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广告竞价方法、系统及服务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603
决定日:2019-11-06
委内编号:1F2719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10054194.1
申请日:2018-01-19
复审请求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罗崇举
合议组组长:杨丽丽
参审员:徐小岭
国际分类号:G06Q3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未解决技术问题、未采用技术手段,也未获得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810054194.1,名称为“广告竞价方法、系统及服务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8年01月19日,公开日为2018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权利要求9和17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驳回理由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广告竞价方法,该方法实质上是人为制定的商业规则,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2)从属权利要求2-8是对如何确定广告竞价的商业规则的进一步限定,也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3)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广告竞价系统,其解决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不属于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不是技术效果,因此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4)独立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服务器,其解决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不属于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不是技术效果,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另外,驳回决定在“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10-16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于申请日2018年0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58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广告竞价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述步骤:
获取用户投放广告的期望竞价成本和历史转化数据;
将所述期望竞价成本和所述历史转化数据输入到预设的广告竞价模型中;
根据所述期望竞价成本和所述历史转化数据,通过所述广告竞价模型计算基于转化效果的竞价价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竞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期望竞价成本和所述历史转化数据,通过所述广告竞价模型计算基于转化效果的竞价价格的步骤,具体包括下述步骤:
所述广告竞价模型根据所述期望竞价成本和所述历史转化数据计算竞价价格;
获取当前竞价环境中所述竞价价格下一位的竞价作为计费价格;
根据所述计费价格对所述广告进行计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竞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广告竞价模型具体为PID数据模型,所述PID数据模型根据所述期望竞价成本和所述历史转化数据中的转化成本之间的差距,通过闭环反馈调整所述竞价价格。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广告竞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期望竞价成本与所述转化成本之间的差距特征描述为:
并定义函数:
error i=tCPA-eCPA
其中,PID表示为当前竞价的调整值,tCPA表示为用户的期望竞价成本,eCPA表示为累积的平均转化成本,errori表示为绝对误差项,α表示为绝对误差常数,β表示为累计误差常数,γ表示为误差趋势常数。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广告竞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PID 数据模型的竞价调整的特征描述为:
其中,bid表示为当前时间的竞价价格,lastbid表示为上一调整时间内的竞价价格。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竞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历史转化数据包括:初始竞价价格;
所述获取用户投放广告的期望竞价成本和历史转化数据的步骤之后,还包括下述步骤:
获取上一个完整竞价周期内的计费数据与转化数量;
根据所述计费数据与所述转化数量求取平均转化成本,并将所述平均转化成本作为当前竞价周期的初始竞价价格。
7. 根据权利要求1-5任意一项所述的广告竞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历史转化数据为一个竞价周期内当前时刻之前累积的平均转化成本。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竞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期望竞价成本和所述历史转化数据,通过所述广告竞价模型计算基于转化效果的竞价价格的步骤之后,还包括下述步骤:
获取当前竞价周期内的所有竞价价格以及所述竞价价格对应的点击量;
通过乘积累加的方式计算所述当前竞价周期的广告费用。
9. 一种广告竞价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户投放广告的期望竞价成本和历史转化数据;
处理模块,用于将所述期望竞价成本和所述历史转化数据输入到预设的广告竞价模型中;
执行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期望竞价成本和所述历史转化数据,通过所述广告竞价模型计算基于转化效果的竞价价格。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广告竞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广告竞价系统还包括:
第一计算子模块,用于所述广告竞价模型根据所述期望竞价成本和所述历史转化数据计算竞价价格;
第一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当前竞价环境中所述竞价价格下一位的竞价作为计费价格;
第一计费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计费价格对所述广告进行计费。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广告竞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广告竞价模型具体为PID数据模型,所述PID数据模型根据所述期望竞价成本和所述历史转化数据中的转化成本之间的差距,通过闭环反馈调整所述竞价价格。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广告竞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期望竞价成本与所述转化成本之间的差距特征描述为:
并定义函数:
errori=tCPA-eCPA
其中,PID表示为当前竞价的调整值,tCPA表示为用户的期望竞价成本,eCPA表示为累积的平均转化成本,errori表示为绝对误差项,α表示为绝对误差常数,β表示为累计误差常数,γ表示为误差趋势常数。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广告竞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PID数据模型的竞价调整的特征描述为:
其中,bid表示为当前时间的竞价价格,lastbid表示为上一调整时间内的竞价价格。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广告竞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历史转化数据包括:初始竞价价格;
所述广告竞价系统还包括:
第二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上一个完整竞价周期内的计费数据与转化数量;
第二计算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计费数据与所述转化数量求取平均转化成本,并将所述平均转化成本作为当前竞价周期的初始竞价价格。
15. 根据权利要求9-13任意一项所述的广告竞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历史转化数据为一个竞价周期内当前时刻之前累积的平均转化成本。
16.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广告竞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广告竞价系统还包括:
第三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当前竞价周期内的所有竞价价格以及所述竞价价格对应的点击量;
第三计算子模块,用于通过乘积累加的方式计算所述当前竞价周期的广告费用。
17.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
存储器;
一个或多个应用程序,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应用程序被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并被配置为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所述一个或多个程序配置用于执行权利要求1-8任意一项所述的广告竞价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和11的附加特征分别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8(原独立权利要求9)中;同时陈述意见认为: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果提高竞价价格的计算效率,保证竞价价格更新的及时性;其技术方案包括:将期望竞价成本和历史转化数据输入预设的广告竞价模型中,得到最终竞价价格;实现的技术效果是:提高竞价价格计算的效率,保证竞价价格调整的及时性。因此权利要求1包含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广告竞价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述步骤:
获取用户投放广告的期望竞价成本和历史转化数据;
将所述期望竞价成本和所述历史转化数据输入到预设的广告竞价模型中,其中,所述广告竞价模型具体为PID数据模型,所述PID数据模型根据所述期望竞价成本和所述历史转化数据中的转化成本之间的差距,通过闭环反馈调整所述竞价价格;
根据所述期望竞价成本和所述历史转化数据,通过所述广告竞价模型计算基于转化效果的竞价价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竞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期望竞价成本和所述历史转化数据,通过所述广告竞价模型计算基于转化效果的竞价价格的步骤,具体包括下述步骤:
所述广告竞价模型根据所述期望竞价成本和所述历史转化数据计算竞价价格;
获取当前竞价环境中所述竞价价格下一位的竞价作为计费价格;
根据所述计费价格对所述广告进行计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竞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期望竞价成本与所述转化成本之间的差距特征描述为:
并定义函数:
error i=tCPA-eCPA
其中,PID表示为当前竞价的调整值,tCPA表示为用户的期望竞价成本,eCPA表示为累积的平均转化成本,error i表示为绝对误差项,α表示为绝对误差常数,β表示为累计误差常数,γ表示为误差趋势常数。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广告竞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PID数据模型的竞价调整的特征描述为:
其中,bid表示为当前时间的竞价价格,lastbid表示为上一调整时间内的竞价价格。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竞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历史转化数据包括:初始竞价价格;
所述获取用户投放广告的期望竞价成本和历史转化数据的步骤之后,还包括下述步骤:
获取上一个完整竞价周期内的计费数据与转化数量;
根据所述计费数据与所述转化数量求取平均转化成本,并将所述平均转化成本作为当前竞价周期的初始竞价价格。
6. 根据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的广告竞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历史转化数据为一个竞价周期内当前时刻之前累积的平均转化成本。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竞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期望竞价成本和所述历史转化数据,通过所述广告竞价模型计算基于转化效果的竞价价格的步骤之后,还包括下述步骤:
获取当前竞价周期内的所有竞价价格以及所述竞价价格对应的点击量;
通过乘积累加的方式计算所述当前竞价周期的广告费用。
8. 一种广告竞价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户投放广告的期望竞价成本和历史转化数据;
处理模块,用于将所述期望竞价成本和所述历史转化数据输入到预设的广告竞价模型中,其中,所述广告竞价模型具体为PID数据模型,所述PID数据模型根据所述期望竞价成本和所述历史转化数据中的转化成本之间的差距,通过闭环反馈调整所述竞价价格;
执行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期望竞价成本和所述历史转化数据,通过所述广告竞价模型计算基于转化效果的竞价价格。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广告竞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广告竞价系统还包括:
第一计算子模块,用于所述广告竞价模型根据所述期望竞价成本和所述历史转化数据计算竞价价格;
第一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当前竞价环境中所述竞价价格下一位的竞价作为计费价格;
第一计费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计费价格对所述广告进行计费。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广告竞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期望竞价成本与所述转化成本之间的差距特征描述为:
并定义函数:
error i=tCPA-eCPA
其中,PID表示为当前竞价的调整值,tCPA表示为用户的期望竞价成本,eCPA表示为累积的平均转化成本,error i表示为绝对误差项,α表示为绝对误差常数,β表示为累计误差常数,γ表示为误差趋势常数。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广告竞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PID数据模型的竞价调整的特征描述为:
其中,bid表示为当前时间的竞价价格,lastbid表示为上一调整时间内的竞价价格。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广告竞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历史转化数据包括:初始竞价价格;
所述广告竞价系统还包括:
第二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上一个完整竞价周期内的计费数据与转化数量;
第二计算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计费数据与所述转化数量求取平均转化成本,并将所述平均转化成本作为当前竞价周期的初始竞价价格。
13. 根据权利要求8-11任意一项所述的广告竞价系统,其特征在 于,所述历史转化数据为一个竞价周期内当前时刻之前累积的平均转化成本。
14.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广告竞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广告竞价系统还包括:
第三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当前竞价周期内的所有竞价价格以及所述竞价价格对应的点击量;
第三计算子模块,用于通过乘积累加的方式计算所述当前竞价周期的广告费用。
15.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
存储器;
一个或多个应用程序,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应用程序被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并被配置为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所述一个或多个程序配置用于执行权利要求1-7任意一项所述的广告竞价方法。”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0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的方案并不涉及如何提高计算广告竞价的效率以及如何及时调整竞价价格,其仅涉及如何确定合适的广告竞价以平衡广告主与平台之间的利益,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本申请的方案是否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仅取决于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与其他专利申请是否被授予专利权没有直接关系。(2)首先,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合适的广告竞价以实现平衡广告主与平台利益,这属于商业问题,不是技术问题。其次,本申请所采用的手段是利用PID数学模型进行所述竞价价格计算,无论是该PID数学模型还是申请人所列举的神经网络模型,均属于数学算法,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数学模型在具体领域中的应用方案并不必然属于技术方案,要看该应用过程中是否利用了自然规律。本申请利用PID数学模型对广告的竞价价格计算应用的是经济规律和商业规则,未利用自然规律,因此未采用技术手段。再次,本申请实现的效果是确定合适的广告竞价从而实现广告主与平台之间的利益平衡,属于商业效果,不属于技术效果。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2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仅陈述意见认为:采用计算机进行“竞价排名”实际上属于一种动态的数字排序,数字排序通过数字的大小作为排序条件,所以竞价排名符合自然规律。通过广告竞价模型查找到历史数据中排名次序之间的波动规律,并通过波动规律推断未来时间内出价与排名次序的对应关系的符合自然规律。用户根据该对应关系出价比盲目竞价更具效率和收益率。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符合自然规律,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客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的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包括15项权利要求第),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复审请求日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于申请日2018年0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58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未解决技术问题、未采用技术手段,也未获得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1、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广告竞价方法,其解决现有计算广告费用的方法无法平衡广告主与平台之间利益的问题;采用的方案是根据用户投放广告的期望竞价成本和历史转化数据,将其输入广告竞价模型后计算出竞价价格;其中期望竞价成本是用户主观意识认定的竞价价格,历史转化数据是一个竞价周期内的平均转化成本,广告竞价模型是根据人为设定的调整规则得到的计算模型;该方案可以达到平衡广告主与平台利益的效果。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方案未采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未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客体。
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是对价格、成本以及计算模型的具体限定,可见权利要求2-7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也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也没有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所以权利要求2-7也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客体。
权利要求8-14请求保护一种广告竞价系统,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7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7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客体。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服务器,其中包括处理器、存储器和应用程序,应用程序用于执行权利要求1-7的广告竞价方法;然而,处理器与存储器属于计算机领域熟知的设备,该方案也不是对服务器、处理器或存储器的改进;基于与权利要求1-7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5也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客体。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根据数字大小对数字进行排序的规则属于人为设定规则,数字排序本身并不利用自然规律,价格排序本身也不利用自然规律。从本质上看,本申请的目的是计算竞价价格,其方案采用了改进后的输入值和计算模型,以得到更具收益率的竞价价格。具体的,权利要求1采用的方案是根据用户投放广告的期望竞价成本和历史转化数据,将其输入广告竞价模型后计算出竞价价格,该方案相对现有方案的改进在于两点,一是输入中包括期望竞价成本和历史转化数据,二是采用的计算模型。但是,期望竞价成本是用户主观意识认定的竞价价格,历史转化数据是一个竞价周期内的平均转化成本,广告竞价模型是根据人为设定的调整规则得到的计算模型。可见,该方案中并未采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因此其方案采取的不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因此权利要求1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7、8-14、15也均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针对201810054194.1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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