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记忆显示功能的垃圾处理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记忆显示功能的垃圾处理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449
决定日:2019-11-06
委内编号:1F2731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28577.3
申请日:2016-08-24
复审请求人:台州登尚机电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布文峰
合议组组长:刘淑静
参审员:肖向阳
国际分类号:E03C1/26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28577.3,名称为“一种带记忆显示功能的垃圾处理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以及其于申请日2016年8月24日的说明书第1-25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730590A,公开日为2010年6月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记忆显示功能的垃圾处理器,包括垃圾处理器、安装在垃圾处理器内的电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电源,电源与控制单元电气连接;控制单元输出端和电机连接;垃圾处理器上设置有显示屏,显示屏和控制单元连接;还包括运行次数检测模块,运行次数检测模块的输入端与所述电机电气连接,运行次数检测模块的信号输出端所述控制单元电气连接;所述运行次数检测模块包括光耦,光耦的发光器连接所述电机的电源信号输入端,光耦的受光器连接所述控制单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垃圾处理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功率检测模块,所述功率检测模块输入端与所述电源电气连接,输出端与所述控制电源电气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垃圾处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是直流电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垃圾处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单元是单片机控制模块。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垃圾处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上还安装有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与所述控制单元的信号输入端电气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垃圾处理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按键模块,按键模块和所述控制单元电气连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2019年1月8日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时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4项),主要的修改是:将权利要求1、2、5合并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包括光耦的运行次数检测模块、功率检测模块和电机上设置温度传感器均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2月14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回复了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并提供了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1:《光学工程基础实验》,杭凌侠著,国防工业出版社, 2011.04,第173-1744页。
证据2:《现代数控机床故障诊断及维修》第4版,李梦群等著,国防工业出版社, 2016.04,第232页。
证据3:《数控机床维修技术与典型实例FANUC 6/0系统》,龚仲华著,人民邮电出版社,2005年9月,第70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包括光耦的运行次数检测模块和功率检测模块均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和2019年1月8日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时分别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4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以及其于2016年8月24日的说明书第1-25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带记忆显示功能的垃圾处理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易腐烂有机废物处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2]、[0026]-[0069]段及附图1-3):包括粉碎单元12 的易腐烂有机废物处理系统10(即垃圾处理器),粉碎单元12包括研磨单元16,在粉碎操作期间研磨单元16能够由电机17操作而将易腐烂有机废物粉碎成浆状物或浆料。
控制器30输出端和电机连接(参见附图1),还构造成存储有关粉碎单元12和储存器14的数据记录并利用该信息与中央服务器通信(即具有记忆功能,参见说明书第49段)。
控制面板22包括:料位显示器22A(其必然具备显示屏,显示屏和控制单元连接),其显示储存器14的料位;警报显示器22G,其例如在粉碎单元12中检测到诸如堵塞或卡住等故障的情况下显示警报信息;
控制器收集的数据记录包括:粉碎单元12执行的粉碎循环数目(即运行次数检测模块,运行次数模块的输入端与电机电气连接,信号输出端与控制单元电气连接)和类型、粉碎单元已经操作的总时间(参见说明书第49-52段)。
基于上述内容还可以毫无疑义地推断出:还包括电源,电源与控制单元电气连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显示屏设置在垃圾处理器上,所述运行次数检测模块包括光耦,光耦的发光器连接所述电机的电源信号输入端,光耦的受光器连接所述控制单元;还包括功率检测模块,所述功率检测模块输入端与所述电源电气连接,输出端与所述控制电源电气连接;所述电机上还安装有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与所述控制单元的信号输入端电气连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显示屏的设置位置;如何测量电机的运行次数,如何检测电机的输出功率,如何防止电机过热。
然而,显示屏的设置位置是考虑到便于查看、安装,与垃圾处理器安装在一起属于常规选择。而通过包括发光器和受光器的光耦进行计数、检测电机的运行次数是本领域常规的检测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该种检测手段时容易想到将光耦的发光器连接电机的电源信号输入端,将受光器连接至控制单元。检测电机功率以了解粉碎单元受力情况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对电机温度进行检测判断电机是否过热从而通过控制单元控制电机是否停止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然而,电机采用直流电机、控制单元为单片机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任一项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固体循环按钮22B、混合循环按钮22C、液体循环按钮22D、停止按钮22E以及冲洗按钮22F。上述按钮与控制单元电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包括光耦的运行次数检测模块和功率检测模块均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此,合议组认为:
证据1(《光学工程基础实验》,杭凌侠著,国防工业出版社, 2011.04,第173-1744页)记载了光耦合器包括发光器和受光器,其中的光断续器主要用来测试目标物的有无(见下图),从而可以测量电机转速(参见实验标题)。因此,证据1证明了光耦合器用于检测电机的运行次数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证据2(《现代数控机床故障诊断及维修》第4版,李梦群等著,国防工业出版社, 2016.04,第232页)记载了机床电机功率监控系统,实时检测机床主电机的输入功率,最终识别道具的磨破损状态(见下图)。证据2证明了使用功率监控系统检测电机的运行功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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