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平面高效真空覆膜机及覆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555
决定日:2019-11-06
委内编号:1F2680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94415.5
申请日:2015-11-17
复审请求人:冯乃元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孟杰
合议组组长:刘通广
参审员:杜鹃
国际分类号:B32B37/06,B32B37/10,B32B3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94415.5,名称为“平面高效真空覆膜机及覆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冯乃元,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4月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5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平面高效真空覆膜机,由机架(1)、气缸(2)、加热箱(3)、工作台架(4)、两组平面工作台(5)、传动装置(6)、导轨(9)、行程开关Ⅰ(14)、行程开关Ⅱ(10)、行程开关Ⅲ(15)、手动球阀(16)和真空压力计(17)、抽真空装置和控制系统组成,其特征在于:两组平面工作台(5)对称安装在机架(1)的两侧;抽真空装置与平面工作台(5)连接;工作台架(4)上设有导轨(9),平面工作台(5)通过传动装置(6)沿导轨(9)移动;气缸(2)安装在机架(1)上,气缸(2)带动加热箱(3)移动;所述的加热箱(3)设有内腔,内腔的大小与平面工作台(5)的大小相对应;在工作台架(4)的两端和相对于加热箱(3)的下端设有用于控制平面工作台(5)行程的行程开关Ⅰ(14),平面工作台(5)上设有行程开关Ⅱ(10);行程开关Ⅰ(14)和行程开关Ⅱ(10)相呼应;机架(1)上设有用于控制加热箱(3)行程的行程开关Ⅲ(15);
所述的抽真空装置由真空泵(13)和负压腔(12)组成,真空泵(13)与负压腔(12)连接,负压腔(12)通过软管(11)与平面工作台(5)连接;
所述的平面工作台(5)是,内部为具有支撑装置(5-2)的空腔,平面工作台(5)的台面上设有若干抽真空口(5-1),抽真空装置与空腔相通;
手动球阀(16)安装在负压腔(12)和平面工作台(5)之间,真空压力计(17)与负压腔(12)连接。
2. 一种平面真空覆膜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面高效真空覆膜机,方法如下:
1)将工件置于平面工作台上,将膜覆在工件上,铺平;
2)打开手动球阀和真空泵,通过负压腔,对平面工作台抽真空,使膜完全吸覆在工件上;
3)控制系统控制传动装置带动平面工作台向加热箱下移动,当平面工作台上的行程开关Ⅱ与加热箱下的行程开关Ⅰ接触,停止移动,使平面工作台完全置于加热箱的内腔中;
4)控制系统控制加热箱下移,平面工作台处于加热箱内,对膜和工件开始恒温加热,待达到设定时间,加热箱上升,控制系统通过传动装置带动平面工作台复位,完成一个工作循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平面真空覆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膜为PVC膜或热转印膜。”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CN 2535204Y,公告日为2003年2月12日)、对比文件2(CN 204659134U,公告日为2015年9月23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不存在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一进一出模式,本申请是两进两出,即一侧工作台在加热的同时,另一侧的工作台进行PVC膜吸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关于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对比文件2结合评述创造性的辩解意见,因合议组依职权变换创造性评述方式,故不再赘述。(2)对比文件2(参见其说明书第0006段)还公开两头都设置吸膜工作台,一头进一头出可以共用一个烘箱,节省了设备,同时提高了加工效率。参考其附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可以确定,当左侧工作台在加热的时候,右侧工作台进行真空覆膜,左侧工作台加热完成后,烘箱打开,左侧工作台向左移出烘箱,右侧工作台进入烘箱,以所谓的“一头进一头出”。这样,其能够达到提高加工效率的技术效果,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效果相同。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内容与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内容相同,均为: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不存在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一进一出模式,本申请是两进两出,即一侧工作台在加热的同时,另一侧的工作台进行PVC膜吸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5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平面高效真空覆膜机,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真空覆膜机,主要由主机平台1、烘箱2、吸膜工作台3和主机平台1的真空泵组成,所述烘箱2位于主机平台1上,所述吸膜工作台3一端靠近烘箱2一端的开口,所述烘箱2下部的主机平台1上,沿主机平台1长度方向铺设有用于吸膜工作台3进出烘箱2的轨道5。实际设置中所述烘箱2位于主机平台1中部,该烘箱2两端均开口,所述吸膜工作台3位于主机平台1两头。所述主机平台1两头均设置两层吸膜工作台3,每一层的吸膜工作台3位于各自的轨道5上进出烘箱2。吸膜工作台3由抽气腔构成,抽气腔上表面开有孔,每一个吸膜工作台3都通过管道连接真空泵。两头都设置吸膜工作台,一头进一头出可以共用一个烘箱,节省了设备,同时提高了加工效率(参见其说明书第0007,0013段和图1)。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附图1隐含公开了工作台架,且对比文件2真空覆膜机必然包含一个控制系统去操控上述设备以完成吸膜、加热和覆膜过程;吸膜工作台3可沿主机平台1长度方向的轨道5进出烘箱2,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具有使工作台沿导轨移动的传动装置。
经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a还包括机架、气缸、加热箱、气缸(2)安装在机架(1)上,气缸(2)带动加热箱(3)移动;所述的加热箱(3)设有内腔,内腔的大小与平面工作台(5)的大小相对应;b在工作台架(4)的两端和相对于加热箱(3)的下端设有用于控制平面工作台(5)行程的行程开关Ⅰ(14),平面工作台(5)上设有行程开关Ⅱ(10);行程开关Ⅰ(14)和行程开关Ⅱ(10)相呼应;机架(1)上设有用于控制加热箱(3)行程的行程开关Ⅲ(15);c抽真空装置由真空泵(13)和负压腔(12)组成,真空泵(13)与负压腔(12)连接,负压腔(12)通过软管(11)与平面工作台(5)连接,手动球阀(16)安装在负压腔(12)和平面工作台(5)之间,真空压力计(17)与负压腔(12)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改进真空覆膜机的性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6段和图1)公开了一种覆膜机及其工作步骤,覆膜机是由机架2(相当于本申请机架)、上腔4(相当于本申请加热箱,并且上腔内部的空间对应本申请加热箱的内腔,且其内部大小与平面工作台的大小相对应)、压膜工作箱14(相当于本申请平面工作台,并且可以确定,所述工作箱可以用于承载平面状待覆膜工件)、气缸1、上腔4 内部装有电加热管5。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关于加热装置的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加热装置也用于覆膜,为了提高对比文件2烘箱在覆膜过程中的加热效率和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用对比文件1中的加热装置替换对比文件2中的烘箱。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加工设备进行电器控制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其中行程开关是一种根据运动部件的行程位置切换电路的器件,由机械挡块或顶标碰撞而动作(参见《电器控制与PLC》,丁学恭主编,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28-29页)。为了能够准确控制加热箱和平面工作台的运行,例如,平面工作台位于加热箱下部正中位置,并且加热箱和平面工作台垂直距离更近且不至于压坏平面工作台上的工件和膜,从而以利于加热箱更加均匀快速的对平面工作台上的工件和膜进行加热覆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在相对于加热箱的下端设有用于控制平面工作台行程的行程开关Ⅰ、平面工作台(5)上设有行程开关Ⅱ和机架上设有用于控制加热箱行程的行程开关Ⅲ,其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吸膜工作台3由抽气腔构成,抽气腔上表面开有孔,每一个吸膜工作台3都通过管道连接真空泵(相当于抽真空装置),在上述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上述抽真空装置进行改进,例如增加负压腔,进而真空泵与负压腔连接,负压腔通过软管与平面工作台连接,这样能够增强抽真空效果。同时,手动球阀和真空压力计是本领域用于真空度调控和测量的常用设备,选择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和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平面真空覆膜方法,其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面高效真空覆膜机。对比文件2还公开(参见其说明书第0003段):常用的人工覆膜真空覆膜机,包括吸膜工作台和烘箱,吸膜工作台的侧面靠近烘箱的侧面,烘箱的侧面开口,通过下部安装的轨道将吸膜工作台推入烘箱内。一卷一卷的膜是固定在吸膜工作台的一端。在操作过程中,先将需要覆膜的板材放置在吸膜工作台上,再将膜拉出来,将整个吸膜工作台上的板材和工作台覆盖,再通过吸膜工作台的压板将膜压紧,把压板外的膜剪断,利用吸膜工作台下方的真空泵抽真空,最后将吸膜工作台推入烘箱内覆膜。对比文件2(参见其说明书第0006段)还公开两头都设置吸膜工作台,一头进一头出可以共用一个烘箱,节省了设备,同时提高了加工效率。
经比较可知,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内容相比,还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打开手动球阀和真空泵,通过负压腔,对平面工作台抽真空,使膜完全吸覆在工件上;控制系统控制传动装置带动平面工作台向加热箱下移动,当平面工作台上的行程开关Ⅱ与加热箱下的行程开关Ⅰ接触,停止移动,使平面工作台完全置于加热箱的内腔中;控制系统控制加热箱下移,平面工作台处于加热箱内,对膜和工件开始恒温加热,待达到设定时间,加热箱上升,控制系统通过传动装置带动平面工作台复位,完成一个工作循环。基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理由,上述操作步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获得的。
因此,该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膜为PVC膜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2页)。采用热转印膜进行覆膜,以提高工件的装饰性,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相应的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不存在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一进一出模式,本申请是两进两出,即一侧工作台在加热的同时,另一侧的工作台进行PVC膜吸附。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关于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对比文件2结合评述创造性的辩解意见,因合议组依职权变换创造性评述方式,故不再赘述。
对比文件2(参见其说明书第0006段)还公开两头都设置吸膜工作台,一头进一头出可以共用一个烘箱,节省了设备,同时提高了加工效率。参考其附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可以确定,当左侧工作台在加热的时候,右侧工作台进行真空覆膜,左侧工作台加热完成后,烘箱打开,左侧工作台向左移出烘箱,右侧工作台进入烘箱,以所谓的“一头进一头出”。这样,其能够达到提高加工效率的技术效果,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交替覆膜与加热效果相同。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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