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光定位装置及激光定位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激光定位装置及激光定位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401
决定日:2019-11-07
委内编号:1F2750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102687.3
申请日:2017-02-24
复审请求人:上海诺司纬光电仪器有限公司 美国西北仪器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翟琳娜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张鑫
国际分类号:G01S1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对比文件既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102687.3,名称为“激光定位装置及激光定位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2月24日,公布日为2017年06月23日,申请人为上海诺司纬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和美国西北仪器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驳回决定,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及实质审查过程中共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2794521U的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3月1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于申请日2017年0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88]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激光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定位装置包括:
激光发射模块,所述激光发射模块被构造为产生第一激光;
激光方向调理模块,所述激光方向调理模块被构造为将所述第一激光调理成在第一方向上的第二激光和在与所述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上的第三激光;
距离确定模块,所述距离确定模块被构造用于接收由所述第二激光在第一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以确定所述激光定位装置至所述第一待测物体的距离并且用于接收由所述第三激光在第二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以确定所述激光定位装置至所述第二待测物体的距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方向调理模块被构造为分光镜。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激光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光镜包括半透半反光学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距离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接收物镜,所述接收物镜被构造为接收由所述第二激光在第一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并且对其进行处理;和
第一接收器,所述第一接收器被构造为接收经所述第一接收物镜处理的激光。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距离确定模块还包括:
第二接收物镜,所述接收物镜被构造为接收由所述第三激光在第二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并且对其进行处理;和
第二接收器,所述第二接收器被构造为接收经所述第二接收物镜处理的激光。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定位装置还包括:
显示模块,所述显示模块被构造为显示所述激光定位装置至所述第一待测物体的距离和/或所述激光定位装置至所述第二待测物体的距离。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激光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模块进一步包括提示模块,所述提示模块被构造为当所述激光定位装置至所述第一待测物体的距离满足预定要求和/或所述激光定位装置至所述第二待测物体的距离满足预定要求时发出提示。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定位装置还包括方向指示模块,所述方向指示模块被构造为确定所述第二激光与所述第一待测物体的位置关系,和/或确定所述第三激光与所述第二待测物体的位置关系。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激光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定位装置还包括方向调整模块,所述方向调整模块被构造为根据由所述方向指示模块所确定的位置关系对所述激光定位装置进行调整,以使得所述第二激光与所述第一待测物体的表面垂直和/或所述第三激光与所述第二待测物体的表面垂直。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定位装置还包括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被构造为根据所述第二激光与所述第一待测物体的位置关系和/或所述第三激光与所述第二待测物体的位置关系控制所述激光定位装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定位装置还包括通信模块,所述通信模块被构造为接收定位信息和/或输出所测量的位置信息。
12. 一种激光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定位方法包括:
利用分光镜将激光发射器所产生的第一激光调理成相互垂直的第二激光和第三激光;
接收由所述第二激光在第一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以确定所述激光定位装置至所述第一待测物体的距离;
接收由所述第三激光在第二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以确定所述激光定位装置至所述第二待测物体的距离;以及
利用所述第二激光和所述第三激光对激光定位装置进行定位。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激光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定位方法还包括:
接收待定位的位置信息;以及
根据所述位置信息利用所述第二激光和所述第三激光对激光定位装置进行定位。”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一种定位装置;(2)通过漫射确定距离;(3)确定与两个待测物体的距离。上述区别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7-11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与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相同,基于相同的评述理由,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上海诺司纬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和美国西北仪器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激光方向调理模块被构造为将所述第一激光调理成在第一方向上的第二激光和在与所述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上的第三激光”修改为“所述激光方向调理模块被构造为将所述第一激光调理成用于测量在第一方向上至第一待测物体的距离的第二激光和用于测量在与所述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上至第二待测物体的距离的第三激光”,将权利要求12中的“利用分光镜将激光发射器所产生的第一激光调理成相互垂直的第二激光和第三激光”修改为“利用分光镜将激光发射器所产生的第一激光调理成相互垂直的用于测量在第一方向上至第一待测物体的距离的第二激光和用于测量在与所述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上至第二待测物体的距离的第三激光”,未对其他从属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如下:
“1. 一种激光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定位装置包括:
激光发射模块,所述激光发射模块被构造为产生第一激光;
激光方向调理模块,所述激光方向调理模块被构造为将所述第一激光调理成用于测量在第一方向上至第一待测物体的距离的第二激光和用于测量在与所述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上至第二待测物体的距离的第三激光;
距离确定模块,所述距离确定模块被构造用于接收由所述第二激光在第一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以确定所述激光定位装置至所述第一待测物体的距离并且用于接收由所述第三激光在第二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以确定所述激光定位装置至所述第二待测物体的距离。
12. 一种激光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定位方法包括:
利用分光镜将激光发射器所产生的第一激光调理成相互垂直的用于测量在第一方向上至第一待测物体的距离的第二激光和用于测量在与所述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上至第二待测物体的距离的第三激光;
接收由所述第二激光在第一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以确定所述激光定位装置至所述第一待测物体的距离;
接收由所述第三激光在第二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以确定所述激光定位装置至所述第二待测物体的距离;以及
利用所述第二激光和所述第三激光对激光定位装置进行定位。”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对比文件1中的基准点标示装置40仅仅可以起到基准点标示的作用,而不是本申请中的测距作用,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关于激光方向调理模块的相关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在于如何标示距离目标物90预定距离的位置,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不旋转激光测距模块的情况下同时测量两个方向上的距离,进而实现物体的定位;(3)由于两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同的,进而导致两者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在于通过分光镜42来将用于测距的激光分一束出来用于标识作用,而本申请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在于通过激光调理模块将测距激光分解成两束均用于测距,相应地,距离确定模块能够确定两个方向上的距离;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内容不会想到将其改进为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多方向测量是常规需求,为了实现利用同一测距仪器进行多方向测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上很容易想到将分出的两束光都用于距离测量的目的,并相应的设置距离确定模块来得出两个方向的距离,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激光定位装置,在权利要求1目前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其距离确定模块可同时接收由第二激光在第一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和由第三激光在第二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并依据接收的激光分别确定激光定位装置至第一待测物体的距离和激光定位装置至第二待测物体的距离;而依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56]-[0063]段的记载可知,该激光定位装置要实现可在不旋转该激光定位装置的情况下实现两个方向测距的功能,需要在两个接收方向上分别设置对应的接收装置才可实现,即在第一方向上设置用于接收由第二激光在第一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以确定激光定位装置至第一待测物体的距离的装置,在第二方向上设置用于接收由第三激光在第二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以确定激光定位装置至第二待测物体的距离,而不是通过同一个距离确定模块同时接收两个方向上反射或漫射回来的激光并以此确定两个方向的距离;而上述内容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加以限定,致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3、6-11为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均没有限定上述关于在两个方向分别接收激光进而分别确定两个方向距离的相关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5均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上述从属权利要求分别对距离确定模块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但两个技术方案均仅限定了在一个方向上接收反射或者漫射的激光的相关装置,因此也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1未以说明书为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1、4、5进行了修改,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距离确定模块具体限定为第一距离确定模块和第二距离确定模块,将从属权利要求4中的“距离确定模块”明确为“第一距离确定模块”,将从属权利要求5中的“距离确定模块”明确为“第二距离确定模块”。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5具体为:
“1. 一种激光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定位装置包括:
激光发射模块,所述激光发射模块被构造为产生第一激光;
激光方向调理模块,所述激光方向调理模块被构造为将所述第一激光调理成在第一方向上的第二激光和在与所述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上的第三激光;
第一距离确定模块,所述第一距离确定模块被构造用于接收由所述第二激光在第一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以确定所述激光定位装置至所述第一待测物体的距离;以及
第二距离确定模块,所述第二距离确定模块被构造用于接收由所述第三激光在第二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以确定所述激光定位装置至所述第二待测物体的距离。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距离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接收物镜,所述接收物镜被构造为接收由所述第二激光在第一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并且对其进行处理;和
第一接收器,所述第一接收器被构造为接收经所述第一接收物镜处理的激光。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距离确定模块还包括:
第二接收物镜,所述接收物镜被构造为接收由所述第三激光在第二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并且对其进行处理;和
第二接收器,所述第二接收器被构造为接收经所述第二接收物镜处理的激光。”
复审请求人认为:依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56]-[0063]段的记载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克服了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缺陷,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于申请日2017年0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88]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1中关于距离确定模块的相关技术特征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且其从属权利要求4、5也存在相关缺陷,基于引用关系,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也存在相关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11均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1、4、5进行了修改。
针对该修改文本,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激光定位装置,该装置包括激光发射模块,所述激光发射模块被构造为产生第一激光;激光方向调理模块,所述激光方向调理模块被构造为将所述第一激光调理成在第一方向上的第二激光和在与所述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上的第三激光;第一距离确定模块,所述第一距离确定模块被构造用于接收由所述第二激光在第一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以确定所述激光定位装置至所述第一待测物体的距离;以及第二距离确定模块,所述第二距离确定模块被构造用于接收由所述第三激光在第二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以确定所述激光定位装置至所述第二待测物体的距离。
在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激光发射模块用于发射第一激光,激光方向调理模块用于将第一激光调理成出射方向相互垂直的第二激光和第三激光,进一步地,第一距离确定模块和第二距离确定模块分别用于接收由第二激光在第一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和由第三激光在第二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并依据接收的激光分别确定激光定位装置至第一待测物体的距离和激光定位装置至第二待测物体的距离;依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2]-[0005]段的记载可知,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在不旋转单个激光定位装置的情况下测量两个方向上的距离,依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49]-[0063]段的记载可知,该激光定位装置要实现可在不旋转该激光定位装置的情况下实现两个方向测距的功能,需要由一个激光发射模块发射用于测量的第一激光,然后通过激光方向调理模块将该第一激光调理成包括第一方向的第二激光以及与该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的第三激光,相应地,在两个对应的接收方向上分别设置对应的接收装置,即在第一方向上设置用于接收由第二激光在第一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以确定激光定位装置至第一待测物体的距离的装置,在第二方向上设置用于接收由第三激光在第二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以确定激光定位装置至第二待测物体的距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已具体限定了上述技术方案,特别是具体限定了通过第一距离确定模块和第二距离确定模块来分别确定两个垂直方向上的被测距离,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另外,权利要求4-5均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5分别对第一距离确定模块和第二距离确定模块的具体构成进行了限定,其内容可以得到说明书第[0056]-[0063]段相关记载的支持,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3、6-11为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也均不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的技术方案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已克服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相关缺陷。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并且也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激光定位装置,该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在不旋转单个激光定位装置的情况下测量两个方向上的距离;依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该激光定位装置由一个激光发射模块发射用于测量的第一激光,然后通过激光方向调理模块将该第一激光调理成包括第一方向的第二激光以及与该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的第三激光,相应地,在两个对应的接收方向上分别设置对应的接收装置,即在第一方向上设置用于接收由第二激光在第一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以确定激光定位装置至第一待测物体的距离的装置,在第二方向上设置用于接收由第三激光在第二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以确定激光定位装置至第二待测物体的距离;该技术方案可以实现仅利用一个激光发射模块便能够测量两个方向上的距离,且能够将激光定位装置的结构进行简化,降低制造成本。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基准点标示装置的雷射测距仪,该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现有的雷射测距仪仅能以目视大概对准参考物,其参照对准方式不准确,常会由于使用者的操作技术造成误差;依据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的记载,该雷射测距仪由测距仪本体可发射测距光束并接收由目标物反射的测距光束,同时,沿该测距光束的法线方向发射一标示光束以形成一基准点标示实现量测起始点位置的确定;该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清楚辨明测距光束的量测起始点位置,避免量测误差。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激光定位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基准点标示装置的雷射测距仪,两者均属于测距仪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8]段,附图1-4):该测距仪包括测距仪本体10,其内设有一测距光束发射装置20,该测距光束发射装置20 可往一目标物90发射一测距光束91;其中,测距仪本体10内并设有一测距光束接收装置30,该测距光束接收装置30可接收自目标物90反射的测距光束 91’,以计算测距仪本体10与目标物90间的距离;以及一基准点标示装置40,该基准点标示装置40可沿该测距光束91的法线方向发射一标示光束92,以于一基准面93处形成一基准点标示94;该测距仪本体10于其内部设有一发射通道21及一接收通道 31,该发射通道21与接收通道31分别于测距仪本体10外开设有一发射口22及一接收口32,而该测距光束发射装置20及测距光束接收装置30系分别设于发射通道21与接收通道31内。其中,该发射通道21沿该测距光束91的法线方向设有一标示通道41,该基准点标示装置40于发射通道21与标示通道41的相通连处系设有一分光镜42,该分光镜42可于测距光束91通过时,将部份光束折射往标示通道41处,以形成该标示光束92。
由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可知,用于向目标物90发射测距光束91的测距光束发射装置20 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激光发射模块,由测距光束发射装置20所发射的未经过分光镜42的光束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激光,分光镜42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激光方向调理模块,经过分光镜42的测距光束91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激光,其出射方向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方向,标记光束92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激光,其出射方向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方向;测距仪本体10内具有用于接收自目标物90反射的测距光束 91’的光束接收装置30,并可以据此计算测距仪本体10与目标物90间的距离,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距离确定模块,所述第一距离确定模块被构造用于接收由所述第二激光在第一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以确定所述激光定位装置至所述第一待测物体的距离。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可知,首先,两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依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4]-[0005]段的记载可知,该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利用单个的激光定位装置在不旋转该激光定位装置的情况下测量两个方向上的距离;依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0005]段的记载可知,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清楚辨明测距光束的量测起始点位置,进而避免量测误差;由于两者所要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不同,为解决不同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亦存在差别;具体地,本申请如权利要求1所示的技术方案,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为将从激光发射模块发射的第一激光通过激光方向调理模块调理成两个出射方向相互垂直的第二激光和第二激光,然后利用上述两束激光分别通过第一距离确定模块和第二距离确定模块来确定该激光定位装置分别到第一待测物体和第二待测物体的距离;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为通过测距光束发射装置发射测距光束的同时,利用分光镜产生一沿该测距光束的法线方向发射的标示光束,并通过将该标示光束照射至基准面形成一基准点标示,通过将该基准点标示与参考物对准以完成准确的测距。
由此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包括: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激光定位装置包括第二距离确定模块,所述第二距离确定模块被构造用于接收由所述第三激光在第二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以确定所述激光定位装置至所述第二待测物体的距离;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发射标示光束至基准面上的参考物实现对准。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通过两个距离确定模块对两个方向上的距离进行同时测距。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由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进而导致两个技术方案用于解决各自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亦存在差别,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虽然也利用分光镜42将从测距光束发射装置所发射的光束进行了分光,形成了测距光束91和与之垂直的标示光束92,但其利用标示光束92照射至基准面93以形成基准点标示94,并将该标示94与参考物对准以实现准确的测距,该技术方案并不需要接收该标示光束92反射或漫射回来的激光,更不需要基于该激光来进行测距,其仅仅用于实现测距仪本体在测量过程中的准确定位,该技术方案并没有给出利用该标示光束进行测距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技术方案并不容易想到将标示光束转变为测距光束,同时在测距仪中增设对应的测距模块,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通过将发射激光调理为两个出射方向并利用两个方向的出射和反射光线进行测距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将激光发射模块所发射的激光调理为两个垂直方向的测距激光,并分别设置对应的距离确定模块获得了在仅利用一个激光发射装置的情况下实现两个方向上的测距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11也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激光定位方法,由上述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可知,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为:接收由所述第三激光在第二待测物体表面反射或者漫射回来的激光以确定所述激光定位装置至所述第二待测物体的距离;以及利用所述第二激光和所述第三激光对激光定位装置进行定位。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通过两个距离确定模块对两个方向上的距离进行同时测距。
基于上述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可知,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由对比文件1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通过将发射激光调理为两个出射方向并利用两个方向的出射和反射光线进行测距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1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于申请日2017年0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88]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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