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防回血输液接头-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回血输液接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202
决定日:2019-11-06
委内编号:1F2762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44281.7
申请日:2015-06-19
复审请求人:河南曙光健士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邹纯平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苏宁
合议组组长:张礅
参审员:淡美俊
国际分类号:A61M5/175;A61M39/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其它对比文件也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定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44281.7、名称为“一种防回血输液接头”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河南曙光健士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邹纯平,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11月30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7年07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202151451U,公告日:2012年02月29日;
对比文件3:WO2014/107436A1,公开日:2014年07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回血输液接头,包括外接头(10)和内接座(20),所述外接头(10)与所述内接座(20)密封连接,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有封闭部(31)和通液口(32)的弹性阻隔片(30);
所述封闭部(31)覆盖所述内接座(20)的出液口(21)以限制所述出液口(21)处液体的流动;
所述弹性阻隔片(30)设置在所述外接头(10)的进液口(11)与所述内接座(20)的出液口(21)之间,其周缘与所述进液口(11)的内壁连接;
所述内接座(20)内设置有第一药液通道(22),所述第一药液通道(22)包括液体输送段(23)和缩口段(24),所述缩口段(24)沿药液流动方向口径逐渐缩小以形成所述出液口(21);
所述缩口段(24)的横截面为两条平行的线段及连接两条所述线段同侧端点的两段圆弧形成的闭合曲线,所述线段与所述圆弧首尾连接形成所述闭合曲线;
所述弹性阻隔片(30)的所述封闭部(31)的形状与所述缩口段(24)的横截面的形状相吻合;所述通液口(32)的形状为孔状或线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回血输液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接座(20)的出液口(21)在所述弹性阻隔片(30)上的投影位于所述封闭部(31)内,以使所述封闭部(31)不小于所述出液口(2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回血输液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封闭部(31)设置于所述弹性阻隔片(30)的中部,所述通液口(32)围绕所述封闭部(31)设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回血输液接头,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排气口(40),所述排气口(40)设置在活动塞(42)的外壁面上,所述活动塞(42)嵌置于所述第一药液通道(22)的侧壁上,在所述活动塞(42)内设置有阻水性空气过滤膜(41)。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回血输液接头,其特征在于,围绕所述缩口段(24)的外围还形成有环形凸台(26),在所述环形凸台(26)的内壁与所述缩口段(24)的外壁面之间形成回液空间,所述回液空间对应所述弹性阻隔片(30)的通液口(32)。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回血输液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接头(10)内设置有第二药液通道(12),所述第二药液通道(12)分为液体进口段(13)和运送段(14),所述液体进口段(13)沿药液流动方向口径逐渐缩小,所述液体进口段(13)的进口为所述外接头(10)的进液口(11)。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防回血输液接头,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弹性阻隔片(30)的周缘设置有固定件(33),适于将所述弹性阻隔片(30)固定在所述内接座(20)的出液口(21)与所述外接头(10)的进液口(11)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防回血输液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件(33)为一圆台,所述圆台设置于所述环形凸台(26)上方, 其外周壁面与所述外接头(10)的液体进口段(13)的内壁面相贴合,贯穿所述圆台的上、下表面设置有第三药液通道,所述弹性阻隔片(30)的周缘固定在所述第三药液通道的内壁面上。”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防回血输液接头,对于“所述通液口(32)的形状为孔状”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用缩口段代替对比文件3的阀座86围绕限定段,该缩口段沿药液流动方向口径逐渐缩小以形成所述出液口(21);所述缩口段(24)的横截面为两条平行的线段及连接两条所述线段同侧端点的两段圆弧形成的闭合曲线,所述线段与所述圆弧首尾连接形成所述闭合曲线。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将阀座86围绕限定段设置为缩口段,该缩口段沿药液流动方向口径逐渐缩小以形成所述出液口,以增大流速进而更有力的迫使弹性阻隔片沿药液的流动方向发生形变,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缩口段的横截面形状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形状。对于包含“通液口(32)的形状为线状”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通液口(32)的形状为线状”,通液口的形状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作用相同,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根据对比文件2的启示容易想到在防回血输液接头的内接座的合适位置设置与第一药液通道的外壁面上具有排气口的活动塞。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其他附加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河南曙光健士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邹纯平(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所述的“孔状”通液口与对比文件3中所述的“孔状”液体通道不同。本申请弹性阻隔片与对比文件3中的圆形弹性薄膜的形状不同,本申请的弹性阻隔片3受到药液的压力时,通液口发生非常可观的变化,从而增加通过的液体量,减少封闭部的压力,从而不需要设置对比文件3的肋条状支撑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又于2019年09月0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回血输液接头,包括外接头(10)和内接座(20),所述外接头(10)与所述内接座(20)密封连接,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有封闭部(31)和通液口(32)的弹性阻隔片(30);
所述封闭部(31)覆盖所述内接座(20)的出液口(21)以限制所述出液口(21)处液体的流动;
所述弹性阻隔片(30)设置在所述外接头(10)的进液口(11)与所述内接座(20)的出液口(21)之间,其周缘与所述进液口(11)的内壁连接;
所述内接座(20)内设置有第一药液通道(22),所述第一药液通道(22)包括液体输送段(23)和缩口段(24),所述缩口段(24)沿药液流动方向口径逐渐缩小以形成所述出液口(21);
所述缩口段(24)的横截面为两条平行的线段及连接两条所述线段同侧端点的两段圆弧形成的闭合曲线,所述线段与所述圆弧首尾连接形成所述闭合曲线;
所述弹性阻隔片(30)的所述封闭部(31)的形状与所述缩口段(24)的横截面的形状相吻合;所述通液口(32)的形状为孔状或线状;
所述内接座(20)的出液口(21)在所述弹性阻隔片(30)上的投影位于所述封闭部(31)内,以使所述封闭部(31)不小于所述出液口(2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回血输液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封闭部(31)设置于所述弹性阻隔片(30)的中部,所述通液口(32)围绕所述封闭部(31)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回血输液接头,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排气口(40),所述排气口(40)设置在活动塞(42)的外壁面上,所述活动塞(42)嵌置于所述第一药液通道(22)的侧壁上,在所述活动塞(42)内设置有阻水性空气过滤膜(4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回血输液接头,其特征在于,围绕所述缩口段(24)的外围还形成有环形凸台(26),在所述环形凸台(26)的内壁与所述缩口段(24)的外壁面之间形成回液空间,所述回液空间对应所述弹性阻隔片(30)的通液口(32)。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回血输液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接头(10)内设置有第二药液通道(12),所述第二药液通道(12)分为液体进口段(13)和运送段(14),所述液体进口段(13)沿药液流动方向口径逐渐缩小,所述液体进口段(13)的进口为所述外接头(10)的进液口(11)。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防回血输液接头,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弹性阻隔片(30)的周缘设置有固定件(33),适于将所述弹性阻隔片(30)固定在所述内接座(20)的出液口(21)与所述外接头(10)的进液口(11)之间。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防回血输液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件(33)为一圆台,所述圆台设置于所述环形凸台(26)上方, 其外周壁面与所述外接头(10)的液体进口段(13)的内壁面相贴合,贯穿所述圆台的上、下表面设置有第三药液通道,所述弹性阻隔片(30)的周缘固定在所述第三药液通道的内壁面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0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9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其它对比文件也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定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防回血输液接头,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带有一体过滤器的止回阀,其也用在静脉注射装置中,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3-52段,附图1-4):止回阀12可以提供入口壳体段60(相当于“内接座”)、出口壳体段62(相当于“外接头”)和分别位于入口壳体段60和出口壳体段62处的法兰盘70和72,相对的法兰盘70和72可以于它们的外缘74处连接在一起限定不透液腔76(相当于“所述外接头与内接座密封连接”),还包括圆形的弹性体薄膜80(相当于“弹性阻隔片”),该弹性体薄膜80设置有中间部分(相当于“封闭部”)和设置在其边缘82以及该中间部分之间来允许流体通过的一组外围开孔84(相当于“通液口的形状为孔状”),附图3可以看出弹性体薄膜80的中间部分覆盖入口壳体段60的由阀座86围绕限定的出液口以限制出液口处液体的流动,弹性体薄膜80设置在出口壳体段62的通道96的入液口与入口壳体段60所述出液口之间;入口壳体段60内设置有第一药液通道,第一药液通道包括液体输送段和阀座86围绕限定段,该段的横截面的形状与弹性体薄膜80的中间部分的形状相吻合。附图3可以看出:由阀座86围绕限定的出液口在弹性体薄膜80上的投影位于中间部分内,以使中间部分不小于该开口。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缩口段(24)沿药液流动方向口径逐渐缩小以形成所述出液口(21);(2)弹性阻隔片(30)周缘与进液口(11)的内壁连接;(3)所述缩口段(24)的横截面为两条平行的线段及连接两条所述线段同侧端点的两段圆弧形成的闭合曲线,所述线段与所述圆弧首尾连接形成所述闭合曲线;所述弹性阻隔片(30)的所述封闭部(31)的形状与所述缩口段(24)的横截面的形状相吻合;通液口(32)的形状还可以为线状。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增大流到弹性阻隔片的液体流速;(2)弹性阻隔片如何固定在输液接头内;(3)如何增大通过弹性阻隔片的液体流速 。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将阀座86围绕限定段设置为缩口段,该缩口段沿药液流动方向口径逐渐缩小以形成所述出液口,以增大流速进而更有力的迫使弹性阻隔片沿药液的流动方向发生形变,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通过弹性阻隔片30的周缘与进液口内壁进行来接从而实现弹性阻隔片30的固定是本领域的常规固定弹性阻隔片的方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认为:缩口段的横截面形状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形状。通液口的形状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区别技术特征(3)的限定可以得出弹性阻隔片的封闭部为两条平行的线段及连接两条所述线段同侧端点的两段圆弧形成的闭合平面,通液口的形状为本申请附图2-3所示的形状。此时,当封闭部31受到药液压力后会进行形变,通液口靠近封闭部的边缘的直线也会随之发生形变,从而使得药液快速地从两条直线落下。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大通过弹性阻隔片的液体流速。首先,对比文件3中的圆形弹性体薄膜80在其圆周外侧具有多个外围开孔,当弹性体薄膜80收到药液的压力时也会产生形变,而这一形变会使得外围开孔被拉长,而这一形变并不能增大液体通过弹性体薄膜80的速度。对比文件3中也没有记载弹性体薄膜80的开孔形状与液体流速之间的关系,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改变开孔形状的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3中与弹性体薄膜80接触的那部分法兰的横截面与本申请的缩段口24的横截面形状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如果要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中限定的结构,需要同时改变法兰横截面的形状和弹性体薄膜的开孔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不付出创造性的劳动,难以想到同时改变法兰横截面的形状和弹性体薄膜的开孔形状。因此,对比文件3不能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的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过滤止液膜5主要起止液作用,其可起到一定的延时作用,即对比文件2未公开过滤止液膜5上具有开孔,并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记载过滤止液膜5具有加快液体流速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的启示。
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现了增大通过弹性阻隔片的液体流速的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7也相应的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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