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显示模组控制方法、电子设备和显示拼接群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459
决定日:2019-11-06
委内编号:1F2686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78264.8
申请日:2015-05-27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段小晋
合议组组长:张弘
参审员:马良
国际分类号:G06F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和上述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起到的作用相同;同时其它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将该两篇对比文件及上述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78264.8,名称为“一种显示模组控制方法、电子设备和显示拼接群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对比文件1:US2014/0218314A1,公开日为2014年08月07日;对比文件2:US 2015/0067521A1,公开日为2015年03月05日;对比文件3:CN 102402661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04日。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每个电子设备中显示该显示图像的部分内容;并且第一群组中包括总控设备,以及除总控设备以外的设备;2)其中,所述第一群组中包括总控设备,所述总控设备完成其显示模组的解锁,除总控设备以外的设备仅解锁与显示相关的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为用户提供完整的显示图像;2)如何在用户的电子设备拼接入群组的情况下保证用户电子设备的信息安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2),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改进该对比文件1和2结合所构成的方案,可见具体预设解锁规则时,通过总控设备(例如主设备100a)完成其显示模组的解锁,除总控设备以外的设备(例如从设备100b)仅解锁与显示相关的信息是本领域常规的选择,由此可获得用户在共享他们的设备的情况下能够保障其安全和隐私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8、10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2段、说明书附图图1-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3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模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至少一个电子设备组成第一群组,所述第一群组中每个电子设备的示显示模组内容能组合得到显示图像,每个电子设备中显示该显示图像的部分内容,该方法包括:
当所述第一群组的显示模组处于锁定状态时,接收操作信息,所述操作信息表征操作体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预设操作区域执行操作;
判断所述操作信息是否满足预设的解锁规则,生成第一判断结果;
基于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操作信息满足预设的解锁规则时,控制将所述第一群组的显示模组锁定状态解锁,其中,所述第一群组中包括总控设备,所述总控设备完成其显示模组的解锁,除总控设备以外的设备仅解锁与显示相关的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将所述第一群组的显示模组锁定状态解锁包括:
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显示模组由锁定状态切换为解锁状态;
生成解锁指令;
依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至少一个电子设备的信息传输通道,将所述解锁指令发送至所述至少一个电子设备中,以控制所述至少一个电子设备依据所述解锁指令解锁显示模组锁定。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判断第一群组的显示模组是否处于锁定状态,包括:
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存储的信息中检索锁屏通知,得到检索结果,所述锁屏通知包括所述第一群组中全部电子设备的锁屏通知;
基于所述检索结果表示检索到所述第一群组中全部电子设备的锁屏通知时,确定所述第一群组的显示模组处于锁定状态。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解锁指令发送至所述至少一个电子设备中之后,还包括:
获取待显示图像信息;
依据预设的划分规则,将所述待显示图像信息划分为与第一群组中电子设备个数相同的子图像信息;
为所述子图像信息分配电子设备标识,每个子图像信息对应一电子设备标识,任意两个子图像信息对应不同的电子设备标识;
依据所述电子设备标识,将所述子图像信息发送至对应的电子设备中,以控制对应的电子设备依据所述子图像信息显示。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解锁指令发送至所述至少一个电子设备中之后,还包括:
接收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子图像信息,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待显示图像信息,且将该待显示图像信息划分为至少两个子图像信息;
判断所述子图像信息中携带的电子设备标识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标识是否相同,生成第二判断结果;
基于所述第二判断结果表示所述子图像信息中携带的电子设备标识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标识匹配,依据所述子图像信息控制显示模组的显示内容。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所述操作信息是否满足预设的解锁规则,生成第一判断结果包括:
依据所述操作信息,在预设的至少一个解锁规则中,检索与所述操作信息对应的第一解锁规则,得到第二检索结果,所述第一解锁规则对应所述第一群组中的至少一个电子设备;
基于所述第二检索结果表示检索得到与所述操作信息对应的第一解锁规则时,确定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操作信息满足预设的解锁规则。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至少一个电子设备的信息传输通道,将所述解锁指令发送至所述至少一个电子设备中,包括:
依据所述第一解锁规则对应的所述第一群组中的至少一个电子设备组成的第二群组,获取所述第二群组中每个电子设备的标识;
将所述第二群组中每个电子设备的标识添加至所述解锁指令;
依据所述第二群组中每个电子设备的标识,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群组中每个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传输通道,并将所述解锁指令发送至所述第二群组中每个电子设备。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群组的显示模组处于锁定状态之前,还包括:
依据预设的拼接屏规则,将至少两个电子设备组成第一群组;
在所述第一群组的各个电子设备之间建立信息传输通路。
9.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作为第一电子设备与至少一个电子设备组成第一群组,所述第一群组中每个电子设备的显示模组内容能组合得到显示图像,每个电子设备中显示该显示图像的部分内容,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处理器,用于当所述第一群组的显示模组处于锁定状态时,接收操作信息,所述操作信息表征操作体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预设操作区域执行操作;判断所述操作信息是否满足预设的解锁规则,生成第一判断结果;基于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操作信息满足预设的解锁规则时,控制将所述第一群组的显示模组锁定状态解锁;
显示模组,与所述处理器相连,具有锁定状态和非锁定状态,当处于锁定状态时,基于所述处理器的控制解锁所述锁定状态,其中,所述第一群组中包括总控设备,所述总控设备完成其显示模组的解锁,除总控设备以外的设备仅解锁与显示相关的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处理器控制将所述第一群组的显示模组锁定状态解锁具体包括: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显示模组由锁定状态切换为解锁状态;生成解锁指令;
则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通信单元,与所述处理器相连,用于依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至少一个电子设备的信息传输通道,将所述解锁指令发送至所述至少一个电子设备中,以控制所述至少一个电子设备依据所述解锁指令解锁显示模组锁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区别特征“每个电子设备中显示该显示图像的部分内容”并未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其他对比文件也并未公开上述特征;对比文件3仅仅是对单一设备权限进行控制,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驳回决定中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割裂成了三个独立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需要至少进行两个步骤的技术改进,才可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而每次技术改进均需要有不同的技术启示和动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提供一种显示模组控制方法,当该群组中的电子设备处于显示模组锁定状态时,用户可通过其中任意一个电子设备输入操作信息,即可实现对该群组中全部电子设备的显示模组完成解锁,只需一次输入即可完成解锁,解锁过程简单、耗时短”(例如附图10等)。关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结合启示,对比文件1其背景技术部分第[0006]段已经公开了,单个移动终端的尺寸小因此存在难以观看电影等问题,而用户通常具有多个移动终端,并且其提出了可通过如附图6-7所示的可拆分的双移动终端100a及100b经相互耦合而组成的显示图像1511a及1511b,虽然其并未公开通过上述耦合得到的显示图像1511a及1511b来显示一个完整的图像,但显然在观看电影等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选择通过上述100a及100b耦合而组成的显示界面1511a及1511b来显示一个完整的图像(例如电影图像等)(参见对比文件2的附图1-2、5、11、14,通过把一个完整的图像分别显示于多个包括显示屏幕的不同的电子终端中,并且通过一个总控设备来控制图像的显示)。关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之间的结合启示,对比文件1其背景技术部分第[0006]段已经公开了,单个移动终端的尺寸小因此存在难以观看电影等问题,而用户通常具有多个移动终端,例如一个家庭中的多个电话等,显然这通常是指用户的移动终端、以及用户家庭中其他成员的移动终端的情况,即多个移动终端分别为不同的成员持有的情况,因此存在着因移动终端被借用而造成的隐私信息泄露等安全性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3通过多级访问锁定屏幕进行安全的共享他们的设备(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4]段:为解决一种常见的场景出现在当用户与一群家庭成员或朋友在一起并且某人借用用户设备以观看视频等,而许多用户的设备可能包含敏感信息并且如果它们被错用则会形成安全性危险)。其次,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时所提交的修改文本中新增特征“其中,所述第一群组中包括总控设备,所述总控设备完成其显示模组的解锁,除总控设备以外的设备仅解锁与显示相关的信息”,其中对于“仅解锁与显示相关的信息”的修改是基于说明书第16页倒数第2段(即本申请公开文本第0265段),其具体记载如下:“需要说明的是,该第一电子设备中预设的解锁规则至少有两种:本机解锁规则以及第一群组的解锁规则,该本机解锁规则将该第一电子设备完全解锁,该第一群组的解锁规则只解锁该第一电子设备中的部分与显示相关的信息,以保证该第一电子设备的信息安全”,显然根据上述部分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仅能得出:“只解锁该第一电子设备(针对单一设备)中的部分与显示相关的信息,以保证该第一电子设备(针对单一设备)的信息安全”,即本申请的对于“显示相关的信息”解锁同样也包括了针对单一设备(第一电子设备)的情况。第三,对比文件2主要涉及图像的显示及控制技术(答复第二次和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均提出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背景技术不同,即对比文件1中不涉及对比文件2的内容),但其与本申请要解决的设备解锁的问题并不直接关联(本申请背景技术第[0004]段:“现有技术中,该拼接所需的电子设备各自设置有锁屏解锁方式,一旦该拼接所需的各个电子设备锁屏时,则需要依次对各个电子设备解锁,解锁过程复杂,解锁耗时长”),也就是说,通过例如总控设备控制多个设备的图像显示也仅是在多个电子设备的屏幕拼接情况下的一种控制方式(本申请背景技术第[0003]段:“一般常用电子设备的屏幕尺寸一定,而在某些场景中需要较大屏幕时,则需要将多个电子设备的屏幕拼接,以完成对某些较大尺寸显示内容的展示”),采用这种控制方式并不能解决本申请所期望解决的设备解锁的问题,不会对设备解锁的技术做出贡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背景技术,尤其是说明书第[0006]段中公开了现有终端设备由于尺寸的局限无法完整的观看电影或者进行游戏,基于上述原因,设计可组合及分离的双移动终端,同时如附图6-7所示,可拆分的双移动终端100a及100b经相互耦合而组成一个显示界面。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单个移动终端的尺寸小而存在难以观看电影等问题,因此提出了通过如附图6-7所示的可拆分的双移动终端100a及100b经相互耦合而组成一个显示界面,显然在观看电影等情况下,双移动终端100a及100b耦合显示的界面必然是组成一个完整的图像(例如电影图像等),而相对的双终端100a和100b则分别显示这个完整显示图像的部分内容,即区别特征“每个电子设备中显示该显示图像的部分内容”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其次,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包括多个锁定屏幕窗格的多级访问锁定屏幕技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至[0004]段,附图1-4):许多用户想要在不危及他们的安全和隐私的情况下能够共享他们的设备;在此描述的技术涉及在不需要不必要的安全性或隐私的折衷的情况下为某些任务提供对计算设备的访问,在此所描述的示例中,多级访问锁定屏幕系统允许在计算设备上的不同等级的功能性被访问,不同的锁定屏幕窗格提供了对设备上的不同等级的功能性的访问,例如,当设备处于锁定状态时,用户可以选择(例如通过在触摸屏上做出一个或多个姿势)完全访问锁定屏幕窗格并提供使得设备被完全解锁的输入,或者,用户可以选择部分访问锁定屏幕窗格,并且提供仅使得某些资源(例如特定应用程序、附加设备、文档等)可访问的输入(相当于:解锁规则仅解锁电子设备中的与特定应用程序相关的信息)。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仅解锁与特定应用程序相关的信息以在共享设备的同时能够保障安全和隐私的技术手段,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部分上述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控制显示模组以实现显示模组的共享显示时,为了解决用户电子设备的信息安全的问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所公开的上述多级访问锁定屏幕的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在用户的电子设备拼接入群组的情况下保证用户电子设备的信息安全的问题时,能够想到借鉴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手段,由于对比文件1中与特定应用程序相关的信息即是显示相关的信息,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想到通过增设总控设备(例如主设备100a)完成其显示模组的解锁,并保证除总控设备以外的设备仅解锁与显示相关的信息,而由此获得的用户在共享他们的设备的情况下能够保障其安全和隐私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其中,在权利要求1和9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总控设备控制该第一群组中各个电子设备的显示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仅仅是对单一设备权限进行控制,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2)区别特征“每个电子设备中显示该显示图像的部分内容”未必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并且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可实现另一设备的解锁功能,而未实现解锁后拼接的功能。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9如下:
“1. 一种显示模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至少一个电子设备组成第一群组,所述第一群组中每个电子设备的示显示模组内容能组合得到显示图像,每个电子设备中显示该显示图像的部分内容,该方法包括:
当所述第一群组的显示模组处于锁定状态时,接收操作信息,所述操作信息表征操作体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预设操作区域执行操作;
判断所述操作信息是否满足预设的解锁规则,生成第一判断结果;
基于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操作信息满足预设的解锁规则时,控制将所述第一群组的显示模组锁定状态解锁,其中,所述第一群组中包括总控设备,所述总控设备完成其显示模组的解锁,除总控设备以外的设备仅解锁与显示相关的信息;所述总控设备控制该第一群组中各个电子设备的显示内容。
9.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作为第一电子设备与至少一个电子设备组成第一群组,所述第一群组中每个电子设备的显示模组内容能组合得到显示图像,每个电子设备中显示该显示图像的部分内容,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处理器,用于当所述第一群组的显示模组处于锁定状态时,接收操作信息,所述操作信息表征操作体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预设操作区域执行操作;判断所述操作信息是否满足预设的解锁规则,生成第一判断结果;基于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操作信息满足预设的解锁规则时,控制将所述第一群组的显示模组锁定状态解锁;
显示模组,与所述处理器相连,具有锁定状态和非锁定状态,当处于锁定状态时,基于所述处理器的控制解锁所述锁定状态,其中,所述第一群组中包括总控设备,所述总控设备完成其显示模组的解锁,除总控设备以外的设备仅解锁与显示相关的信息;所述总控设备控制该第一群组中各个电子设备的显示内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经审查,以上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5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2段、说明书附图图1-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和上述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起到的作用相同;同时其它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将该两篇对比文件及上述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4/0218314A1,公开日为2014年08月07日;
对比文件2:US2015/0067521A1,公开日为2015年03月05日;
对比文件3:CN102402661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04日。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模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组合及分离的双移动终端的显示控制系统及其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6]-[0008],[0030],[0064],[0097],[0110]段,附图3,附图6-12):现有终端设备由于尺寸的局限无法完整的观看电影或者进行游戏,基于上述原因,设计可组合及分离的双移动终端,其可通过各种方式来解锁,如附图6-7所示,可拆分的双移动终端100a及100b经相互耦合而组成一个显示界面(相当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至少一个电子设备组成第一群组”),如附图10所示,当终端100a及终端100b都处于锁定状态时,通过在终端100a 的显示界面1511a输入解锁密码1370c(相当于“该方法包括:当所述第一群组的显示模组处于锁定状态时,接收操作信息,所述操作信息表征操作体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预设操作区域执行操作”),存储单元160可以存储包括如特定触发输入形式的图案等数据信息,基于所输入的解锁密码1370c可将终端100a及终端100b同时解锁(相当于 “判断所述操作信息是否满足预设的解锁规则,生成第一判断结果;基于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操作信息满足预设的解锁规则时,控制将所述第一群组锁定状态解锁”)。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单个移动终端的尺寸小而存在难以观看电影等问题,因此提出了通过如附图6-7所示的可拆分的双移动终端100a及100b经相互耦合而组成一个显示界面,显然在观看电影等情况下,双移动终端100a及100b耦合显示的界面必然是组成一个完整的图像(例如电影图像等),而相对的双终端100a和100b则分别显示这个完整显示图像的部分内容(相当于隐含公开了“所述第一群组中每个电子设备的示显示模组内容能组合得到显示图像,每个电子设备中显示该显示图像的部分内容”)。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第一群组中包括总控设备,所述总控设备完成其显示模组的解锁,除总控设备以外的设备仅解锁与显示相关的信息,所述总控设备控制该第一群组中各个电子设备的显示内容。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用户的电子设备拼接入群组的情况下保证用户电子设备的信息安全以及显示的完整。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包括多个锁定屏幕窗格的多级访问锁定屏幕技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至[0004]段,附图1-4):许多用户想要在不危及他们的安全和隐私的情况下能够共享他们的设备;在此描述的技术涉及在不需要不必要的安全性或隐私的折衷的情况下为某些任务提供对计算设备的访问,在此所描述的示例中,多级访问锁定屏幕系统允许在计算设备上的不同等级的功能性被访问,不同的锁定屏幕窗格提供了对设备上的不同等级的功能性的访问,例如,当设备处于锁定状态时,用户可以选择(例如通过在触摸屏上做出一个或多个姿势)完全访问锁定屏幕窗格并提供使得设备被完全解锁的输入,或者,用户可以选择部分访问锁定屏幕窗格,并且提供仅使得某些资源(例如特定应用程序、附加设备、文档等)可访问的输入(相当于:解锁规则仅解锁电子设备中的与特定应用程序相关的信息)。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仅解锁与特定应用程序相关的信息以在共享设备的同时能够保障安全和隐私的技术手段,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部分上述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控制显示模组以实现显示模组的共享显示时,为了解决用户电子设备的信息安全的问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所公开的上述多级访问锁定屏幕的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在用户的电子设备拼接入群组的情况下保证用户电子设备的信息安全的问题时,能够想到借鉴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手段,由于对比文件1中与特定应用程序相关的信息即是显示相关的信息,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想到通过增设总控设备(例如主设备100a)完成其显示模组的解锁和显示,并保证除总控设备以外的设备仅解锁与显示相关的信息,而由此获得的用户在共享他们的设备的情况下能够保障其安全和隐私的技术效果以及获得完整的画面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5]-[0037],[0061]段,附图1,附图7-10):如图1所示,终端100a及终端100b都分别拥有无线通信单元110,终端100a及终端100b可通过各种方式来传导无线信号,如附图10所示,当终端100a及终端100b都处于锁定状态时,通过在终端100a 的显示界面1511a输入解锁密码1370c;触摸传感器137可以将施加于显示单元151压力应用转换为电学的输入信号(相当于“所述控制将所述第一群组的显示模组锁定状态解锁包括: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显示模组由锁定状态切换为解锁状态;生成解锁指令”),终端100a及终端100b可通过各种方式来传导无线信号,如WIFI,GSM,CDMA等;基于所输入的解锁密码1370c可将终端100a及终端100b同时解锁(相当于“依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至少一个电子设备的信息传输通道,将所述解锁指令发送至所述至少一个电子设备中,以控制所述至少一个电子设备依据所述解锁指令解锁显示模组锁定”)。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5]-[0037],[0098]段,附图1,附图7-10):锁屏模式经配置用于阻止第三人使用移动终端,从而保障使用者的个人隐私;当终端不被使用时根据所存储的默认的设置,能够使终端进入锁定状态用以防止破坏的产生以及个人信息的泄露(相当于本申请中“第一群组的显示模组处于锁定状态”);终端100a及终端100b可通过各种方式来传导无线信号,如WIFI,GSM,CDMA等。尽管对比文件1未公开以下特征“判断第一群组的显示模组是否处于锁定状态,包括: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存储的信息中检索锁屏通知,得到检索结果,所述锁屏通知包括所述第一群组中全部电子设备的锁屏通知;基于所述检索结果表示检索到所述第一群组中全部电子设备的锁屏通知时,确定所述第一群组的显示模组处于锁定状态”,但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根据所存储的默认的设置使移动终端进入锁定状态以及可通过通讯模块在终端100a及终端100b之间进行通讯的情况下,在终端100a及终端100b处于组合模式下,通过如终端100a来判断上述两个终端的运行状态,以此实现如图10所示的通过终端100a来解锁由终端100a及终端100b的组合模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定方式,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110]段,附图10):如附图10所示,当终端100a及终端100b都处于锁定状态时,通过在终端100a 的显示界面1511a输入解锁密码1370c,可将终端100a及终端100b同时解锁,解锁后分别显示1515a及1515b这样的图像信息(相当于“所述将所述解锁指令发送至所述至少一个电子设备中之后,还包括:获取待显示图像信息”以及“依据预设的划分规则,将所述待显示图像信息划分为与第一群组中电子设备个数相同的子图像信息,将所图像信息发送至对应的电子设备中,以控制对应的电子设备依据所述子图像信息显示”)。
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使用多个通信终端的多显示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190]-[0204]段,附图1-7,附图14):提供了一种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使用第一装置的第一屏幕以及至少第二装置的第二屏幕来提供显示的方法,根据本发明的示例性实施例的多显示方法的流程图,在使用第一通信单元的第一终端1410和使用第二通信单元的第二终端1420之间发生无线连接;在步骤1433,建立主从通信列表;在步骤1434本示例中的第一控制器从另一终端(第二终端1420)接收装置信息,所述装置信息包括例如第二终端的分辨率、的显示像素数DPI、通信通道等标识;通过步骤1433至1440实现图像的同步显示(相当于“依据预设的划分规则,将所述待显示图像信息划分为与第一群组中电子设备个数相同的子图像信息;为所述子图像信息分配电子设备标识,每个子图像信息对应一电子设备标识,任意两个子图像信息对应不同的电子设备标识;依据所述电子设备标识,将所述子图像信息发送至对应的电子设备中,以控制对应的电子设备依据所述子图像信息显示”)。可见,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把一个完整的图像分别显示于多个包括不同显示屏幕大小及显示分辨率的电子终端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的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110]段,附图10):如附图10所示,当终端100a及终端100b都处于锁定状态时,通过在终端100a 的显示界面1511a输入解锁密码1370c,可将终端100a及终端100b同时解锁,解锁后分别显示1515a及1515b这样不同的图像信息(相当于“所述将所述解锁指令发送至所述至少一个电子设备中之后,还包括:控制显示模组的显示内容”)。
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190]-[0204]段,附图1-7,附图14):可通过第二电子设备1420的输入信息来控制设备1410及1420的显示;具体通过步骤1433至1440实现图像的同步显示(相当于“接收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子图像信息,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待显示图像信息,且将该待显示图像信息划分为至少两个子图像信息;判断所述子图像信息中携带的电子设备标识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标识是否相同,生成第二判断结果;基于所述第二判断结果表示所述子图像信息中携带的电子设备标识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标识匹配,依据所述子图像信息控制显示模组的显示内容”)。可见,权利要求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把一个完整的图像分别显示于多个包括不同显示屏幕大小及显示分辨率的电子终端中,并通过不同于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二电子设备来实现。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的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5]-[0037],[0061]段,附图4-12):如图4所示,通过在终端100a的显示界面1511a输入解锁密码1370a解锁终端100a,或如图5所示,通过在终端100a的显示界面1511a输入解锁密码1370b解锁终端100b;如图8所示,通过在终端100a的显示界面1511a输入解锁密码1370a同时解锁终端100a与终端100b。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110]段,附图5):如附图5所示,当终端100a及终端100b都处于锁定状态时,通过在终端100a输入解锁密码1370b将终端100b解锁,此时终端100a仍处于锁定的状态;以及如附图10-12所示,当终端100a及终端100b都处于锁定状态时,通过输入解锁密码1370c、解锁密码1370d、解锁密码1370a 1370b,可通过上述三种不同的方式将终端100a及终端100b同时解锁(相当于“所述依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至少一个电子设备的信息传输通道,将所述解锁指令发送至所述至少一个电子设备中”)。
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190]-[0204]段,附图1-7,附图19):如附图1-7所示,可通过接入多个终端来扩大图像的显示范围或使同样的图像得以更清晰的显示;如附图19所示,图像显示及图像同步信息于显示装置1传输于显示装置2,再由显示装置2传输于显示装置3这样的情况,通过具体步骤1941至1950;其中的显示装置1、2、3或显示装置2、3(相当于本申请中“第二群组中的每个电子设备”)。可见,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前述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把图像显示同步的指令通过特定的数据通道在显示装置1、2、3或显示装置2、3之间依次的传递。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解锁命令也属于终端同步控制命令的一种,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如何特定解锁指令对包括或不包括第一电子设备的终端进行解锁的情况下,基于检测终端上的特定解锁命令并将此命令通过特定的数据通道在显示装置1、2、3或显示装置2、3之间依次进行传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定方式,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的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5]-[0037],[0061]段,附图1,附图7):如图7所示,可拆分的双移动终端100a及100b经相互耦合而组成一个未被锁定的显示界面;如图1所示,终端100a及终端100b都分别拥有无线通信单元110,终端100a及终端100b可通过各种方式来传导无线信号,如WIFI,GSM,CDMA等。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组合及分离的双移动终端的显示控制系统及其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6]-[0008],[0030],[0064],[0078]-[0080],[0097],[0110]段,附图3-12):现有终端设备由于尺寸的局限无法完整的观看电影或者进行游戏,基于上述原因,设计可组合及分离的双移动终端,其可通过各种方式来解锁,如附图6-7所示可拆分的双移动终端100a及100b经相互耦合而组成一个显示界面(相当于本申请中“所述电子设备作为第一电子设备与至少一个电子设备组成第一群组,所述第一群组中每个电子设备的显示模组内容能组合得到显示图像”),包括如ASICs、DSP等各种处理器的控制单元180,如附图10所示,当终端100a及终端100b都处于锁定状态时,通过在终端100a的显示界面1511a输入解锁密码1370c(相当于本申请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处理器,用于当所述第一群组的显示模组处于锁定状态时,接收操作信息,所述操作信息表征操作体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预设操作区域执行操作”),存储单元160可以存储包括如特定触发输入形式的图案等数据信息,基于所输入的解锁密码1370c可将终端100a及终端100b同时解锁(相当于本申请中“判断所述操作信息是否满足预设的解锁规则,生成第一判断结果;基于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操作信息满足预设的解锁规则时,控制将所述第一群组的锁定状态解锁”),如图1所示,任意如100a或100b这样的终端都包括显示单元151及控制单元180,显示单元151与控制单元180相连并接受其控制(相当于本申请中“显示模组,与所述处理器相连”);终端100a及终端100b分别包括显示单元1511a及显示单元1511b,锁屏模式经配置用于阻止第三人使用移动终端,从而保障使用者的个人隐私,当终端不被使用时根据所存储的默认的设置,能够使终端进入锁定状态用以防止破坏的产生以及个人信息的泄露。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单个移动终端的尺寸小而存在难以观看电影等问题,因此提出了通过如附图6-7所示的可拆分的双移动终端100a及100b经相互耦合而组成一个显示界面,显然在观看电影等情况下,双移动终端100a及100b耦合显示的界面必然是组成一个完整的图像(例如电影图像等),而相对的双终端100a和100b则分别显示这个完整显示图像的部分内容(相当于隐含公开了“所述第一群组中每个电子设备的示显示模组内容能组合得到显示图像,每个电子设备中显示该显示图像的部分内容”)。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第一群组中包括总控设备,所述总控设备完成其显示模组的解锁,除总控设备以外的设备仅解锁与显示相关的信息,所述总控设备控制该第一群组中各个电子设备的显示内容。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用户的电子设备拼接入群组的情况下保证用户电子设备的信息安全以及显示的完整。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包括多个锁定屏幕窗格的多级访问锁定屏幕技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至[0004]段,附图1-4):许多用户想要在不危及他们的安全和隐私的情况下能够共享他们的设备;在此描述的技术涉及在不需要不必要的安全性或隐私的折衷的情况下为某些任务提供对计算设备的访问,在此所描述的示例中,多级访问锁定屏幕系统允许在计算设备上的不同等级的功能性被访问,不同的锁定屏幕窗格提供了对设备上的不同等级的功能性的访问,例如,当设备处于锁定状态时,用户可以选择(例如通过在触摸屏上做出一个或多个姿势)完全访问锁定屏幕窗格并提供使得设备被完全解锁的输入,或者,用户可以选择部分访问锁定屏幕窗格,并且提供仅使得某些资源(例如特定应用程序、附加设备、文档等)可访问的输入(相当于:解锁规则仅解锁电子设备中的与特定应用程序相关的信息)。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仅解锁与特定应用程序相关的信息以在共享设备的同时能够保障安全和隐私的技术手段,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部分上述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控制显示模组以实现显示模组的共享显示时,为了解决用户电子设备的信息安全的问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所公开的上述多级访问锁定屏幕的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在用户的电子设备拼接入群组的情况下保证用户电子设备的信息安全的问题时,能够想到借鉴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手段,由于对比文件1中与特定应用程序相关的信息即是显示相关的信息,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想到通过增设总控设备(例如主设备100a)完成其显示模组的解锁和显示,并保证除总控设备以外的设备仅解锁与显示相关的信息,而由此获得的用户在共享他们的设备的情况下能够保障其安全和隐私的技术效果以及获得完整的画面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的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5]-[0037],[0061]段,附图1,附图7-8):如图1所示,终端100a及终端100b都分别拥有无线通信单元110,终端100a及终端100b可通过各种方式来传导无线信号,如附图10所示,当终端100a及终端100b都处于锁定状态时,通过在终端100a 的显示界面1511a输入解锁密码1370c;触摸传感器137可以将施加于显示单元151压力应用转换为电学的输入信号,无线通信单元110,无线通信单元110与控制单元180相连并接受其控制;终端100a及终端100b可通过各种方式来传导无线信号,如WIFI,GSM,CDMA等,基于所输入的解锁密码1370c可将终端100a及终端100b同时解锁。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包括多个锁定屏幕窗格的多级访问锁定屏幕技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至[0004]段,附图1-4):许多用户想要在不危及他们的安全和隐私的情况下能够共享他们的设备;在此描述的技术涉及在不需要不必要的安全性或隐私的折衷的情况下为某些任务提供对计算设备的访问,在此所描述的示例中,多级访问锁定屏幕系统允许在计算设备上的不同等级的功能性被访问,不同的锁定屏幕窗格提供了对设备上的不同等级的功能性的访问,例如,当设备处于锁定状态时,用户可以选择(例如通过在触摸屏上做出一个或多个姿势)完全访问锁定屏幕窗格并提供使得设备被完全解锁的输入,或者,用户可以选择部分访问锁定屏幕窗格,并且提供仅使得某些资源(例如特定应用程序、附加设备、文档等)可访问的输入(相当于:解锁规则仅解锁电子设备中的与特定应用程序相关的信息)。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仅解锁与特定应用程序相关的信息以在共享设备的同时能够保障安全和隐私的技术手段,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部分相应区别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控制显示模组以实现显示模组的共享显示时,为了解决用户电子设备的信息安全的问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所公开的上述多级访问锁定屏幕的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在用户的电子设备拼接入群组的情况下保证用户电子设备的信息安全的问题时,能够想到借鉴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手段,由于对比文件1中与特定应用程序相关的信息即是显示相关的信息,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想到通过增设总控设备(例如主设备100a)完成其显示模组的解锁和显示,并保证除总控设备以外的设备仅解锁与显示相关的信息,而由此获得的用户在共享他们的设备的情况下能够保障其安全和隐私以及观看完整显示内容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2)对比文件1公开了单个移动终端的尺寸小而存在难以观看电影等问题,因此提出了通过如附图6-7所示的可拆分的双移动终端100a及100b经相互耦合而组成一个显示界面,显然在观看电影等情况下,双移动终端100a及100b耦合显示的界面必然是组成一个完整的图像(例如电影图像等),而相对的双终端100a和100b则分别显示这个完整显示图像的部分内容(相当于隐含公开了“所述第一群组中每个电子设备的示显示模组内容能组合得到显示图像,每个电子设备中显示该显示图像的部分内容”),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也必然包含解锁之后的设备之间的拼接问题,否则无法解决对比文件1中单个移动终端的尺寸小而存在难以观看电影等问题。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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