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药品的搜索处理方法、服务器及终端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285
决定日:2019-11-07
委内编号:1F2737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41121.4
申请日:2015-07-24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楠
合议组组长:李燕东
参审员:郝晓丽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了,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411214,名称为“药品的搜索处理方法、服务器及终端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由发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引用以下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CN:102831200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03810245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第1-105段;2018年0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18如下:
“1. 一种药品的搜索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从客户端接收药品图片;
从所述药品图片识别出药品的特征数据,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包括药品的名称和图像特征数据;
从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获取与识别出的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匹配的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存储有药品的介绍信息、药品的图像数据以及用于访问指定服务网站上出售所述药品的至少一条服务商信息的网页链接;
向所述客户端发送所述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从所述药品图片识别出药品的特征数据的处理包括:
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文字识别和/或图像识别,以识别出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文字识别,以识别出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的处理包括:
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字符识别,以识别出所述药品的名称。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图像识别,以识别出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的处理包括:
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图像特征分析,以提取所述药品的图像特征数据,所述图像特征数据包括图像的颜色特征和/或形状特征。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从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获取与识别出的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匹配的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的处理包括:
从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获取与识别出的所述药品的名称之间的第一相似度大于第一设定阈值的至少一条第一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和/或从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获取与识别出的所述药品的图像特征数据之间的第二相似度大于第二设定阈值的至少一条第二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
根据所述第一相似度和/或所述第二相似度对所述至少一条第一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和/或所述至少一条第二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进行排序,得到所述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第一相似度和所述第二相似度对所述至少一条第一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和所述至少一条第二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进行排序,得到所述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的处理包括:
根据国药准字号对所述至少一条第一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和所述至少一条第二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进行去重处理,得到至少一条第三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
根据所述第一相似度和所述第二相似度对所述至少一条第三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进行排序,得到所述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文字识别,以识别出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的处理还包括:
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预处理,所述预处理包括以下处理方式中的至少一种:二值化、噪声去除、倾斜校正和字符切割。
8.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文字识别,以识别出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的处理还包括:
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后处理,所述后处理包括根据设定的语言上下文的关系,对识别出的所述药品的名称进行校正处理。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存有的药品的介绍信息包括药品的名称以及药品的详情信息,所述药品的详情信息包括药品的国药准字号;
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存有的药品的图像数据包括药品的图片和药品的图像特征数据。
10. 一种用于药品搜索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包括:
药品图片接收单元,用于从客户端接收药品图片;
药品图片识别单元,用于从所述药品图片识别出药品的特征数据,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包括药品的名称和图像特征数据;
药品服务信息条目获取单元,用于从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获取与识别出的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匹配的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存储有药品的介绍信息、药品的图像数据以及用于访问指定服务网站上出售所述药品的至少一条服务商信息的网页链接;
药品服务信息条目发送单元,用于向所述客户端发送所述至少一条 药品服务信息条目。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药品图片识别单元包括:
药品图片文字识别子单元,用于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文字识别,以识别出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和/或
药品图片图像识别子单元,用于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图像识别,以识别出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药品图片文字识别子单元包括:
药品图片字符识别模块,用于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字符识别,以识别出所述药品的名称。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药品图片图像识别子单元包括:
药品图片图像特征分析模块,用于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图像特征分析,以提取所述药品的图像特征数据,所述图像特征数据包括图像的颜色特征和/或形状特征。
14. 根据权利要求10~13中任一项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条目获取单元包括:
第一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获取子单元,用于从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获取与识别出的所述药品的名称之间的第一相似度大于第一设定阈值的至少一条第一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和/或
第二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获取子单元,用于从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获取与识别出的所述药品的图像特征数据之间的第二相似度大于第二设定阈值的至少一条第二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
药品服务信息条目排序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相似度和/或所述第二相似度对所述至少一条第一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和/或所述至少一条第二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进行排序,得到所述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条目排序子单元包括:
药品服务信息条目去重模块,用于根据国药准字号对所述至少一条 第一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和所述至少一条第二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进行去重处理,得到至少一条第三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
药品服务信息条目排序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相似度和所述第二相似度对所述至少一条第三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进行排序,得到所述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药品图片文字识别子单元还包括:
药品图片预处理模块,用于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预处理,所述预处理包括以下处理方式中的至少一种:二值化、噪声去除、倾斜校正和字符切割。
17.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药品图片文字识别子单元还包括:
药品图片后处理模块,用于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后处理,所述后处理包括根据设定的语言上下文的关系,对识别出的所述药品的名称进行校正处理。
18.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存有的药品的介绍信息包括药品的名称以及药品的详情信息,所述药品的详情信息包括药品的国药准字号;
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存有的药品的图像数据包括药品的图片和药品的图像特征数据。”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药品的文字特征具体为药品的名称;(2)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存储有药品的介绍信息、药品的图像数据以及用于访问指定服务网站上出售所述药品的至少一条服务商信息的网页链接。上述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是基于对比文件1和2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6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18是与权利要求1-9完全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10-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将原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中,原权利要求11和1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0中,并陈述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两者均没有单独提出结合采集的商品图片的文字特征和图像特征(包括颜色特征和/或形状特征)来进行药品服务信息的匹配的教导或启示,更没有提出进一步提供出售匹配出的药品的网页链接的动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8如下:
“1. 一种药品的搜索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从客户端接收药品图片;
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文字识别和图像识别,以识别出药品的特征数据,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包括药品的名称和图像特征数据,所述图像特征数据包括图像的颜色特征和/或形状特征;
从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获取与识别出的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匹配的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存储有药品的介绍信息、药品的图像数据以及用于访问指定服务网站上出售所述药品的至少一条服务商信息的网页链接;
向所述客户端发送所述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
“8. 一种用于药品搜索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包括:
药品图片接收单元,用于从客户端接收药品图片;
药品图片识别单元,用于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文字识别和图像识别,以识别出药品的特征数据,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包括药品的名称和图像特征数据,所述图像特征数据包括图像的颜色特征和/或形状特征;
药品服务信息条目获取单元,用于从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获取与识别出的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匹配的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存储有药品的介绍信息、药品的图像数据以及用于访问指定服务网站上出售所述药品的至少一条服务商信息的网页链接;
药品服务信息条目发送单元,用于向所述客户端发送所述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药品图片进行处理,利用文字特征和图像特征进行药品信息的查询匹配。在药品查询中,通过药品名称进行查询目标药品属于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利用文字特征进行药品查询时,该文字特征为药品名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图像相似度可以基于颜色直方图计算,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提取图像的颜色特征。另外,利用图像的颜色,纹理,形状等特征进行图像匹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推送查询结果时还提供商品购买渠道。随着科技的发展,网上购物越来越普及;另一方面,现有的搜索引擎大都会提供搜索结果的网页链接;因此将用于访问指定服务网站上出售所述药品的至少一条服务商信息的网页链接作为购买渠道信息提供给用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基于上述理由,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药品的文字特征具体为药品的名称;图像特征数据还包括图像的形状特征;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存储有用于访问指定服务网站上出售所述药品的至少一条服务商信息的网页链接。上述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是基于对比文件1和2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上述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14是与权利要求1-7完全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第一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2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其中将原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及说明书中内容补入原权利要求1中,原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及说明书内容补入原权利要求8中。修改后权利要求1-12如下:
“1. 一种药品的搜索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从客户端接收药品图片,所述药品图片为药品的药盒或药瓶的图片;
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文字识别和图像识别,以识别出药品的特征数据,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包括药品的名称和图像特征数据,所述图像特征数据包括图像的颜色特征和/或形状特征;
从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获取与识别出的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匹配的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存储有药品的介绍信息、药品的图像数据以及用于访问指定服务网站上出售所述药品的至少一条服务商信息的网页链接;
向所述客户端发送所述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
其中,所述从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获取与识别出的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匹配的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的处理包括:
从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获取与识别出的所述药品的名称之间的第一相似度大于第一设定阈值的至少一条第一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并且从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获取与识别出的所述药品的图像特征数据之间的第二相似度大于第二设定阈值的至少一条第二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
根据所述第一相似度和所述第二相似度对所述至少一条第一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和所述至少一条第二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进行排序,得到所述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文字识别,以识别出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的处理包括:
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字符识别,以识别出所述药品的名称。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第一相似度和所述第二相似度对所述至少一条第一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和所述至少一条第二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进行排序,得到所述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的处理包括:
根据国药准字号对所述至少一条第一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和所述至少一条第二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进行去重处理,得到至少一条第三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
根据所述第一相似度和所述第二相似度对所述至少一条第三候选药 品服务信息条目进行排序,得到所述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文字识别,以识别出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的处理还包括:
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预处理,所述预处理包括以下处理方式中的至少一种:二值化、噪声去除、倾斜校正和字符切割。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文字识别,以识别出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的处理还包括:
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后处理,所述后处理包括根据设定的语言上下文的关系,对识别出的所述药品的名称进行校正处理。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存有的药品的介绍信息包括药品的名称以及药品的详情信息,所述药品的详情信息包括药品的国药准字号;
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存有的药品的图像数据包括药品的图片和药品的图像特征数据。
7. 一种用于药品搜索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包括:
药品图片接收单元,用于从客户端接收药品图片,所述药品图片为药品的药盒或药瓶的图片;
药品图片识别单元,用于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文字识别和图像识别,以识别出药品的特征数据,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包括药品的名称和图像特征数据,所述图像特征数据包括图像的颜色特征和/或形状特征;
药品服务信息条目获取单元,用于从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获取与识别出的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匹配的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存储有药品的介绍信息、药品的图像数据以及用于访问指定服务网站上出售所述药品的至少一条服务商信息的网页链接;
药品服务信息条目发送单元,用于向所述客户端发送所述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
其中,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条目获取单元包括:
第一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获取子单元,用于从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获取与识别出的所述药品的名称之间的第一相似度大于第一设定阈值的至少一条第一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
第二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获取子单元,用于从所述药品服务信息 数据库获取与识别出的所述药品的图像特征数据之间的第二相似度大于第二设定阈值的至少一条第二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
药品服务信息条目排序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相似度和所述第二相似度对所述至少一条第一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和所述至少一条第二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进行排序,得到所述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药品图片识别单元包括:
药品图片字符识别模块,用于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字符识别,以识别出所述药品的名称。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条目排序子单元包括:
药品服务信息条目去重模块,用于根据国药准字号对所述至少一条第一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和所述至少一条第二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进行去重处理,得到至少一条第三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
药品服务信息条目排序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相似度和所述第二相似度对所述至少一条第三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进行排序,得到所述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药品图片文字识别子单元还包括:
药品图片预处理模块,用于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预处理,所述预处理包括以下处理方式中的至少一种:二值化、噪声去除、倾斜校正和字符切割。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药品图片文字识别子单元还包括:
药品图片后处理模块,用于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后处理,所述后处理包括根据设定的语言上下文的关系,对识别出的所述药品的名称进行校正处理。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存有的药品的介绍信息包括药品的名称以及药品的详情信息,所述药品的详情信息包括药品的国药准字号;
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存有的药品的图像数据包括药品的图片和药品的图像特征数据。”
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 对比文件1主要涉及通用商品的文字识别,并且根据文字识别的结果进行商品信息的查询和推送,其没有具体涉及对图像的颜色特征和/或形状特征的提取,没有结合文字特征和包括颜色特征和/或形状特征的图像特征两者来进行商品信息的查询和匹配。对比文件2仅涉及采集的药品外观图像和产品目录图像数据库中药品外观图像之间的比对,以获得匹配的产品目录信息,而没有涉及文字特征的提取和比对,无法给出结合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7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第1-105段;2019年08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了,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CN:102831200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03810245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1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药品的搜索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图像文字识别的商品推送方法,其可用于在药品商品库中搜索药品(相当于一种药品的搜索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3-102段,附图1-5):
步骤101:获取待识别图像中的文字区域,服务器获取移动终端发送来的包含文字信息的图像(相当于从客户端接收药品图片)。
步骤102:对文字区域进行文字识别。
步骤103:利用识别结果查询商品库获得识别结果对应的商品信息。
本步骤中查询的商品库可以是实体商品库,也可以是虚拟商品库,这些商品库可以是本地的商品库,也可以是网络的商品库,也可以是第三方开放了访问接口的商品库;实体商品库可以包含但不限于包含图书商品信息的图书商品库、包含食品商品信息的食品商品库、包含服装商品信息的服装商品库、包含药品信息的药品商品库(相当于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存储有药品的介绍信息)等各实体类商品库;
在查询实体商品库或虚拟商品库时,计算商品信息中文字内容与识别结果的文字匹配权重,该文字匹配权重取决于商品信息与识别结果之间的语义相似度,将文字匹配权重达到预设文字匹配权重阈值的商品信息作为查询结果。
确定方法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提取识别结果中的关键语义词汇,查询商品信息的文字内容,获得匹配成功的关键语义词汇文字个数,以该个数作为语义相似度的确定基础。匹配成功的关键语义词汇文字个数越大表示语义相似度越大,对应的文字匹配权重越大。
实体商品会存在图像,在查询实体商品库时还可以进一步计算待识别图像与商品库的商品信息中图像(相当于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存储有药品的图像数据)之间的图像匹配权重,该图像匹配权重取决于商品信息中图像与待识别图像之间的相似度。然后结合商品信息对应的文字匹配权重和图像匹配权重计算商品信息对应的查询权重。其中在计算商品信息对应的查询权重时,可以将文字匹配权重和图像匹配权重的乘积,或者求和作为对应的查询权重。
可以采用但不限于该方法:分别提取待识别图像与商品图像的颜色直方图,计算颜色直方图之间的欧式距离,基于该欧式距离确定两图像之间的相似度。欧式距离越小两图像之间的相似度越大,对应的图像匹配权重越大(相当于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文字识别和图像识别,以识别出药品的特征数据,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包括药品的文字特征和图像特征数据;所述图像特征数据包括图像的颜色特征)。
在查询了所有商品库后,将文字匹配权重排在前n1个的商品信息包含在商品查询列表中以供返回给移动终端。特殊地,其中对于实体商品的商品信息可以将查询权重排在前n2个的商品信息包含在商品查询列表中以供返回给移动终端。其中n1和n2为预设的正整数(相当于从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获取与识别出的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匹配的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
步骤104:向移动终端推送包含对应商品信息的商品查询列表(相当于向所述客户端发送所述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在图4-5中还示出终端搜索结果的展示效果图,其中向用户提供了查询到的商品的购买渠道信息。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药品图片为药品的药盒或药瓶的图片,药品的文字特征具体为药品的名称;图像特征数据还包括图像的形状特征;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存储有用于访问指定服务网站上出售所述药品的至少一条服务商信息的网页链接;所述从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获取与识别出的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匹配的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的处理包括: 从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获取与识别出的所述药品的名称之间的第一相似度大于第一设定阈值的至少一条第一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并且从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获取与识别出的所述药品的图像特征数据之间的第二相似度大于第二设定阈值的至少一条第二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 根据所述第一相似度和所述第二相似度对所述至少一条第一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和所述至少一条第二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进行排序,得到所述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从药品的药盒或药瓶的图片识别出的药品名称和图像的形状特征,为用户推荐出售相应的药品的网页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智能产品识别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30段,附图1-3):第一步,建立产品目录图像数据库,存储有预先采集的药品外观图像信息及与其一一对应的产品目录信息,所述产品目录信息包括对应的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商标名称、生产厂商中的一种或数种(相当于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存储有药品的介绍信息、药品的图像数据);第二步,利用数码影像采集器采集放置于智能药房中的药品外观图像信息;第三步,进行图像检索与比较,将数码影像采集器中采集的药品外观图像信息与产品目录图像数据库中的药品外观图像信息进行比对,并最终确定相同的药品外观图像信息,并确定其对应的产品目录信息;在第一步中,所述产品目录图像数据库中增加录入与所述药品外观图像信息及产品目录信息一一对应的热点信息,建立热点信息库,所述热点信息包括对应药品外观图像信息上的商标、图案、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商、条形码、上述信息的排布位置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组合;所述第三步,先进行热点信息检索,所述热点信息检索即先提取数码影像采集器中采集的药品外观图像信息上的商标、图案、产品名称(相当于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商、条形码、上述信息的排布位置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由于从药品外观图像信息中可以获得商标、图案、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商、条形码等信息,因此该药品外观图像信息必然是药品的药盒或药瓶的外观图像信息,相当于药品图片为药品的药盒或药瓶的图片),然后将上述信息与产品目录图像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进行检索比对,确定其对应的产品目录信息。其中可对数码影像采集器中采集的药品外观图像信息上文字信息进行文字识别,并转化为检索文本,并与产品目录信息进行文本检索比对。可见区别技术特征中的“药品图片为药品的药盒或药瓶的图片,药品的文字特征具体为药品的名称”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提取药品的药盒或药瓶图像中的产品名称这一文字特征来检索相关药品的信息。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进一步改进为利用药盒或药瓶的图片及由上述图片中提取出的药品名称进行药品信息检索。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基于颜色直方图计算图像相似度,而本领域公知还可以利用图像的其他特征例如形状、纹理特征等进行图像相似度的计算,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单独或者结合利用图像的形状特征进行图像的相似度计算。
其次,对比文件1的图4和5中还给出了在搜索结果中向用户提供查询到的商品的购买渠道信息的技术启示,同时现有的搜索引擎通常都会提供到达搜索结果的网页链接,而通过点击网页链接来访问售药网站购买药品也是本领域的常见购买方式,由此,将用于访问指定服务网站上出售所述药品的至少一条服务商信息的网页链接作为购买渠道信息提供给用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再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考虑文字匹配权重以及图像匹配权重,以将查询结果返回给用户,同时,匹配权重与相似度相关;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从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获取与识别出的所述药品的名称之间的第一相似度大于第一设定阈值的至少一条第一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并且从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获取与识别出的所述药品的图像特征数据之间的第二相似度大于第二设定阈值的至少一条第二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另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匹配权重排在前n个的搜索结果返回给用户,同时将搜索结果进行排序后返回给用户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而根据所述第一相似度和所述第二相似度对所述至少一条第一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和所述至少一条第二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进行排序,得到所述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基于上述原因,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30段,附图1-3):所述热点信息检索即先提取数码影像采集器中采集的药品外观图像信息上的商标、图案、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商、条形码、上述信息的排布位置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然后将上述信息与产品目录图像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进行检索比对,确定其对应的产品目录信息,第二步检索产品名称(相当于所述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文字识别,以识别出所述药品的特征数据的处理包括: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字符识别,以识别出所述药品的名称)。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和2,为了达到更好的查询结果,根据唯一的特定信息例如国药准字号将重复的结果去除,并根据各个参数的相似度对结果进行排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而,根据国药准字号对所述至少一条第一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和所述至少一条第二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进行去重处理,得到至少一条第三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 根据所述第一相似度和所述第二相似度对所述至少一条第三候选药品服务信息条目进行排序,得到所述至少一条药品服务信息条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3-102段,附图1-5):首先根据彩色欧式距离进行彩色游程编码,然后进行颜色聚类,基于聚类结果进行文字层的生成和选择,例如保留面积大于一定值的连通域,基于连通域与各颜色聚类中心的欧式距离生成各图像层面,最后依据各图像层面的像素个数与该层分割阈值的像素个数的关系确定文字层面、噪声层面或背景层面,最后取出噪声层面和背景层面后就到文字层面,即文字区域。其中对文字区域进行文字识别的过程同样可以采用现有技术,即包括以下步骤:对文字区域进行二值化;对二值化后的文字区域分割为各字块(相当于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预处理,所述预处理包括以下处理方式中的至少一种:二值化、噪声去除和字符切割);提取各字块的特征信息并与特征数据库进行匹配,将匹配结果作为各字块的识别结果,按顺序将各字块的识别结果进行组合就得到文字区域的识别结果。
同时,拍摄的照片往往会有倾斜,对获得的文字进行倾斜校正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2,在文字识别中,识别出的字符可能不准确,根据上下文对其进行校正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对所述药品图片进行后处理,所述后处理包括根据设定的语言上下文的关系,对识别出的所述药品的名称进行校正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30段,附图1-3):第一步,建立产品目录图像数据库,存储有预先采集的药品外观图像信息及与其一一对应的产品目录信息,所述产品目录信息包括对应的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商标名称、生产厂商中的一种或数种;第二步,利用数码影像采集器采集放置于智能药房中的药品外观图像信息;建立热点信息库,所述热点信息包括对应药品外观图像信息上的商标、图案、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商、条形码、上述信息的排布位置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组合(相当于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存有的药品的介绍信息包括药品的名称以及药品的详情信息;所述药品服务信息数据库存有的药品的图像数据包括药品的图片和药品的图像特征数据)。
此外,药品包括唯一的国药准字号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为了更好的区别不同的药品,所述药品的详情信息包括药品的国药准字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权利要求7-1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药品搜索的服务器,其是与权利要求1-6完全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6的同样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7-1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实体商品库中包括了包含药品信息的药品商品库,并利用接收到的图像搜索实体商品库;在查询实体商品库时,考虑文字识别结果与商品信息中文字内容的文字匹配权重,即语义相似度,还考虑待识别图片与商品库的商品信息中的图像之间的图像匹配权重,即图像相似度,例如颜色直方图之间的欧式距离。可见对比文件1同样可以对包含药品信息的图片进行处理,获得图片的文字特征和图像特征例如颜色特征,并同时基于这些特征搜索药品信息。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药品图片进行处理,同时利用文字特征和图像颜色特征进行药品信息的查询匹配的技术方案。而利用图像的形状、纹理等特征进行图像匹配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所述热点信息检索即先提取数码影像采集器中采集的药品外观图像信息上的商标、图案、产品名称(相当于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商、条形码、上述信息的排布位置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由于从药品外观图像信息中可以获得商标、图案、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商、条形码等信息,因此该药品外观图像信息必然是药品的药盒或药瓶的外观图像信息,相当于药品图片为药品的药盒或药瓶的图片),然后将上述信息与产品目录图像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进行检索比对,确定其对应的产品目录信息。其中可对数码影像采集器中采集的药品外观图像信息上文字信息进行文字识别,并转化为检索文本,并与产品目录信息进行文本检索比对”,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从药品的药盒或药瓶的图片中提取出文本型的药品名称进行药品信息检索的处理方式。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进一步改进为综合利用药盒或药瓶的图片及由上述图片中提取出的药品名称进行药品信息检索即当前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处理方式。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由之前的评述可以知道,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上述原因,合议组不能接受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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