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力通信轨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711
决定日:2019-11-07
委内编号:1F2738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51656.X
申请日:2015-07-28
复审请求人:相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广辉
合议组组长:史卫萍
参审员:戴金琪
国际分类号:H01R13/52,H01R13/502,H01R25/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可根据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得到,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51656.X,名称为“一种电力通信轨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相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其特征在于,
该电力通信轨道的中间设有空腔,顶部开有槽口,
电力通信轨道一侧或两侧的内侧面上设置有带有缺口的卡槽(2),两个内侧面之间的空腔形成取电插槽(6);卡槽(2)内设有呈内凹式设置的导电体,电力通信轨道的另一侧的内侧面设有弹性凸起(11);
电力通信轨道上还设有放置充电电池、功能模块及供线缆穿过的空腔(1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其特征在于,该电力通信轨道为一体成型式结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其特征在于,该电力通信轨道为分体式结构,包括
后板(1),
与后板(1)连接的前板(4),该前板(4)与后板(1)之间的空腔形成取电插槽(6),
设置在后板(1)和/或前板上(4)内侧面上带有缺口的卡槽(2)。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槽(2)卡接导电体,导电体通过卡槽(2)的缺口与外接导电装置连通。
5.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槽(2)与电力通信轨道之间呈分体式结构,为安装在电力通信轨道一侧或两侧的内侧面绝缘导体支架(21),所述的绝缘导体支架(21)上设有固定导电体的卡槽。
6.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取电插槽(6)的顶部设有绝缘密封装置(7),为一体式或分段式结构,设置在槽口下方的取电插槽(6)的一侧或两侧。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绝缘密封装置(7)为柔性片(71),插入插片后绝缘密封装置(7)向下弯曲,拔出插片后绝缘密封装置(7)回弹至水平位置。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绝缘密封 装置(7)包括绝缘刚性片(72)及转轴(73),所述的转轴(73)内置卡簧,与取电插槽(6)的内侧壁连接,所述绝缘刚性片(72)绕转轴(73)旋转,插入插片后绝缘密封装置(7)向下旋转,拔出插片后绝缘密封装置(7)经卡簧作用回复至水平位置。
9.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其特征在于,电力通信轨道的顶部盖设有可更换的顶部盖板(3)。
10.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其特征在于,电力通信轨道的外侧还包覆有外壳。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壳包括金属外壳、塑料外壳、实木外壳或液晶面板。”
具体驳回理由为:对比文件1(CN103956620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30日)公开了一种智能家居电力连接系统,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卡槽内设有呈内凹式设置的导电体,电力通信轨道的另一侧的内侧面设有弹性凸起;(2)电力通信轨道上还设有放置充电电池、功能模块及供线缆穿过的空腔。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了上述两个区别技术特征之外,还包括区别技术特征(3)电力通信轨道的内侧面上设置有带有缺口的卡槽。其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CN2205066Y,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08月09日)给出的技术启示基础上通过简单的技术调整可得到的,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或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并于2019年03月07日对复审请求书进行了补正。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将原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的权利要求1,这样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2)对比文件1属于智能家居电力连接系统,本申请属于电力通信轨道,两者的技术领域不同;对比文件1是利用踢脚线将电力总线系统延伸至所有房间,从而可在踢脚线的任意一处提供电力系统连接接口为家用电器就近提供可用电源,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传统插座的插座孔敞开,水流入插座孔将引发电力事故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并且数量较少的插座孔使供电插接位置相对固定,进而使家用电器的摆放位置受到限制,因此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实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不同,本申请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比对比文件1更为复杂和精细,因此两者的发明构思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不能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3)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在技术领域上存在明显差异,对比文件2是将插头和插座设计为T形结构,插头的垂直插片和平行插片分别具有凸形键,插头插片插入插座簧片内,插片的凸形键与簧片的凹形键吻合,这与本申请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完全不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完全不同;并且对比文件2也并未公开本申请的用于容纳电池、功能模块和供线缆穿过的空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结合或借鉴对比文件2;(4)本申请在电力连接导轨的另一侧也设置带有缺口的卡槽,用以与取电装置连接,从而取电装置的两侧均实现电连接,使电连接结构得到一定程度的加强,这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采用了内凹式导电体,相应地,插片上的触点是凸起的,通过凹凸配合实现两者接触,并在另一侧设置弹性的凸起为插片施加弹性力,避免了插片上下插拔时对导电体的磨损,并且接触面积也更大,从而使取电更稳定,这也不是常规技术手段或容易想到的;(5)将绝缘密封装置设计为包括绝缘刚性片和转轴,采用枢转结构使绝缘刚性片绕转轴旋转从而实现取电插座的打开和闭合,这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将绝缘密封装置设置在槽口下方的取电插槽的一侧或两侧也不是常规的结构,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其特征在于,
该电力通信轨道的中间设有空腔,顶部开有槽口,
电力通信轨道一侧或两侧的内侧面上设置有带有缺口的卡槽(2),两个内侧面之间的空腔形成取电插槽(6);卡槽(2)内设有呈内凹式设置的导电体,电力通信轨道的另一侧的内侧面设有弹性凸起(11);
电力通信轨道上还设有放置充电电池、功能模块及供线缆穿过的空腔(10);
所述的取电插槽(6)的顶部设有绝缘密封装置(7),为一体式或分段式结构,设置在槽口下方的取电插槽(6)的一侧或两侧;
所述的绝缘密封装置(7)为柔性片(71),插入插片后绝缘密封装置(7)向下弯曲,拔出插片后绝缘密封装置(7)回弹至水平位置;
所述的绝缘密封装置(7)包括绝缘刚性片(72)及转轴(73),所述的转轴(73)内置卡簧,与取电插槽(6)的内侧壁连接,所述绝缘刚性片(72)绕转轴(73)旋转,插入插片后绝缘密封装置(7)向下旋转,拔出插片后绝缘密封装置(7)经卡簧作用回复至水平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其特征在于,该电力通信轨道为一体成型式结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其特征在于,该电力通信轨道为分体式结构,包括
后板(1),
与后板(1)连接的前板(4),该前板(4)与后板(1)之间的空腔形成取电插槽(6),
设置在后板(1)和/或前板上(4)内侧面上带有缺口的卡槽(2)。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槽(2)卡接导电体,导电体通过卡槽(2)的缺口与外接导电装置连通。
5.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槽(2)与电力通信轨道之间呈分体式结构,为安装在电力通信轨道一侧或两侧的内侧面绝缘导体支架(21),所述的绝缘导体支架(21)上设有固定导电体的卡槽。
6.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其特征在于,电力通信轨道的顶部盖设有可更换的顶部盖板(3)。
7.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其特征在于,电力通信 轨道的外侧还包覆有外壳。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壳包括金属外壳、塑料外壳、实木外壳或液晶面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也是一种家用电力轨道,也是要解决家用电器取电不方便的问题,且也起到了可以随处取电、使用方便、应用广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相同。(2)本申请只是提及了内凹式导电体,并没有描述导电体为内凹式的具体效果,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内凹式导电体加大接触面积的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2也是电连接器领域。此外,采用弹性凸起顶紧实现紧密的电连接,也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并且其也是常用技术手段。(3)本申请中的“绝缘密封装置”已被对比文件1“防尘绝缘橡胶条102”公开,至于其具体结构为柔性片或刚性片,都是常用的技术手段,都常见于诸如手机耳机孔、插座等装置中。(4)在供电装置及插座中设置电池及相应的功能模块、防止突然断电损坏设备是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包括“所述的绝缘密封装置(7)为柔性片(71)……;所述的绝缘密封装置(7)包括绝缘刚性片(72)及转轴(73)……”这样的技术特征,但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并没有文字记载包括“绝缘密封装置既为柔性片,绝缘密封装置又包括绝缘刚性片和转轴”这一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以及附图也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包括“绝缘密封装置既为柔性片,绝缘密封装置又包括绝缘刚性片和转轴”这一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因此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此外,合议组认为,即使申请人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以克服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缺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如果申请人将权利要求1的相应技术特征修改为“所述的绝缘密封装置(7)为柔性片(71),插入插片后绝缘密封装置(7)向下弯曲,拔出插片后绝缘密封装置(7)回弹至水平位置;或者,所述的绝缘密封装置(7)包括绝缘刚性片(72)及转轴(73),所述的转轴(73)内置卡簧,与取电插槽(6)的内侧壁连接,所述绝缘刚性片(72)绕转轴(73)旋转,插入插片后绝缘密封装置(7)向下旋转,拔出插片后绝缘密封装置(7)经卡簧作用回复至水平位置”,那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电力通信轨道上还设有放置充电电池、功能模块及供线缆穿过的空腔;(2)还可以是在电力通信轨道的两侧的内侧面均设置有带缺口的卡槽;或者,还可以是在电力通信轨道的一侧的卡槽内设有呈内凹式设置的导电体,电力通信轨道的另一侧的内侧面设有弹性凸起;(3)所述绝缘密封装置还可以是包括绝缘刚性片及转轴,所述的转轴内置卡簧,与取电插槽的内侧壁连接,所述绝缘刚性片绕转轴旋转,插入插片后绝缘密封装置向下旋转,拔出插片后绝缘密封装置经卡簧作用回复至水平位置;(4)绝缘密封装置还可以为一体式结构,设置在槽口下方的取电插槽的一侧。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部分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余部分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了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是在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进行的灵活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3、5-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选择得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复审理由,合议组认为:(1)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描述中可以明确看出:“所述的绝缘密封装置为柔性片……”这一技术特征仅在说明书的一种实施例及原权利要求7中出现,“所述的绝缘密封装置包括绝缘刚性片及转轴……”这一技术特征仅在原说明书的另一实施例及原权利要求8中出现,可见,这两个技术特征之间明显是并列的关系,并没有同时出现在同一种实施例或同一个技术方案中,也就是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并没有文字记载包括“绝缘密封装置既为柔性片,绝缘密封装置又包括绝缘刚性片和转轴”这一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以及附图也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这样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2)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力连接系统与本申请的电力通信导轨同属于连接器领域,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力连接系统包括电力连接导轨,这与本申请的电力通信导轨是相同的,对比文件1通过沿着房间墙壁设置的电力连接导轨,能够将电源纵向延伸至所有房间,配合可随处插接的插座板模块提供电器插头可用插孔,可为家用电器就近提供电源,并且,对比文件1中也已经公开了包括防尘绝缘橡胶条,以防止灰尘或水等通过上方的开口进入电力连接导轨内部;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对电力通信导轨内部的具体结构进行了更加详细的描述及限定,因此,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这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创造性判断的相关规定。(3)对比文件2公开了插头的每个插片的两侧均设置有凸起部,插座插孔内的簧片具有弹性并且两侧均设置有与凸起部配合的凹状部,当插片插入簧片内时,通过插片与簧片之间的凹凸配合以及簧片本身的弹性夹紧力来实现两者之间的紧密电连接,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导电体与插片之间通过左右两侧的凹凸配合以实现更加可靠的电连接以及通过弹性力使导电体和插片之间实现紧密电接触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两个侧面的卡槽内均设置导电体以同时与插入的插片接触从而实现更加可靠的电连接,或者,在一侧的卡槽内设置内凹式的电导体并在另一侧设置弹性凸起以将插片上的凸点与内凹式电导体夹紧从而实现更加可靠的电连接,这不会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范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4)为了拓展电力通信轨道的应用范围而在其内部设置相应功能模块(如监控模块、WIFI模块等)及线缆,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为了在外接电源不可用时能够使这些功能模块仍正常工作而设置充电电池也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为了便于安装这些电气部件或模块,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电力通信轨道内部设置用于放置功能模块和充电电池以及供线缆穿过的空腔,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完全可预期的。(5)为了便于门状密封装置在受到外力推动下自动打开以及外力撤去后自动关闭,将其设计为包括刚性片或板及转轴,刚性片或板可绕转轴旋转,并在转轴内置卡簧,与相应部件的侧壁连接,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本申请的包括绝缘刚性片及转轴的绝缘密封装置;此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绝缘密封装置设置为一体式结构以便于制造和安装以及将绝缘密封装置设置在取电插槽的一侧也是常规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来灵活地进行选择,只要保证绝缘密封装置能够将下方的取电插槽进行可靠的密封并且在插片插入时能够顺利地向下弯曲而打开取电插槽以及插片拔出后顺利地回复至闭合状态即可,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之后又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基于2017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3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的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其特征在于,该电力通信轨道的中间设有空腔,顶部开有槽口,电力通信轨道一侧或两侧的内侧面上设置有带有缺口的卡槽(2),两个内侧面之间的空腔形成取电插槽(6);卡槽(2)内设有呈内凹式设置的导电体,电力通信轨道的另一侧的内侧面设有弹性凸起(11);电力通信轨道上还设有放置充电电池、功能模块及供线缆穿过的空腔(10)。该电力通信轨道为分体式结构,包括后板(1),与后板(1)连接的前板(4),该前板(4)与后板(1)之间的空腔形成取电插槽(6),设置在后板(1)和/或前板上(4)内侧面上带有缺口的卡槽(2);所述的取电插槽(6)的顶部设有绝缘密封装置(7),为一体式或分段式结构,设置在槽口下方的取电插槽(6)的一侧或两侧。
2.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槽(2)卡接导电体,导电体通过卡槽(2)的缺口与外接导电装置连通。
3.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槽(2)与电力通信轨道之间呈分体式结构,为安装在电力通信轨道一侧或两侧的内侧面绝缘导体支架(21),所述的绝缘导体支架(21)上设有固定导电体的卡槽。
4.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绝缘密封装置(7)为柔性片(71),插入插片后绝缘密封装置(7)向下弯曲,拔出插片后绝缘密封装置(7)回弹至水平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绝缘密封装置(7)包括绝缘刚性片(72)及转轴(73),所述的转轴(73)内置卡簧,与取电插槽(6)的内侧壁连接,所述绝缘刚性片(72)绕转轴(73)旋转,插入插片后绝缘密封装置(7)向下旋转,拔出插片后绝缘密封装置(7)经卡簧作用回复至水平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其特征在于,电力通信轨道的顶部盖设有可更换的顶部盖板(3)。
7.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其特征在于,电力通信轨道的外侧还包覆有外壳。
8.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壳包括金属外壳、塑料外壳、实木外壳或液晶面板。”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克服了超范围的缺陷,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该电力通信轨道的两侧内侧面之间的空腔形成取电插槽,卡槽内设有呈内凹式设置的导电体,电力通信轨道的另一侧的内侧面设有弹性凸起;(2)电力通信轨道上还设有放置充电电池、功能模块及供线缆穿过的空腔;(3)电力通信轨道为分体式结构,包括后板、与后板连接的前板。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可以使配套插座的接电端与轨道中的导电体紧密结合,增强使用过程中的便捷和安全性,对比文件2中一个T型双凹型夹紧结构只能允许其对应的一个插头精准插入,而本申请中的取电插槽设计成长条状,使用过程中,导轨对应的配套插座可以任意插入取电插槽,提高了使用过程的便利性;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提升了电力通信轨道的多功能性,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这样的设计,因此本申请具有明显的进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由于采用分体式结构,使得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即使出现一定的形变,也会因为部件的旷量而抵消掉,进而使导电体不会发生虚接的现象,因此其既有拆卸方便的优点,也有增强使用安全性、防止导电体虚接的意想不到的优点。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8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7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可根据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得到,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103956620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30日;
对比文件2:CN2205066Y,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08月09日;
其中,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力通信轨道,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家居电力连接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30-0039段、附图1-3):其包括电力连接导轨302(即电力通信轨道)和插座板模块303,电力连接导轨302的中间上部设有空腔,插槽106顶部设有开口105(即槽口),电力连接导轨302的一侧设置有带缺口的卡槽(参见图1,图中未标识),卡槽内安置导电铜线103(即导电体),两个内侧面之间的空腔形成插槽106(即取电插槽),插槽106的顶部设有防尘绝缘橡胶条102(即绝缘密封装置),从图1中可以明确看出防尘绝缘橡胶条102为分段式结构,设置在开口105下方的插槽106的两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还可以是在电力通信轨道的两侧的内侧面均设置有带缺口的卡槽;或者,还可以是在电力通信轨道的一侧的卡槽内设有呈内凹式设置的导电体,电力通信轨道的另一侧的内侧面设有弹性凸起;(2)电力通信轨道上还设有放置充电电池、功能模块及供线缆穿过的空腔;(3)该电力通信轨道为分体式结构,包括后板,与后板连接的前板,该前板与后板之间的空腔形成取电插槽,设置在后板和/或前板上内侧面上带有缺口的卡槽;(4)绝缘密封装置还可以为一体式结构,设置在槽口下方的取电插槽的一侧。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提高导电体与插片之间电连接的可靠性,便于在电力通信轨道内部放置其它电气部件或功能模块,便于电力通信轨道的制造和拆卸等,以及简化绝缘密封装置的整体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源插头插座配合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3):插头的插片1和2上均设置有凸形键,插座的插孔3和4内均设置有相配合的插座簧片5,簧片5中设置有与凸形键配合的凹形键,插片插入簧片后,通过凸形键和凹形键的凹凸配合以及簧片对插片的弹性夹持力实现两者之间的紧密电接触,从而保证电连接的可靠性。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导电体与插片之间通过左右两侧的凹凸配合以实现更加可靠的电连接以及通过弹性力使导电体和插片之间实现紧密电接触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插槽的另一侧也设置相应的卡槽并在其内也设置导电体,从而在插片插入时使插片同时与左右两侧的导电体接触而实现更加可靠的电连接,或者,将对比文件1中卡槽内的导电体设置为内凹式结构以及在插入的配合插片上述设置外凸式触点结构,并在另一侧的内侧面设置弹性部件(如弹性凸起)而将两者实现紧密的凹凸配合式电接触,从而保证电连接的可靠性,这是很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拓展电力通信轨道的应用范围而在其内部设置相应功能模块(如监控模块、WIFI模块等)及线缆,这是很容易想到的,并且为了在外接电源不可用时能够使这些功能模块仍正常工作而设置充电电池也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为了便于安装这些电气部件或模块,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电力通信轨道内部设置放置功能模块和充电电池以及供线缆穿过的空腔,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完全可预期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可以明确看出电力连接导轨302为一体成型式结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便于制造、拆卸、维修以及降低整体成本,将电力通信轨道设计为由后板和前板卡合形成的分体式结构也是很容易想到的,相应地,在采用分体式结构时,必然是在前板与后板之间的空腔形成取电插槽以及在后板和/或前板的内侧面上设置带缺口的卡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绝缘密封装置设置为一体式结构以便于制造和安装并将绝缘密封装置设置在取电插槽的一侧也是常规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来灵活地进行选择,只要保证绝缘密封装置能够将下方的取电插槽进行可靠的密封即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3均是引用之前相应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电力连接导轨302的一侧设置有带缺口的卡槽(参见图1,图中未标识),卡槽内安置导电铜线103(即导电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导电铜线103通过卡槽的缺口与插座板模块303的导电部件连通。此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便于整个电力通信轨道的制造、拆卸和维修等,将卡槽与电力通信轨道之间设计为分体式结构,从而将卡槽设计为安装在电力通信轨道一侧或两侧的内侧面绝缘导体支架,并在绝缘导体支架上设置固定导电体的卡槽,也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4和5均是引用之前相应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图1-2可以明确看出,顶面长形开口105处设置的防尘绝缘橡胶条102在中间位置处分离开,因此,插入插片时,防尘绝缘橡胶条102(即绝缘密封装置为柔性片)的中间部分必然会向下弯曲以使插片能够顺利插入,拔出插片后,防尘绝缘橡胶条102的中间部分必然会回弹至水平位置以保持闭合防尘状态。此外,为了便于门状密封装置在受到外力推动下自动打开以及外力撤去后自动关闭,将绝缘密封装置设计为包括刚性片或板及转轴,刚性片或板可绕转轴旋转,并在转轴内置卡簧,与相应部件的侧壁连接,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很容易地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防尘绝缘橡胶条替换为包括绝缘刚性片及转轴,转轴内部卡簧,与取电插槽的内侧壁连接,绝缘刚性片绕转轴旋转,插入插片后绝缘刚性片绕转轴向下旋转以使插片可顺利插入,拔出插片后绝缘刚性片在卡簧的弹性回复力作用下自动地回复至水平位置以将取电插槽封闭,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5也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权利要求6-7均是引用之前相应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对电力通信轨道顶部和/或位于顶部的开口进行更好的防护,在其顶部盖设可更换的盖板是常规技术手段,是很容易想到的;为了对电力通信轨道的暴露的外侧面进行保护(如提高外侧面的整体强度)和/或提高外观美感等,在其外侧包覆外壳是常规的技术手段,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7也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外壳的材质及类型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外壳的具体材质及类型是可根据实际需要而灵活选择的,如现有技术中常见的金属外壳(可提高整体强度并具有金属光泽)、塑料外壳(成本较低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实木外壳(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且有较好的美感)或液晶面板(可显示相关电信息以供使用者查看等),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答复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取电插槽为长条状并包括多个卡设在卡槽内且上下平行设置的导电体,配套插座可以任意插入取电插槽,提高插接取电使用的便利性,并且对比文件2给出了导电体与插片之间通过左右两侧的凹凸配合以实现更加可靠的电连接以及通过弹性力使导电体和插片之间实现紧密电接触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插槽的另一侧也设置相应的卡槽并在其内也设置导电体,从而在插片插入时使插片同时与左右两侧的导电体接触而实现更加可靠的电连接,或者,将对比文件1中每个卡槽内的导电体均设置为内凹式结构以及在插入的配合插片上述设置外凸式触点结构,并在另一侧的内侧面对应设置弹性部件(如弹性凸起)而将两者实现紧密的凹凸配合式电接触,从而保证电连接的可靠性,这是很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2)为了拓展电力通信轨道的应用范围而在其内部设置相应功能模块(如监控模块、WIFI模块等)及线缆,这是很容易想到的,并且为了在外接电源不可用时能够使这些功能模块仍正常工作而设置充电电池也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为了便于安装这些电气部件或模块,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电力通信轨道内部设置放置功能模块和充电电池以及供线缆穿过的空腔,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完全可预期的。
(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便于制造、拆卸、维修以及降低整体成本,将电力通信轨道设计为由后板和前板卡合形成的分体式结构也是很容易想到的;并且,申请人提到的“增强使用安全性、防止导电体虚接”等优点也是由这种分体式结构本身所决定的,因此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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