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液晶显示装置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192
决定日:2019-11-06
委内编号:1F2747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05110.2
申请日:2015-10-27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方
合议组组长:张瑜
参审员:崔双魁
国际分类号:G02F1/13357,G03F1/133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05110.2,名称为“液晶显示装置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申请人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3278876 A,公开日期为2013年09月04日;
对比文件2:CN 104965341 A,公开日期为2015年10月0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其包括背光模组及液晶面板,所述液晶面板包括彩膜基板、阵列基板及夹持于彩膜基板与阵列基板之间的液晶层,其特征在于,所述背光模组为蓝色光源;所述阵列基板包括玻璃基板及设于玻璃基板的彩色层、与彩色层叠加设置的偏光层,所述偏光层与所述液晶层相邻设置,所述彩色层包括层叠于偏光层的蓝光滤光膜层及彩色单元层,所述彩色单元层包括数个彩色单元,每一彩色单元包括红色量子棒层、绿色量子棒层及透明彩色滤光层,其中,所述红色量子棒层与绿色量子棒层层叠设于所述蓝光滤光膜层上,所述蓝光滤光膜层与所述透明彩色滤光层叠设于所述偏光层,并且所述透明彩色滤光层的厚度与所述红色量子棒层、绿色量子棒层与蓝光滤光膜层组成的层结构的厚度相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彩膜基板背向所述液晶层的表面设有偏光片。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基板与所述彩色层之间设有配向层及驱动阵列单元层。
4.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红色量子棒层及绿色量子棒层的长轴方向垂直于所述背光模组出光方向。
5.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红色量子棒层及绿色量子棒层的长轴方向与所述偏光层的透过轴方向平行。
6.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阵列基板还设有数个隔离柱,所述隔离柱穿插于所述红色量子棒层与绿色量子棒层之间,红色量子棒层与透明彩色滤光层之间以及绿色量子棒层与透明彩色滤光层之间。
7. 一种电子装置,包括液晶显示是装置,所述液晶显示装置包括背光模组及液晶面板,所述液晶面板包括彩膜基板、阵列基板及夹持于彩膜基板与阵列基板之间的液晶层,其特征在于,所述背光模组为蓝色光源;所述阵列基板包括玻璃基板及设于玻璃基板的彩色层、与彩色层叠加设置的偏光层,所述偏光层与所述液晶层相邻设置,所述彩色层包括层叠于偏光层的蓝光滤光膜层及彩色单元层,所述彩色单元层包括数个彩色单元,每一彩色单元包括红色量子棒 层、绿色量子棒层及透明彩色滤光层,其中,所述红色量子棒层与绿色量子棒层层叠设于所述蓝光滤光膜层上,所述蓝光滤光膜层与所述透明彩色滤光层叠设于所述偏光层,并且所述透明彩色滤光层的厚度与所述红色量子棒层、绿色量子棒层与蓝光滤光膜层组成的层结构的厚度相同。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彩膜基板背向所述液晶层的表面设有偏光片。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红色量子棒层及绿色量子棒层的长轴方向垂直于所述背光模组出光方向。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红色量子棒层及绿色量子棒层的长轴方向与所述偏光层的透过轴方向平行。”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其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阵列基板包括玻璃基板及设于玻璃基板的彩色层、与彩色层叠加设置的偏光层,偏光层与液晶层相邻设置,蓝光滤光膜层与透明彩色滤光层层叠设于偏光层;②每一彩色单元包括红色量子棒层、绿色量子棒层。 然而区别技术特征①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②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装置,其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阵列基板包括玻璃基板及设于玻璃基板的彩色层、与彩色层叠加设置的偏光层,偏光层与液晶层相邻设置,蓝光滤光膜层与透明彩色滤光层层叠设于偏光层;②每一彩色单元包括红色量子棒层、绿色量子棒层;③电子装置包括液晶显示装置。然而,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③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②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8-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和7中分别补入技术特征“所述红色量子棒层与绿色量子棒层之间及所述绿色量子棒层与所述透明彩色滤光层之间设有隔离柱,所述隔离柱支撑于所述彩膜基板与所述驱动阵列单元层之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其包括背光模组及液晶面板,所述液晶面板包括彩膜基板、阵列基板及夹持于彩膜基板与阵列基板之间的液晶层,其特征在于,所述背光模组为蓝色光源;所述阵列基板包括玻璃基板及设于玻璃基板的彩色层、与彩色层叠加设置的偏光层,所述偏光层与所述液晶层相邻设置,所述彩色层包括层叠于偏光层的蓝光滤光膜层及彩色单元层,所述彩色单元层包括数个彩色单元,每一彩色单元包括红色量子棒层、绿色量子棒层及透明彩色滤光层,所述红色量子棒层与绿色量子棒层之间及所述绿色量子棒层与所述透明彩色滤光层之间设有隔离柱,所述隔离柱支撑于所述彩膜基板与所述驱动阵列单元层之间,其中,所述红色量子棒层与绿色量子棒层层叠设于所述蓝光滤光膜层上,所述蓝光滤光膜层与所述透明彩色滤光层叠设于所述偏光层,并且所述透明彩色滤光层的厚度与所述红色量子棒层、绿色量子棒层与蓝光滤光膜层组成的层结构的厚度相同。
7. 一种电子装置,包括液晶显示是装置,所述液晶显示装置包括背光模组及液晶面板,所述液晶面板包括彩膜基板、阵列基板及夹持于彩膜基板与阵列基板之间的液晶层,其特征在于,所述背光模组为蓝色光源;所述阵列基板包括玻璃基板及设于玻璃基板的彩色层、与彩色层叠加设置的偏光层,所述偏光层与所述液晶层相邻设置,所述彩色层包括层叠于偏光层的蓝光滤光膜层及彩色单元层,所述彩色单元层包括数个彩色单元,每一彩色单元包括红色量子棒层、绿色量子棒层及透明彩色滤光层,所述红色量子棒层与所述绿色量子棒层之间及所述绿色量子棒层与所述透明彩色滤光层之间设有隔离柱,所述隔离柱支撑于所述彩膜基板与所述驱动阵列单元层之间,其中,所述红色量子棒层与绿色量子棒层层叠设于所述蓝光滤光膜层上,所述蓝光滤光膜层与所述透明彩色滤光层叠设于所述偏光层,并且所述透明彩色滤光层的厚度与所述红色量子棒层、绿色量子棒层与蓝光滤光膜层组成的层结构的厚度相同。”。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液晶层夹持于彩膜基板和偏光层之间,彩色层层叠于驱动阵列单元层上的配向层上,这种结构比对比文件1中的彩色滤光片、液晶层依次层叠于阵列基板上的出光效果更好;2、对比文件2中的彩膜层包括的蓝色发光单元为空隙结构,而本申请的蓝色发光单元为透明彩色滤光层,保证了整个画面呈现的质量;3、本申请的隔离柱介于驱动阵列单元层到彩膜基板层之间,不光保证了彩色层的红色量子棒层、绿色量子棒层及透明彩色滤光层相邻之间不窜光,还保证了透过红色量子棒层、绿色量子棒层及透明彩色滤光层的光在液晶层及彩膜基板中不窜光,非常有效的避免窜光造成的色彩饱和度差的问题,这是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揭示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创造性。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9年0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该复审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其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红色子像素和绿色子像素均由量子棒形成;阵列基板包括玻璃基板及设于玻璃基板的彩色层、与彩色层叠加设置的偏光层,偏光层与液晶层相邻设置,蓝光滤光膜层与透明彩色滤光层层叠设于偏光层,红色量子棒层与绿色量子棒层之间及绿色量子棒层与透明彩色滤光层之间设有隔离柱,所述隔离柱支撑于彩膜基板与驱动阵列单元之间。然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像素层采用量子棒,以及在液晶显示面板中,将彩色层层叠在阵列基板的下偏光层上(即COA结构),从而提高像素开口率和显示品质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容易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装置,其包括液晶显示装置。而权利要求7中所限定的液晶显示装置与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液晶显示装置的结构完全相同,而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液晶显示装置不具备创造性以及采用液晶显示装置作为电子装置的显示部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8-10的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从属权利要求2、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因此,基础相同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和7中的“所述阵列基板包括玻璃基板及设于玻璃基板的彩色层、与彩色层叠加设置的偏光层,所述偏光层与所述液晶层相邻设置”修改为“所述阵列基板包括玻璃基板、驱动阵列单元层、配向层、彩色层、与彩色层叠加设置的偏光层,所述驱动阵列单元层设于所述玻璃基板上,所述配向层设于所述驱动阵列单元层上,所述彩色层设于所述配向层上,所述偏光层位于所述彩色层上并与所述液晶层相邻设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其包括背光模组及液晶面板,所述液晶面板包括彩膜基板、阵列基板及夹持于彩膜基板与阵列基板之间的液晶层,其特征在于,所述背光模组为蓝色光源;所述阵列基板包括玻璃基板、驱动阵列单元层、配向层、彩色层、与彩色层叠加设置的偏光层,所述驱动阵列单元层设于所述玻璃基板上,所述配向层设于所述驱动阵列单元层上,所述彩色层设于所述配向层上,所述偏光层位于所述彩色层上并与所述液晶层相邻设置,所述彩色层包括层叠于偏光层的蓝光滤光膜层及彩色单元层,所述彩色单元层包括数个彩色单元,每一彩色单元包括红色量子棒层、绿色量子棒层及透明彩色滤光层,所述红色量子棒层与绿色量子棒层之间及所述绿色量子棒层与所述透明彩色滤光层之间设有隔离柱,所述隔离柱支撑于所述彩膜基板与所述驱动阵列单元层之间,其中,所述红色量子棒层与绿色量子棒层层叠设于所述蓝光滤光膜层上,所述蓝光滤光膜层与所述透明彩色滤光层叠设于所述偏光层,并且所述透明彩色滤光层的厚度与所述红色量子棒层、绿色量子棒层与蓝光滤光膜层组成的层结构的厚度相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彩膜基板背向所述液晶层的表面设有偏光片。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基板与所述彩色层之间设有配向层及驱动阵列单元层。
4.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红色量子棒层及绿色量子棒层的长轴方向垂直于所述背光模组出光方向。
5.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红色量子棒层及绿色量子棒层的长轴方向与所述偏光层的透过轴方向平行。
6.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阵列基板还设有数个隔离柱,所述隔离柱穿插于所述红色量子棒层与绿色量子棒层之间,红色量子棒层与透明彩色滤光层之间以及绿色量子棒层与透明彩色滤光层之间。
7. 一种电子装置,包括液晶显示是装置,所述液晶显示装置包括背光模组及液晶面板,所述液晶面板包括彩膜基板、阵列基板及夹持于彩膜基板与阵列基板之间的液晶层,其特征在于,所述背光模组为蓝色光源;所述阵列基板包括玻璃基板、驱动阵列单元层、配向层、彩色层、与彩色层叠加设置的偏光层,所述驱动阵列单元层设于所述玻璃基板上,所述配向层设于所述驱动阵列单元层上,所述彩色层设于所述配向层上,所述偏光层位于所述彩色层上并与所述液晶层相邻设置,所述彩色层包括层叠于偏光层的蓝光滤光膜层及彩色单元层,所述彩色单元层包括数个彩色单元,每一彩色单元包括红色量子棒层、绿色量子棒层及透明彩色滤光层,所述红色量子棒层与所述绿色量子棒层之间及所述绿色量子棒层与所述透明彩色滤光层之间设有隔离柱,所述隔离柱支撑于所述彩膜基板与所述驱动阵列单元层之间,其中,所述红色量子棒层与绿色量子棒层层叠设于所述蓝光滤光膜层上,所述蓝光滤光膜层与所述透明彩色滤光层叠设于所述偏光层,并且所述透明彩色滤光层的厚度与所述红色量子棒层、绿色量子棒层与蓝光滤光膜层组成的层结构的厚度相同。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彩膜基板背向所述液晶层的表面设有偏光片。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红色量子棒层及绿色量子棒层的长轴方向垂直于所述背光模组出光方向。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红色量子棒层及绿色量子棒层的长轴方向与所述偏光层的透过轴方向平行。”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记载和揭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阵列基板还包括配向层及驱动阵列单元层,所述驱动阵列单元层设于所述玻璃基板上,所述配向层设于所述驱动阵列单元层上,所述彩色层设于所述配向层上,所述偏光层位于所述彩色层上并与所述液晶层相邻设置”,并且该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该技术特征能够提高出光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和2019年09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项,于申请日2015年10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而言,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量子点彩色滤光片及其制作方法、显示装置,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68]-[0085]段、附图4-5):实施例四中的显示装置包括实施例三中的彩色滤光片10、阵列基板20和背光源40,背光源40发出的蓝光50光线的波长小于彩色滤光片中的量子点材料被激发后产生的光线的波长,背光源为蓝色背光源(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79]和[0080]段)。从图5可以看出,彩色滤光片10和阵列基板20之间设有液晶层30。其中,在实施例三中彩色滤光片10包括衬底基板11,该衬底基板可以为玻璃基板、石英、树脂等任何透明的材料,滤光层12设置于由量子点材料形成的彩色子像素区域,用于吸收未激发量子点材料的光线。彩色子像素包括红色子像素14R、绿色子像素14G和蓝色子像素14B,红色子像素14R由红色量子点材料形成,绿色子像素14G由绿色量子点材料形成,蓝色子像素14B由透明材料形成(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69]-[0073]段、附图4)。蓝色子像素区域未设置滤光层12,其他彩色子像素区域均设置有滤光层12,滤光层12吸收蓝色光50。蓝色光经过量子点材料形成的红色子像素和绿色子像素,激发量子点材料分别发出红色光和绿色光,红色光和绿色光可以透过滤光层,经过红色子像素和绿色子像素区域但未激发量子点材料的蓝色光则被滤光层过滤;蓝色光经过透明材料形成的蓝色子像素,仍为蓝色光(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81]段)。从附图4和5中可以看出,蓝色子像素14B的厚度与红色子像素14R、绿色子像素14G以及滤光层12组成的层结构的厚度相同。另外,该彩色滤光片10还包括黑矩阵13和保护层15,黑矩阵13用于分隔不同颜色的彩色自像素,防止背景光泄漏,提高显色对比度,防止混色和增加颜色的纯度(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76]段)。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其中,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四中的显示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液晶显示装置;蓝色背光源4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背光模组;彩色滤光片10、阵列基板20以及二者之间设置的液晶层30三者的组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液晶面板;衬底基板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彩膜基板;滤光层12用于过滤经过红色和绿色子像素区域但未激发量子点材料的蓝色光,因此,滤光层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蓝色滤光膜层;蓝色子像素14B由透明材料形成,蓝色光经过透明材料形成的蓝色子像素14B后仍为蓝色光,因此,蓝色子像素14B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透明彩色滤光层;图4中的多个红色子像素14R、绿色子像素14G和蓝色子像素14B共同组成权利要求1中的彩色单元层,该彩色单元层包括多个彩色单元,每一个彩色单元包括红色子像素14R、绿色子像素14G和蓝色子像素14B,而滤光层12与该彩色单元层的组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彩色层。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的红色子像素和绿色子像素均由量子棒形成;权利要求1中的阵列基板包括玻璃基板、驱动阵列单元层、配向层、彩色层、与彩色层叠加设置的偏光层,驱动阵列单元层设于玻璃基板上,配向层设于驱动阵列单元层上,彩色层设于配向层上,偏光层位于彩色层上并与液晶层相邻设置,蓝光滤光膜层与透明彩色滤光层层叠设于偏光层,红色量子棒层与绿色量子棒层之间及绿色量子棒层与透明彩色滤光层之间设有隔离柱,所述隔离柱支撑于彩膜基板与驱动阵列单元层之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出光效果以及防止彩色层之间发生窜光而影响色彩饱和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CN104965341A)公开了一种显示面板及显示器(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6]段、附图1和 5),具体公开了:该显示面板包括彩膜层101,彩膜层包括红色亚像素层、绿色亚像素层和蓝色发光单元1013以及设置在亚像素远离蓝光入射方向一侧的滤光片1012,蓝色发光单元1013为空隙结构,亚像素由掺有光致发光材料的光刻胶制成,该光致发光材料可以为量子点或量子棒(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1]段、附图1),在相邻两亚像素之间以及相邻的亚像素和蓝色发光单元之间设置有黑矩阵1014,以防止相邻的亚像素发出的光线相互影响,防止背景光泄漏,增加颜色的纯度和提高彩色显示高色域(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显示面板还包括依次设置的盖板502、平坦层503、上偏光片504、衬底基板50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彩膜基板)、液晶层506、阵列基板50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阵列基板中的玻璃基板)、下偏光片508,其中,彩膜层50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彩色层)设置于下偏光片508远离阵列基板507的另一侧(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附图5)(阵列基板507、下偏光片508和彩膜层501的组合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阵列基板,下偏光层50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与彩色层叠加设置的偏光层)。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像素层采用量子棒,以及在液晶显示面板中,将彩色层层叠在阵列基板的下偏光层上(即COA结构),从而提高像素开口率和显示品质的技术启示,根据上述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分别由量子点构成的红色子像素和绿色子像素改造成由量子棒构成,从而形成红色量子棒层和绿色量子棒层;虽然对比文件2中彩色层及偏光层位于阵列基板远离液晶层的一侧,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彩色层及偏光层与阵列基板结合时,将彩色层及偏光层设置在阵列基板的靠近液晶层的一侧,并且在将彩色层与偏光层叠加设置的同时,使得偏光层与液晶层相邻设置也是容易想到的,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彩色层位于彩膜基板的结构进行改造,将彩色层层叠于阵列基板的偏光层和玻璃基板之间,从而使得对比文件1中的滤光层12(即蓝光滤光膜层)和蓝色子像素14B(即透明彩色滤光层)均层叠设于偏光层上,以提高出光效果,并使得偏光层与液晶层相邻设置。另外,对于COA阵列基板来说,其通常包括用于对液晶分子进行驱动的驱动阵列单元层、对液晶分子排列方向进行控制的配向层以及彩色层等结构,在液晶显示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结构设计需要,在本领域常用的玻璃基板上对上述结构的位置进行设置,例如,将驱动阵列单元层设于玻璃基板上,配向层设于驱动阵列单元层上,彩色层设于配向层上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此外,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彩色层中均包括用于防止相邻像素之间光线相互影响以及防止背景光泄漏的黑矩阵,而为了同时实现防止窜光以及实现对上、下基板的支撑,在不同颜色的像素层之间设置隔离柱,例如在红色量子棒层与绿色量子棒层之间及绿色量子棒层与透明彩色滤光层之间设置隔离柱,使得隔离柱支撑于彩膜基板和驱动阵列单元层之间,这属于液晶显示领域常见的结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液晶面板的阵列基板包括驱动阵列单元层和配向层,且驱动阵列单元层位于阵列基板的玻璃基板上,配向层位于驱动单元层上,彩色层设于配向层上,偏光层位于彩色层上并与液晶层相邻设置属于本领域非常常见的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的显示需要,对阵列基板结构进行的常规设置,其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该结构并不能使得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并进一步限定了彩膜基板背向液晶层的表面设有偏光片。然而,对比文件2的附图5公开了:衬底基板505背向液晶层506的表面设有偏光片504。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 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并进一步限定了玻璃基板与彩色层之间设有配向层及驱动阵列单元层,然而,这属于液晶显示面板的常规结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5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3中的任一项,并进一步限定了红色量子棒层及绿色量子棒层的长轴方向与背光模组出光方向、偏光层的透过轴方向的位置关系,然而,将红色量子棒层及绿色量子棒层的长轴方向设置为与背光模组出光方向垂直,将红色量子棒层及绿色量子棒层的长轴方向设置为与偏光层的透过轴方向平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较高的光效和对比度而常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3中的任一项,并进一步限定了阵列基板还设有数个隔离柱。然而,如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装置,其包括液晶显示装置。而通过对比权利要求7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知,权利要求7中所限定的液晶显示装置与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液晶显示装置的结构完全相同,而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液晶显示装置不具备创造性,而采用液晶显示装置作为电子装置的显示部件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从属权利要求8-10分别引用权利要求7,而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从属权利要求2、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那么,根据上面的评述可知,从属权利要求8-10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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