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长链二元酸发酵液的破乳和精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长链二元酸发酵液的破乳和精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512
决定日:2019-11-07
委内编号:1F2495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669931.6
申请日:2013-12-10
复审请求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CIBT美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少华
合议组组长:刘桂明
参审员:付伟
国际分类号:C07C51/42,C07C55/02,C07C55/18,C07C55/20,C07C55/21,C07C57/13,C08G63/12,C08G69/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669931.6,名称为“一种长链二元酸发酵液的破乳和精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对比文件2(CN1351005A,公开日2002年05月29日)公开了一种提取精制生物发酵液中长链二羧酸的方法, 说明书实施例2:取以正构十二烷作底物的终止发酵液200ml,其中α,ω-十二烷二酸含量为112g/l,加入NaOH(6N)溶液调节发酵液的pH至9.0左右,加热煮沸,降温静置,使未转化的烷烃与发酵液分层,分去上层烷烃,在搅拌下加入8N的H2SO4将发酵液的pH调至3.0,这时二羧酸从发酵液中晶析出来,过滤上述酸析液,滤饼用1倍体积的水洗涤,洗去水溶性杂质,得到包埋有菌体的粗酸滤饼60g,在65℃温度下干燥湿滤饼,得到34g干物质,将上述干物质及5.5g粉末活性炭在加热条件下溶解于500ml 1,4-丁二醇(聚合级)溶剂中,溶解温度为100℃,在80r/min搅拌速度下保持1.5h,然后保温过滤除去固形不溶物,用同体积热的新鲜乙二醇(聚合级)洗涤滤饼,滤液与洗涤液合并,将搅拌速度降为25r/min,滤液降温,在降温过程中,二羧酸产品慢慢地从溶液中以游离态形式晶析出来,过滤后得到含1,4-丁二醇的二羧酸湿滤饼26g,其中含1,4-丁二醇18.4重%,α,ω-十二烷二酸81.5重%,α,ω-十二烷二酸回收率94.5重%。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长链二元酸发酵液不经过碱化步骤,并限定固体混合物中的水分重量含量低于5%,而对比文件2中经过碱化步骤,没有记载水分含量。基于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替代的长链二元酸发酵液的破乳方法。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3(CN1570124A,公开日2005年01月26日)公开了一种正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1)发酵法转化:以C9-C18的烷烃或脂肪酸为底物,通过微生物发酵法转化为相应的正长链二元酸;2)发酵液的预处理:将发酵液加碱调pH至8-10,加热至60-100℃,然后利用离心法或膜过滤法分离菌体,得到的二元酸清液视情况加入活性炭脱色,然后将脱色液加热至60-100℃,用H2SO4调节pH至2-5进行酸化结晶,酸化结晶液再经板框压滤得到二元酸粗品;3’)二次溶剂结晶法精制:将得到的二元酸粗品投入到一定比例的溶剂中,所使用的溶剂可以是醇类(甲醇、乙醇、异丙醇、正丁醇)、酸类(乙酸)、酮类(丙酮)、酯类(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等,加热使其溶解,在60-100℃保温30-180分钟后冷却结晶,固液分离,干燥得到产品。以上步骤3’)也可以在发酵结束后直接酸化料液,将菌体和二元酸共同沉淀后得到的粗品采用二次溶剂结晶法进行精制。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长链二元酸发酵液不经过碱化步骤直接进行酸化沉淀得到含有长链二元酸和菌体的固体混合物的方法。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如果采用湿酸滤饼进行抽提处理,所带入的水分最好脱除干净(即水分重量含量为0,落入权利要求1中低于5%的范围内),以利于后续的处理过程。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12也不具有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13,对比文件1(CN101121653A,公开日2008年02月13日)公开了一种以脂肪酸或其衍生物为原料制备得到的长碳链二元酸及其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2页应用例1,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10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页,2017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长链二元酸发酵液的破乳方法,其特征在于,将长链二元酸发酵液不经过碱化步骤,进行酸化沉淀、固液分离、干燥得到水分重量含量低于5%并且含有长链二元酸和菌体的固体混合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破乳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长链二元酸发酵液是为生物法生产长链二元酸的发酵液或者发酵液的处理液。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破乳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长链二元酸选自:壬二酸、癸二酸、十一碳二元酸、十二碳二元酸、十三碳二元酸、十四碳二元酸、十五碳二元酸、十六碳二元酸、十七碳二元酸、十八碳二元酸、9-烯-十八碳二酸。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破乳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酸化过程中,将长链二元酸发酵液pH值调节至≤4.0。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破乳方法,其特征在于,固体混合物干燥至水分≤3%。
6. 一种长链二元酸的精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1)加入有机溶剂,加热溶解权利要求1~5任一项方法得到的固体混合物,除去杂质;
2)降温析出晶体,分离,得到长链二元酸成品;
其中,所述的有机溶剂为不与二元酸反应的有机酸、醇、酯、烷烃中的一种或多种,而且水分重量含量≤4%。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精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添加的有机溶剂重量为固体混合物重量的2.5~4倍。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精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固体混合物在有机溶剂中溶解时温度为70~95℃。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精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添加的有机溶剂降温至20~30℃。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精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添加的有机溶剂为醋酸,醋酸C1~C4醇酯、C3~C8醇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
11.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精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添加的有机溶剂中水分重量含量≤2%。
12.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精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用1~3倍重量的水洗涤析出的长链二元酸晶体,干燥得到成品。
13. 一种制备聚合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长链二元酸发酵液按照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方法破乳;
2)将破乳后的产物按照权利要求6~12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进行精制得到长链二元酸;
3)将步骤2)所得的长链二元酸与其他聚合物单体发生聚合反应制得聚合物。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备聚合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3)中所述其他聚合物单体为多元醇或多元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2页14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1)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对比文件3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且对比文件2局限于特定用途和特定产物,因此没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和3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2)水分含量:本申请仅通过控制水分含量即可获得优异的后续分离效果;对比文件2是多步处理共同作用的结果,如省略处理步骤是否还能取得相同的效果是无法预期的;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水分含量控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所起作用也不相同;3)加热:对比文件2是“保温过滤”,需额外加热促进过滤分离,本申请仅需加热溶解二元酸产品,后续过滤不需要额外提供热量;4)二次结晶:对比文件3直接酸化的前提是必须进行二次结晶,对比文件2没有涉及“二次结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动机将对比文件3的直接酸化技术手段应用至对比文件2中;5)技术效果:本申请克服了“菌体过滤难”的技术缺陷,无需在保温情况下即可快速高效地过滤除去菌体,实现了提高过滤效率、提高生产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等效果,对比文件2和3无法达到此效果。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长链二元酸发酵液的破乳方法,其特征在于,将长链二元酸发酵液不经过碱化步骤,进行酸化沉淀、固液分离、干燥得到水分重量含量低于5%且在1.2%以上,并且含有长链二元酸和菌体的固体混合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破乳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长链二元酸发酵液是为生物法生产长链二元酸的发酵液或者发酵液的处理液。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破乳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长链二元酸选自:壬二酸、癸二酸、十一碳二元酸、十二碳二元酸、十三碳二元酸、十四碳二元酸、十五碳二元酸、十六碳二元酸、十七碳二元酸、十八碳二元酸、9-烯-十八碳二酸。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破乳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酸化过程中,将长链二元酸发酵液pH值调节至≤4.0。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破乳方法,其特征在于,固体混合物干燥至水分为1.2%~3%。
6. 一种长链二元酸的精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1)加入有机溶剂,加热溶解权利要求1~5任一项方法得到的固体混合物,除去杂质;
2)降温析出晶体,分离,得到长链二元酸成品;
其中,所述的有机溶剂为不与二元酸反应的有机酸、醇、酯、烷烃中的一种或多种,而且水分重量含量≤4%。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精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添加的有机溶剂重量为固体混合物重量的2.5~4倍。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精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固体混合物在有机溶剂中溶解时温度为70~95℃。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精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添加的有机溶剂降温至20~30℃。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精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添加的有机溶剂为醋酸,醋酸C1~C4醇酯、C3~C8醇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
11.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精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添加的有机溶剂中水分重量含量≤2%。
12.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精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用1~3倍重量的水洗涤析出的长链二元酸晶体,干燥得到成品。
13. 一种制备聚合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长链二元酸发酵液按照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方法破乳;
2)将破乳后的产物按照权利要求6~12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进行精制得到长链二元酸;
3)将步骤2)所得的长链二元酸与其他聚合物单体发生聚合反应制得聚合物。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备聚合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3)中所述其他聚合物单体为多元醇或多元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2是特定用途的长链二元酸提取精制方法,但是对比文件2在加入溶剂之前也是将长链二元酸发酵液进行酸化沉淀、固液分离、干燥得到含有长链二元酸和菌体的固体混合物,加入溶剂之后也是将“长链二元酸”和“菌体”等杂质进行有效分离,因此,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3相同,都是从长链二元酸发酵液中分离得到长链二元酸产品。2、本申请实施例和对比例1中都是采用烘干将过滤后的长链二元酸和菌体的混合物的水分含量控制在5%以下且在1.2%以上,而且对比例1中在后续加入醋酸溶解后过滤只需要5分钟过滤完,同样实现了方便地过滤去除菌体等杂质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实施例与对比例1无法证明本申请通过干燥控制水分含量给本申请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虽然对比文件2还包括碱液破乳分去上层烷烃的步骤,但是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长链二元酸发酵液不经过碱化步骤直接进行酸化沉淀得到含有长链二元酸和菌体的固体混合物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有动机省去对比文件2中的碱液破乳分去上层烷烃的步骤,将长链二元酸发酵液不经过碱化步骤直接进行酸化沉淀得到含有长链二元酸和菌体的固体混合物,其效果可以预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4、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中都是将固体混合物干燥之后加入有机溶剂溶解,干燥所起的作用都是为了除去水分,溶解的作用也都是为了除去杂质,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使湿滤饼产物不含水分的作用是为了直接作为原料使用”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此外,虽然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水分含量在1.2%以上,但是说明书中仅仅记载了水分存在会导致菌体粘度很大、极难过滤的原因,并没有记载水分含量不能过低的原因,而且本申请实施例中也没有记载水分含量过低导致固体混合物难以分散于有机溶剂中、影响反应效率的技术效果,更没有记载水分含量在1.2%以上与水分含量过低的对比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以及现有技术均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中限定水分含量在1.2%以上是否能够取得申请人声称的技术效果。5、对比文件2在酸化沉淀后直接过滤得到含有菌体的粗酸滤饼,其中并不包括加热步骤,因而不存在申请人声称的“保温过滤”步骤。虽然对比文件2在加入1,4-丁二醇溶剂加热溶解后采用“保温过滤”除去不溶物,但是本申请也是在加入有机溶剂溶解之后过滤除去杂质,然后将滤液降温结晶得到长链二元酸。虽然本申请没有明确记载“保温过滤”步骤,但是本申请在过滤之后需要采用降温结晶步骤,如果在过滤之前就降温的话,那就过滤除去了长链二元酸,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推定本申请的过滤步骤也是在溶解之后趁热过滤除去杂质,其与对比文件2实质上是相同的。6、对比文件2在干燥得到固体混合物之后也是加入有机溶剂溶解除去杂质,即对比文件2也是进行二次结晶,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3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的直接酸化技术手段应用至对比文件2中。7、本申请在加入溶剂溶解之后也是趁热过滤除去杂质,其与对比文件2实质上是相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出本申请实现了提高过滤效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投资、简化过滤设备、减少环境污染等技术效果。此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权利要求1中控制水分含量低于5%且在1.2%以上给本申请带来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提取精制生物发酵液中长链二羧酸的方法,具体参见说明书实施例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区别在于: 1)水分含量:权利要求1中限定固体混合物中的水分重量含量低于5%且在1.2%以上,而对比文件2中的干物质没有给出水分含量。2)碱化步骤:权利要求1中限定长链二元酸发酵液不经过碱化步骤,而对比文件2中经过碱化步骤。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如果采用湿酸滤饼进行抽提处理,所带入的水分最好脱除干净(即水分重量含量为0),以利于后续的处理过程。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降低含有长链二元酸和菌体的固体混合物中的水分重量含量以有利于后续的纯化处理过程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正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2页第4段-第4页第2段的方法,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长链二元酸发酵液不经过碱化步骤直接进行酸化沉淀以得到含有长链二元酸和菌体的固体混合物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2也不具有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2相比,还存在如下区别:权利要求13中还包括将长链二元酸与其他聚合物单体发生聚合反应制得聚合物的步骤,而对比文件2中没有记载。基于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1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长链二元酸发酵液制备聚合物方法中如何简化工艺、提高生产效率。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以脂肪酸或其衍生物为原料制备得到的长碳链二元酸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12页应用例1,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长链二元酸与其他聚合物单体发生聚合反应制得聚合物的步骤,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简化制备聚合物的工艺,提高生产效率。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长链二元酸与其他聚合物单体发生聚合反应制得聚合物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10项权利要求)。
复审请求人认为:1)溶剂:对比文件2使用的溶剂是乙二醇和1,4-丁二醇,并未公开醋酸。对比文件3仅实施例30使用乙酸,并未公开乙酸作为溶解二元酸粗品的有机溶剂时有更优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更有动机认为醇类溶剂时优选的溶剂。2)析晶温度:本申请析出温度为22~27℃,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析晶温度,对比文件3析晶温度时15℃,并未公开析晶温度对长链二元酸产品纯度的影响。3)效果:本申请实施例2、3二元酸含量及透光率均在99%以上,实施例4透光率低于99%。对比文件3实施例30二元酸纯度为98.55%,未达到99%。对比文件2和3均未达到99%,本申请有较大进步。以本申请实施例2为基础提供了对比例,不同的溶剂和析晶温度对产品纯度有较大影响。同时,本申请的工艺节省成本,环境友好。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长链二元酸的精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1)将长链二元酸发酵液不经过碱化步骤,进行酸化沉淀、固液分离、干燥得到水分重量含量低于5%,并且含有长链二元酸和菌体的固体混合物,加入有机溶剂,加热溶解所述固体混合物,除去杂质;
2)降温至22~27℃析出晶体,分离,得到长链二元酸成品;
其中,所述有机溶剂为醋酸,而且水分重量含量≤4%;所述固体混合物在所述醋酸中溶解时温度为80~9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长链二元酸发酵液是为生物法生产长链二元酸的发酵液或者发酵液的处理液。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长链二元酸选自:壬二酸、癸二酸、十一碳二元酸、十二碳二元酸、十三碳二元酸、十四碳二元酸、十五碳二元酸、十六碳二元酸、十七碳二元酸、十八碳二元酸、9-烯-十八碳二酸。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酸化过程中,将长链二元酸发酵液pH值调节至≤4.0。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固体混合物干燥至水分为1.2%~3%。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精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添加的有机溶剂重量为固体混合物重量的2.5~4倍。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添加的有机溶剂中水分重量含量≤2%。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用1~3倍重量的水洗涤析出的长链二元酸晶体,干燥得到成品。
9. 一种制备聚合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按照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进行精制得到长链二元酸;
2)将步骤1)所得的长链二元酸与其他聚合物单体发生聚合反应制得聚合物。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制备聚合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所述其他聚合物单体为多元醇或多元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10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提交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3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0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长链二元酸的精制方法。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提取精制生物发酵液中长链二羧酸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实施例2):取以正构十二烷作底物的终止发酵液200ml,其中α,ω-十二烷二酸含量为112g/l,加入NaOH(6N)溶液调节发酵液的pH至9.0左右,加热煮沸,降温静置,使未转化的烷烃与发酵液分层,分去上层烷烃,在搅拌下加入8N的H2SO4将发酵液的pH调至3.0,这时二羧酸从发酵液中晶析出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酸化沉淀步骤),过滤上述酸析液(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固液分离步骤),滤饼用1倍体积的水洗涤,洗去水溶性杂质,得到包埋有菌体的粗酸滤饼60g,在65℃温度下干燥湿滤饼(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干燥步骤),得到34g干物质,将上述干物质及5.5g粉末活性炭在加热条件下溶解于500ml 1,4-丁二醇(聚合级)溶剂中,溶解温度为100℃,在80r/min搅拌速度下保持1.5h,然后保温过滤除去固形不溶物,用同体积热的新鲜乙二醇(聚合级)洗涤滤饼,滤液与洗涤液合并,将搅拌速度降为25r/min,滤液降温,在降温过程中,二羧酸产品慢慢地从溶液中以游离态形式晶析出来,过滤后得到含1,4-丁二醇的二羧酸湿滤饼26g,其中含1,4-丁二醇18.4重%,α,ω-十二烷二酸81.5重%,α,ω-十二烷二酸回收率94.5重%。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长链二元酸发酵液进行酸化沉淀、固液分离、有机溶剂中降温析晶、干燥得到含有长链二元酸的方法,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 1)水分含量:权利要求1中限定固体混合物中的水分重量含量低于5%,而对比文件2中的干物质没有给出水分含量。2)碱化步骤:权利要求1中限定长链二元酸发酵液不经过碱化步骤,而对比文件2中经过碱化步骤。3)溶剂和温度:权利要求1限定了降温温度22~27℃,固体混合物在所述醋酸中溶解时温度为80~95℃,醋酸水分重量含量≤4%,对比文件2未限定降温温度,1,4-丁二醇(聚合级)溶剂中溶解温度为100℃。
由本申请说明书可知,本申请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长链二元酸发酵液的提取工艺复杂、产品的收率和质量低。本申请说明书中给出了对比例1和实施例1-5,对比例1中当醋酸水分含量为2%时,约5分钟过滤完,当醋酸水分含量为15%时,过滤速度过慢。并且在表1中给出了实施例1-5产品质量检测结果,二元酸含量为98.73%-99.45%。由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长链二元酸的提取工艺简单、生产效率高、产品纯度高。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段):如果采用湿酸滤饼进行抽提处理,所带入的水分最好脱除干净(即水分重量含量为0),以利于后续的处理过程。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降低含有长链二元酸和菌体的固体混合物中的水分重量含量以有利于后续的纯化处理过程的技术启示。而且,本申请中并未公开水分重量含量低于5%相对于水分含量为0对于后续纯化处理过程具有何种优异的效果。而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有动机将干燥得到的含有长链二元酸和菌体的固体混合物中的水分重量含量控制在低于5%的适当范围内,以利于后续的纯化处理过程。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正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段-第4页第2段):1)发酵法转化:以C9-C18的烷烃或脂肪酸为底物,通过微生物发酵法转化为相应的正长链二元酸;2)发酵液的预处理:将发酵液加碱调pH至8-10,加热至60-100℃,然后利用离心法或膜过滤法分离菌体,得到的二元酸清液视情况加入活性炭脱色,然后将脱色液加热至60-100℃,用H2SO4调节pH至2-5进行酸化结晶,酸化结晶液再经板框压滤得到二元酸粗品;3’)二次溶剂结晶法精制:将得到的二元酸粗品投入到一定比例的溶剂中,所使用的溶剂可以是醇类(甲醇、乙醇、异丙醇、正丁醇)、酸类(乙酸)、酮类(丙酮)、酯类(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等,加热使其溶解,在60-100℃保温30-180分钟后冷却结晶,固液分离,干燥得到产品。以上步骤3’)也可以在发酵结束后直接酸化料液,将菌体和二元酸共同沉淀后得到的粗品(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将长链二元酸发酵液不经过碱化步骤直接进行酸化沉淀得到含有长链二元酸和菌体的固体混合物的方法)采用二次溶剂结晶法进行精制。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长链二元酸发酵液不经过碱化步骤直接进行酸化沉淀,得到含有长链二元酸和菌体的固体混合物的方法,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简化工艺。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长链二元酸发酵液不经过碱化步骤直接进行酸化沉淀以得到含有长链二元酸和菌体的固体混合物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简化工艺,有动机将长链二元酸发酵液不经过碱化步骤直接进行酸化沉淀,得到含有长链二元酸和菌体的固体混合物。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所使用的溶剂可以是酸类,在60-100℃保温,冷却结晶。对比文件3公开的溶解温度范围和权利要求1部分重叠,尽管对比文件3并未具体公开析晶温度,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制备的长链二元酸的溶解性选择合适的溶剂和溶解温度、析晶温度,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法。
从获得的产品品质来看,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2并未对湿滤饼进行干燥,因此无法与本申请实施例直接比较纯度,采用类似方法的实施例3-4的产品纯度为98.7%。对比文件3中实施例18 的纯度为98.1%,使用乙酸作为溶剂进行精制的实施例30纯度是98.55%。本申请实施例2-3的二元酸含量为99.21%-99.45%。本申请实施例2-3 所获得的产品纯度是在特定pH、特定醋酸量和水分含量、特定加热温度、特定析晶温度以及特定长度二元酸等各种条件组合下实现的。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法不等同于实施例2和3,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法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是相近的,其效果也没有显著提高。即便本申请实施例2-3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纯度有略微提高,但是这种提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温度等条件调整能够实现的。因此并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方法获得的产品相对于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具有显著提高的纯度。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并进行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以正构十二烷作底物的终止发酵液200ml先经过加入NaOH溶液调节pH值、加热煮沸、降温静置、分层除去上层未转化的烷烃后(即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长链二元酸发酵液是生物法生产长链二元酸的发酵液的处理液),再进行酸化沉淀、固液分离、干燥得到含有长链二元酸和菌体的固体混合物;得到的长链二元酸是α,ω-十二烷二酸(即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的十二碳二元酸);在搅拌下加入8N的H2SO4将发酵液的pH调至3.0(落入权利要求4中≤4.0的范围内);所带入的水分最好脱除干净(即水分重量含量为0,与权利要求5中1.2~3%的范围相近)。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步骤3’)也可以在发酵结束后直接酸化料液,将菌体和二元酸共同沉淀后得到的粗品(即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长链二元酸发酵液是生物法生产长链二元酸的发酵液)采用二次溶剂结晶法进行精制。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第3页第3段):本发明所说的长链二元酸是指以正构烷烃为起始原料,经过微生物发酵方法生产的C11-C18的直链脂肪族二羧酸,具有一般的分子通式:HOOC(CH2)nCOOH(n=9-16),主要是指α,ω-长链二羧酸。既可以是单一烷烃生产的单一组分的二羧酸,也可以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烷烃生产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任意组分,任意比例的混合二羧酸。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长碳链二元酸为通式HOOC(CH2)nCOOH(n=9-16)的C11-C18的直链脂肪族二羧酸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有动机选择长碳链二元酸为通式HOOC(CH2)nCOOH(n=9-16)的C11-C18的直链脂肪族二羧酸,并可以确定长链二元酸的合适结构,其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6-8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并进行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有机溶剂为500ml 1,4-丁二醇(聚合级)溶剂中(由于聚合级一般为99%以上的纯度,因而水分重量含量≤1%,落入权利要求7中≤2%的范围内)。此外,采用水洗涤析出长链二元酸晶体、干燥得到成品是本领域的常用纯化方法。为解决提高产品的纯度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2和3的基础上进行溶剂重量的选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制备聚合物的方法,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长链二元酸发酵液进行酸化沉淀、固液分离、干燥得到含有长链二元酸和菌体的固体混合物,然后溶解于1,4-丁二醇(聚合级)溶剂中保温过滤除去固形不溶物、滤液降温析出二羧酸产品、过滤后得到二羧酸湿滤饼的方法。由此可见,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还存在如下区别:权利要求9中还包括将长链二元酸与其他聚合物单体发生聚合反应制得聚合物的步骤,而对比文件2中没有记载。基于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长链二元酸发酵液制备聚合物方法中如何简化工艺、提高生产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以脂肪酸或其衍生物为原料制备得到的长碳链二元酸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2页应用例1):长碳链二元酸的应用例1、取二元酸提纯例12的到的DC12(落入权利要求9中长链二元酸的范围内)样品150g,加入己二胺(落入权利要求9中其他聚合物单体的范围内)75g,加入酒精900g,搅拌加热至75℃使其成为完全透明澄清的溶液,冷却至室温,离心,得到尼龙612盐,将得到的尼龙盐投入1L的聚合釜中,抽真空,氮气置换。升温升压,在压力为1.0-1.8MPa保压0.5-1.0小时,然后降压至常压,温度升至230-270摄氏度,保温0.5-2小时。经铸带头挤出,冷却,切粒,可得尼龙612树脂。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长链二元酸与其他聚合物单体发生聚合反应制得聚合物的步骤,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简化制备聚合物的工艺,提高生产效率。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长链二元酸与其他聚合物单体发生聚合反应制得聚合物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有动机将长链二元酸与其他聚合物单体发生聚合反应来制得聚合物,其效果可以预期。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得出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并进行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他聚合物单体为多元胺(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0的附加特征)。此外,由于多元醇和多元胺均可以与二元酸反应制备聚合物,二者都是本领域与二元酸反应制备聚合物的常用单体,采用多元醇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己二胺作为反应原料来制备聚合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单体与二元酸反应来制备聚合物,其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尽管对比文件2未公开乙酸作为溶剂,但是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乙酸作为溶剂,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技术启示,可以使用乙酸作为溶剂溶解二元酸粗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法。2)对比文件2尽管并未公开析晶温度,但是给出了产品纯度98.7%,总酸含量>99%,对比文件3的纯度为98.55%,如前2、1)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方法获得产品的纯度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并没有显著提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获得产品的性质不同选择合适的析晶温度,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法。3)如前所述,尽管本申请实施例2-3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纯度有略微提高,但这种略微的提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调整条件可以实现的。并且实施例2-3不等同于权利要求1的方法,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法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是相近的,其效果也没有显著提高。从节省成本或环境友好来看,对比文件2的烷烃进行了分层,本申请尽管不使用NaOH,但是对于发酵液中烷烃如何处理并未说明,发酵液中烷烃仍然会导致污染。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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