基础上,具体地将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连接外部电源,风机驱动电源电路连接整流电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EMC滤波电路串接于电源进线端,用于消除后级各种感性负载启、制动和运行期间产生的对电源的电磁和电火花干扰,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整流电路、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通过EMC滤波电路连接外部电源。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2的基础上能够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5、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能够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0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常规风扇、无叶风扇驱动对象、驱动能力、驱动要求、驱动电路不同,对比文件4不能用来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2)对比文件均未给出整体前端设置一个电源电路,也就是说在电机前设置电源电路,即通过直流电源驱动相应电机,从而也未给出直流驱动电机会增加电路复杂度的技术问题,也未有说明两者在整流电路之后就必然会增加干扰叠加的技术问题,也未有任何记载能够说明,两者分开就可以降低相应的干扰。本申请并不是简单的将两个支路进行分开,而是改变了两个支路的供电系统,以此来简化电路,由于其供电系统发生了变化,从而才可以简化电路减少相应的干扰。电机可以选择电源的类型,这个确实是公知常识,但是,不能由此确定哪个用直流,哪个用交流。(3)对比文件4本身存在不清楚的问题:审查员在驳回中认定“方向电机9,方向驱动电源电路35电连接直流电源回路38,直流电源回路38将商用交流电源直流化”,但是在对比文件4的附图1中,明确的可以看出,电机9、10是用来控制方向的,而且驱动电路35、36并未与直流电源回路38连接,且明确的连接在市电电源的插座上。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领域的电机控制电路的设计/设置具有通用性,其可用于各种风扇的电机控制,故将对比文件4的风扇控制电路用于无叶风扇,这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应用时无需克服技术上的障碍。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方向电机连接直流电,风扇电机驱动连接交流电,其方向电机产生的干扰不会与风机产生的干扰通过整流电路/直流电源回路加成;且在本领域中,风机电机、方向电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交流电或直流电,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具体地将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连接交流电,风机驱动电源电路连接直流电,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3)对比文件4的风扇至少包括一个用来驱动产生风流的风机(12、6)和一个改变风向的方向电机9,用来控制风机以及方向电机工作的控制线路板,控制线路板上设有控制电源电路(参见附图1-2、6)和驱动电源电路,驱动电源电路包括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35、风机驱动电源电路37,控制电源电路、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35电连接直流电源回路38(参见附图1、说明书第3页第3栏(左下栏)第12-13行:驱动电路35采用直流电源电路为电机供电,这里未图示),直流电源回路38、风机驱动电源电路37连接外部电源(这里的外部电源为交流电,参见附图1,风扇插头连接市电,日本的市电为110V、50Hz/60Hz,且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栏(右下栏)第11-12行:直流电源回路38将商用交流电源直流化)。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本申请的控制电路用于无叶风扇;(2)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连接外部电源,风机驱动电源电路连接整流电路;整流电路、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通过EMC滤波电路连接外部电源。但是,对于区别特征(1),无叶风扇是在普通风扇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两者均需要产生摇头的动作,只是摇头动作的对象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普通风扇的领域中,寻找适合无叶风扇的技术,将对比文件4中的控制电路用于无叶风扇,不需要克服技术困难。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连接直流电源回路,风机电机驱动电源电路连接外部电源(交流电),方向电机控制电路、风机控制电路并联设置,且直流电源回路(整流电路)设置于方向电机控制电路支路中,客观上,方向电机产生的干扰不会与风机产生的干扰通过直流电源回路加成。即对比文件4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进一步,在本领域中,风机电机和方向电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交流电或者直流电,在此基础上,具体地将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连接外部电源,风机驱动电源电路连接整流电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EMC滤波电路串接于仪器仪表、自动化控制设备的电源进线端,用于消除后级风机、水泵、压缩机、马达、水轮机、发电机、涡轮机等各种感性负载启制动和运行期间产生的对电源的电磁和电火花干扰,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整流电路、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通过EMC滤波电路连接外部电源。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2的基础上能够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5、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能够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0均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仍然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故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7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叶风扇。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风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2-7页以及附图1-2、6):包括一个具有电机12的用来驱动产生风流的风机和一个改变风向的方向电机9,用来控制风机以及方向电机工作的控制线路板,所述控制线路板上设有控制电源电路和驱动电源电路,驱动电源电路包括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35、风机驱动电源电路37,控制电源电路、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35电连接直流电源回路38(参见附图1、说明书第3页第3栏),直流电源回路38、风机驱动电源电路37连接外部电源。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本申请的控制电路用于无叶风扇;(2)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连接外部电源,风机驱动电源电路连接整流电路;整流电路、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通过EMC滤波电路连接外部电源。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无叶风扇工作并避免干扰。
对于区别特征(1),无叶风扇是在普通风扇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两者均需要产生摇头的动作,只是摇头动作的对象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普通风扇的领域中,寻找适合无叶风扇的技术,将对比文件4中的控制电路用于无叶风扇,不需要克服技术困难。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连接直流电源回路,风机电机驱动电源电路连接外部电源(交流电),方向电机控制电路、风机控制电路并联设置,且直流电源回路(整流电路)设置于方向电机控制电路支路中,客观上,方向电机产生的干扰不会与风机产生的干扰通过直流电源回路加成。即对比文件4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进一步,在本领域中,风机电机和方向电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交流电或者直流电,在此基础上,具体地将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连接外部电源,风机驱动电源电路连接整流电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EMC滤波电路串接于仪器仪表、自动化控制设备的电源进线端,用于消除后级风机、水泵、压缩机、马达、水轮机、发电机、涡轮机等各种感性负载启制动和运行期间产生的对电源的电磁和电火花干扰,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整流电路、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通过EMC滤波电路连接外部电源。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整流电路为桥式整流电路,所述桥式整流电路的输出端分别电连接所述控制电源电路、风机驱动电源电路以及所述控制电源电路,所述桥式整流电路的输出端跨接有滤波电容,所述桥式整流电路的输入端电连接所述EMC滤波电路的输出端”。但是,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4的附图1-2、6):直流电源回路38的输出端分别电连接控制电源电路、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35以及控制电源电路。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无源功率因素校正电路的电子镇流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4页、附图1-2):整流电路为桥式整流电路,桥式整流电路的输出端跨接有电解电容C4,桥式整流电路的输入端电连接EMC滤波电路的输出端。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设计合适的整流、滤波电路,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具体地将桥式整流电路的输出端跨接有滤波电容,这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风机为额定电压大于240伏特的无刷直流电机,所述控制电源电路为开关电源电路,所述滤波电容的容值不小于100uf”。但是,具体地将风机选定为额定电压大于240伏特的无刷直流电机,将控制电源电路选定为开关电源电路,将滤波电容的容值选定为不小于100uf,这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EMC滤波电路包括共模电感以及X2电容,所述X2电容跨接于外部电源输入的火线、零线之间,所述共模电感的两个输入端分别电连接至X2电容的两端,所述共模电感的输出端分别电连接所述桥式整流电路以及所述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但是,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附图2):EMC滤波电路包括电感L1以及电容C1,电容C1跨接于外部电源输入的火线、零线之间,电感L1的两个输入端分别电连接至电容C1的两端,电感L1的输出端电连接桥式整流电路。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设计合适的滤波电路;而具体地将电感选择为共模电感、电容选择为X2电容,共模电感的输出端分别电连接桥式整流电路以及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X2电容与共模电感及火线连接端设有寄生电容线,所述寄生电容线伸入无叶风扇的风腔内部”。但是,具体地将X2电容与共模电感及火线连接端设有寄生电容线,寄生电容线伸入无叶风扇的风腔内部,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寄生电容线的长度不小于30cm”。但是,具体地将寄生电容线的长度设置为不小于30cm,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EMC滤波电路与外部电源之间还设有用于安全保护的保险管与压敏电阻,所述保险管设置于所述压敏电阻前端,所述保险管串联于火线端,所述压敏电阻跨接于火线、零线之间”。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附图2):EMC滤波电路与外部电源之间还设有用于安全保护的保险管F1,保险管F1串联于火线L端。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设计合适的保护电路;而具体地将EMC滤波电路与外部电源之间还设有用于安全保护的压敏电阻,保险管设置于压敏电阻前端,压敏电阻跨接于火线、零线之间,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寄生电容线直接连接所述压敏电阻的一端”。但是,具体地将寄生电容线直接连接压敏电阻的一端,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为光耦隔离驱动电源电路”。但是,具体地将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设置为光耦隔离驱动电源电路,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光耦隔离驱动电源电路包括光耦,所述光耦的两个输出端设有保护电阻”。但是,具体地将光耦隔离驱动电源电路设置为包括光耦,光耦的两个输出端设有保护电阻,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区别特征认定错误,本申请没有“方向电机驱动电路电连接外部电源”的技术特征,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是“方向电机驱动是通过EMC滤波电路连接外部电源”。(2)常规风扇摇摆的是整个风扇电机,而无叶风扇旋转的是出风口,两者驱动对象、驱动能力、驱动要求、驱动电路都会不同,因此,对比文件4不能用来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3)两个电机驱动均与整流相连,干扰程度增加。整流电路后端连接不同,电路设置也不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前述复审通知书和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认定的区别特征为“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连接外部电源,……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通过EMC滤波电路连接外部电源”,单独列出“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连接外部电源”是为了比较和评述的方便,实质上没有改变本申请的技术方案。(2)本领域的电机控制电路的设计具有通用性,其可用于各种风扇的电机控制,如无叶风扇、台扇、落地扇、壁扇、空调扇等;无叶风扇是在普通风扇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两者均需要产生摇头的动作,只是摇头动作的对象不同,故将对比文件4的风扇控制电路用于无叶风扇,这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转用时无需克服技术上的障碍。相应地,根据实际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设计合理的驱动电路。(3)对比文件4中方向电机驱动电源电路35电连接直流电源回路38(即方向电机与整流相连接),风机驱动电源电路37连接外部电源(即风机电机不与整流相连接),由此可见,两个电机不是均与整流相连接,由此,可以降低干扰。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客观上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另外,现有技术中既有交流电机驱动的风扇,也有直流电机驱动的风扇,交流电机和直流电机有各自的优缺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来确定电机的种类,进而设计相应的线路,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例如复审请求人声称的简化电路、电路可靠等),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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